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現行單一地政士問題訪談分析
第一節 仲介及地政士雙方代理對交易安全的影響
民法第 106 條規定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4-1,但是對於專履行債務者,設 有例外允許之規定,在實務上,因不動產買賣過程中從委託、議價、簽約等,攸關 雙方權利義務重大,依法應不許雙方代理,因仲介或代銷人員,為不動產買賣之媒 合,其議價過程中不免涉及雙方代理,但在簽約時,房仲又以公司之特約地政士為 買賣雙方簽約,特約地政士在買賣雙方不動產相關專業或資訊不足情況下,仲介及 地政士雙方代理是否隱含了產權完整性及安全性問題?
一. 房仲主要工作是什麼?雙方代理身份如何公正揭露不動產相關資訊?
4-1 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 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此為自 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惟「專履行債務者」,但書設有例外允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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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表示仲介的工作是「現場查勘製作不動產說明書,貼廣告尋找買家,然後雙 方居間協調價格」。關於公正揭露不動產相關資訊仲介業者 C2 認為「凶宅、漏 水這些問題真的不好調查,但我們是盡所能的去揭露及告知,不要讓消費者有 資訊上的落差,同時也要讓賣方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上簽名」。
C1:經紀人主要的工作從接到一個委售案件時的產權調查,現場查勘製作不動 產說明書,貼廣告尋找買家,然後雙方居間協調價格,最後收取訂金,與雙方 約定簽約時間。
C2:我們是依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一定要用不動產說明書來解說,最近內政部 在 104 年 10 月及 105 年 1 月共修正了二次,新版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內容十 分的詳細,包括鄰近嫌惡設施、凶宅等,但是房仲並不是萬能,有些東西並沒 辦法調查,像是凶宅、漏水這些問題真的不好調查,但我們是盡所能的去揭露 及告知,不要讓消費者有資訊上的落差,同時也要讓賣方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 上簽名。
由上述訪談中得知,雙方代理在實際執行仲介業務時,是在所難免的,而對於 仲介業者來說,不動產說明書似乎就可以,幫助仲介業者公正揭露不動產相關資 訊。
二. 仲介對不動產說明的看法?
C1 表示「仲介寫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必須負責現場查勘,並讓賣方自行簽名以 示負責,將來有訴訟糾紛時,仲介因為有收仲介費所以也會被告,但是因為房 仲有做好現況說明書上的告知,這部分反而可以免去一些責任。」C2 同時表示
「房仲要寫不動產現況說明書,這是我們一定要做的,賣方同意我們調查的情 形,並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上簽名,所以我們有幾個案件進入調解程序時,這 些文件對仲介是很有助益的,也可以說是房仲業者的一張「保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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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訪談內容可知,仲介對於資訊的揭露部分,必須依現行不動產經紀業管 理條例 23 條4-2及 24 條4-3規定, 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 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像是凶宅、漏水這些問題不好調查,
仲介會請賣方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名,表示對於資訊的揭露部分認同,有些仲介認 為這些文件對仲介而言是很有助益的,更可稱作是房仲業者的「保命符」! 但是,
本研究認為不動產說明書真正的功能,應該是為了消弭消費者對於不動產買賣資訊 不對稱的問題,而非以房仲業者自保為主。
三. 一般人對於不動產說明書的認知有多少呢?
消費者對於不動產說明書的內容像是土地有無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建物權利 種類、有無分管協議等消費者都瞭解嗎?
B1 表示「有些不太懂耶! 像是限制登記、有無分管協議就不知道是什麼了,我 也不好意思問啦!」B2 表示「應該是大部分都知道,不過我想,應該也是一知 半解!」B3 表示「知道啊! 但是限制登記、有無分管協議,就不知道了。」
B4 表示「這些聽起來太專業了,我不太懂耶~」B5 表示「本人是能理解,但我 知道我周遭的朋友都是看不太清楚,還是需要專人解釋。」
對於大部分的消費者來說,不動產說明書上的專有名詞他們是不太能够理解 的,並且需要專人的特別解說,仲介人員讓賣方填寫不動產說明書時,有特別解說 不動產說明書內容嗎?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是消費者自己勾選的嗎?
