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雙地政士代理機制可行性分析
第二節 雙地政士支持度及增加交易成本問題
Coase(1937)觀察廠商組織存在的因素以及廠商所從事的活動下,提出「使用 價格機能的成本」的概念,將交易成本定義為:進行市場交易所需花費的成本,
Coase(1960)認為「交易成本乃為進行一項市場交易,人們必須尋找願意與其進行 交易的對象,告知交易對象與其交易的意願以及交易條件,進行協商及與之議價,
簽訂契約,並進行必要的驗證以確定對方是否遵守契約上的規定等等,所產生的諸 多成本」。消費者對於雙地政士制度推行支持度為何?提高交易成本的接受度為 何?而其雙地政士制度所產生新的交易成本應如何妥善分配?這是本節討論之重 點。
一. 消費者對於雙地政士制度推行支持度
若是政府推動以雙地政士制度進行不動產買賣時,您會支持嗎? 請描述支持或 是反對的理由。消費者表示:
消費者 B1 表示會支持雙地政士制度因為「若是由仲介公司指定,因為對於指 定地政士的人品如何也不清楚,所以會比較不放心。」同樣的消費者 B2、 B5 及 B3 也表示會支持雙地政士制度 B2「多一個專業的提醒,當然是會比較好」;B5「地 政士對於法令會比較清楚,自己請的地政士也會感覺比較可靠,所以我是會支持雙 地政士制度」;B3「自己認識的代書,當然會比較跟我們站在同一邊,所以買賣方 各自請地政士,當然會比較公平一點」。消費者 B4 除了支持雙地政士制度外,更提 到「如果没有立法的話,很多仲介或建商就不會確實去執行,還是要立法強制規範 比較好。」
B1:我會支持啊,因為各行各業總有一些老鼠屎,我認為能够自己找信任的地 政士來辦,會比較安心,畢竟不動產的交易金額都很大,像是頭期款都是現 金,而且都必須交付印鑑章、權狀、身份證等重要的文件,若是由仲介公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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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因為對於指定地政士的人品如何也不清楚,所以會比較不放心。
B2:我當然會支持啊,因為多一個專業的提醒,當然是會比較好。
B5:會!我支持,地政士對於土地法、民法等相關法令會比較清楚,自己請的地 政士也會感覺比較可靠,所以我是會支持雙地政士制度。
B3:會啊! 就像我剛才說的,自己認識的代書,當然會比較跟我們站在同一 邊,所以買賣方各自請地政士,當然會比較公平一點。
B4:會啦!這我當然會支持的,但是如果没有立法的話,很多仲介或建商就不會 確實去執行,還是要立法強制規範比較好。
接受訪談的五位消費者都表示會支持雙地政士制度,並且有一位消費者提到
「如果没有立法的話,很多仲介或建商就不會確實去執行」,關於地政士制度是否必 須要透過立法實施之必要性,本研究針對地政士及消費者做第二次訪談,並安排於 本章第四節做深入訪談探討。
二. 消費者對於雙地政士制度提高交易成本的接受度
雙地政士制度實施後,會提高買賣交易成本,您認為雙地政士合理收費該是多 少是你能接受的?
關於雙地政士合理收費,消費者 B1 表示「一萬五以下是都可以接受的」而消 費者 B2 認為雙地政士的收費是「二個加起來,大概是一萬八左右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 B4 消費者認為雙地政士收費「可以參考房仲按成交總價的一定比例來收,會 比較合理。」
B1:現在買賣登記給代書費用,我們買賣方各自負擔大概是一萬元左右,若是 雙地政士的話,我希望能在一萬五以下是都可以接受的,雖然是多了一個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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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但是消費者總是希望能够錢花少一點,服務再好一點,你知道的啦~
B2:二個加起來,大概是一萬八左右是可以接受的。
B4:應該的啦!多一個人幫我們做事,注意一些細節,多花一些錢是合理的。
我覺得代書收費可以參考房仲按成交總價的一定比例來收,會比較合理。
B4 消費者同時認為「金額不高,客戶通常都比較不願意再多花一筆錢給代 書」,當買賣價金不高風險相對較低,所以 B4 消費者認為按照「成交總價的一定比 例來收,會比較合理」, B3 消費者認為「如果要增加代書費用,我可能會比較没辦 法接受…產權調查、合約書內容、屋況啦!我都是親力親為…累積了比較多這方面的 經驗」因此,對於買賣經驗比較多的消費者而言,因已累積相當的實務經驗及法律 常識,交易風險相對比一般人低,因此認為不需要多花一筆代書費用。
B4:因為成交金額越大,客戶承受風險會越高,客戶的代書費會比較拿得出 來,相反的若只有買一間小套房,金額不高,客戶通常都比較不願意再多花一 筆錢給代書的啦!
