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人員進出安全檢核指引

第十章 海事操作安全

11.4 人員進出安全檢核指引

1. 單胴船(Single Hull)交通船 (適合操作浪高:1m 以下) 2. 雙胴船(Catamaran) 交通船

(適合操作浪高:1~2m) 3. 小水面雙胴(SWATH)交通船

(適合操作浪高:1.5~2.5m)

項目 檢核細項 檢核結果說明(參考例) 後續必要預防措施(參考例)

1. 船舷靠登機設施(Boat Landing)有高低 差,人員若不慎,將有落海或夾傷之虞 1. 單胴船(Single Hull)交通船

(適合操作浪高:1m 以下)

1. 船艏頂緊登機設施(Boat Landing)會上 下動,人員若不慎,將有落海或夾傷之

1. 確認登機設施尺寸吻合可頂 2. 確認頂船處夠強壯

項目 檢核細項 檢核結果說明(參考例) 後續必要預防措施(參考例)

項目 檢核細項 檢核結果說明(參考例) 後續必要預防措施(參考例)

速等管制,以策飛航安全 4. 個人防護器具管理辦法 5. 直升機落海逃生訓練

直升機登風力機或海上 結構物

1. 人員運送,通過直升機的絞 車吊人進入風力機範圍,人 員將被絞送到風力機結構 上,或從風力機絞送到直升

2. 傷患擔架之起吊與搬運,回 送岸上醫院

1. 直升機人員轉移應提交風險評估確認 為安全才可進行轉移

2. 確認直升機人員健康、機具狀況良好、

糧食飲水、輕便備品、傷患擔架是否備

所有海事與直升機活動均由特定之協調中心運作,旨在 集中管理人員、船舶、直升機、海事、救援、救護、支 援的調配:

1. 所有行動都將透過岸上海事及直升機協調中心進行 協調

2. 直升機提供運送、運維、緊急救援、救護、海事支 援等之服務,保持相關單位聯繫

3. 直升機與風力機距離限制、輔助引導設施與風向風 速等管制,以策飛航安全

4. 個人防護器具管理辦法 5. 直升機落海逃生訓練

二、 實施方式 (Immersion/Floatation Suit)

(8) 在緊急應變計畫中,請詳細說明營救人員落水設備與程序

船員在運輸過程中有責任維護作業人員及乘客安全,並確保遵守船舶安全條 件及運輸限制,運輸過程作業人員及乘客應留於座位,若沒船長之允許,不得進 入外甲板區,當船舶高速行駛或於惡劣天候下,亦是如此。

當船舶駛入風場時,船舶應於通航計畫指定出入口兩海浬內通知海事協調中 心。船長通過指定出入口時應通知海事協調員,並通知風場所有人員。

完成指定海上作業後,船長應確認所有作業人員及乘客位置,並通報海事調 度部門根據通航計畫允許離開風場。離開風場出口時,船長應再次通知海事調度 員,預計到達時間,並通知船上所有人員運輸時限制行動。

5. 船舶載台與海上結構間之初始轉移:

初始期,若還沒建立通道,而先遣人員必須轉移至船舶或海上結構,則可使 用不同載具裝置進行,如當各甲板間存在顯著高度差時,可啟用船上吊車來轉移 人員,將視為當下海上唯一之可行方法,主要有三個可用之載具裝置,分別如下:

(1) 可折疊網(Collapsible net)

(2) 搭乘設備(Rigid basket)

(3) 吊艙(Rigid capsule)

如果使用搭乘設備進出,承攬商必須證明已評估風險且減少至最低之合理可 行範圍(ALARP,As Low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程度,採用固定之進出方式,

並由第三方驗證同意。

使用搭乘設備進出,最大風速將為:

(1) 搭乘設備 - 7米/秒

(2) 活動吊車 - 12.5米/秒 6. 人員轉移至海上結構物:

於接近風場前,人員應準備好工作相關活動,應在服務船與在海上結構的人 員間建立通訊。當船長及結構物上的人員確認介面不會構成風險,才可進行轉移。

(1) 人員轉移前,船長應建議所有人員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來降低危害。

(2) 船舶被安全推向海上結構物前,所有作業人員及乘客應留在座位。

(3) 可安裝船舶運動監測系統,以協助船長判斷安全與否。

若船長授權船上轉移,轉移助理員(Transfer Assistant)應:

(1) 檢查轉移人員是否正確使用PPE。

(2) 檢查轉移人員是否有任何可能在攀爬或高處作業時發生墜落。

(3) 當轉移人員離開船舶時,從轉移區退回,並觀察轉移情況。

(4) 在轉移過程中,通知轉移人員與船長發現之任何潛在危險。

作業人員返回時,轉移助理員應:

(1) 將航梯落下,並告知轉移人員何時可安全穿越。

(2) 協助轉移人員返回服務船,並協助拆除防墜落裝置。

圖 11.1 人員轉移至海上結構物、登機措施安全區(上示圖)之相關圖示

7. 船與船間之轉移:

天氣及海洋狀態應由相關船舶的船長進行評估,以確定是否適用。在背風時,

確保人員可安全轉移,而小船與船員應在旁待命。

8. 海事及直升機之協調:

所有海事與直升機活動均由特定之海事航空協調中心運作,旨在集中管理人 員、船舶、直升機、海事、救援、救護、支援的調配:

(1) 直升機的運作,對象有人員、機具、糧食飲水、輕便備品、傷患擔架等。

(2) 直升機之運送地點,將透過直升機停機坪達到宿舍停機坪或船舶或風力 機。

(3) 人員運送,通過直升機的絞車吊人進入風力機範圍,人員將被絞送到風力 機結構上,或從風力機絞送到直升機。

(4) 傷患擔架之起吊與搬運,回送岸上醫院。

(5) 所有行動都將透過岸上海事及直升機協調中心進行協調。

9. 直升機與風力機之安全距離與風向風速的限制:

