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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地政士對於仲介業衝擊性

第五章 雙地政士代理機制可行性分析

第三節 雙地政士對於仲介業衝擊性

目前政府單位為提高不動產的交易安全,在防止物的瑕疵及權利瑕疵糾紛上,

規範不動產經紀業者不動產說明書的製作;及預售屋履約保證納入定型化契約範 本,從委託銷售、訂定委售底價、開價、議價、簽定買賣契約,不動產經紀業者包 辦所有的買賣交易及簽立文件,雖然,所有的契約及文件都是符合內政部公佈的定 型化契約標準格式,但是消費者在面對一堆密密麻麻的不動產專有名詞及條款,通 常都是在一知半解的情形下簽立契約。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配合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安全年,於民國 97 年 推動「雙地政士」機制,保障不動產交易雙方與消費者權益,讓買賣雙方均有權 利,單獨或共同委任地政士來保護不動產買賣交易安全與登記及交屋之順利。地政 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動購屋、賣屋的雙方都有地政士簽署的「雙地政士」機制,但 不動產仲介公會以「破壞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由合法房仲公司總其責的規定」

為由,而被迫終止立法程序。不動產政策的制定一直都是多方利益團體角力與妥協 的結果,在這之中弱勢者的聲音很容易被忽略,公民團體沒有參與決策的管道,因 為相關利益團體的遊說而修改一些關鍵法條,最後政策公布後其立法原意及效能已 經大打折扣。

一. 雙地政士制度推行對仲介業衝擊性 仲介業者同意政府推行雙地政士制度嗎?

C1:站在仲介業的經營者立場,當然希望簽約時能够越快越簡單最好,雖然有 些房仲會認為,多一個地政士會影響交易流程,但是目前臺灣社會的消費者,

如遇到一點點問題就要告我們業者,真的很麻煩,若是雙地政士制度可以讓消 費者覺得比較安心的話,以後的糾紛就會比較少,所以如果可以在不影響交易 流暢的情形下,我是覺得這個雙地政士是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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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業者 C1 對於政府推行雙地政士制度表示「雙地政士制度可以讓消費者覺 得比較安心的話,以後的糾紛就會比較少,所以如果可以在不影響交易流暢的情形 下,我是覺得這個雙地政士是很好的」,請問影響交易的流暢性是指什麼?

C1:像是在簽約現場對於交易價格表示意見,這是仲介業最大的禁忌,因為 買賣雙方一定是對於買賣價金達到共識才會見面簽約,在這簽約前,我們的營 業員已經付出了許多努力了,如果簽約時,地政士又提出價格的質疑時,我覺 得這是對我們仲介大大的不尊重。

仲介業 C1 者認為「簽約時,地政士又提出價格的質疑時,我覺得這是對我們 仲介大大的不尊重」,所以仲介業者認為只要在簽約時地政士不提出房屋價格的質 疑,原則上是可以認同雙地政士制度的推行的。但是仲介業者 C2 認為「會有問題 發生,絶對不是因為單單一個地政士的問題,所以,雙地政士應該是沒有那個必要 性。」

C2:這要怎麼說呢~我之前遇到有一個案件,就是買方堅持用他們的地政士,

賣方也是堅持用他們自己的地政士,到最後我們決定用我們的特約地政士簽 約,而買方和賣方的地政士也請他們來現場,但是買方與賣方要各自包個紅包 給他們各自的地政士,本來買方這個阿姨一直很擔心會遇到詐騙,簽約當天地 政士幫忙審視了契約,地政士也覺得契約沒有問題,她才放心的簽約,而且當 場來的地政士都有互相有認識,這時這位阿姨才覺得比較放心,接下來的付款 流程、過戶也都很順利。其實大部分的案件,我認為一個地政士辦就可以了,

因為在合法的經紀業成交的案件,所有可能會發生的糾紛,經紀業在前線已經 處理的差不多了,所以會有問題發生,絶對不是因為單單一個地政士的問題,

所以,雙地政士應該是沒有那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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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是不支持政府推行雙地政士制度是嗎?

C2:嗯,也可以這麼說啦!但是若客戶自己個人需求要多請一位幫忙審視合 約,我們是不會反對,反而會支持。

仲介業者 C2 認為政府沒有必要推行雙地政士制度,但是「客戶自己個人需 求要多請一位幫忙審視合約,我們是不會反對,反而會支持。」為什麼有些仲介 業者會反對政府對於雙地政士制度推行,買賣雙方各自聘請地政士,對於仲介公 司或建商的衝擊到底是什麼?仲介業者:

C1:因為雙方地政士為自己委託人的利益說話,就容易使得簽約時的場面不協 調,而且容易複雜化,使得交易中斷,無法順利完成。

C1 仲介業者認為買賣雙方各自聘請地政士,對於仲介公司或建商的衝擊是「雙 方地政士為自己委託人的利益說話,就容易使得簽約時的場面不協調,而且容易複 雜化,使得交易中斷」,所以 C1 仲介業者認為雙地政士制度會影響交易流暢性,而 另一位房仲業者 C2 認為雙地政士會「造成聯繫上的困擾,就是找不到窗口,會覺 得比較麻煩。」

C2:我覺得雙地政士是可以提升交易安全,但是二個地政士就像是雙頭馬車,

有時候我們聯絡事情的時候,就怕會有踢皮球的情形,對仲介來說會造成聯繫 上的困擾,就是找不到窗口,會覺得比較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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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小結

由上述訪談資料分析得知,仲介業者擔心雙方地政士為自己委託人的利益說 話,就容易使得簽約時的場面不協調,而且容易複雜化,使得交易中斷,仲介業者 認為只要地政士不要在簽約現場對於交易價格表示意見,雙地政士反而可以增加交 易流暢性,同時樂見其成;有些仲介業者認為在合法的經紀業成交的案件,經紀業 在前線已經處理可能會發生的糾紛,有問題發生絶對不是因為單一地政士的問題,

二位地政士可能會在聯繫時找不到對應窗口。

本研究認為地政士本於職責為自己委託人的利益說話是常理,站在消費者角度 看是個很好的現象,至於房仲業者在簽約前已經談好的成交價格,因為賣方在簽立 委託銷售契約書及買方在支付訂金時,所簽定要約委託書或斡旋單等合約,表示已 同意以此價格交易,地政士在簽約現場當然不需要再多做干涉,地政士公會應訂定 雙地政士工作準則,對於仲介業者已和買賣雙方協議好之成交價格,雙地政士本於 職業倫理不得干涉或提出質疑,如此才能降低雙地政士制度推行對仲介業衝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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