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雙地政士代理機制可行性分析
第四節 雙地政士制度可行性分析
不動產買賣交易涉及許多不動產相關的法律專業,委託人和代理人雙方利益衝 突引發的代理問題,第四章的研究資料中得知,政府在民國 88 年制定的「不動產經 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營業員完成 30 小時專業訓練即可取得執照,當時有人 戲稱不動產營業員證照「睡 30 小時就可拿到」,早期仲介業人員不需經過測驗合 格,就能輕鬆取得營業員證照,雖然自民國 102 年 8 月起內政部規定,欲取得不動 產經紀營業員資格,除完成 30 小時訓練時數外,也須通過專業訓練機構舉辦的測 驗,成績合格者才能獲得證照,但此政策實施至今才短短二年,市場上大多數營業 員仍是素質良莠不齊。
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
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 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此為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惟「專履行債務者」, 但書設有例外允許之規定。林旺根(2010)不動產買賣過程中從委託、議價、簽約 等,攸關雙方權利義務重大,依法不許雙方代理,因仲介或代銷人員,為不動產買 賣之媒合,其議價過程中不免涉及雙方代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2 條規 定,仲介業者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為降低仲介及地政 士同時雙方代理之利益衝突,消費者應各自分別委任地政士參與協商,確認契約內 容是否符合當事人真意,以確保不動產安全及完整性。
一. 雙地政士制度推行可改善那些問題
地政士認為雙地政士制度實施可以改善那些問題?地政士:
A2:因為現在還没有實施,以下是我個人的看法:
1. 雙地政士制度可以改善代書的業績量
2. 雙地政士制度可以事先對於買賣雙方的背景,做比較嚴謹的產權、品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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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狀況調查,做好完整的防弊措施,防止詐騙不法情形。
3. 雙地政士制度有二個代書專業討論,可以客戶更圓滿的服務,提升代書專業 形象及服務品質。
A2 地政士認為雙地政士制度可以「改善代書的業績量;嚴謹的產權、品性、財 務狀況調查,做好完整的防弊措施,防止詐騙不法情形;二個代書專業討論,提升 代書專業形象及服務品質。」A3 地政士認為雙地政士制度可以打破仲介公司壟斷案 源的最好方式,但是需要政府的宣導,讓民眾知道自己有權利選擇信任的地政士」。
A3:雙地政士制度可以打破仲介公司壟斷案源的最好方式,當然是需要政府的 宣導,讓民眾知道自己有權利選擇信任的地政士,而不是任由仲介公司的操控 擺佈,這樣一來地政士的餅,才有機會做大。
地政士 A3 認為「讓民眾知道自己有權利選擇信任的地政士,而不是任由仲介 公司的操控擺佈,這樣一來地政士的餅,才有機會做大」,所以雙地政士制度推行只 是為了可以把「餅做大」嗎?
A1:當時有人提議這個雙地政士制度,有人認為地政士是想要把餅作大,因為 這個質疑,就造成雙地政士推行的困難了。其實,買賣不動產金額那麼龐大,
交易時間長,若是消費者自已信任的代書不被經紀業採用,消費者才會想多請 一個代書,所以就有雙地政士這個名詞產生,也就是說仲介業有一個自己的特 約代書,消費者自己再找一個幫忙做監督。
地政士 A1 提到雙地政士制度的由來是「買賣不動產金額那麼龐大,交易時間 長,若是消費者自已信任的代書不被經紀業採用,消費者才會想多請一個代書,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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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業有一個自己的特約代書,消費者自己再找一個幫忙做監督」,雙地政士制度目的 就是可以多一位地政士幫忙做監督,雙地政士如何做到不動產交易安全控管?
