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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地政士對於資訊不對稱問題改善

第五章 雙地政士代理機制可行性分析

第一節 雙地政士對於資訊不對稱問題改善

在實務上,因不動產買賣過程中從委託、議價、簽約等,攸關雙方權利義務重 大,依法應不許雙方代理,因仲介或代銷人員,為不動產買賣之媒合,其議價過程 中不免涉及雙方代理,雙方代理產生資訊不對稱的問題。目前台灣民眾在買賣不動 產時,不動產經營業者都是指定特約地政士辦理簽約事項及移轉登記,特約地政士 雙方代理角色,對於買方履約能力風險問題、投資客以低價購入法拍屋的資訊、房 仲業者的三角簽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等,可能為提高交易流暢性而不主動告知。雙地 政士制度對於自行買賣的資訊不對稱問題改善;雙地政士對於特約地政士產生資訊 不對稱問題改善;雙地政士對於契約自由原則下資訊不對稱問題改善,本節以半結 構式訪談方式分析之。

一. 雙地政士制度對於自行買賣的資訊不對稱問題改善

不動產的專業領域十分繁雜,對於第一次買房的消費者而言,如果沒有做好事 前的準備功課,消費者在資訊不對稱情況下,會讓自己對於買賣物件造成逆向選擇 的風險,雙地政士制度是否可以改善消費者自行買賣資訊不對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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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地政士認為「消費者自行買賣這部分,雙地政士是買賣雙方各自聘請自己信 任地政士,對於整個買賣交易流程安全性,當然會比單一地政士更高」,雙地政士要 如何對買賣交易安全做管控?A4 地政士認為「單一地政士所拿出的契約不盡完善,

或地政士個人職業道德上有徧頗時,那麼在雙地政士的雙重把關及監督下,對買賣 雙方是比較公平」。

A3:消費者自行買賣這部分,雙地政士是買賣雙方各自聘請自己信任地政士,

對於整個買賣交易流程安全性,當然會比單一地政士更高,雖然地政士的職責 只有在契約簽定及過戶,對於賣方故意隱匿重大瑕疵之部分,多一位地政士審 視合約,可以改善資訊不對稱問題。

A4:我認為雙地政士制度對於改善資訊不對稱問題這是可行的,比如說單一地 政士所拿出的契約不盡完善,或指定地政士個人職業道德上有徧頗時,那麼在 雙地政士的雙重把關及監督下,對買賣雙方是比較公平,並且是可以提高交易 安全的。

二. 雙地政士對於特約地政士產生資訊不對稱問題改善

有些特約地政士可能為了維持與房仲長期配合利益,並避免影響交易流暢性,

對於消費者不主動問的權益,特約地政士因雙方代理身份會技術性的迴避消費者重 要資訊告知。特約地政士因雙方代理角色,在職業道德上有所徧頗時,對買賣雙方 是否會產生資訊不對稱?

A4:透過合法仲介交易的案件,其的目的是也為了成交,如果一個案件的利益 够巨大,仲介業也會在合法範圍內,將重大資訊做故意隱匿,若是只有一位地 政士的情況下,特別是房仲業或是建商的特約代書,就會有配合演出之情況,

因為代書的職責本來就只限於買賣過戶,對於房仲故意隱匿這部分,並不需要 負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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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地政士表示「若是只有一位地政士的情況下,特別是房仲業或是建商的特約 代書,就會有配合演出之情況。」那若是買賣雙方各自找地政士以單一代理方 式,會比單一地政士雙方代理好嗎?地政士表示:

A4:若是可以多一位地政士,加以審視整個買賣交易過程,就可以杜絕房仲業 者壟斷不動產交易資訊,進而使整個不動產交易過程更公開透明化,就可以改 善資訊不對稱之問題。

雖然,買賣雙方各自找地政士好像比較公平,但是我有聽說有些仲介業者會拒 絶非公司特約地政士參與簽約,消費者對於這種現象有什麼看法?消費者表示:

B2:對!我如果是透過房仲買賣的房子,房仲都希望要用他們的代書,我覺得不 用再自己去找代書,所以也還好。

消費者 B2 認為「房仲都希望要用他們的代書,我覺得不用再自己去找代書,

所以也還好。」有些消費者認為,房仲指定特約地政士可以省去自己找地政士的麻 煩。但若是消費者已有認識的地政士,房仲會拒絶非特約地政士簽約嗎?消費者表 示:

B1:是有聽過有些房仲會堅持要用自己的代書啦,但是只要我們够堅持立場,

他們還是會尊重我們的意見,因為大不了我不買了,讓他們一塊錢也沒得賺!

消費者 B1 表示「只要我們够堅持立場,他們還是會尊重我們的意見,因為大 不了我不買了,讓他們一塊錢也沒得賺!」因此,只要消費者對於希望用自己認識的 地政士辦理,意思表示够堅定的話,仲介就會同意用非特約地政士簽約是嗎?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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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表示:

B4:不是耶!房仲會說一定要用他們公司的代書,因為他們說公司的代書有繳 保證金給總公司,比較有保障啊!

