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亞洲價值與人權規範社會化:
從東協人權建制的發展與挑戰分析東南亞的人權政治 Asian Values and Soci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 Norms:
The Analysis of Human Rights Politics in Southeast Asia from the Development and Challenges of ASEAN
Human Rights Regime 李明勳
Ming-Hsun Lee
指導教授:蔡季廷博士 Advisor: Chi-Ting Tsai, J.S.D.
中華民國105年7月
July, 2016
謝辭
「我們貢獻這個大學于宇宙的精神。」
-台灣大學校長傅斯年先生
學生嘗試透過這句格言,來表達這兩年多來撰寫論文的過程。大學時期並未 理解這句格言的箇中意涵,即便到現在亦不敢貿然宣稱已完全領會其境界,只能 說在這段漫長艱辛的知識之旅中,似乎正逐漸體悟其所揭示的「追求宇宙間一切 永恆而無限的真理」。期許自己在浩瀚的知識面前,學會謙卑、謙卑、再謙卑。
學生這篇拙作並非僅出自個人之手,而是有賴於指導教授、口試委員、學術 研討會上的評審委員和各位學術先進的指教。首先,我最先要感謝的是我的指導 教授-蔡季廷老師。不證自明的,蔡老師是學生在國際人權政治上的啟蒙導師,
過去未曾想過原來國際關係能與國際人權能產生這麼多的對話與碰撞火花,為了 讓國際關係領域更增添些許「人」的味道,學生一股腦兒的投入國際人權領域,
期望能藉此豐富對既有國際關係理論的理解。在初步的學術之路上,老師不斷的 提供學生許多研究上的啟發以及最新的研究趨勢,讓自己持續對研究懷抱熱忱,
可以說如果沒有蔡老師,就不會有現在這篇論文的出現,也不會有現在的自己。
非常感謝蔡老師!
左正東教授和顏永銘教授兩位口試委員在論文大綱時期就給予學生許多中 肯且寶貴的建議,為當初漫無邊際的論文題目劃定界線,以免研究問題過於失焦,
不僅讓學生進一步思考自身的分析盲點,也更能審慎且嚴謹的論述問題背後的原 委。遙想當年修習左老師的「東南亞國際關係」時,就對東南亞的人權政治懷抱 很大的興趣,而老師也不吝惜地與學生討論東南亞人權問題及可能意涵。在爬梳 東南亞人權政治的文獻時,即景仰同樣在東南亞人權政治耕耘許久的顏教授,是 故當蔡老師引介顏老師擔任學生的口試委員時,即備感榮幸。不證自明的,非常 感謝兩位老師在學生撰寫論文過程中所給予的指教與寶貴建議。
此外,感謝陶儀芬教授對學生的肯定,並找我擔任「政治發展與民主化」的 助教,透過這堂課,學生獲得許多研究上的啟發,尤其是民主和人權之間的關係,
以及中國模式的陰影。而老師平日也會時常提供許多研究上的最新趨勢,讓學生 對往後的學術生涯有了一番新的想像。范雲教授則是學生大學時期的恩師,當初 的推薦信亦是經由老師之手,范老師從弱勢者和失語者的處境來觀察社會的方式,
對於學生投入人權政治領域開啟了關鍵的契機,是故學生一路走來,從一而終,
都是希望能讓既有的國際關係領域能更充滿「人」的味道,看到「人」的存在。
在研究所時期,很慶幸自己遇到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時常與自己切戳所學,
高談闊論目前的時局,更相互砥礪彼此的研究進度,讓自己不要輕易鬆懈。而學 生最先要感謝的同窗即是紀安學姊,學姊與我擁有許多共通點,我們都研究國際 人權政治,且都是蔡老師的門徒,這些機緣讓我們成為彼此相互鼓勵對方的重要 夥伴,不僅組織讀書會,研讀涵化理論的運作,也時常一起大啖美食、分享動漫 影片,以抒發因論文撰寫而身心俱疲的龐大壓力。這些得來不易的同窗包括美捷、
方維、奕安、廣挺、瑜琪、立欣、朋惠、文煌、薰誼、暐勝、天中、麗莎、世勛,
以及學長姐的思彬、王馨、祖儀、圓媛、普麟、若寧,非常感謝您們都是我的論 文啦啦隊,相互提供建議,並督促彼此的撰寫進度,你們的貼心慰問有如水深火 熱中的一盞明燈。加油!下一個就輪到你們了,相信自己可以做得到!
非常感謝一路陪伴我的劉哲瑋,總是包容我的忙碌與壞脾氣。今年換你進入 台大政治所的知識殿堂,橫跨自然組與社會組的奇才,相信能在社會科學領域中 闖出一片新天地。最後,感謝我的父母含辛茹苦的把我撫養成人,因為自身學業 未成而讓你們仍無法放心,甚至無法因此退休,真是非常抱歉。無論往後是否要 繼續學術之路,你們的支持都是不可或缺的安定和前進力量,
總的來說,很慶幸自己在兩年多來的研究所生涯中遇到這些良師益友,讓學 生在論文撰寫上,事半功倍。起初,學生主要是以推甄的管道進入臺大政治所這 個學術殿堂,當初的推甄題目為女性主義的安全觀,雖然與現在的論文題目截然 不同,但其實只是新瓶舊酒,都期望能為目前的國際關係領域增添更多「人」的
味道,讓國際關係更貼近我們的社會、我們的生活。學生始終認為,處在邊陲位 置的行為者擁有天生的雙重視角,一方面他們知道主流社會的世界觀,一方面也 知道身處在中央、主流社會的行為者如何看待周圍的邊陲位置。因此,如果我們 試著從邊陲位置的角度看世界,往往會有許多意想不到的收穫。無論是女性主義 還是學生目前的論文,某種程度上都是在這樣的思想基礎上繼續延伸。而與東南 亞研究的結緣也並非偶然,事實上台灣與東南亞僅幾步之遙,我們應該花更多時 間去關注我們的鄰居,從邊陲的位置看世界,或許就能在這樣的反身性過程中,
得出一番新的體悟,從而反思「宇宙間一切永恆而無限的真理」。
總之,非常感謝您們,也感謝自己兩年多來的努力不懈!這篇拙作的問世將 是學生在學術領域中的初次嘗試,期許自己往後能繼續在這個浩瀚的知識之海中 遨遊。更重要的是,莫忘初衷,讓國際關係領域更充滿「人」的味道、「人」的 存在。
李明勳寫於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 612 研究室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
國立臺灣大學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 學位論文提要
論文題目: 亞洲價值與人權規範社會化:從東協人權建制的 發展與挑戰分析東南亞的人權政治
論文頁數: 351 頁
所 組 別: 政治學研究所 國際關係組 (學號:R02322069)
研 究 生: 李明勳 指導教授: 蔡季廷博士 關 鍵 字: 東協人權建制、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亞洲價值、
中國模式、涵化、參考團體、人權脫鉤
論文提要內容:
既存的區域人權建制(歐洲、美洲與非洲)有助於將國際人權規範逐步落 實於地方,但幅員廣大的亞洲迄今仍未形成一個有效的區域人權建制。事實上,
東協於 2009 年成立東協政府間人權委員會(AICHR),並於 2012 年通過《東 協人權宣言》(AHRD),在在顯示一個東協人權建制正逐漸浮現。有鑑於東 南亞在 1990 年代初期盛行抵抗人權普世性的「亞洲價值」之論調,因而使該 建制近年來的發展格外驚艷。然而,許多證據顯示東協國家的人權保障程度並 未因此提升,反而停滯或下降,造成形式制度與實質人權保障之間的脫鉤困境。
因此,本文試圖探討東協為什麼及如何開始建構東協人權建制?該建制是如何 影響東南亞的人權政治?目前遭遇的挑戰可能反映了目前國際人權政治上的 什麼問題?本文將東協人權建制的發展進程區分成亞洲價值時期(1991 年至 1997 年)、東協人權建制形成期(1997 年至 2007 年)和深化期(2007 年以 後)。結果發現,東協人權建制議程其實是鑲嵌在東協區域整合進程之中,藉
以提升東協於 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一落千丈的名聲與國際地位。總的來 說,東協人權建制的發展可能反映了人權規範社會化的涵化機制,因為西方國 家並未以物質性懲罰來施壓東協必須推動該建制,或是即便施予經濟制裁,也 可能導致適得其反效應;相對的,國際社會環境和(區域間、區域內)參考團 體所發揮的認知與社會壓力可能才是促發東協對於其他區域人權建制的從眾 之主因。此外,東協內部的推動國(印尼、菲律賓、泰國)、觀望國(馬來西 亞、新加坡)和被領導國(後進國)之間的地位消長與分配狀態也能解釋該建 制的發展與挑戰。而更重要的是,中國模式投射在東南亞的陰影,讓那些政治 轉型進程不順利的國家可能轉而將中國模式視為替代的參考團體,從而影響這 些國家對於人權政治的態度及該建制所能發揮的效益。總之,本研究試圖透過 東協人權建制的發展與挑戰來辨明潛在的涵化機制,從而豐富國際關係理論和 國際人權政治之間的對話。
ABSTRACT
ASIAN VALUES AND SOCI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 NORMS: THE ANALYSIS OF HUMAN RIGHTS POLITICS IN SOUTHEAST ASIA FROM THE
DEVELOPMENT AND CHALLENGES OF ASEAN HUMAN RIGHTS REGIME By
MING-HSUN, LEE JULY 2016
ADVISOR(S): CHI-TING TSAI, J.S.D DEPARTMENT: POLITICAL SCIENCE MAJOR: INTERNATIONAL AFFAIRS DEGREE: MASTER OF ARTS
KEY WORD: ASEAN Human Rights Regime, 1997 Asian Financial Crisis, Asian Values, China Model, Acculturation, Reference Group, Human Rights Decoupling
Human rights norms and values can be incrementally internalized into the local context by the reg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 So far, three major reg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s have existed in the world, namely European Union (EU), America, and Africa.