直升機提供運送、運維、緊急救援、救護、海事支援等之服務,有與風力機 距離限制、輔助引導設施與風向風速等管制,以策飛航安全。

第十二章 海上吊裝作業

12.1 定義說明

有關工作船附屬吊車(起重機)之合格證及操作人員資格,應依交通部主管之船舶法 相關規定辦理。

至於船上原設置的大小吊車之檢驗,係聘請原船指定之第三方驗證船級協會出面檢 驗,並出具歲檢證明,證明該等吊車安全無虞,方合格使用。

海上吊車之運作,大都從船上甲板面吊起工件,相關工件之重量與體積都相當龐大,

吊裝時,分別將之依序放置在海床、水下基礎、塔架等之上,如此作業將嚴重受到施工 現場之天候海況的影響,即相關工件必須承受風速、海浪、海流等之過程以得準確定位,

高低落差百餘公尺以上,與陸域吊裝作業,確實有很大差異,事前更應小心準備與應付。

12.2 內容敘述

任何情況下,不得在暴風雨附近(閃電或雷擊)進行任何吊掛作業,若作業期間遇 雷擊的天候變化則一律停工。

離岸吊裝作業(包括起重作業),其中可能包含如下:

一、具有舉起重物功能並控制預定落點方位之設備。

二、從碼頭吊運各式工件進入甲板面排設、繫固。

三、吊起打樁機並配合進行離岸打樁作業。

四、(裝載與)安裝海上變電站,包括單樁、或基樁與套管基礎。

五、裝載與安裝風力機基礎,包括單樁、或基樁與套管基礎。

六、裝載與安裝風力機,包括塔架、機艙與葉片。

七、鋪纜作業,吊掛海纜控制入海就位,保持海纜之張力及彎曲半徑。

起重吊掛作業前必須準備詳細的起重吊掛計畫,包括吊樑/橫樑、滑索容許總重,

必備鈎環等,並將周遭結構與環境限制納入考量。重複性起重作業 (如離岸風力機的安 裝作業) 的通用吊車須檢具作業安全管理計畫,必須在起重吊掛作業開始之前獲得離岸 風電開發商核准。

對於不需要擬訂起重吊掛計畫的小型現場起重作業(補給品、輕型工具等),至少必 須由起重作業監管人員(吊掛工程師)、吊車操作手及吊車指揮手(吊掛手)決定並規劃載 重、吊掛點與淨空區,同時必須進行風險評估。

離岸風電之吊裝作業佔工程施作一大比例,故需對施工機具之安全管理特別注意,

其吊掛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如下:

一、吊掛物重量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二、若須以起重機搭乘或吊升勞工作業,其搭乘設備需經過第三方驗證認可。

三、須管制警戒範圍,且吊掛物下方禁止人員進出。

四、須穩妥固定荷物,懸掛於吊具後再起吊。

五、須設置指揮人員,並事前與操作手確認溝通方式(如手勢),引導吊掛作業之運 行。

六、起重機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掛物脫落之裝置。

七、確認起重機過捲預防裝置及過負荷預防裝置功能。

八、作業前須事先檢點起重機及吊掛用具。

九、吊掛過程如吊掛物易晃動須以拉索牽引控制,且不得碰撞其他物體。

十、吊有荷重時操作人員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十一、 須依安全作業標準操作,並遵守操作及吊掛安全相關規定。

十二、 起重機停用時須切斷電源,並將吊桿及索具放置停靠架或將搭乘設備放置 甲板上,不得懸掛於空中。

十三、 起重機從事檢修作業時,須先切斷電源並懸掛維修中告示牌後方可開始作 業。

如果風力對吊掛作業有不利影響,應在整個吊掛作業中,使用位於適當高度的風速 計(例如,起重機吊臂前端)進行監控和獲得最新的天氣預報(風速、方向、雷擊風險 等),所有吊掛作業的風速參考依據是安裝在使用起重機頂部之風速計。

由於離岸風場風速甚高,有關一般吊掛作業之風速限制勢將不足以適用,若在特殊 機具與工法輔助下,足以在某程度之高風速下進行吊掛作業,並獲得第三方驗證海事保 證鑑定(MWS)或同等級驗證單位之認可。

12.3 相關法規與參考資料

HSE(1998),Lifting Operations and Lifting Equipment Regulations (LOLER):

Open learning guidance

12.4 海上吊裝作業檢核指引

項目 檢核細項 檢核結果說明(參考例) 後續必要預防措施(參考例)

1. 工件吊裝翻轉 2. 雙吊車運作

3. 單吊車搭配翻轉機運

1. 風速 2. 雨勢

3. 起霧、能見度 4. 工件

5. 吊車手失控、失誤

1. 吊裝作業應評估風速、雨勢、能見度是 否適合作業,若工件無法定位或造成吊 裝困難應停止作業

2. 檢查吊車機具、吊索或吊勾等設備為安 全可用

3. 避免因吊車手疏失造成人員傷亡,作業 時應確認工作周圍已疏散人員並具備 相關溝通設備

1. 風速、雨勢、能見度不佳者,不准吊裝 2. 確認吊車與重件間之吊索牢固

3. 利用立體佈索及專用機具抗風 4. 吊車與機具之上下方不得有人員逗留 5. 海上求生訓練

6. 船上原設置大小吊車,由原船指定之第三方驗證船 級協會出面檢驗,並出具歲檢或合格證明

7. 標準作業程序及教育訓練(包含定期檢查吊車等機 具有無故障損壞)

8. 人員操作機具管制 9. 個人防護器具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