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理論觀點
第一節 社會化理論初探
「社會化」(Socialization)是社會學的重要概念,新自由制度主義和建構主 義分別將此概念引入國際關係領域,試圖闡述國家如何透過制度來合作,並在合 作過程中逐步內化其規範。Risse、Ropp 和 Sikkink 等國際關係學者於 1999 年合 著一本書《人權的力量:國際規範和國內變革》(The Power of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Norms and Domestic Change),描述跨國網絡與國家互動過程的「迴 力鏢模式」(boomerang pattern),並在此基礎上發展成「螺旋模式」(spiral model)
(Risse & Sikkink, 1999: 17-19)。十多年過後,這群學者又於 2013 年合著《人權 的 持 續力 量 :從 承諾到 順 從》( The Persistent Power of Human Rights: From Commitment to Compliance),試圖針對原螺旋模式的不足與批評予以修正與補充,
形成所謂的「新螺旋模式」。
圖 2- 1 螺旋模式的原型-迴力鏢模式
資料來源:Risse & Sikkink (1999: 19)
大體上,(新)螺旋模式將國家內化人權規範的過程分成五個階段:第一階 段-鎮壓(repression):政府強烈「鎮壓」國內反對人士,資訊的封閉讓國內的 人權侵害事件難以被揭露。第二階段-否認(denial):政府完全「否認」人權規 範之正當性。此階段由於跨國組織成功蒐集到足夠的訊息,讓第一階段的人權侵 害事件得以暴露在陽光下,而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然而,此時國內反對勢力仍 然 微 弱 , 無 法 對 政 權 構 成 嚴 峻 的 挑 戰 。 第 三 階 段 - 策 略 性 讓 步 ( tactical
concession)
,政府可能在國內外的壓力下對人權規範做出「策略性讓步」。這些讓步一般包括釋放政治犯、對於大規模的群眾抗議有較高的容忍度、簽署國際條 約等。大體上,該階段是螺旋模式中最最為搖擺不定(precarious)的關鍵階段,
若順利通過,則會進入到下一階段;但若失敗,則會倒退回第二階段。第四階段
-規範性地位(prescriptive status):國家承認人權之「規範性地位」,例如批准 相關國際條約和任擇議定書、改變相應的國內法、設立新的國內人權制度、在國
家行政和官僚的論述中不斷提及人權規範等。第五階段-言行一致的行為(rule-consistent behavior)
:在持續之壓力下改善人權實踐,產生「言行一致的行為」,國家持續順從國際人權規範(Risse & Sikkink, 2013: 6-8)。
另外,他們也特別強調具有使命感的倡議分子在人權規範興起階段中所扮演 的角色,這些倡議分子、非政府組織、國際機構串聯成跨國倡議網絡(transnational advocacy networks),並運用其訊息優勢來動員群眾,施壓各國政府與國際組織,
以謀求人權規範的擴散與落實(陳玉潔,2014: 177; 顏永銘,2013: 94)。總之,
螺旋模式完整描述國家內化人權規範的過程,後來許多國際人權學者則在此機上 繼續明確化規範內化的機制。
雖然原螺旋模式大致勾勒了國家內化人權的過程,但仍有許多缺陷與不足,
例如它並未明確化國家在「什麼條件」和「過程」下會從承諾移動到順從(螺旋 模式中的第三階段-策略性讓步到第五階段-言行一致的行為),螺旋模式認為 只有在國內反對勢力被完全動員時,這種自下而上(from below)的驅動力會補 足自上而下(from above)的不足。但 Simmons 仍認為這條件不夠明確化,於是 他進而提出三種促進順從的機制,認為一旦國家批准人權條約,就會產生這些批 准效果。第一,議程設定效果(agenda-setting),促使相關行為者將該規範設定 為優先議程或順位較為前面的選項,從而取得較好的交易位置。第二,法院的訟 訴槓桿(leverage of litigation),即透過司法訴訟來作為一種政治動員的策略。第 三,國內公民社會的人權動員(mobilization for human rights),賦權(empower)
國內群眾去爭取其應得的權利(2009: 126-139)。基本上,當人們注重人權「價 值」(該價值在現實生活中並未實現,即存在認知差距),並以此作為訴求的成功 機率較大時,人權動員最有可能發生。依此邏輯推導,在穩定的專制政體中,雖 然人們強烈體會到人權價值的重要,但預期到動員成功率極低,因此兩者相互抵 消,動員難以發生。相反的,在穩定的民主政體中,雖然人們預期到動員成功率
極高,但並不認為有爭取人權的必要,因為這些人權規範在目前的民主政體中已 大致落實,因此兩者相互抵消,動員因而難以發生。而只有在正值民主轉型的政 體中,由於人們注重人權價值與動員成功率居中,兩者相互加乘後,將使動員效 果最大化。因此,正值民主轉型的國家,其人權動員效果最為顯著(Simmons, 2009:
150-153)。
此外,另一個缺陷是原螺旋模式似乎假設國家是完全運作(fully functioning)