Although none of the reg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s exists in Asia, a weak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 human rights regime is emerging, 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SEAN Inter-Governmental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AICHR) in 2009 and ASEAN 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en and Children (ACWC) in 2010, and the signature of the ASEAN Human Rights Declaration (AHRD) in 2012. This institutionalizing tendency has had many scholars investigate why ASEAN started to build this regime in the late 2000s.
However, as the evolution of this regime,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most ASEAN states has less improvement, which is the so-called human rights decoupling between formal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practic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But few studies have reported on the impacts of this regime upon human rights politics in Southeast Asia.
As a result,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is to further analyze why ASEAN starts to promote ASEAN human rights regimes and why these ASEAN states change their attitude toward human rights from Asian Values to universal human rights. And I also attempt to clearly analyze what the impact of this regime on human rights politics is in Southeast Asia. Through the acculturation mechanism in the socialization theory, I argue that transnational socialization and regional integration in ASEAN could clarify these puzzles by analyzing the evolution and the challenge of this regime.
This article divides this evolution into three periods: the Asian values period (1991-1997), becoming period (1997-2007), and deepening period (2007-). This finding shows that the agenda of the ASEAN human rights regime was actually embedded into the re-setting process of ASEAN integration in order to elevate its reputation and international status that severely frustrated in the 1997 financial crisis.
Generally speaking, the Western powers possibly failed to use material incentive mechanism to pressure ASEAN to promote its human rights regime; in contrast,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regime could reflect potential acculturation mechanism because the cognitive and social pressure from international social environment, as well as inter- regional and intra-reg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 could make ASEAN conform to other reg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s.
Furthermore, the balance of promoting states (Indonesia, Philippines, Thailand), wait-and-see states (Malaysia, Singapore), and following states (Cambodia, Laos, Myanmar, Vietnam, Brunei) in ASEAN could also shed lights on the development and challenges of this regime. Most importantly, the shadow of the China model projecting into Southeast Asia since 2010 seems to have those states whose political transition faced some impediments regard the China model as the alternative reference group. Not only could it influence those states’ attitude toward human rights, but also its benefits that this regime initially exerted.
All in all, this research may provide an alternative to the problem about human rights politics in Southeast Asia, notable for resisting the human rights issues in the past.
And the implications of this study may suggest a broader approach for future research into the effects of reg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s, thereby enriching the existed theoretical explanations about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目錄
口試委員會審訂書 ... I 謝辭 ... II 中文摘要 ... V 英文摘要 ... V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文獻回顧 ... 4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26
第四節 論文架構與章節安排 ... 29
第二章 理論觀點 ... 33
第一節 社會化理論初探... 33
第二節 涵化理論 ... 39
第三章 東協人權建制的浮現 ... 45
第一節 亞洲價值時期(1991~1997) ... 46
第二節 東協人權建制形成期(1997~2007) ... 51
第三節 東協人權建制深化期(2007~) ... 60
第四節 東協政府間人權委員會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織架構 . 69 第五節 實質保障人權程度之評析 ... 92
第六節 小結 ... 96
目錄
第四章 「國際-區域-國家-社會」的人權規範社會化 ... 99
第一節 東協與國際人權法體系的互動 ... 101
第二節 跨國與國內公民社會的串聯 ... 113
第三節 東協國家在人權政治上的態度評析 ... 143
第四節 社會影響力機制下的東協人權建制 ... 161
第五節 個案分析:泰國的人權外交政策 ... 186
第六節 小結 ... 225
第五章 東協人權建制的挑戰與前景 ... 226
第一節 「沒有牙齒」的建制 ... 226
第二節 中國模式的陰影... 242
第三節 東協模式的限制與動搖 ... 267
第四節 東協國家的人權脫鉤與能力建設 ... 288
第五節 持續深化?東南亞人權法院的呼聲 ... 307
第六節 小結 ... 314
第六章 結論... 315
第一節 研究發現與討論... 315
第二節 未來展望 ... 324
參考文獻 ... 325
壹、中文部分 ... 325
貳、西文部分 ... 332
參、法律文件/會議摘要... 343
肆、網站 ... 345
附錄 ... 347
圖目次
圖 1- 1 東南亞人權政治架構圖 ... 30
圖 2- 1 螺旋模式的原型-迴力鏢模式 ... 34
