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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作業檢核指引

第十章 海事操作安全

15.4 水下作業檢核指引

項目 檢核細項 檢核結果說明(參考例) 後續必要預防措施(參考例)

2. 下海運維 3. 支援船舶搭配 4. ROV

2. 確切掌握潛水作業人員之作業時間及距

3. 支援作業應於事前規畫完備

4. 機具必須有原廠出廠證明、或檢修證明 或相關認證,施工人員必須了解機具之 操作說明,以確保機具之使用安全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異常氣壓作業,應減少 工作時間,並予以適當休息

3. 水下潛水作業承商需符合國內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 準,浮上水面過程須有適當減壓

4. 潛水管理體系應將健康、保安、安全、環保和品質 的管理作為整體管理體系的要件

5. 潛水總監有責任和有能力全面管理潛水作業,應熟 悉工作程序、採用的安全防護措施、法规以及國際 海事承攬商協會(IMCA)的指南

6. 應用適用之風險評估等系統制訂對應的補救措施。

7. 搭配救援及急救措施

二、 實施方式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異常氣壓作業,應減少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 予以適當休息。

2. 水下潛水作業承攬商需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各項規定。

3. 潛水作業承攬商之潛水管理體系(DMS, Diving Management System)應將健 康、保安、安全、環保和品質的管理作為公司整體管理作為要件。

4. 潛水總監有責任和有能力全面管理潛水作業,他們應熟悉工作程序、採用的安 全防護措施、法規以及國際海事承攬商協會(IMCA)指南。

5. 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採取必要之災害防止措施。

6. 水下無人載具(ROV)之使用應由專業操作員進行操作。

7. 從事潛水作業時,應置潛水作業主管,辦理下列事項:

(1) 確認潛水作業安全衛生計畫。

(2) 潛水作業安全衛生管理及現場技術指揮。

(3) 確認潛水人員進出工作水域時與潛水作業主管之快速連繫方法 (4) 確認緊急時救起潛水人員之待命船隻、人員及後送程序。

(5) 確認勞工置備之工作手冊中,記載各種訓練、醫療、投保、作業經歷、緊 急連絡人等紀錄。

(6) 於潛水作業前,實施潛水設備檢點,並就潛水人員資格、體能狀況及使用 個人裝備等,實施作業檢點。

(7) 填具潛水日誌,記錄每位潛水人員作業情形、減壓時間及工作紀錄

第十六章 局限空間作業

16.1 定義說明

局限空間係指內部無法以充分且適當之自然通風來維持內部清淨之可呼吸性空氣,非 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且勞工進出受限制之空間。風力機某些區域取決於當下 進行的工作及通風程度而定,可能被歸類為局限空間如:

一、 葉片(當其垂直下放時,將呈現深淵狀。通常長期封閉,禁止人員入內。) 二、 輪轂(要看佈置設計而定,如今甚多規劃與機艙相通)

三、 單樁轉接件(TP, Transition Piece)下段與單樁交接處

風力機構造有其特殊性,尤其各家系統廠商之設計不同並隨離岸風力機大型化後,

國際上,風力機內部構造之佈置已大量變動與改善,風力機輪轂、機艙、塔架段是否屬 局限空間應予以評估,並依職業安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至於風力機單樁轉接件(TP, Transition Piece)下段部分 (below air tight hatch),目前確實仍屬於局限空間。於該基礎 結構內部下方,水質會因鋼構銹蝕而變酸,連帶空間充滿酸氣,通常會在水中安裝犧牲 陽極來抑制銹蝕,犧牲陽極可能會釋放出氣體而累積。

另外,離岸變電站因設計而異,某些特殊空間不與內構房間相通,可能屬局限空間。

16.2 內容敘述

一、 局限空間作業可能引起危害之排除,如:

1. 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2. 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3. 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4. 電能、高氣溫、低溫及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中毒、感電、塌陷、

被夾、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

5. 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6. 進入作業許可程序。

7. 提供之防護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8. 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

二、 局限空間空氣交換有限,人員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 有無可能引起人員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 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場址經理(現場作業主管)、

監視人員、作業人員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

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前項確認結果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

十三、 進入風力機單樁轉接件(TP, Transition Piece)下段工作,應測定可燃性氣 體、氧氣、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氫等氣體濃度,且應派人監視,

2. 一氧化碳(CO):0.0035%(35ppm)以下。

3. 二氧化碳(CO2):0.5%(5000ppm)以下。

4. 硫化氫(H2S):10ppm 以下。

5. 可燃性氣體:爆炸下限值之 30%。

16.3 相關法規與參考資料

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二、勞動部,缺氧症預防規則

三、TOSHMS 中區促進會(2012),局限空間作業災害預防案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