的存在,意味著國家是否從承諾走向順從端靠國家的意願;然而,這忽略了制度 能力的問題,也就是即便國家有意願走向順從,卻沒有相應的能力使之走向順從,
是故這種「有限國家」(limited statehood)概念無疑挑戰了完全運作的隱含前提。
對此螺旋模式的作者群在新書中補充了「能力建設」(capacity-building)機制的 問題(Risse & Ropp, 2013: 4-5)。
針對上述批評,新螺旋模式提出四種促使國家走向順從的社會機制(如下表 2-1 所示),來予以回應。第一,強迫(coercion):透過外在行為者的武力使用或 法律強制執行機制,來迫使國家不得不順從。第二,誘因(incentives):透過制 裁來提升非順從的成本(負面誘因),或透過獎賞來增加順從的效益(正面誘因), 來促使國家走向順從。誘因機制強調國家順從是基於理性的成本效益計算所致。
第三,說服(persuasion):透過論述、說服和社會學習,讓國家真心誠意的順存 高成本的規則,完全內化規範並視之為妥適,是社會化的最終階段。第四,能力 建設(capacity-building):該機制主要是回應螺旋模式過於假設國家是完全運作 的存在之批評﹐認為一旦國家處在有限國家狀態時,則前述三種機制都無法發揮 作用。條約順從的管理途徑(management approach)認為沒有能力和沒有意願所 導致的非順從之重要程度是相同的,沒有孰優孰劣的問題。為了解決能力有限所 衍生的問題,「能力建設」可能成為有效解方,包括人權教育、人才訓練、建立 能落實人權法的國家行政層級,形成一個高度制度化的社會互動過程(Risse &
Ropp, 2013: 13-16)。
表 2- 1 促成順從的社會機制
機制 社會行動模式 行動的基本邏輯
強迫 使用武力、法律機制 階層式權威
誘因 制裁、獎賞 結果性邏輯
說服 論述、指名/羞辱、審議 論述性或妥適性邏輯
能力建設 制度建立、教育、訓練 為結果性和妥適性邏輯創造先決條件
資料來源:Risse & Ropp (2009: 16)
另一方面,許多國際關係與國際法學者也開始進一步去探討「承諾-順從」
(commitment-compliance)困境,因為從既有的國家實踐上來看,國家批准人權 條約並不一定會直接帶來國家更好的人權保障;同樣的,即便國家不批准人權條 約,也不見得其人權保障程度較差。Simmons(2009)因此將這些國家分成四種 類型:理性表現型(rationally expressive)、不真正消極型(false negative)、不真 正積極型(false positive)與鎮壓型(repressive)。理性表現型國家,不僅傾向大 規模批准人權條約,且也相信自己會遵守人權條約。不真正消極型國家,傾向支 持人權條約的內容,但卻認為遵守條約的成本過高,而不願批准人權條約。不真 正積極型國家,雖然批准了人權條約,但並未真的支持條約的內容。最後,鎮壓 型國家,不僅不願批准人權條約,且認為遵守人權條約的內容會帶來傷害(蔡季 庭,2012: 236)。
實證資料顯示,理性表現型國家通常是那些傳統上以民主為圭臬的國家、新 興民主國家與西方基督教國家。而其中較耐人尋味的是,不真正消極型與不真正 積極型國家的出現。不真正消極型國家的典型代表是美國,即實際上他已透過不 同的法律制度在實質保障人權,但卻不去批准相關的人權條約。透過統計數據發 現,這類型的國家通常具有以下特質:條約的批准門檻較高(如美國必須三分之 二以上參議員同意)、聯邦制(各邦會抗拒中央政府的決策)與普通法體系的國 家(法官造法充滿高度不可預期性的政策調整成本)。相對的,不真正積極型國
家的典型代表是皮諾切(Pinochet)主政下的智利,皮諾切不願實質保障人權,
卻又批准了《禁止酷刑公約》(CAT)。透過統計數據發現,這些國家去批准條約 可能具有以下原因:為了避免國際政治與社會壓力、或許外交上的經濟與政治利 益、誤算人權條約對維持其政權的影響,因而藉由批准人權條約來作為「偽裝」
的工具(蔡季庭,2012: 237;顏永銘,2012)。
總的來說,在文獻回顧的「跨國社會化」研究途徑中,Johnston(2001)認 為過往社會化研究並未解釋社會化的微觀過程(micro-process),彷彿行為者一旦 在制度內互動,價值的擴散和均質化就變得相當自動、平穩、可預測,但實際上 往往不是如此(Johnston, 2008: 1-20)。大體上,這個理論難題也是原螺旋模式的 不足之處,但這方面已經在 2013 年修正後的新螺旋模式得到某種程度的解決,
即 Risse 和 Ropp 提出四種可能的社會化機制來勾勒社會化的微觀過程,即強迫、
誘因、說服和能力建設。Simmon 則將國家分成四種類型:理性表現型、不真正 消極型、不真正積極型與鎮壓型,以闡述國家從承諾到順從的路徑上所可能出現 的人權政治行為模式。無疑的,新螺旋模式的學者們和 Simmons 都試圖回應 Johnston 早年提及的理論難題,事實上他們也對此提出許多詳盡的分析,讓這個 微觀過程不再是外生給定的結果,從承諾到順從、從法制化到價值內化的路徑上 充滿各式各樣的可能性。
但須注意的是,這些社會化機制起初的促發因素究竟為何?建構主義認為行 為者間的社會化互動構成了共享知識的社會結構,而社會結構又反過來建構行為
但須注意的是,這些社會化機制起初的促發因素究竟為何?建構主義認為行 為者間的社會化互動構成了共享知識的社會結構,而社會結構又反過來建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