圖 3- 1 亞洲金融危機在東南亞地區的影響範圍 ... 52
圖 3- 2 亞太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成員國 ... 75
圖 3- 3 東協國家人權機構網絡的形成 ... 78
圖 3- 4 國家人權機構網絡與東協人權建制的關係 ... 79
圖 3- 5 人權保障指數 HR 的組成 ... 92
圖 3- 6 東協創始國的人權保障程度(1990 年至 2011 年) ... 94
圖 3- 7 東協後進國的人權保障程度(1990 年至 2011 年) ... 95
圖 4- 1 東協人權建制在跨層次分析上的人權規範社會化 ... 100
圖 4- 2 東協人權建制發展過程中的三個軌道外交 ... 117
圖 4- 3 馬來西亞國家人權委員會(SUHAKAM)降級危機 ... 136
圖 4- 4 東協國家的公民社會參與指數(CSPI) ... 139
圖 4- 5 東協國家的核心公民社會指數(CCSI) ... 139
圖 4- 6 公民社會被鎮壓程度(Civil Society Repression) ... 141
圖 4- 7 1991 年(亞洲價值時期)各國的行為模式圖 ... 146
圖 4- 8 2001 年(東協人權建制形成期)各國的行為模式圖 .. 147
圖 4- 9 2011 年(東協人權建制深化期)各國的行為模式圖 .. 148
圖 4- 10 統整:各國的行為模式變化 ... 149
圖 4- 11 東協十國的人權政治態度之光譜 ... 158
圖 4- 12 東協人權政治互動關係: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以前 .. 162
圖 4- 13 東協人權政治互動關係: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以後 .. 168
圖 4- 14 促成東協人權建制的潛在誘因之間的競合關係 ... 179
圖 4- 15 泰國為泰黨(紅派)與民主黨(黃派)在 2011 年選舉 時的政治版圖 ... 187
圖 4- 16 泰國歷任政府時間軸(1997 年至今) ... 190
圖 4- 17 NGO 的反叛之運作圖 ... 219
圖 5- 1 東協模式的挑戰之分析層次 ... 241
圖 5- 2 東協國家在 2013 年和 2016 年的自由程度 ... 254
圖 5- 3 中國模式與美國模式的青睞程度 ... 265
圖 5- 4 AICHR 是否能發揮有效性的主要障礙 ... 286
圖 5- 5 東協國家與在國家性與民主程度之間的關係 ... 293
圖 5- 6 有必要建立 SEACHR 的理由為何? ... 309
圖 5- 7 區域政府對於 SEACHR 的態度 ... 310
圖 5- 8 東協各國民眾對於 SEACHR 的態度 ... 311
圖 5- 9 主要的外部行為者對於 SEACHR 的態度 ... 312
圖 5- 10 建立 SEACHR 的主要障礙 ... 313
表目次
表 1- 1 國際人權建制所指涉的意涵 ... 8
表 1- 2 區域人權建制的既有研究途徑 ... 10
表 1- 3 四種規範性擴散的模式 ... 24
表 2- 1 促成順從的社會機制 ... 37
表 2- 2 Goodman 和 Jinks(2013)的三種社會影響力機制 ... 40
表 3- 1 名人小組與高層工作小組對於憲章看法的比較 ... 57
表 3- 2 東協各國批准東協憲章的時間 ... 61
表 3- 3 東協各國對於人權與 AICHR 的態度 ... 66
表 3- 4 東協政府間人權委員會(AICHR)的組織制度 ... 70
表 3- 5 東協成員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一覽 ... 84
表 3- 6 ASEAN Four 國家人權機構論壇的立法性授權 ... 87
表 3- 7 委員的任命標準和條件 ... 88
表 3- 8 委員會成員的任期、任命方式與任職終止 ... 89
表 3- 9 ASEAN Four 在 ICC-SCA 上的認證評等 ... 90
表 3- 10 東協涉及人權議題的區域整合進程 ... 97
表 4- 1 國際人權公約概況 ... 102
表 4- 2 東協十國簽署或批准國際人權公約之概況 ... 104
表 4- 3 東協國家在國際人權公約的保留概況及其保留率 ... 108
表 4- 4 中高程度保留國在 CEDAW 和 CRC 的保留之概況 ... 111
表 4- 5 工作小組(WG)年度工作坊與圓桌論壇的討論內容 .. 128
表 4- 6 國際人權法體系的參與程度和實質人權保障程度之間的 四種關係模式 ... 144
表 4- 7 東協人權政治與三種社會影響力機制之比較 ... 180
表 4- 8 紅黃政爭的比較 ... 188
表 4- 9 泰國歷任政府在人權外交政策上的態度之比較 ... 211
表 4- 10 紅衫軍與黃衫軍在對外關係上的差異 ... 213
表 5- 1 東協國家成立孔子學院/孔子課堂的數量 ... 258
表 5- 2 發展威權模式與自由民主模式的青睞程度 ... 263
表 5- 3 東協國家 2014 年的人類發展指數 ... 277
表 5- 4 東協國家和中國對於民主的意義 ... 281
表 5- 5 人權實踐在政體類型和國家程度上的差異 ... 292
表 5- 6 東協國家的人權實踐在政體類型和國家程度上的差異 . 294 表 5- 7 AICHR 2010 年至 2015 年工作計畫之內容 ... 302
表 5- 8 AICHR 2016 年至 2020 年工作計畫之內容 ... 305
表 6- 1 東協人權政治在跨層次分析上的互動(統整) ... 318
表 6- 2 東協人權建制與三種社會影響力機制之互動 ... 32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動機與目的
區域人權建制的形成有助於國際人權法體系所揭櫫的價值能實質落實於地 方。目前既有的區域人權建制包括歐洲、美洲與非洲,不論其成效如何,都扮演 著將世界人權所揭櫫的價值逐步落實於該區域所涵蓋的國家之角色。相對的,幅 員廣大的亞洲迄今為止並未形成一個有效的區域人權建制,而東南亞國家協會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所處的東南亞似乎是亞洲未來 較有可能形成區域人權建制的地區。
1990 年代初期,「亞洲價值」(Asian Values)論調於東南亞盛行一時,試圖 藉由文化相對主義(cultural relativism)來抵抗人權普世性(universalism)對國家 內政的干涉。1993 年,東協國家在第二屆世界人權大會(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召開之前,先在曼谷召開亞洲世界人權會議(Asia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藉以協調彼此的立場,會後通過《曼谷人權宣言》(The Bangkok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表明各國的歷史、文化與宗教背景上各有不同,
必須考量國際規範形成的動態過程,尊重各國主權。該宣言被視為是「亞洲價值」
和「亞洲相對主義」的展現,而東南亞當時的經濟榮景成為該論述的基礎。
然而,隨著時間推移,東協於 2009 年成立「東協政府間人權委員會」(ASEAN Intergovernmental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AICHR),2010 年成立「東協婦 女和兒童權利保障暨促進委員會」(ASEAN 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en and Children, ACWC),2012 年通過《東協人權 宣言》(ASEAN Human Rights Declaration , AHRD),這些人權合作機制的法制化 發展在在顯示一個屬於東協自身的區域人權建制正逐漸浮現。雖然目前東協人權 建制的發展仍未臻成熟,其有效性也令人質疑,但對於亞洲價值發源地的東南亞 地區而言,已是令人驚艷的趨勢。
Krasner 在其著作《國際建制》(International Regime)中認為,國際建制的 形成有賴於霸權國的領導。換言之,國際建制除非得到體系中強國的支持,否則 不可能建立起持久的原則、規範、規則和決策程序(1985: 4-5)。然而,既有東南 亞地區並不存在一個顯著的霸權國,如此應該如何理解東南亞人權建制的形成?
以及為什麼東協國家要開始構築東協人權建制?進一步要去探尋的是,東協人權 建制的浮現又是如何影響東南亞地區的人權政治?爬梳東協人權建制的發展可 知,該建制的浮現似乎反映了東協國家與國際人權建制之間的跨國社會化
(transnational socialization),是故筆者試圖以「人權規範社會化」(human rights norms socialization)中的「涵化」(acculturation)機制來解釋這些問題。
另一方面,從 CIRI Human Rights Project 來分析東協國家的人權保障程度可 知,除了印尼和柬埔寨呈現上升趨勢之外,其他國家不是逐漸下降就是停滯不前。
由此可見,東協人權建制的法制化發展並未相應提升東協國家的人權保障程度,
一些國家甚至產生人權倒退。換言之,東協人權建制的法制化發展與實質人權保 障程度間存在「形式上」與「實質上」的脫鉤(decoupling),從而構成當代國際 人權研究的重要課題,即如何從承諾走向順從(from commitment to compliance)?
大體上,現實主義學者將脫鉤視為制度無用論的證據;相對的,新自由制度主義 和建構主義則不這麼悲觀看待,認為即便是表面上的制度和承諾,也會在往後開 啟改變的「機會之窗」。然而,倘若目前國際人權環境充滿著多元龐雜的人權觀,
則可能會令人無所適從,從而斲傷國際人權治理的努力。在本案中,筆者試圖分 析東協國家的人權脫鉤之背後意涵,以及未來的改革前景。
綜上所述,本論文的主要研究問題為以下幾點:
第一,東協國家「為什麼」及「如何」開始推動東協人權建制?
第二,國際人權建制、東協國家和跨國公民社會在東協人權建制的發展過程 上扮演什麼角色?這些互動反映了什麼樣貌的東南亞人權政治?
第三,東協人權建制目前有哪些挑戰?這些挑戰反映了目前國際人權政治 上的什麼問題?