B3:如果要增加代書費用,我可能會比較没辦法接受啦!因為我剛才有說過,
我賺的都是辛苦錢,能省則省,所以像是產權調查、合約書內容、屋況啦!我 都是親力親為,我不想多花一筆錢給代書,因為我認為那些事我自己可以做就 可以了,可能是我一直都是買法拍屋,累積了比較多這方面的經驗吧!
三. 雙地政士制度實施後的交易成本分配問題
雙地政士制度實施後,增加交易成本問題應如何分攤?
A1:地政士收費二十年來都没有調整,所以要推行這個制度,一定要調整地政 士買賣案件的收費標準,對於雙方執行業務的地政士,才能得到合理的分配。
比如說負責登記業務的主辦地政士收 60%,而負責監督流程的協辦地政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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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這樣才能達到地政士與民眾雙贏局面。
地政士 A1 說「地政士收費二十年來都没有調整」,請問地政士現在收費標準為 何?
A1:地政士的收費實在不多,我們每個買賣案件不論交易金額大小,土地和建 物一起過戶的話是一萬二仟元,雖然地政士要跑的程序,無論金額的大小都一 樣,但是金額越大責任越重。
地政士 A1 表示「每個買賣案件不論交易金額大小,土地和建物一起過戶的話是 一萬二仟元」,且又表示「金額越大責任越重」,請問為什麼地政士辦理買賣案件,
金額越大會責任越重?
A1:就像土地增值稅來說好了,如果我們只是像大家所想的那樣,寫一寫,然 後送件,你知道不懂節稅的人,要繳的稅有時相差十幾倍,也就是說本來只要 繳 3-4 萬的增值稅,變成要繳 30-40 萬,那不是更划不來嗎?
原來如此,金額越大的交易要繳的稅賦總額相對的比較高,所以地政士要懂得 如何幫消費者做節稅規劃,所以就不像總價低的交易,只要單純的辦理移轉登記就 可以了。那麼你認為雙地政士應該是要增加收費才算合理嗎?
A1:大家都知道仲介是以成交金額的百分比來算,以成交一仟萬的房子來說,
仲介買方賣方加起來若是 6%的話,仲介費是六十萬,而地政士也只有收一萬二 仟元的代書費,代書費不到他們的五十分之一,所以雙地政士增加收費是很合 理的,可以主辦地政士收 6-7 成,協辦收 3-4 成的分配方式,我認為應該是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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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接受的。當然地政士的權利有增加,義務也要相對的提高,因此政府也要制 定相關罰則,比如說地政士未善盡義務,使得消費者受有損失者,就給他罰個 6-12 萬,累犯者則撤銷執照等。這樣一來地政士就會非常的小心謹慎的執行業 務了。
A1 地政士認為「地政士收費二十年來都没有調整」地政士現在收費「土地和建 物一起過戶的話是一萬二仟元」,與仲介的收費標準比較「雙地政士增加收費是很合 理的,可以主辦地政士收 6-7 成,協辦收 3-4 成的分配方式」,「地政士的權利有增 加,義務也要相對的提高,因此政府也要制定相關罰則,比如說地政士未善盡義 務,使得消費者受有損失者,給他罰個 6-12 萬,累犯者則撤銷執照等。」那麼地政 士的收費標準是否可以自行調整呢?地政士:
A3:地政士收費調整的問題,主要是因為基於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所明文規定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因此地政士全聯會均不敢規範各地政士會員的收費,
這也是雙地政士窒礙難行的大問題。
地政士 A3 表示「基於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所明文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 為』」,因此地政士全聯會均不敢規範各地政士會員的收費,以致於雙地士的收費標 準不確定,造成「雙地政士窒礙難行的大問題」,所以地政士沒有一套收費準則,即 使是雙地政士方式辦理,地政士仍以原來單一地政士收費方式來做分配,不敢增加 收費是嗎?
A3:是的,所以,我認為雙地政士要如何收費的部分,也就不用在這多做討論 了。
雙地政士是由二位地政士聯合辦理同一項登記事務,這責任歸屬應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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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
地政士 A3 認為「雙地政士之責任應是主辦與協辦則為連帶保障之責任」,因此 雙地政士雖然同時負責同一筆買賣案件,但是由於二位地政士必須負擔相同的責 任,在收費上不應該照原來單一位地政士的收費來分攤才合理吧?地政士 A4 認為
「目前地政機關送件時,只能由一位地政士來擔任送件人,雙地政士制度實施一定 是一個掛名的責任比較重,而另一位只是監督」,地政士同時提到「掛名與不掛名的 比例應該是以總收費之 7:3 是比較適當的」,並又表示「目前礙於公平交易法的關 係,地政士並不能自訂收費標準」,所以建議雙地政士的收費方式「依個案難易程度 收費,只要與客戶雙方能達到共識即可。」
A3:我認為雙地政士制度實施,以往單一地政士應負之責任,而雙地政士之責
A3:我認為雙地政士制度實施,以往單一地政士應負之責任,而雙地政士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