消費者 B4 表示「房仲會說一定要用他們公司的代書,因為他們說公司的代書 有繳保證金給總公司,比較有保障啊!」所以,房仲會以用特約地政士比較有保障的 理由,說服消費者用公司的特約地政士簽約是嗎?消費者表示:

B3:對!他們會堅持用自己的地政士,好像說公司的代書如果出問題他們會負責 到底,如果請外面代書來辦還要簽切結書之類的。

B3 消費者表示,仲介業者跟他說「公司的代書如果出問題他們會負責到底,如 果請外面代書來辦還要簽切結書」,所以說房仲公司認為外面的地政士比較容易出問 題,所以才堅持要用自己公司特約地政士嗎?消費者表示:

B5:應該說房仲不喜歡我們自己找代書,我想可能是他們怕我們自己找來的代 書懂太多,破壞整個交易流程,所他們就說用他們的代書,如果出問題他們會 負責到底,如果自己請外面代書出事他們不負責,而且還要我們先簽切結書,

真的很過分!

仲介業者會拒絶非公司特約地政士參與簽約嗎?仲介業者表示:

C1:我這裡就有一個案例,這是發生在農曆年前的買賣實例,在買賣簽約時,

同時就來了三個地政士,你應該不相信吧?...因為賣方本身就是一個地政士,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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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地政士今年已經 80 多歲了喔! 再來,因為我們公司有配合的特約地政士,結 果買方自己也找了一位地政士,而且這三位地政士的資歷都是超過 20 年的,一 個案件同時就有三個資深地政士來,但因為我們公司的經營理念一向公開透 明,所以我們是歡迎你來瞭解,雖然是三個地政士,但是當天簽約卻是十分的 順利,因為這位買方的地政士,看了看合約及文件,當下就說這個沒有問題,

買方就十分的放心,結束的時候我還看到這位買方,從口袋拿書一疊千元大 鈔,數了 12 張給這位地政士,但是這位地政士也很客氣的只拿了二張起來。

從 C1 仲介業者上述訪談內容得知,仲介業者並不會拒絕非公司特約地政士參 與簽約,那麼仲介是否認為非公司特約地政士在辦理不動買賣移轉時,比較容易出 問題?

C2:我們公司最近就有發生一個案例,就是買方夥同地政士,詐騙賣方和仲介 公司,這個地政士還是合格的地政士,我有上綱查過,而且這地政士才剛考到 地政士執照沒多久,算是新人,標的是價值 1300 萬的土地,經手這案子的營業 員剛好是個新手,簽約當時我剛好也不在現場,在第一次簽約的時候,買方拿 一張 2400 萬的假本票,還有 10 萬現金,當作簽約金,我們同事當時就把賣方 的印鑑證明、印鑑章、權狀交付給那位素昧平生的地政士,還好我在第一時間 時有發現情況不對,馬上介入調查,果然那位新手地政士已經在地政登記移轉 這塊地了,我馬上通知地政機關請他們協助請他們先不要核發權狀,然後我們 馬上聯絡警方並申請假扣押,還好有即時阻擋這場詐騙。

你們公司不是有特約地政士嗎?為何會發生那樣的事件?

C2:並不是每一件都會給特約地政士做,有時候買方堅持的話,我們還是會用 買方的地政士,自從那次的事件之後,現在每一次簽約時,我必須一定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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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不然就是要有店長在場,這種詐騙的行為,像我們這種比較資深的,在第 一時間就可發現。

為什麼你們的營業員沒有在第一時間發現有問題呢?

C2:因為營業員的流動率高,很多經驗都不足,所以我們現在也會針對交易安 全,對營業員一再的加強訓練。

那如果當時你們的特約地政士也在場的話,是不是會比較好呢?

C2:當然啦!多一個專業的地政士把關是會比較安全,但是最主要還是要看消費 者願不願意買單。

仲介業者 C2 表示「並不是每一件都會給特約地政士做,有時候買方堅持的 話,我們還是會用買方的地政士」,「因為營業員的流動率高,很多經驗都不足」,非 公司特約地政士在辦理不動買賣移轉時,比較容易出問題,「多一個專業的地政士把 關是會比較安全,但是最主要還是要看消費者願不願意買單」。

雖然有些房仲在受訪時表示,簽定買賣契約時,他們不反對消費者找外面的地 政士或買賣雙方各自委任地政士,但是本研究透過對消費者的訪談內容得知,除非 消費者够堅持自己的立場,否則到最後還是會被房仲說服用特約地政士。研究者認 為雙地政士以單一代理方式受買賣雙方各自委任,與特約地政士以雙方代理方式受

雖然有些房仲在受訪時表示,簽定買賣契約時,他們不反對消費者找外面的地 政士或買賣雙方各自委任地政士,但是本研究透過對消費者的訪談內容得知,除非 消費者够堅持自己的立場,否則到最後還是會被房仲說服用特約地政士。研究者認 為雙地政士以單一代理方式受買賣雙方各自委任,與特約地政士以雙方代理方式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