本文的研究範圍為東協十國(菲律賓、印尼、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越 南、寮國、柬埔寨、緬甸、汶萊)作為東協人權建制影響的案例國家。選取東協 國家的理由在於以下幾點原因:第一,東南亞是亞洲目前較有可能形成區域人權 建制的地區,放眼望去,東北亞、南亞、西亞、中亞的人權合作機制之發展更晚 於東南亞,是故研究東協人權建制的浮現有其區域上的代表性。第二,東協國家 所引領的區域人權建制有其象徵性意義,因為 1993 年李光耀(Lee Kuan Yew)
提出「亞洲價值」論調,得到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迪(Mahathir)和印尼總統蘇哈 托(Suharto)的肯認;除了菲律賓之外,也大致得到其他國家的默認。但只花了 約二十多年的光景,原本抗拒人權建制發展的東協國家卻率先推動區域人權建制。
因此,研究東協國家在人權議題上的態度轉變有助於理解東協人權建制的形成。
第三,東協人權建制的發展奠基於「東協」這個區域組織上,是故除了東協國家 的態度轉變之外,勢必也得從東協組織與其成員國的互動和東協組織本身的運作 方式來理解東協人權建制的形成。
基於上述理由,本研究的研究動機在於,期望從國際政治的角度來重新理解 區域人權建制的形塑,進而豐富既有國際關係理論對於國際人權議題的理解,讓
「國際關係」與「人權」兩個領域產生更多對話的可能。在當今全球化的時代裡,
跨國家的人權合作和人權治理不可能自外於國際政治的發展,而人權議題所引發 的人道危機、大規模屠殺、移民與難民危機等,也在在挑戰國際政治的敏感神經,
兩者不可偏廢。
最後,本研究的研究目的在於,試圖透過東協人權建制的發展與挑戰來分析 國際政治如何影響東協國家對於人權議題的理解,從而引起「價值內化」。此外,
也從中理解全球人權建制和區域國家的相互為用,以及彼此的相互建構是如何影 響區域人權建制的浮現,而該建制的浮現又是如何影響東協各國的國內政治機會 結構和可能的人權動員。因此,本研究以「東協人權建制的發展與挑戰」為例,
來分析東南亞近年來的人權政治,從而促成國際關係與人權進一步的對話。
第二節 文獻回顧
為了進一步分析東協人權建制與東南亞人權政治之間的互動與影響,以下將 回顧國際人權建制的相關理論與發展,接著探討既有研究東協人權建制與東南亞 人權政治的相關文獻,期望能更一窺研究對象的全貌,並分析其不足之處。
壹、國際人權建制:全球-區域人權建制
國際人權建制本質上為一種「國際建制」(international regime)。若按照議題 區分,則可分為人權建制、環境建制、安全建制等;若按照範圍區分,則可分為 全球建制與區域建制。以下,筆者先回顧何謂國際建制,而國際關係三大學派又 是如何理解國際建制。接著,開始探討國際人權建制與區域人權建制的異同、發 展與功能。最後,探討既有區域人權建制的研究途徑及其相關意涵。
一、國際關係三大學派與國際建制
「國際建制」是新自由制度主義的重要概念。1975 年,Ruggie 首次提出國 際建制的概念,並定義為「國家群體間所接受,包含相互期望、規則、規範、計 畫、組織實體及財政承諾等一系列的概念」。Keohane 則認為是「持續作用且彼 此關聯的一套正式或非正式規則,用以規定行為所表現出的角色、制約行為者的 活動並形塑期望」。接著,Krasner 在此基礎上繼續延伸,即「行為者在國際關係 的特定議題領域下所期望的一系列明示或默示的原則(principles)、規範(norms)、 規則(rules)與決策程序(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其中原則是事實、因果 關係、公正等信念;規範是以權力與義務的方式來界定的行為標準;規則是行為 上的明確規定與禁止;決策程序是制定與實行集體決定的普遍實踐」(1985: 3-5)。 Krasner 對於國際建制的定義被廣為接受,是故本文也是採用此定義。
國際建制的概念對於國際政治的理解有很大的啟蒙,但國際關係三大學派均 從不同的角度來理解國際建制,以下將大致說明彼此間的異同。首先,現實主義 認為國際建制只是權力運作的副產品,國家利益才是國際政治的本質,因此「權 力」是建制能否存續的重要關鍵。Krasner 進一步闡述,認為國際建制除非得到 體系中強國的支持,否則不可能建立起持久的原則、規範、規則和決策程序。上 述現實主義的理解的確有助於理解霸權國(如美國)對於許多國際建制的領導,
但人權建制是個特殊的例外,一方面人權議題常被視為「低階政治」(low politics)
的議題,從而時常被主流國際關係學派(現實主義)所忽視;另一方面也因為國 家並無太大誘因因為他國的人權迫害而去干涉他國內政,尤其是當兩國存在緊密 的經貿關係時。由此可見,這種人權建制的特殊性,使霸權國沒有太大意願去領 導該建制的形成。因此,現實主義雖然看到國際建制運作中的「權力」因素,但 仍無法完整解釋人權建制「為什麼」及「如何」形成,尤其是當人權建制不存在 顯著的霸權國時,彼此權力地位相當的國家為什麼願意在人權問題上攜手合作。
而東協人權建制明顯是屬於這種沒有霸權領導的建制。
另外,新自由制度主義則在上述現實主義的基礎上更加強調「合作」的面向,
認為國際建制的形成是因為國家間存在共同利益,合作將減少交易成本和欺騙。
某種程度上,它比現實主義更能解釋沒有霸權領導的建制,因為只要國家間存在 共同利益,建制就可能於焉形成。然而,東南亞地區具有高度多樣性和異質性,
無論是政體、宗教、民族、文化和經濟發展均不盡相同,使共同利益的形成較為 困難。此外,更重要的是,新自由制度主義仍將國家利益視為外生(exogenous)
給定的常數,是故建制的形成並不會改變原來的利益偏好,如此將忽略另一種可 能,即是國家間的互動實踐,形成某種認同與信念,從而導致合作,而該合作機 制的形成又會反過來重構自身的利益偏好(如下段所述)。
最後,建構主義則認為國家間的互動實踐會形成一種共享信念,並「內生」
(endogenous)於國家利益,從而導致國際建制的形成,接著該建制的形成又會 反過來重構國家的內在偏好,如此循環往復。基於這樣的理解,建構主義相對較
能解釋沒有霸權領導的建制「為什麼」及「如何」形成,因為東協國家間的互動 實踐逐漸形塑了「東南亞」的區域認同,使之有別於其他區域社群,而該認同不 僅能使身處其中的國家之行為發生改變,也會回過頭來改變自身的價值偏好。然 而,建構主義有時過於假定國家間的互動實踐一定會構成某種共享信念,彷彿國 家一旦產生互動,價值的擴散和均質化就變得相當自動、平穩、可預測,但有時 可能並非如此(Johnston, 2008: 16-18)。為了解決上述質疑,本研究後續所採用 的理論觀點將以 Goodman 和 Jinks 的「涵化」理論來與以修正。
二、國際人權建制與區域人權建制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災難性後果,特別是德國納粹與日本軍閥的暴行,使人權 觀念在戰後迅速獲得多數國家的認同(周志杰,2009: 23)。自 1948 年 12 月 10 日《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通過後,
聯合國開始主導多邊立法過程,逐步將人權規範納入國際法體系。世界人權宣言 改變了個人在國際政治中的定位,意即國家不再是個人權利的唯一授予者,聯合 國會員國一致同意「個人不是以群體成員(少數或特殊族群)的身分而得到照顧,
而是以人類身分受到保護」(Cassese, 1990: 289)。接著,1966 年 12 月 16 日則通 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CESCR),以上合稱《兩公約》。 而《世界人權宣言》和《兩公約》合稱為「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目前,國際人權法體系由國際人權法典與核心人權文件,加上其 他無條約監督機制的普世人權文件等三部分所組成。
爬梳完國際人權法體系發展的背景後,筆者將詳細定義何謂本文中的國際人 權建制,根據 Krasner 的定義,筆者試圖釐清國際人權建制中的原則、規範、規 則和決策程序的具體內容。首先,在「原則」方面上,所謂人權,即是「人人生
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UDHR 第一條)、「人權和基本自由是全人 類與生俱來的權利」(VDPA 第一條)。
再者,在「規範」方面上,即反映在 VDPA 第五條:
「一切人權均為普世性、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繫。國際社會必須站在同樣地位上,用
同樣重視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態度全面看待人權。固然,民族特徵和地域特徵的意義,以
及不同歷史、文化和宗教的背景都必須考慮,但是各個國家,不論其政治、經濟和文化體系為
何,都有義務促進和保護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1
此外,在「規則」方面上,意指從戰後至今所形成的聯合國人權法體系,即 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UDHR),到 1966 年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ICCPR)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另外,
還包括聯合國所揭示的 9 份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在內的 18 份相關人權公約及任擇 議定書。一旦國家批准加入這些人權公約或任擇議定書,就成為締約國而必須承 擔起法律義務,積極採取措施來確保該國人民都能享有公約中所載明的權利。另 外,針對九大核心人權公約是否具有代表性之問題,筆者認為由於這九大核心人 權公約中,只有《保障所有移工及其家屬國際公約》和《保護所有人免遭强迫失 蹤國際公約》上不具普遍性外,其餘人權公約的締約國數量均超過三分之二以上,
因此仍然能在「規則」面向上彰顯其代表性。除了上述基於人權公約的條約機構 之外,還包括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的普遍 定期審查(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UPR)和特別程序(special procedures)。前 者是指「無選擇地」對所有聯合國成員國各個領域的人權紀錄進行週期性審議;
1 VDPA 第五條:“All 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 indivisible and interdependent and interrelate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must treat human rights globally in a fair and equal manner, on the same footing, and with the same emphasis. While the significance of national and regional particularities and various historical, cultural and religious backgrounds must be borne in mind, it is the duty of States, regardless of their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systems, to promote and protect all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後者則是從專題角度或具體國別角度,對侵犯人權的現象進行調查和收集資訊。
整體上,條約機構、普遍定期審查和特別程序三者並稱為「聯合國三大人權機制」
(邵江,2014: 36-37)。
最後,在「決策程序」方面上,分成聯合國大會(General Assembly, GA)和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前者的決議由全體成員國以一國一票制的方式,獲得參與投 票者(排除那些未投票或投棄權票的成員國)過半數以上成員國的支持,即通過 該決議。但若涉及「重要問題之決議」,則需獲得參與投票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員 國的支持才可通過。後者則由 47 個理事國組成,必須獲得大會全體成員國的過 半數支持(即至少 96 票)方能當選,成員任期三年,連任兩屆後不得立即再選,
且須以公平地域分配原則為基礎,在各個區域分配成員席位,以確保理事會具有 廣泛的代表性。2 當選理事會成員者必須在促進和保護人權工作中維護最高的人 權標準,並在任期內接受普遍定期審查機制。
綜上所述,本文所指涉的現狀,即為目前國際人權建制中各個概念運作中 的現狀,整理如下表 1-1 所示。凡是試圖破壞該建制中任何一個原則、規範、
規則或決策程序,即被視為修正和挑戰現狀。
表 1- 1 國際人權建制所指涉的意涵
國際人權建制 內容
原則 人人生而自由(UDHR § 1)、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VDPA § 1)
規範 人權具有普世、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繫的特性(VDPA § 5)
規則 聯合國人權公約體系(包括九大核心人權公約在內的十八份相關人權 公約和議定書)、普遍定期審查機制、特別程序
決策程序 聯合國大會、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資料來源:筆者自行整理
2 具體的席次分配:非洲 13 個、亞洲 13 個、東歐 6 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 8 個、西歐和其他 7 個,共 47 個理事國。
大體上,人權價值與規範的國際化、多邊化與建制化是二次大戰後影響人類 社會的重要發展。而國際人權規範的發展可歸納成三個階段性趨勢:第一,國內 人權事務的國際化(internationalization);第二,人權理念的法制化(legalization); 第三,國際人權規範的內國化(domesticalization)(周志杰,2009: 24)。從國際 關係的角度觀察,當代國際人權保障多邊機制的建立,即是建構以人權法規、監 督機構、政府間國際組機與非政府組織為核心的國際人權建制(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由聯合國主導,並將人權規範逐步納入國際法的範疇(周 志杰,2009: 23)。由此可知,聯合國對於人權價值國際化、多變化、建制化的重 視,促成了國際人權建制的形成。
Donnelly 認為,建制是政治力的產物,其目的在於克服國家不當的規範或對 待。他進一步延伸 Keohane 和 Krasner 的觀點,認為國際人權建制的興起起源於 社會的「道德需求」日增,而主要國家也願意提供國際制度,以制約違反人類尊 嚴的國家行為(Donnelly, 1982: 210-211)。也就是說,他們均認同國際人權建制 必須得到主要國家的支持,但 Donnelly 又另外凸顯出「道德需求」的重要,若國 際上欠缺對於人權概念的倡議,空有主要國家支持也難以成功。另外,Chou(2009)
則將人權建制依功能差異區分成倡議型與執行型,前者致力於人權規範的普世化 與國際立法,後者則強調規約的效力與國家實踐。
雖然國際人權建制的浮現令人振奮,但在實務上,國際人權公約的實踐與 落實面臨許多挑戰,其問題並不在於法律文件之制定或人權內涵之定義,而是 它反映了不同國家的政治文化與政治意願的妥協與折衝,尤以冷戰時期蘇聯為 首的共產主義陣營對相關公民與政治權的抵制,和以美國為首的資本主義陣營 對相關經濟、社會和文化權的不信任,使得國際人權的實踐與落實受到相當程 度的阻礙。為了讓趨於停滯的國際人權建制活絡起來,開始出現以區域性國際 公約作為暫時替代的國際人權實踐工具之呼聲。
然而,聯合國起初對於區域性國際人權公約抱持著反對態度,主要理由在於 國際人權實踐應為普世性,而區域性國際人權公約有可能打破國際人權的普世性,
使人權實踐因各地的文化、風土民情的不同而有差異。換言之,聯合國認為若以 區域性條約作為國際人權實踐之工具,將使國際人權之架構與價值被不當切割,
甚至成為政府侵害或忽視國際人權之藉口。事實上,區域性與全球性國際人權架 構扮演著相互補足的角色,區域性人權建制較能對於區域性的人權侵害提供直接 且迅速的協助,而全球性人權建制則提供普世性的國際人權體系架構與理論基礎
