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二節 交易成本理論
一. 交易成本理論
呂中樓(2005)指出「交易→交易成本→制度選擇與變遷」是新制度經濟學的 基本邏輯,顏宏叡(2005)提出所謂交易乃是限定在特定資源上之實際交付,可區 分為狹義與廣義交易過程:(一)狹義的交易過程是指交易雙方交易特定標的之交 換過程,即在一定的背景或特定條件下,交易雙方借助交易媒介,按照雙方約定,
在約定的時間內把交易標的由交易的一方轉移到另一方,它是通過市場的價格機制 來發生作用的;(二)廣義的交易過程則在狹義的交易過程的基礎上,還包括交易 的事前準備過程和事後執行監督過程。
交易的概念最早由Commons(1934)提出,他指出經濟分析的基本單位應該是 交易,而不是產品或服務。因此,Commons把交易界定為一種合法控制權的轉移單 位,本身含有「衝突、依存和秩序」三項原則,亦即交易是一種代表衝突的所有者 權益的單位,以及含有相互依存的利益,而且還含有預期的因素,即人們可以根據 現在的要素來預期未來的結果,這個「預期」因素即為秩序2-5。
現今不動產買賣交易,大部分仲介業者其利潤是來自於成交金額一定比率,買 賣雙方同時委託仲介業者為交易行為,二者之間存在衝突是自然的,二者各有自身 利益及同時存在共同利益,因此參與的買賣雙方及仲介方,一方面都願意交易關係 持續不至破裂終止,另一方面卻都想從中得到更多、失去更少,這是交易中的一對 根本矛盾。Commons(1934)認為只有通過「交易」這個單位才能使法律、經濟學 和倫理學發生聯繫,另外交易的雙方在交易中要利用「契約」這種交易形式,使雙 方達成合法的承諾。
North(1990)認為交易成本之形成伴隨交易而出現,其根源於交易雙方試圖決 定這些資產裡有價值的特性,辨明每一交易單位中各項特性大小所需的資訊成本,
2-5 Commons將交易分為三類:(1)買賣的交易:即平等人之間的交換關係、(2)管理的交易:
即上下級之間的命令和服從關係、(3)限額的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對個人的關係(呂中樓,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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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當加入資訊成本及衡量後,因為交易雙方並不知道商品或勞務的特性,或是不完 全知道代理人表現的各類特性,而必須花費珍貴的資源去設法衡量、監督及產生執 行的問題。Coase(1937)觀察廠商組織存在的因素以及廠商所從事的活動下,提出
「使用價格機能的成本」的概念,將交易成本定義為:進行市場交易所需花費的成 本。Coase(1960)認為「交易成本乃為進行一項市場交易,人們必須尋找願意與其 進行交易的對象,告知交易對象與其交易的意願以及交易條件,進行協商及與之議 價,簽訂契約,並進行必要的驗證,以確定對方是否遵守契約上的規定等等,所產 生的諸多成本」。
Coase(1960)發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並形成Coase定理2-6:
「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條件下,無論初始的各類資源的權利(財產權)如何分配,最 終資源都將會得到最有價值的使用,理性的主體總會將外部成本與收益考慮在內,
社會成本問題從而不復存在。」 換言之,如果價格制度運作不存在交易成本,則最 後使產值達到極大結果,並不會受法律規定的影響。依照Coase定理,當所有的權利 可自由轉讓並且交易成本為零時,受外部性影響的雙方,都能了解彼此需求與談判 籌碼時,經由協商取得分割或結合產權,直到增加生產價值的機會消失為止。協商 解決結果,不論何方取得財產,不影響資源最適配置,只影響所得與財富在協商者 之間的分配,使社會利益達到最大。
邊泰明(2003)指出「交易成本」是Coase定理的核心,是Coase針對外部性問 題解決的獨特方案,以成本效益分析為基礎,並將外部性產生者、接受者及無知的
2-6 Coase定理建立在(1)契約自由、(2)過失侵權責任、(3)對所有權的絕對尊重等三個基礎 上;具有三點啟示(1)外部性產生者不一定要負擔外部成本,透過市場以自願性協商、自願交易補 償方式和契約訂定行為,市場交易會使得資源流向最有效率使用,也可找出資源配置最有效率的境 界、(2)法律創造法定權利的初使分派,市場決定其最終分派;立法者欲追求經濟效率,應考慮如 何使交換順暢,而不是在立法之初就有效的分配法定權利,法定權利的設計應鼓勵私人就包括法定 權利在內之各種內容達成協議以利交換、(3)在界定財產權時,要預為設法使權利賦予所隱含的交 易成本愈低愈好,才可能使資源流向價值較高的使用途徑,而不是在陳述沒有交易成本的世界(邊 泰明,2003: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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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考量全部納入,而不是任意的責難外部性的任一方,以尋找衝突的平衡。