4-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3 條,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 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4-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 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 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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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表示「我們有大概說一下,我們都是讓客戶自己勾選。」C2 表示「我們都 會逐一說明,讓客戶自己勾選。」B1 表示「仲介是沒有特別解說,是仲介勾選 的,最後有叫我簽名。」B2 表示「仲介是沒有特別解說,勾什麼我也忘記了,
好像只有叫我簽名。」B3 表示「仲介是沒有特別解說,是我自己勾選的。」B4 表示「這些看起來太專業了,我看不太懂,仲介是沒有特別解說,是仲介勾選 的,最後有叫我簽名。」B5 表示「本人是能理解,但我知道我周遭的朋友都是 看不太清楚,還是需要專人解釋,是我自己勾選的。」
由訪談中得知,大部分的消費者對於不動產說明書的認知是"太專業了",劉 得寬(1981)指出資力與智力無法相抗衡,消費者對契約內容,一方面沒有耐心去 仔細審閱,另方面也欠缺專業能力去做正確的判斷。再套句最近證券公司的 Slogan
「我連洗衣機說明書都看嘸啊~還看什麼公開說明書!」大部份的消費者表示不動產 說明書還是需要有專業人士特別為其解說,雖然,受訪的二位房仲均表示,有為客 戶解說不動產說明書,但從上述五位受訪消費者就有四位表示房仲並未其解說內 容,並且有二位受訪消費者表示,是房仲幫他們勾選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有二位消 費者表示是自己勾選;有三位表示他們只有簽名。
不動產買賣交易時,仲介人員是負責第一線的產權調查、現場查勘製作不動產 說明書、貼廣告尋找買家、雙方居間協調價格、收取訂金、約定簽約時間,而地政 士是負責第二線的簽定買賣約、貸款協商、稅務試算與申報,二者的工作都十分重 要。假設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相對利益關係人引導填寫了不動產說明書,
除了無法達到不動產說明書資訊揭露的功能,更隱含了不動產交易的產權完整性及 安全性問題。
四. 地政士雙方代理對於產權完整性及安全性問題
在不動產買賣交易過程中,地政士為雙方代理之角色,對於產權之完整性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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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性問題有影響嗎?
A2:現在都有不動產說明書,所以產權完整性的資訊揭露應該是仲介人員的責 任,地政士不需要做,也不需要承擔這個責任,因為相較於仲介業者,地政士 所受利益是最小,立場可以比較公正客觀,但所必需承擔交易安全責任是更大 的。
A1:一般來說地政士的利益不大,雙方代理是沒有什麼問題,但若是特約地政 士就比較難說,因為他們多了一層包袱在,像建商因為是新成屋問題不大所以 他們比較不會去隱匿重要資訊,但是仲介業就常常會發生,像是中古房屋會漏 水、農地不符合農用情形…還有很多啦! 但是,現在政府規定仲介公司,交易時 要用不動產說明書向消費者說明,所以現在這種問題應該是會比較少了,但產 權問題是要特別小心,因為產權是可以隨時變動的,若是遇到不專業的房仲及 地政士,對於交易不動產沒有做好事前調查,消費者就有可能買到一個不完整 的產權。
A2 表示「現在都有不動產說明書,所以產權完整性的資訊揭露應該是仲介人員 的責任..」A1 表示「現在政府規定仲介公司,交易時要用不動產說明書向消費者說 明,所以現在這種問題應該是會比較少了…」地政士 A1 與 A2 同時認為,對於不動 產交易時,產權完整性的問題,因為現在政府規定仲介公司,交易時必須要用不動 產說明書向消費者說明,所以產權完整性的資訊揭露應是仲介人員的責任。
特約地政士 A2 表示「地政士不需要做,也不需要承擔這個責任…」及 A1 表示
「產權問題是要特別小心,因為產權是可以隨時變動的,若是遇到不專業的房仲及 地政士,對於交易不動產沒有做好事前調查,消費者就有可能買到一個不完整的產 權。」關於產權完整性的議題,雖然受訪特約地政士認為地政士不需要承擔這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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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但卻也有地政士認為,因為產權的變動性,不專業的房仲及地政士,沒有做好 事前調查,消費者就有可能買到一個不完整的產權。
A1 地政士表示「一般來說地政士的利益不大,雙方代理是沒有什麼問題,但若 是特約地政士就比較難說。」A1 地政士表示「因為他們(特約地政士)多了一層包袱 在,像建商因為是新成屋問題不大所以他們比較不會去隱匿重要資訊,但是仲介業 就常常會發生,像是中古房屋會漏水、農地不符合農用情形…還有很多啦! 」
地政士 A2 及 A1 都一致認為不動產交易對地政士來說利益不大,立場可以比較
地政士 A2 及 A1 都一致認為不動產交易對地政士來說利益不大,立場可以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