(吳全峰,2005)。目前,發展較具完善的區域人權建制主要分布在歐洲、美洲 和非洲,而幅員廣大的亞洲迄今仍是區域人權建制的處女地。總之,無論是國際 人權建制還是區域人權建制,均試圖將人權價值國際化、多邊化與建制化,其目 的乃是試圖把人權議題有關的國際事務正式化,並對國家行為加以規範。
三、區域人權建制的研究途徑
為了進一步探究區域人權建制的形成,筆者回顧既有對於相關區域人權建制 的理論解釋,並依研究途徑(理性主義途徑與非理性主義途徑)與分析層次(國 際、區域與國內層次)的差異可大致分成六種解釋,如下表 1-2 所示,以下將大 致爬梳其內涵。
表 1- 2 區域人權建制的既有研究途徑
理性主義途徑(物質因素) 非理性主義途徑(理念因素)
國際 現實主義 跨國社會化
區域 策略計算 區域共同體
國內 民主鎖入效果 民主認同的外部化
資料來源:筆者參考自 Ryu & Ortuoste(2014)
(一)現實主義(realism)
現實主義認為人權和相關制度是權力的附帶現象,強調國際體系中的權力分 配對區域人權建制的形成有關鍵性的影響力。而區域人權建制的建立是因為霸權 國認為自己可以從該建制中取得主導權,並獲得實質利益,因而施壓弱國接受國 際人權義務和建立區域人權建制。同時,透過優勢的議價立場或物質誘因和制裁 的結合,試圖傳播自己的意識形態和政治議程(Ryu & Ortuoste, 2014: 363-364), 例如美國使用其霸權影響力來確保美洲區域人權建制的創建和運作。
雖然現實主義有助於解釋權力因素如何影響區域人權建制運作,但如同前述,
現實主義較難解釋沒有霸權國領導且權力地位相當的國家為什麼願意在人權問 題上攜手合作,走向區域人權建制。筆者認為,現實主義仍然可以解釋東協人權 建制在 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以前的運作狀況,即東協國家雖然順應冷戰結 束後對於人權議題的樂觀潮流,但在實際運作上,卻對即將浮現的區域人權建制 施加許多文化相對主義的元素(即亞洲價值),使東協人權建制的倡議成為一種 空有其名的美妙外交詞彙。直至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以後,東協國家才開始加速其 區域整合進程,當然也包括區域人權建制,使現實主義愈來愈難解釋 1997 年以 後的發展,而這也是是筆者接著所欲探討之處。
(二)策略計算(Strategic Calculation)
區域層次上的策略計算特別指涉兩種途徑:第一,防止外在干預。國家基於 國家主權原則,會防止其他國家對於本國的干預,尤其是人道干預和對區域人權 狀況的批評,因為這往往破壞區域性國家的穩定性並造成國內政治社會的動盪,
例如當發生大規模的人權迫害時,大國常以人道干預為由,透過軍事介入來干涉 他國內政。因此,對於外在干預和批評的恐懼將會對區域性的開發中國家產生策 略性誘因去創建自己的區域人權建制,以預防、減少或反制外在干預和對於區域 人權的批評。然而,這些策略性誘因並未真正改變國家的內在偏好,因為區域人 權建制的形成有可能成為人權迫害的掩護(Kipgn, 2012)。
第二,確保外國援助。民主大國或國際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或世界銀行等)
常常將經濟援助與發展中國家的人權紀錄掛勾,這種「連結政治」(linkage politics)
會對開發中國家維持滿意的人權紀錄產生策略性誘因,或至少嘗試著去改善人權 紀錄,讓捐贈國或國際組織滿意並確保外國援助和其他經濟利益的存續,而區域 人權建制的創建成為達成這個目標的有效工具(Ryu & Ortuoste, 2014: 366-368)。 大體上,該解釋途徑的重要假設是,仰賴外援或人權紀錄不良的國家會傾向 支持區域人權建制的創建。從東協政府間人權委員會(AICHR)的談判過程可知,
人權紀錄不良的國家強烈抵抗 AICHR 的創建,例如緬甸即強烈反對,並受到印 支國家-越南、柬埔寨、寮國的支持。而在《東協憲章》的草擬過程中,緬甸、
越南和寮國甚至試圖移除其中的人權字眼(Munro, 2011)。
總之,區域層次的策略計算某種程度上可以解釋一些東協國家的作為,藉由 支持東協人權建制的創建,或是不再這麼激烈反對而採取默認等作為,以減少外 在干預的發生。因此,筆者並未全盤否定這種途徑的可能,只是在策略計算的同 時,也不能忽視社會化機制或涵化可能更有其解釋力。
(三)民主鎖入(Democratic Lock-in)
自由主義視「國內政治」為國家間互動的主要驅動力,行為者使用區域人權 建制當作獲得國內政治目標的工具。Moravcsik(2000)針對歐洲各國批准《歐洲 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所做的案例研究,發 現新興民主國家較有意願加入歐洲人權保障體系,因為新興民主政權的領導者企 圖藉由對外承諾來確保民主體系在國內長久運行,以防範可能出現的民主倒退。
因此,「人權規範是一種民主政府透過實施人權保障來確保政體被鎖入民主 規則的自利表達」,即「民主鎖入」。換言之,人權建制是政府對國內政治工具性 計算下的結果。Moe 認為每個掌權的政治人物皆明白,此時雖然握有全部權力,
但日後若出現一個抱持不同理念和立場並登上權力寶座的政治對手,可不知他會 做出什麼傷害我方權益的事,為了限制這種風險,當局會試圖將他偏好的政策或
規範事先「鎖定」(lock in)下來,以便使自己未來不致於受到另一個新政府的傷 害。而人權建制正是一種維護自己對抗未來侵害的最佳保險機制(陳勁,2002:
41-42)。簡言之,Moravcsik 認為如果不確定性減少的效益勝過維護主權的成本,
則國家會傾向支持區域人權建制。因此,民主鎖入理論預測新興民主化國家對於 區域人權建制的建立有其強烈偏好,尤其是當這些國家害怕可能的民主倒退時。
雖然民主鎖入效果看似可以解釋東協人權建制的進展是基於幾個關鍵國家 的民主化發展,即印尼、泰國和菲律賓,但深究之未必如此。Munro 試圖以民主 所理論來解釋東協人權建制的浮現,但其研究結果發現,民主鎖入似乎只能適用 於東歐脈絡。Simmons 也認為民主鎖入的論點是歐洲的獨特現象,在全球和其他 區域缺乏經驗證據的支持(顏永銘,2013: 97)。因為如果民主鎖入理論為真,則 應該預期到這些存在著內部威脅的東協國家會去推動一個強而有力且獨立自主 的東協人權建制,但事實上東協人權建制並沒有太大的權限,是一個非常微弱的 人權保障和促進機制。此外,東協基於「東協模式」對跨國議題合作的限制,使 任何東協層次上的合作進程均不太可能是個強而有力的建制,是故如果民主鎖入 為真,則東協的新興民主政體(即印尼、泰國和菲律賓)應該迴避東協層次,而 轉向尋求國際人權建制設置的工具來鞏固既存的民主成果,例如相關人權公約關 於個人申訴機制與國家訪問的任擇議定書之批准與適用。但事實上,除了菲律賓 高度參與國際人權法體系之外,其他國家均抗拒批准任擇議定書;相對的,他們 在 1997 年之後不斷討論是否應該成立一個區域人權建制,可見他們並未放棄東 協途徑,從而否證了民主鎖入理論對東協人權建制的適用(Munro, 2009)。
(四)跨國社會化(Transnational Socialization)
社會化是社會學的重要概念,建構主義將此概念引入國際關係領域,試圖闡 述國家如何內化規範並視為理所當然的過程。而「跨國社會化」即是透過國家之 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建制之間的互動,使規範逐漸被國家內化 為理所當然的持續性過程。目前,國際關係三大學派對社會化研究存在以下見解。
對新現實主義而言,社會化被描述成尋求安全感的國家在無政府狀態下彼此 互動形成自助的制衡行為之均化(homogenization of self-help balancing behavior)。 但現實主義的社會化互動並未導致行為偏好的改變;更重要的是,其社會化方向 只有一種路徑-「現實政治」(realpolitik)。對新自由主義而言,其雖然致力於理 論化社會規範和習慣等,但並未專注在社會化過程的討論,因為他仍將行為者的 偏好視為固定不變,且是外生給定,使制度內的社會化互動並不會影響行為者的 認同和利益。對建構主義而言,行為者之間的社會化互動構成了共享知識的社會 結構,而結構又反過來建構行為者的身分和認同。然而,Johnston 認為建構主義 仍有不足之處,因為它並未解釋社會化的微觀過程(micro-process),彷彿行為者 一旦在制度內互動,價值的擴散和均質化就變得相當自動、平穩、可預測,但實 際上往往不是如此(Johnston, 2008: 1-20)。
