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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東協人權建制的浮現

第六節 小結

大體上,相比於歐盟的超國家途徑、正式、以規則為基礎的運作方式,東協 則傾向在各項宣言或協定中透過「未來願景」或「理想藍圖」的拋出,來作為持 續推動跨國合作的激勵誘因。雖然這些願景與藍圖不具有正式上的拘束性,但是 在一次又一次的拋出之下所形成的「未來陰影」,將成為一種標準的重複賽局,

而逐漸掙脫潛在的搭便車困境。顯然的,東協人權建制議程即是鑲嵌在這樣的東 協整合模式裡,透過不斷的拋出願景和藍圖,促使東協逐漸發展出一個屬於自身 的區域人權建制。回顧東協人權建制的發展歷程可知,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無 疑是個關鍵的歷史轉捩點,在此之前普遍盛行亞洲價值論調,以文化相對主義來 抵抗人權普世性對國家內政的干涉;相對的,在此之後則逐漸軟化亞洲價值,開 始朝區域人權建制的方向邁進。深究之,東協無力應付亞洲金融危機所引發的問 題,讓東協作為一種區域組織的聲望一落千丈,為了挽救東協在國際社會上的聲 望和可信度,勢必得推動更緊密的區域合作機制,而東協人權建制議程似乎正扮 演了這種角色,因為推動人權議程的本身即帶有全球文化腳本所公認的正當性劇 碼,唯有透過展演這些腳本,才能獲得正當性的認證,從而提升東協在國際社會 上的地位。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東協人權建制的形成主要體現在 1997 年亞洲金 融危機之後。下表 3-10 為東協涉及人權議題的區域整合進程。

表 3- 10 東協涉及人權議題的區域整合進程

年份 人權議題相關文件之發布 內容

1993 年 《曼谷人權宣言》 亞洲價值和亞洲相對主義的展現 1993 年 《東協聯合聲明》(ASEAN Joint

Communique)

人權普世性和亞洲價值的混合產物。承諾考 慮建立適當的區域人權建制,但實際上沒有 任何實質進展

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

1998 年 《河內行動計畫 1994-2004》 為達成《東協願景 2020》的步驟,列舉兩項 人權行動要點

2004 年 《永珍行動綱領 2004-2010》 繼承《河內行動計畫》。系統性詳列七項人權 行動要點

2007 年 《東協憲章》(ASEAN Charter) 課予簽約國遵守人權的一般性義務,並規定 設立人權委員會。為東協區域人權建制訂定 了法律基礎。

2008 年 東協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NF) 自 2004 年開始,ASEAN Four 每年均召開會 議。2008 年正式改組成 ANF。

2009 年 東協政府間人權委員會(AICHR) 為《東協憲章》第十四條中規定設立人權委 員會的具體措施

東 南 亞 國 家 人 權 機 構 論 壇

(SEANF)

為了維持東協的開放性,將 ANF 改組成 SEANF。鼓勵其他東南亞國家成立國家人權 機構。

2010 年 東協婦女和兒童權利保障暨促進 委員會(ACWC)

為《東協憲章》第十四條中規定設立人權委 員會的具體措施

2012 年 《東協人權宣言》(AHRD) 宣示東協對區域內人民權利保障的決心

資料來源:筆者自行整理

此外,隨著東協人權建制的法制化發展,同時也存在另一股異種同型的趨勢,

即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這些國家人權委員會有助於將國際人權規範實質轉譯 或在地化至國內(國內法化),以推動更為真誠的人權保障機制。大體上,東協 人權建制與國家人權機構扮演著相互為用、相輔相成的角色,而非取代對方。然 而,東協人權建制的法制化發展並未相應提升東協國家的實質人權保障程度,多 數國家反而發生人權倒退或停滯的現象,產生形式上與實質上的人權脫鉤困境。

總的來說,筆者認為這似乎佐證社會影響力機制中的涵化機制,一方面東協 人權建制和 NHRI 分別是對三大區域人權建制和國際人權建制的從眾效應(異種 同型),另一方面這些人權合作機制的法制化發展並未全然提升東協國家實質的 人權保障程度(人權脫鉤),從而構成涵化機制的充分證據。深究之,東協國家 仍未全然內化國際人權規範的價值(不完全的內化),它只是服膺一種全球文化 腳本的人權劇碼,期盼能提升國家和東協組織自身在國際社會上的地位和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