Coase提出廠商和市場,可以被看做是經濟組織的兩種可供選擇的方式,到底交易是 在廠商內部發生,還是通過市場在不同經濟主體之間進行,還要取決於交易成本的高 低。Coase認為市場失靈問題不在於外部性,而是歸咎於交易成本,交易是在利益超 過成本(包括交易成本)才會發生。不動產本身所具有高異質性、高交易成本、以及 交易資訊未充分揭露之市場特性,本研究依Williamson(1975)及邊泰明(2003)等 相關學者論點認為投機主義、環境不確定與複雜性、少數交易、資訊的不對稱性、氣 氛、有限理性、資產特殊性、資訊不足等因素相互之間的動態影響2-7,是導致交易成 本高低及不動產買賣交易沒有效率的原因(請參照圖2-1)。
圖 2-1 市場交易機制失靈 資料來源:Williamson (1975)
2-7資產特殊性係指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至少有一方需要購買資產,而這些資產只有用在原先設計 的交易用途上才能實現原先預期的效益,如果原先的交易關係終止,這些資產移作他用的價值便大 幅下降,所以特殊資產牽涉到的是投入資產是否能夠重置或者改進,使其能夠繼續作高價值的使 用。特殊資產與投機主義具有連帶關係(邊泰明,2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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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制度(Institutions) 乃是一個社會中的基本遊戲規則(包括誘因結 構、法律、契約及財產權安排),主要的作用是創造秩序,建立人們互動的穩定結 程度,以及其護法成本(Compliance cost)2-9。
North(1990)認為在複雜的階層組織架構中,欲使各式各樣的交易成本能夠有 效解決,法律必須支持和保護私人契約的合法性。Coase(1960)認為當外部性問題
2-8 North(1990:47-66)認為「制度」是透過安排人類互動的結構來限制行為者的選擇範圍,其構 成了人類交換的動機。制度限制包括兩種:一種是什麼行為個人不准去做,另一種是何種條件下個
2-9 North(1990:61)認為護法成本即一定要有辦法,確知有人違反規則、衡量違反的嚴重程度(所 造成交換對方的損失)以及抓到違反的人。護法的成本包括衡量交換之物品或勞物的多種特性,和 衡量代理人的表現。當既有的技術之下,衡量成本大於利益,就不值得建立規則和劃定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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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市場或廠商處理成本很高時,政府的行政管制措施應介入提供穩定市場的力 量,對於市場交易的前提並不是完全放任而是有限度的干預,如有關降低市場交易 成本的設計、侵權行為允許多少的規範,即需借助政府的力量,以法律制定規則,
說明哪些事情可以作,哪些事情不可以作,該遵守那些規定,並透過警察權及執法 部門確保管制規定確實執行,使資源利用的效率提高,達到最後資源分配的「程序 效率」及「結果效率」。
二. 不動產買賣與交易成本相關文獻
李麗萍(2010)認為由於不動產交易的類型眾多,且每一物件於交易過程中所 牽涉的人、事、物及權利狀況的關係複雜,在現實社會中的不動產市場交易過程,
買賣雙方處於一個資訊不對稱的情形是一種常態。因此,長期以來對於不動產本身 所具有高異質性、高交易成本、以及交易資訊未充分揭露之市場特性,常導致許多 不動產交易糾紛事件之發生,更因此產生不動產交易成本的增加。不動產買賣交易 過程從委託銷售、雙方議價、交付定金、簽定買賣契約、交付證件、辦理貸款及產 權移轉...等,到最後賣方將不動產交付買方。
陳志偉(1999)、楊棻糸(2000)、邊泰明(2003)將交易成本分為如資訊、
蒐尋、諮詢、評估、協商、決策、規劃、行政、審核、契約、執行、監督等種類之 交易成本及時間、金錢與機會等型態的交易成本。張欣民(2006)引述Williamson
(1985)與張紹勳(2002)對交易成本的類型看法,依據交易發生及契約訂定的前 後順序將交易成本分為兩大類:(一)事前交易成本-包含資訊搜尋成本、談判與 決策成本、契約訂定成本;(二)事後交易成本-包含監督成本、契約執行成本、
驗貨成本。
本研究參照Williamson(1985) 與張紹勳(2001)對交易成本的兩大類型:
(一)事前交易成本、(二)事後交易成本,並依據上述相關文獻對交易成本項目 論述,從不動產買賣交易過程之角度加以分述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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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前交易成本-包含資訊搜尋成本、談判與決策成本、契約訂定成本 搜尋與資訊成本是為搜尋交易對象、交易機會和交易項目及對其資訊不瞭解所 引發的成本支出,是為準備簽約的成本;協商與決策成本是指在交易之人的行為、
標的物與環境因素相互之間的動態影響下,欲使經濟個體或機構參與交易所需支出 的成本,是為完成簽約的成本。在不動產買賣交易前,買賣雙方委任專業不動產經
標的物與環境因素相互之間的動態影響下,欲使經濟個體或機構參與交易所需支出 的成本,是為完成簽約的成本。在不動產買賣交易前,買賣雙方委任專業不動產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