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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制設施故障通報與維護權責

台北市交通管制設施主要維護作業係採取被動式「壞了再修」的維護策略,因此,

交通管制設施故障毀損通報作業即為整體維護作業系統的開端,若無設施故障毀損通報 訊息,即無後續一連串維護作業相關活動的產生。本節將探討台北市交通管制設施故障 通報的現行作業方式與維修權責劃分。

3.2.1 故障通報與巡查方式 1.故障通報方式

台北市交通管制設施故障毀損通報來源主要分為電話類通報與公文書類通 報等兩大類,電話類通報主要來源大略區分為長官交辦、交通大隊通報、市民通 報、轄區分局通報、110 報案台通報、警察廣播電台通報、里長(里幹事)通報、

議員通報及其他來源通報等 9 類;公文書類通報主要來源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 工程隊承辦的故障通報案件包括一般公文、市容查報、市長信箱、話務中心 (1999)、首長信箱…等;第二類則為來自規劃科、設施科、工務科、交控中心等 業務科室簽奉核准由工程隊錄案辦理的交通改善建議案件。上述兩類故障通報作 業流程說明如下:

(1)電話類通報作業流程

台北市交工處工程隊目前設有三線維修通報專線及一線免付費維修通報 專線電話,並於平常日上班期間設有專人接聽(夜間及例假日則由輪值職工負 責接聽)。台北市交工處工程隊於交通號誌燈桿及控制器外箱上均張貼有維修 單位與通報專線電話,俾供市民發現交通管制設施故障時能利用上述通報電 話通報台北市交工處工程隊,通報專線接聽人員於接獲交通設施故障通報訊 息時即將故障通報時間、地點、設施種類以及故障情形等資料記載於故障通 報處理日報表內,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後續維修事宜。

(2)公文書類通報作業流程

c第一類公文書類通報案件作業流程

此類通報案件送達台北市交工處時,經由台北市交工處總收發人員收文 並將該公文相關資訊登錄公文管理系統之後,再分文至台北市交工處工程隊 登記桌,工程隊登記桌人員收辦公文後於公文管理系統中完成簽收確認作 業,然後將所收辦公文送交台北市交工處工程隊主管核章確認與分文(原則 上授權分隊長核章),繼而由登記桌人員將公文送交承辦人簽收辦理,承辦 人收辦之後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後續維修事宜。

d第二類公文書類通報案件作業流程

此類通報案件為台北市交工處規劃科、設施科、工務科、交控中心等業 務科室所辦理的交通改善建議案件,經按照公文程序簽奉核准以後,以公文 敬會或副知方式透過登記桌人員傳遞至台北市交工處工程隊登記桌人員處 登錄之後送交承辦人簽收辦理,承辦人收辦之後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後續維修 事宜。

2.巡查方式

台北市交通管制設施維護作業若僅靠外界協助的故障通報並無法完整掌握所 有故障毀損訊息,因此,台北市交工處訂有例行性自行巡查制度,由維修職工利 用執行故障維修作業的行車途中或維修空檔時間一併執行交通管制設施故障巡 查任務,並將巡查與處理情形填寫於工作日報表或巡查紀錄表中,然後交由各分 隊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後續維修事宜。台北市交工處工程隊三個分隊執行巡查任務 的作業方式概述如下:

(1)標誌分隊

維修同仁利用出勤維修途中或維修空檔一併做巡查任務,未有計畫性巡 查方式,主要巡查項目為標誌牌面、反射鏡毀損轉向與違規廣告物拆除等,

巡查時倘發現有上述情形,即當場予以修復或拆除,並將巡查處理情形填寫 於工作日報表。

(2)號誌分隊

將台北市市區道路做區域劃分,每星期安排巡查路段分配給每一維修小 組,由其利用出勤維修途中或維修空檔一併執行巡查任務,並以「季」為巡 查週期。維修小組巡查時倘若發現號誌設施故障,即進行檢修作業並將故障 處理情形紀錄於巡查紀錄表。

(3)標線分隊

維修同仁利用出勤維修途中或維修空檔一併執行巡查任務,未有計畫性 巡查方式,主要巡查項目標線脫落、模糊不清或遭鋪蓋等情形,巡查時倘發 現有上述情形並不進行維修作業,而係將標線毀損情形描述並繪製示意圖於 巡查紀錄表上。

3.2.2 維護權責劃分

台北市交工處工程隊接獲交通管制設施故障毀損通報時,即依設施類別按程序交由 權責分隊進行後續故障通報案件的處理與維修作業。由於造成交通管制設施故障毀損的 原因、地點不同,會有不同的維修責任歸屬,目前台北市交通管制設施維修權責基本上 分為工程隊維修責任、瑕疵擔保維修責任、施工單位維修責任及肇事維修責任等四大 類,分別說明如下:

1.工程隊維修責任

台北市交通管制設施管理維護業務雖屬台北市交工處工程隊權責,但實務上 除了瑕疵擔保維修責任、施工單位維修責任與肇事維修責任等須由相關權責單位 負責之外,其餘交通管制設施的故障毀損才是台北市交工處工程隊的維修責任。

2.瑕疵擔保維修責任

台北市交工處工程隊所接管維護的交通管制設施均有一定的保固期限,保固 期限內保固廠商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倘若發現交通管制設施的損毀非屬外力因素 所造成且屬保固期間之瑕疵擔保責任者,即由保固廠商履行瑕疵擔保責任。

3.施工單位維修責任

施工單位維修責任可區分為台北市交工處處內施工單位(工務科)與台北市 交工處處外施工單位兩大類:

(1)台北市交工處處內施工單位(工務科)

台北市交工處工務科主要辦理台北市交工處交通管制設施新設工程監造 業務,當台北市交工處工程隊接獲交通管制設施故障毀損通報訊息並經查證 之後,若發現該故障毀損設施係為台北市交工處工務科所辦理的新設工程所

設置且尚未完成驗收接管者,即通知台北市交工處工務科,由該管工程的監 造工程司督促承商儘速修復。

(2)台北市交工處處外施工單位

台北市交工處處外施工單位的維護責任主要依據部頒「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四條:「…施工地段之標誌標線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

由施工單位設置,…。」的規定,由施工單位負責工程施工地段交通管制設 施的設置與維護工作。以下針對不同工程施工單位略予介紹:

c重大工程施工單位

重大工程(如捷運施工,道路、橋樑之拆除或改建工程等)施工之前必 須向台北市政府交通局(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提送交通維持計畫,經該局 審核通過之後,由工程主辦單位依據審核通過的交通維持計畫書內容,因應 不同施工階段之需求,配合變更或調整相關交通管制設施的設置位置,並於 工程完成之後辦理施工路段相關交通管制設施的復舊事宜,也就是說重大工 程施工地段範圍內之交通管制設施維護管理係由施工單位負責。

d新工處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理台北市區 8 米以上道路路面計畫性 更新或零星修補時,倘若毀損道路路面上原有之交通管制設施,則由新工處 負責修復。

e區公所

台北市各區公所辦理台北市區 8 米以下道路路面計畫性更新或零星修 補時,倘若毀損道路路面上原有之交通管制設施,則由該區公所負責修復。

f其他管線施工單位

管線施工單位如中華電信公司、台電公司、自來水事業處、衛生下水道 工程處、有線電視…等單位於埋設相關管線施工時,倘若毀損道路路面上原 有之交通管制設施,則由該管工程單位負責修復。

4.肇事維修責任

當交通事故發生而損及交通管制設施時,依民法損害賠償規定,肇事者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由其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