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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交通管制設施維護管理組織與管理系統

2.1.1 台北市交工處之組織與職掌

依據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交路字第 092000508 號函頒「公路附屬設 施設置管理要點」規定:「交通管制設施,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三 條規定,分為標誌、標線、號誌三種」。實務上交通管制設施的設施種類非常的多,除 了上述規則所述之外,尚包括減速墊、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反射鏡、座式導標、回 復式導桿、超軟質彈性桿、緩撞筒……等安全設施。台北市交工處實務運作上大略將交 通管制設施區分為標誌(含安全設施)、標線、號誌等三類。爰此,本研究所稱之交通管 制設施係採用台北市交工處實務上之分類方式。

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四條明訂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掌管台北市市區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維護。同規則第四十九條:「市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之設置,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第五十條:「市區道路之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應由交通局負責設置與維護,新闢及拓寬道路之號誌應由主辦工程 單位將所需經費撥由交通局辦理」。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將前述市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之設置維護職掌委託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辦理,並於該局之組織與職掌中明示台 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掌理交通管制設施及運作之規劃、設計、施工、維修、交通電腦號 誌維護等事項。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之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如圖 2-1 所示。

台北市交工處辦理前述交通管制設施管理維護業務時係依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下列相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1.第四條: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 理之。……施工地段之標誌、標線、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施工單位設 置。……」。

2.第五條: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3.第六條: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道路與 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之標誌、標線、

號誌同時清除。

4.第七條: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標誌、標 線、號誌遭受損毀時,應由主管機關及時修復,並責令行為人償還修復費用。

5.第八條:遮擋標誌、標線、號誌之物體及影響標誌、標線、號誌效能之廣告物等,

均應由主管機關或各該物體之主管機關予以改正或取締。

圖 2-1 台北市交工處組織架構及業務執掌 資料來源: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2.1.2 台北市交通管制設施維護管理系統

台北市轄區內之交通管制設施數量相當龐大,依據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統計資料顯 示,截至 95 年底止,台北市全市交通標誌數量多達 45,436 面(尚未包含安全設施)、交 通標線數量約 455000 平方公尺、交通號誌數量達 2193 組,如此龐大數量設施的維護管 理工作需要投注大量的維護經費與維護管理人力。

台北市交工處於 2001 年委託規劃建置「管制設施維護管理系統」,期將台北市交工 處 工 程 隊 轄 下 三 個 分 隊 的 管 理 維 護 作 業 納 入 一 套 管 理 系 統 裡 , 藉 由 集 中 資 料 庫 (database)之運用,對於交通管制設施故障通報維修作業之控管、故障原因分析、維修 時間統計與物料管理等作業項目能藉由電腦資訊科技之應用,達到資訊共享、格式統一 化,並應用該系統之統計分析功能,適時提供資訊予決策者分析判斷,有效提升處理效 率,減少人為錯誤疏漏,以利後續之資料維護與統計分析等相關加值應用,並提供查核 分析供後續檢討改進,以達成有效管理和效率提升之目的。該系統建置計畫細部計畫報 告書中指出其建構目的在於建立台北市交工處處內各單位日常作業所需之管制設施通 報處理、物料管理分析、道路標線管理、號誌病歷資訊管理、標誌暨安全設施資訊管理、

交控設施管理、以及系統維護等七項子系統,其系統架構如圖 2-2 所示。

圖 2-2 交通管制設施維護管理應用系統架構圖

資料來源: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管制設施維護管理系統建置計畫」細部計 畫報告書,坤眾大地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2 月。

該管理系統中管制設施通報處理子系統之作業流程如圖 2-3 所示,該作業流程雖有 將台北市交工處工程隊以外之科室納入子系統中,但實際上所開發出來的系統僅能供台 北市交工處工程隊使用,而無法將台北市交工處其他業務科室之錄辦案件納入管理,造 成各業務單位自行建置錄辦案件資料之情形依舊,相關資訊無法共享且浪費人力重複建 置相關資料。

通報建議(設施科、規劃科、工務科) 通報建議(工程隊-號誌、標誌、標線) 有「綜效」或「協力效果」(synergistic effect)的特性,而使系統的整體效果大於個 別要素效果的加總,一種能完成某種作業性程序以產生事物的過程(謝長宏,1999)。一 個系統可能由許多更小的組成物件或子系統所構成,而整體所呈現的屬性或行為不僅是 這些組成的屬性與行為的加總,而有可能是某部分行為的放大、抵消或甚至截然不同的 屬性與行為。故在對問題及其所在的系統整體有所了解後,則可依據系統的完整性考 量,就其內部組成之內容加以分析,找出問題的根源所在(黃琬淇、廖述良,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