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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以代理理論及交易成本為基礎,並參考現行民法、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 業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及不動產交易糾紛之案例之文獻資料,對於現今特約地政 士代理風氣盛行下,仲介與特約地政士同時雙方代理產生資訊不對稱及利益衝突問 題,影響交易成本及交易安全進行研究,經由對現行法制程序與規範的認知,對地政 士、買賣雙方、不動產經營業者等三個參與主體,以半結構式訪談方式瞭解目前單一 地政士之缺失探討,並由三個參與主體提出對於雙地政士代理機制的看法,以及對雙 地政士代理機制實施的交易成本等問題面向進行分析,嘗試建構可為買賣雙方提供交 易安全相互監督服務並兼顧委託人利益的「雙地政士代理機制」,本研究得到以下幾 點結論:

一. 仲介與地政士同時雙方代理影響資訊不對稱問題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2條已明文規定,仲介業者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

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目前房仲業在民國102年前取得營業員證照的營業員仍占大多 數,營業員在最前線與消費者做溝通,對不動產專業知識或法令不熟悉,對於大部分 的消費者來說,無法達到不動產說明書資訊揭露的功能,更隱含了不動產交易的產權 完整性及安全性問題。產權是可以隨時變動的,不專業的仲介業者及地政士,對於交 易不動產沒有做好事前調查,消費者就有可能買到一個不完整的產權,地政士及仲介 業者的專業及工作態度,有可能會影響買方權利。特約地政士與仲介業長期配合之互 利關係,使得特約地政士對於一些影響交易流暢性的問題,技術性不作為,造成資訊 不對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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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特約地政士利益衝突影響交易成本問題

因為房仲掌握第一手資訊,特約地政士為了增加更多的案源及收入,迫於無奈 而必須要和房仲配合,特約地政士雙方代理角色,對於買方履約能力風險問題、投 資客以低價購入法拍屋的資訊、房仲業者的三角簽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等,有些特約 地政士可能為了維持與房仲長期配合利益關係,特約地政士雙方代理身份會技術性 的迴避消費者重要資訊告知,以避免影響交易流暢性。雖然,加盟品牌的房仲的總 公司會先對要加入的地政士做專業能力及財力的考核,包括繳交一定金額的保證金 給總公司,並且必需要有店經理的引薦,但是總公司並不會干涉特約地政士同時與 多家房仲公司合作,一些業務量較大的特約地政士,會請助理幫忙簽約,造成資源 分配不均的問題,使得地政士對不動產交易安全維護品質下降,影響交易成本問 題。

三. 現行政策無法解決雙方代理問題

因為不動產的特殊性,定型化契約範本做到資訊揭露的功能,像是土地界址問 題、交易條件等,定型化契約只是一個大方向,有些個案需要擬定個別磋商條款,若 是消費者是處於資訊弱勢者,則需要有法律背景的專業人士協助契約的擬定及審視。

仲介為儘快促成交易,要求客戶當下馬上簽約,並要求消費者簽立放棄審閱期之個別 磋商條款,造成居於資訊劣勢消費者,簽立不公平合約,造成日後請求困難,無法獲 得真正的保障。內政部於民國 89 年開始,陸續公告實施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委託 銷售契約、預售屋買賣契約、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成屋買賣契約等,至今共公告五 種不動產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政府所公告的定型化契約中,就獨缺

「土地買賣契約」,政府對於定型化契約之建構,仍有許多加強之空間,定型化契約 並不能完全保護資訊弱勢之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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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雙地政士代理機制交易成本及可行性

大部分的消費者認為在不動產的價金比較大的交易上,雙地政士制度可以帶給 他們更安心的感受,而大部分受訪的消費者認為雙地政士提高原來1.5倍的費用是可 以接受的,但買賣經驗比較多的消費者自認為交易風險相對比一般人低,因此認為 不想多支付一筆代書費用。仲介業者擔心雙地政士制度,地政士可能只會為自己委 託人的利益說話,如在簽約現場對於交易價格表示意見,仲介業者同時表示地政士 只要不要跨越這條界線,雙地政士反而可以增加交易流暢性,同時樂見其成。地政 士認為雙地政士制度實施個掛名的主辦責任比較重,而另一位只是監督的協辦,主 辦與協辦的比例,應以總收費7:3計之。另外,雙地政士權利有增加,義務也要相對 的提高,政府要制定雙地政士業務過失相關罰則,使得消費者受有損失者,給予罰 鍰或累犯者則撤銷執照等。

綜上,雙地政士在不動產交易時,介入時間應該是在消費者與仲介簽署委託契 約及不動產說明書時,雙地政士可以提供專業的協助,讓消費者確實瞭解所簽署委 託契約書、不動產說明書、斡旋金或要約書的內容,最後消費者簽定買賣契約時,

雙地政士相互監督功能,可以改善原本單一地政士雙方代理利益衝突問題,再者,

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攸關個人財產權益甚鉅,為避免造成消費者疏於提出選用雙 地政士的權利,建議將雙地政士機制納入「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之條文內,全面性的保障不動產交易雙方與消費者權益,並且應藉由立法明文 規定禁止,對於影響不動產交易安全之單一地政士雙方代理行為,促使雙地政士代 理機制步入正軌,同時地政士公會應該要積極推動雙地政士制度,使買賣雙方都知 悉自己可以各自委任地政士權利,以確保消費者交易不動產產權之完整性與交易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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