為了進一步闡述社會化的運作機制,以下將闡述 Johnston(江憶恩)(2008)
提出的社會化機制。Johnston 將「社會化」定義為「行為者內化規範並視為理所 當然的過程」。社會化理論尤其適用於新手(novice)或新加入者(newcomers)
如何將價值、角色和理解內化(2008: 20-23)。須注意的是,我們應該假設內化有 其程度差異,並非所有行為者完全暴露在相同的社會壓力之下,也不是所有人進 入社會互動前均擁有相同認同。他在其著作《社會性國家:中國與國際制度》
(Social States: China and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中,試圖回答一個問題:「在 沒有外來強制壓力和積極的物質利益回報下,為什麼一個國家會選擇與國際社會 合作,受國際制度的限制呢?」他認為促使國家採取合作的原因在於國家與國際 制度的社會性互動,這種社會性互動帶有價值偏好,是一種社會化進程,包括三 個微觀過程:模仿、社會影響力和說服。
首先,「模仿」指新手在面對一個全新環境時,會透過模仿語言、習慣、行 為規範等,來避免環境帶來的不確定性。在有意的利益計算前,這是適應環境不 確性的有效方法(2008: 23-24)。再者,「社會影響力」則是新手會因為群體內部 對他的評斷來決定其行為,這些評斷包括以社會讚譽(back patting)、地位標誌
(status-markers)作為獎賞,或者是以社會羞辱(opprobrium)、地位貶低(status- devaluation)作為懲罰(2008: 24-25)。最後,「說服」則是新手透過認知過程來 深信特定規範、價值及其所處的環境是合理且正確,並內化為行動指導原則。在 沒有物質利益強迫下,它改變一方的思維、意見和態度,進而產生共同知識、認 識慣例(epistemic conventions)或是利益的均化(homogenization of interests)。
說服與社會影響力最大的不同在於,社會影響力不必然認同這些特定規範和價值,
可能只是因為它所認同或歸屬的群體認為應該要這樣做;而說服則是完全認同這 些特定價值與規範,是最高等級的內化(2008: 25-26)。
綜上所述,模仿可能是因為行為者對於環境的不確定性,或是基於社會影響 力或說服所致。社會影響力則是行為者出於對自我歸屬的群體存在一定程度的認 同感,基於社會獎賞或懲罰,而內化特定規範和價值。說服則是在非強制性溝通 情況下所產生的觀念變遷,是最高程度的規範內化。總之,透過這些社會化機制,
國家逐漸內化國際規範,最終實現身分上的趨同,從而在對外行為中表現為採取 主動合作的態度,這種社會化進程是內生動力,而非外在壓力。
筆者認為,跨國社會化途徑有助於理解東協人權建制的形成。由於東協當初 創立之目的是為了「反共」,基於「安全」因素而團結起來,是故在國際人權領 域上,東協國家是完全的新手。誠如上所述,社會化理論尤其適用「新手」如何 內化價值、角色和理解之過程。因此,東協國家作為人權新手,是如何與國際人 權建制互動,從而導致人權價值的內化呢?是筆者接下來所欲研究的重點。雖然 Johnston 的社會化機制有助於理解東協人權建制的形成,但對於國家間的微觀互 動仍難以全盤捕捉;相對的,Goodman 和 Jinks 提出的「涵化」理論,則在跨國 社會化途徑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國家間的微觀互動。
(五)區域共同體
1960 年代新功能主義興起,並開始提倡「共同體」(community),即一個擁 有中央政府的超國家組織。相較於功能主義將整合寄望在技術專家與非國家的功
能性組織,新功能主義提倡的是一種具有聯邦性質的共同體,強調如何透過菁英 層次的合作來加強各國對共同利益的認同,形成遵守共同政策的基礎。此外,即 使是技術層面的合作也不能忽視其所附帶的政治因素,隨著部門的整合程度加深,
行為者會逐漸意識到只有向其他相關的功能領域擴張,或者交由各國較高層次的 決策者進行協商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即「外溢」(spill over)效果(陳欣之,2009:
81; 陳牧民、陳宛郁,2013: 156-157)。
Acharya(2001)從建構主義的角度出發,進一步闡述共同體理論。他認為合 作是一個社會性過程,可以重新定義行為者對於和平與戰爭的利益,因此避免戰 爭的偏好是導因於國家互動、社會化、規範和認同建立,而非權力分配。由此可 知,他強調理念因素的重要,規範和相互主體的認同建立是安全共同體形成的重 要因素。因此,東協之所以能持續運作,並非外生力量使然,而是因為東協重新 定義「東南亞」的區域認同,並發展出集體行動的規範。
Glarbo 認為區域整合是一種「社會建構」的過程,而非純然只是國家利益的 產物(1999: 635)。區域整合進程讓各成員國的外交官在規律的時間和空間下聚 集在一起,不僅有助於形塑友善的政治合作氣氛和例行性的社會空間,也可以透 過姿態、符號、言談、溝通等社會互動形式,來形塑彼此的認知和共同理解,這 些共享信念在反覆摸索的過程中演進,持續對合作問題提出可能的解決程序,使 之成為例行公事,並內化為一種自然的日常習慣,而非刻意追偏好的選擇(1999:
640-643)。
綜上所述,區域整合是一個社會性過程,它重新定義「東南亞」的區域認同,
並發展出集體行動的規範,透過國家互動、社會化、規範和認同建立,而非基於 權力分配或外生給定的利益。因此,筆者認為透過「區域共同體」的形塑,有助 於東協內部的跨國社會化,因為它使得即便不認同創建東協人權建制的國家也會 考慮到「東南亞」作為一種理念共享的社群,而改變自身的作為,是故「跨國社 會化」與「區域共同體」這兩種研究途徑其實是相輔相成,不可偏廢。
(六)民主認同的外部化
康德(Immanuel Kant)1975 年的《永久和平論》中認為,共和政府的興起 將有利於創造國家間的永久和平,因為代議政府和人民對戰爭的反感將會抑制政 府進行對外的侵略行為。因此,民主國家之間不會發生戰爭,因而能促成永久和 平。上述定義中,包含兩個要素:第一,一致的意識型態。民主制度意味著對法 治、個人權力、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主權在民等原則的認同,因此民主國家間因 為具有相互合作的尊重的一致性理念,而減少國家發動戰爭的誘因;第二,政治 制度的制約。民主制度中的定期選舉與權力制衡可以解決菁英壟斷的問題,並透 過外交決策程序加諸法律限制和監督機制,以制約國家使用武力解決衝突的機會,
因此愈是自由民主的國家,愈不易發生衝突。但須注意的是,這個命題的有效性 只存在於民主國家之間,民主國家與非民主國家之間還是會發生戰爭(張文揚,
2014: 5-6)。
現實主義根本上質疑民主和平論,認為它試圖從單元推論到體系層次,因而 犯了「化約論」(reductionism)風險。相對的,建構主義則認為是民主政體或自 由主義原則的「規範」(包括妥協、合作、有限競爭等)和「認同」,使任何的利 益衝突不會升高至暴力衝突。換言之,自由民主國家間沒有戰爭是因為國家間彼 此察覺到或認同到自己是自由民主政體(Farrel, 2002)。
此外,民主和平論視外交政策為民主政府回應國內價值和公民社會需求的結 果,包括人權理念。因此,民主國家試圖將民主規範和理念外部化,並建立超越 國境的人權主體。這種將人權議題納入國家的外交政策,並以此作為與他國互動 的判準,稱為「人權外交」(human rights diplomacy)(Forsythe, 2002: 221-224)。 大體上,歐美民主國家和和平主義傾向的北歐國家較容易採取此種外交策略。
然而,民主和平論難以解釋東協人權建制的形成。民主和平論認為民主國家 之間不會發生戰爭,因此為了減少戰爭的發生,就要促使更多國家轉型成民主國 家。然而,在東協區域整合的過程中,「民主」似乎不是人權建制運作的先決要 件,因為許多東南亞國家不是正在發生民主化,就是仍為獨裁威權政體。即便是
東協創始五國,也均非成熟的民主政體,沒有相應的實力推動人權外交政策。換 言之,東協人權建制的形成可能不是因為民主認同的外部化所致,至於是否與民 主化有關,有待筆者後續研究之。
(七)小結
