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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面作業檢核指引

第十章 海事操作安全

14.4 海面作業檢核指引

一、 檢核表

表 14.1 海面作業檢核表

項目 檢核細項 檢核結果說明(參考例) 後續必要預防措施(參考例)

1. 海纜浮球 2. 操錨浮球作業

1. 環境條件 2. 載台性能

1. 應注意現場風浪、海流之變化及日光反

2. 作業前是否進行風險評估確認其安全

3. 載台性能應具有相關安全核可證明

1. 設置充足之人員與周遭防護配備 2. 就近設置營救小船監控

人員轉移

1. 海浪影響 2. 載台性能

3. 不同載台介面運動

1. 應注意現場風浪、海流之變化 2. 載台性能應具有相關安全核可證明 3. 人員轉移前是否進行風險評估確認其

安全性

1. 設置充足之人員與周遭防護配備 2. 就近設置營救小船監控

3. 抑制載台本身運動,如採用自升船

二、 實施方式

1. 事前風險評估

2. 設置充足之人員與周遭防護配備 3. 就近設置營救小船監控

4. 注意現場風浪、海流之變化

第十五章 水下作業

15.1 定義說明

潛水人員於作業時,確認作業內容、作業環境資料收集與研判、訂定作業計畫、選 擇最適潛水技術、組織潛水隊成員、任務分配、準備必要作業設備和機具與船舶、執行 潛水任務、遵守相關法令標準。水下無人載具(ROV)操作可代替人員進行水下調查。

15.2 內容敘述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水下作業,應視作業危害性,使勞工配置必要之呼吸用具、潛水、

緊急救生及連絡通訊等設備。若雇主使勞工使用潛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等,於 水深「超過十公尺」之水中實施之作業,屬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潛水作業」,

應依前揭標準規定辦理。實施潛水作業勞工應具備以下任一資格::

(1) 持有依法設立之訓練項目載有職業潛水職類之職業訓練機構,依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課程、時數、設備及師資所辦理之職業訓練結訓證書者。

(2) 領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各級潛水人員技術士證照者。

(3) 領有國外相當職業潛水之執照,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時,應置潛水作業主管,對擔任潛水作業主管之勞工應經 潛水作業主管教育訓練合格。

對於潛水隊中未執行潛水作業之人員,須至少一名(除了潛水總監)受過海上生存 與急救相關訓練。水下作業應儘量減少潛水作業,在設計、規劃上,若能夠使用水下無 人載具(ROV),則建議儘量使用。而相關作業廠商應儘量減少潛水作業以減少其環境引 致之危害發生。另外,浮上水面過程須有適當減壓。

操作水下無人載具(ROV)之技術、操作、安全管理、危機處理與排除、聲納探測、

水下定位系統的實際佈放與演練皆需專業操作員執行。

15.3 相關法規與參考資料

一、勞動部,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二、IMCA(2007),Inter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Offshore Diving.

三、IMCA(2002),The Diving Supervisor’s Manu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