地政士 A1 認為「雙地政士對於消費者在安全控管,是有很大的幫助,尤其是金 額比較大的交易…從簽約後,地政士就拿了賣方的印鑑證明及印鑑章,就掌握了整 個交易的安全。」地政士 A2 認為地政士主要工作是「流程的控管,雙地政士可以 比單一地政士更為公正,也可以讓消費者取得資訊更多元,而好的流程控管可以讓 交易安全、順暢。」地政士 A4 認為「每個地政士的專業素養不同,雙地政士制度 確實可以做到在專業領域這方面的風險分攤」A3 地政士認為「雙地政士,除了減少 仲介公司壟斷案源,更可以讓整個不動產市場交易品質提高。」
A1:我認為雙地政士對於消費者在安全控管,是有很大的幫助,尤其是金額比 較大的交易,因為仲介業者只負責買賣的媒合,接下來的工作都必須要靠代書 來完成,代書是整個交易安全控管的最重要角色,因為從簽約後,地政士就拿 了賣方的印鑑證明及印鑑章,就掌握了整個交易的安全,這包括了確認他項權 利要塗銷才能辦理產權移轉、等整個價金尾款付清才能交付權狀…等等的控 管。
A2:代書的職責是流程的控管,而非品質的控管,品質的控管應該是在第一線 的仲介業者就必須做好的事,而代書在第二線的工作即是流程的控管,雙地政 士可以比單一地政士更為公正,也可以讓消費者取得資訊更多元,而好的流程 控管可以讓交易安全、順暢。
A4:因為每個地政士的專業素養不同,雙地政士制度確實可以做到在專業領域 這方面的風險分攤,但若是雙方所委任之地政士之專業能力都不高情形,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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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無法有加乘的效果,若雙方所委任之地政士之專業能力及素養都有一定水準 之上時,在處理整個不動產交易安全上,就會多一層的保障,及雙倍的服務。
A3:以屏東市來說,大部分的買賣案件,都是集中在某三家地政士事務所,仔 細想想,這些地政士真的有過人的能力,可以處理那麼多的案件? 還是都交由 不具地政士執照的助理辦理呢?因此雙地政士,除了減少仲介公司壟斷案源,更 可以讓整個不動產市場交易品質提高。
由上述訪談資料分析得知,雙地政士可以提高地政士整體業務量,改善目前仲 介公司壟斷案源,案件只集中在少數幾家地政士事務所,因業務量大都委由不具地 政士執照的助理辦理的問題;雙地政士制度可以事先對於買賣雙方的背景,做比較 嚴謹的產權、品性、財務狀況調查,做好完整的防弊措施,防止詐騙不法情形;雙 方所委任之地政士之專業能力及素養都有一定水準之上時,在處理整個不動產交易 安全上,就會多一層的保障,反之,則否。本研究者認為,雙地政士制度的推行政 府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例如執行雙地政士代理業務之地政士,必須先完成職業道 德與不動產交易糾紛相關實務訓練課程並通過考試取得證書,政府為人民先做好第 一層的過濾,雙地政士制度在處理整個不動產交易安全上,就會有加乘的效果,對 消費者會有多一層的保障。
二. 雙地政士代理機制未來執行方式
雙地政士至今雖尚未通過立法程序,但在政府仍在內政部之定型化買賣契約範 本上,列出由買賣雙方勾選各自指定地政士之選項,然而許多消費者仍是讓仲介或 是建商指定地政士,其最大的原因是什麼?
A1:雙地士制度没有通過立法程序,雖然可以讓買賣雙方自行選擇,但是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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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的買賣雙方,覺得不想多花一筆錢,而他們通常是第一次買賣,在仲介或是 建商的三寸不爛之舌下,而就放棄自己選擇地政士的權利了。
地政士 A1 認為許多消費者仍是讓仲介或是建商指定地政士,其最大的原因是
「大多數的買賣雙方,覺得不想多花一筆錢,而他們通常是第一次買賣」,所以消費 者因為第一次買賣不動產比較不懂「在仲介或是建商的三寸不爛之舌下,而就放棄 自己選擇地政士的權利了」,為避免造成消費者疏於提出選用雙地政士的權利,雙地 政士機制是否應增訂納入「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條文內,以 立法方式做強制性規範,或是以體制方式讓民眾自由選擇實施,那一種是對消費者 比較有利?
B3:應該自由選擇比較好,因為每個交易案件的金額不同,每個消費者的需求 也不同,用強制性可能會有比較多反彈的聲音。
消費者 B3 表示「因為每個交易案件的金額不同,每個消費者的需求也不同,
用強制性可能會有比較多反彈的聲音。」自由選擇要不要用雙地政士機制,雖然可 以配合不同消費者的需,但那是對一般消費者最有幫助的方式嗎?消費者 B1 認為
「自由選擇就容易被房仲遊說用他們的代書呀!所以… 我個人還是認為政府立法是 比較有利於消費者。」消費者 B1 認為自由選擇時,當消費者想各自找地政士辦理 買賣移轉登記時,容易被房仲說服用特約地政士。
B1:應該自由選擇比較好吧! 但如果是自由選擇就容易被房仲遊說用他們的代 書呀!所以… 我個人還是認為政府立法是比較有利於消費者。
B4:現在房仲或是買方、賣方,都要堅持用他們的地政士的話,有些比較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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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就會被牽著鼻子走,所以我覺得最好是要立法通過雙地政士制度實施,這 樣糾紛會比較少,大家也比較知道,是可以各自找地政士的。
消費者 B4 認為對於資訊比較弱勢的消費者而言,把雙地政士機制以立法方式
消費者 B4 認為對於資訊比較弱勢的消費者而言,把雙地政士機制以立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