綜上所述,「防止外在干預;確保外援」、「民主鎖入效果」和「民主認同的 外部化」均無法完整解釋東協人權建制的形成,或是即便部分解釋,也並非東協 人權建制形成的主要原因。而「現實主義」雖然同樣無法完整解釋之,但卻能理 解「無霸權領導」的建制為何難以形成,以及第三世界國家在國際建制中所可能 採取的反抗傾向,尤其是 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前的東協各國。然而,危機之後,
現實主義即逐漸失去其解釋力,因為它難以解釋為什麼這些國家要開始思索創建 區域人權建制的可能。相對的,本研究主要以「跨國社會化」和「區域整合」兩 種研究途徑來試圖解釋上述現實主義所無法完整解釋的難題。其中跨國社會化將 以 Goodman 和 Jinks 後來提出的「涵化」為主要的理論觀點,如下部分所述。 最 後,須注意的是,本研究並不是要全盤否定其餘四種研究途徑的貢獻,筆者同樣 承認這些途徑對於某些東協人權建制的浮現有一些解釋力,只是筆者要去凸顯的 是,過往研究並未發現但卻可能是關鍵因素或更有解釋力的部分,是故筆者在後 續研究過程中,仍會採取其餘四種途徑的相關概念,與跨國社會化和區域整合相 互對話。
貳、東協人權建制的浮現之相關文獻
相關東協人權建制的浮現大致圍繞在兩個問題,即「東協國家為什麼要建立 東協人權合作機制?」以及「東協人權合作機制的有效性為何?」這兩個問題的 先後出現,不僅反映了東協人權建制的浮現過程,也反映了國際人權研究的典範 移轉。起初,第一代國際人權學者致力於探討國家「為什麼」願意在人權問題上
攜手合作,因為國際人權問題並不像其他跨國議題(如全球氣候變遷)需要仰賴 跨國合作,而多是國家與自己社會間的關係,且國家也不會因為參與國際人權合 作,就立即獲得實質的國家利益。而東協人權建制為什麼值得關切,在於東南亞 地區早年盛行亞洲價值論調,試圖以文化相對主義來抵抗人權普世性對國家內政 的干涉,這樣一個強調國家主權神聖不可侵犯和互不干涉內政原則的東協為什麼 願意推動東協人權建制呢?因而構成許多國際人權學者的好奇。
另一方面,隨著國際人權建制、區域人權建制和國家人權機構網絡的形成,
第二代國際人權學者進而探問這些建制的「有效性」,即它能否有助於緩解各國 的人權問題,因為愈來愈多學者發現人權建制的形成與人權保障的促進兩者間並 非必然的關係,有些人權建制雖然逐漸形成,但人權保障卻未相應發生,形成「形 式上」與「實質上」的人權脫鉤困境。進而國際人權學者要問的是,為什麼國家 願意花時間大費周章的建立一個微弱的人權建制呢?造成這種脫鉤的原因又是 什麼呢?無疑的,東協人權建制的發展過程也落入了第二代國際人權學者的關切,
受限於東協模式的東協,使其各種合作機制的有效性都大打折扣,如此東協國家 為什麼願意花時間建立一個微弱的東協人權建制呢?是本文後續的研究關切。
隨著兩代國際人權學者與東南亞研究的匯流,筆者將之大概整理如下。大體 上,相關文獻可分成三部分,即亞洲價值論、東協人權建制的浮現過程(東協為 什麼要推動)及其有效性。1990 年代初期盛行亞洲價值論辯,探討西方與東方在 人權理解上的差異,而非東協是否應該建立區域人權建制。隨著 1997 年東亞金 融危機爆發之後,東協區域整合進程開始深化,相關區域人權合作機制的議程才 浮上檯面。而東南亞人權建制之文獻的蜂湧而出之轉捩點無疑是 2009 年東協政 府間人權委員會(AICHR)的成立,東協令人驚豔的發展讓許多學者開始去探討 為什麼過往抗拒人權的東協會成立 AICHR,Katsumata(2009)將學者的立場大 致可分成兩種見解,傳統見解認為東協仍然在「抵抗」(resist)西方,抗拒人權 建制的發展,只是迫於美國和歐盟等西方大國的(物質性優勢)壓力,才不情願 地推動,以回應外在壓力。相對的,替代見解則認為東些其實在「模仿」(emulate)
西方,因為他們希望被視為「西方」國家、希望擁有「正當」的國際地位,從而 成為國際社會的一員。必須注意的是,兩方見解都看到外在壓力對國家的影響,
抵抗論者認為外在壓力迫使國家推動人權建制議程,模仿論者則是先認同外在社 會環境的正當性影響力,而主動模仿這個外在壓力所揭示的價值觀。
而 Katsumata(2009)本人持替代見解,認為傳統見解過於簡化,因為西方 大國並未對所有東協國家施壓,即便美國因為緬甸問題而中斷與東協之間的自由 貿易協定談判,但它仍與個別東協國家進行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談判。因此,有別 於因外在壓力而被迫推動人權建制,他認為東協其實是主動追求人權建制的構建,
因為這樣能讓它自己看起來更像是西方國家,更像是國際社會負責任的成員。相 反的,Narine(2012)雖然認為東協推動 AICHR 是為了重新恢復(rehabilitate)
東協的國際可信度,但它只是為了緩解國際壓力,展現在東協並沒有誠意去推動 一個強而有力的 AICHR。東協試圖在國際人權議題上避險,透過外交上的修辭 行動來正當化自己的國際地位。由此可見,同樣都認為是為了正當化自己的國際 地位,Katsumata 認為東協是主動的追求自由主義議程,來讓自己看起來更像是 西方,Narine 則認為東協是為了緩解國際壓力,在人權議題上避險。
Doyle(2014)沿著 Narine 的批判立場,更加質疑 AICHR 的角色及有效性。
他援引 Hathaway 的看法,即國家批准人權條約後,反而造成更多的人權侵害,
因為國家受益於條約批准所釋放的訊號,讓不批准的名聲成本非常高,而批准的 主權成本非常微小,這種批准的表達性功能(expressive function),讓國際人權法 的有效性並不那麼顯著。Doyle 認為東協人權建制同樣適用 Hathaway 的論點,
因為東協預期成立東協人權建制所引發的名聲效益,和東協內部因東協模式而產 生的「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能讓人權侵害的資訊不被輕易顯露。
換言之,資訊不對稱確保當國家發生人權侵害時能產生較小的名聲成本,而外部 國家反而會因為該國參與人權建制而放大它的名聲效益。這種表達性功能讓東協 人權建制成為人權侵害的掩護。有別於其他學者認為雖然不完美,但至少能開啟 改革的機會之窗(有總比沒有好),但 Doyle 則認為東協人權建制反而讓事情變
得更差,無助於緩解各國的人權問題(有比沒有更糟),尤其是對人權問題抱持 抗拒的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反而成為東協人權建制表達性功能下最大的受益者。
針對 Hathaway 的研究結果,Goodman 和 Jinks(2013)則對此提出批評,認 為以條約批准作為衡量指標的方式過於簡化,無法看到國家如何在國際社會環境 下的微妙互動,就他們所觀察,國家時常以非常細微的方式被人權規範所影響,
即便未批准人權條約,國家也會遵守人權條約規範的內容,是故他們反對僅以條 約批准作為衡量遵守規範承諾的指標。此外,有時魔鬼藏在細節裡,有些國家批 准條約往往會附帶許多保留(reservation)(如新加坡與馬來西亞),若看到批准 而未看到保留,將會高估國家的順從態度(Ciorciari, 2012; Doyle, 2014)。再者,
(二元論)國家批准條約後是否有國內法化是另一觀察重點,如果國家只是批准 而未國內法化,則國內的行動主義者將無法有效運用這些批准效果(Phan, 2007)。
另一方面,Goodman 和 Jinks(2013)也指出 Hathaway 似乎假定了人權條約 的批准和人權侵害的揭露彼此間是獨立事件,而忽略了兩者可能是相互影響的,
即當國家批准人權條約後,國內人權侵害的資訊回報能力也會相應提升,而該回 報能力在未批准時的政權中是被隱藏的、壓抑的,是故在統計數據上才會看到批 准後反而造成人權侵害的上升,而忽略了有可能未批准時的人權侵害事件更多,
只是沒有相應的資訊回報能力;事實上,批准後的資訊揭露只是將原本應該揭露 而未揭露的人權侵害事件公諸於世而已。為了解決 Goodman 和 Jinks 的疑慮,筆 者在後續研究中,除了探討人權條約的批准之外,也會積極尋找其他證據來與以 佐證人權規範如何微妙的影響國家行為,並注意資訊不對稱所引發的衡量偏誤。
進一步延伸 Goodman 和 Jinks 的研究,他們提出三種社會化影響力機制來分 析國家如何透過國際法和組織的制度設計,來促進人權規範的推動,其中「涵化」
理論的提出,更是引起學界的重視。Munro(2009)曾試圖運用民主鎖入理論解 釋東協人權建制的發展,但不盡理想,之後 2011 年他試圖運用理性主義、理念 主義和涵化理論來解釋 AICHR 的起源與制度設計,最後 Munro(2011)發現東 協人權建制的浮現其實與各種驅力有關,每個理論或多或少都可以解釋其中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