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論與說明
1.3 離岸風電海域工程配合項目
海域工程之配合項目包括具備完整之作業場址、參與作業之人員組織、船舶 與船隊的架構型態,足以執行各特定工項的任務,並安全往返。為確保作業人員 執行海域工程作業期間的載台、機具及海事操作之安全性,需經第三方驗證海事 保證鑑定(MWS)或同等級驗證單位認可,再交由海事協調員控管調度所有船舶與 人員之進出,需具有隨時應對海氣象、颱風、地震等環境變化之能力,包括作業 萬一發生船難、傷亡、救難等所需之聯繫、求援與調度,另如遭逢颱風、地震災 難,現址作業都應暫停或視況返航,等候海事協調員判斷與指令,經確認安全方 允許動工等。各相關項目分別簡述如下:
一、 作業場址
應事先派遣調查船前往勘測預定之作業場址,確認該場址供進行離岸風電工 程的可行、有利及安全性,才進行有關之設計、發包、製造、安裝、試運轉、完 工交驗、運作維護,離岸風場的壽命大都規劃為 20 年,事前須考量作業場址與陸 地、港口的距離,確認相關任務之工作內容,並考量緊急應變的處置,如停工、
撤退、就近前往避難港、或自升船爬高避浪之就地安排等,作適當之規劃。
二、 參與作業之人員組織
參與作業之人員組織因個案、業主、委託之統包商(EPC)等而異,賦予各人員 任務與責任,搭配監督人員,相關人員之定義,請參考如下:
1. 業主或事業主:事業擁有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是本國 公民或組織,亦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係開發案件之總負責人。
2. 事業單位:指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特定性質、專屬功能事業之官方機構。
4. 承攬商:承攬業主或統包商某項承攬業務,就其承攬部分,負職業安全衛生 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5. 統包商:或稱總承攬商,自身具有專業之規劃、設計與施工能力,不須透過 聯合承攬之方式即可進行作業之廠商。
6. 設計人員:係負責有關系統、產品或工程之規劃、佈置、繪製、計算、分析、
8. 供應鏈:產品生產與流通過程中所涉及的原材料供應商、生產商、分銷商、
典型參與離岸風電海域作業之承攬關係圖、例示如下:
圖 1.6 直接分包多家承攬商之作法(Multi-Contract)(參考)
圖 1.7 多家專業統包之作法(Sub-EPCI) (參考)
三、 船舶與船隊
(3) 勘查船(Investigation Vessel)
(4) 拋石船(Dumping Vessel)
(5) 挖泥船(Dredger)
(6) 充氣橡皮艇(RIB, Rigid-Inflatable Boat)
(7) 交通船(CTV, Crew Transfer Vessel)
(8) 服務船 SOV, Service Operation Vessel)
(9) 海上旅館船(Hotel Vessel)
(10) 駁船(Barge)
(11) 貨船(Cargo Ship)
(12) 運輸船(Transportation Vessel)
(13) 補給船(Supply Vessel)
(14) 操錨船(Anchor Handling Vessel)
(15) 戒護船(Guard Vessel)
(16) 女兒船(Daughter Craft)
(17) 工程船(Construction Ship)
(18) 潛水支援船(Diving Support Vessel)
(19) 鋪纜船(CLV, Cable Laying Vessel)
(20) 起重船(Crane Vessel)
(21) 風力機安裝船(WTIV or TIV, Wind Turbine Installation Vessel)
(22) 水下無人載具(ROV, Remotely Operated underwater Vehicle)
4. 各式船隊組織
Array Cable 鋪纜船、Export Cable 鋪纜船、專業機具、水下無人載具(ROV)
5. 船舶資格與出海操作之基本要求:
1. 風速與風向。
2. 海浪的高度、方向與週期。
3. 海流及潮汐之影響。
4. 能見度(雨勢、霧況、沙塵、濃煙、天黑時間)。
針對以上海氣象條件進行監控,確保符合安全出海作業條件,尤其是夏天之 西南氣流,秋冬春季之強勁東北季風,都足以造成突發性海況惡劣,應隨時提防。
五、 颱風
當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則停止全部海上作業,出航者獲知消息後,
得直接返航避風,申辦當地港務單位允許緊急進港或抵避難港,並保留專區船席 或船位供為避難及等候之用,直到氣象局宣布解除海上颱風警報後,再根據工作 場址與出航路徑的針對性氣象預測,由海事協調員、場址經理及船長等協商,判 斷可否放行船舶前往工作場址,再行復工。
六、 地震
當發生地震時,則當場停止全部施工作業,等待主震過後,視情況復工。
若為自升船者,則請檢查諸支撐腳貫穿海床之下沉量,是否受到地震影響而 產生土壤液化現象,若該等海床土壤變化未危及站立之安全,或若再作補充預載 (Preload)之確認,或若無海嘯來襲的顧慮,則可再根據工作場址的海氣象預測狀況,
由海事協調員、場址經理及船長等共同協商,判斷可否放行船舶繼續留在工作場 址施工。
七、 雷擊
若作業期間遇雷擊的天候變化或聽到遠方雷聲,則一律停工,另絕對禁止在 暴風雨、閃電或雷擊下進行任何吊掛作業。應先由海事協調員、場址經理針對氣 象預報規劃當天分段作業,選取時段閃避天候變化,如雷擊情形等,在證實安全 無虞方允許加速工程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