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海事操作安全
19.3 實施方式
離岸風場工作者作業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方式
1. 為使緊急應變管理得以實質保全海域作業人員安全,相關開發商或承攬商須 指派安全衛生專業人員或成立作業安全規劃小組(權責人員)依作業流程安全 評估所辨識之緊急或災害狀況,規劃各式應備之應變計畫,藉以降低危害可 能造成之衝擊。
2. 安全衛生專業權責人員可與作業部門主管及操作人員針對緊急狀況進行討論 及現場查勘,確認其情境與最嚴重的後果(包含人員傷亡及設備損失程度等),
必要時,可應用事件樹分析等方法進行確認。並對所辨識出之緊急狀況予以 分類,例如特定船舶、火災、爆炸、落水等,制定各類型緊急狀況之應變指 引,並確認所需應變器材之類型及數量,作為研訂各緊急應變計畫之參考。
例如:
(1) 火災處理指引:考量火災發生之可能位置及情境,如密閉空間可燃液體洩 漏著火、發電機產生電弧引發火災、配電箱或變壓器故障起火等各種不同 情況,訂定應變處理重點及流程。
(2) 個人防護指引:緊急狀況發生時,為了搶救的時效,往往忽略了安全防護 而造成搶救人員的傷亡,故在制訂各類型緊急應變指引時應將個人安全防 護納入考量。
(3) 急救指引:包括一般急救與特殊急救。若為化學性危害,一般急救又需按 照不同的暴露途徑分為吸入性、皮膚接觸性、眼睛接觸性或食入性等急救 步驟。另外要考量所接觸的物質是否有特殊的毒性,以便採取不同的解毒 劑進行特殊急救。
3. 緊急應變計畫內容須包含各部門或人員之角色與權責、應變組織之架構與職 權、通報、現場處理及搶救、醫療救援、人員疏散、災害地點再進入、緊急 救援與海上求生演練等措施,並考量與當地海巡機關以及當地醫療體系等之 綜合整合。而執行緊急救援之人員需配備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方能安全且有 效率之完成作業。
4. 須於適當地點設置緊急應變指揮中心,並置備應變所需之器材及資訊,作為 指揮官與應變小組提供整體指揮之處所。在設置上須考量下列事項:
版本資訊,並置備可有效與應變小組及外界緊急或醫療支援服務機構等聯
(1) 當災害來臨時,啟動緊應變計畫(Emergency Response Plan, ERP),並立即 評估該災害之危害程度以便進行適當急救資源調度。
含危害之特性及其相關風險之說明,並須對此等處理人員提供必要之訓練。
12. 緊急應變計畫須明確說明急救及搜救之處理方式,包含一般急救及特殊急救 措施等。
13. 事業單位可依人員可能傷亡狀況及鄰近之外部緊急醫療資源,規劃應具備的 緊急醫療與個人急救設施。並評估附近醫療支援之能量,包括救護車、診所、
醫院、24 小時待命的急診室、特殊的醫療急救(如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解 毒藥劑等),並完成外部醫療院所清單,包含各醫療單位之名稱、聯絡電話、
地址、所能提供的醫療服務、以及往返所需時間等。
14. 緊急應變計畫須明確說明災後復原程序或指南,包含災區之清理及再進入等。
在規劃時,須考量可能引起的二次危害,例如火災、爆炸等,且須針對可能 發生之二次危害,提供人員適當安全防護裝備及現場安全管制措施,包含現 場危害性氣體濃度之測定等。
15. 緊急應變計畫須明確說明應變處理過程中污染物及災後廢棄物之處理原則或 方式,包含委外處理之委託廠商、委託期間、處理方式等。
16. 須建立緊急應變演練清單及定期完成演練,演練可依實際需求及可用資源,
分別辦理公司或各海事作業部門的應變演練:
(1) 演練可採用沙盤推演或實地演習方式。
(2) 須提供事業單位全體員工相關緊急狀況之資訊及訓練。
(3) 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在演練前,確保其具備相關技能,必要時,施予必要之 教育訓練。
(4) 必要時得邀請利害相關者參與。
17. 緊急應變計畫或演練計畫須定期依實施結果檢討修正,或於下列情況予以適 時檢討修正:
(1) 依演練結果。
(2) 風場災害實際狀況發生後之事後檢討修正。
(3) 相關安全或是技術法規修正時。
(4) 重大組織輪調導致影響應變之組織或能力時。
(5) 依照實際海事作業開發商或是承攬商實際人力與船舶器械之配置。
18. 緊急應變計畫各項工作之執行應留存紀錄,且至少須保存 3 年。
第二十章 人員防護裝備
20.1 定義說明
保護人員安全與衞生,防止意外事故,並預防職業災害之發生,以及防止工作中受 不良環境及有關因素之影響,進而使用之保護器具。廣義的含人員防護裝備(PPE)與安 全防護設施(如安全護圍、栅欄)。人員防護裝備是作業人員身陷危害場所的最後一道 安全防護,用以輔助而並非替代安全措施。
20.2 內容敘述
人員防護裝備(PPE)包括眼部和臉部防護具、救生衣、浸水救生衣、個人定位信標、
個人防墜設備、安全帽、安全鞋、安全手套、反光背心、個人保暖配備、耳塞、呼吸設 備等防護裝備。
選用適當的人員防護裝備(PPE),需要評斷施工地點的危害與需求,對工作內容進 行風險評估後,再決定使用何種個人防護設備,所選用的防護裝備必須符合國際認可標 準或當地法規之要求以保證裝備提供足夠的保護。防護裝備應持續追踪,若有損壞,應 予以紀錄並進行更換或維護清潔等。
一、選擇適合佩戴者之設備,考量尺寸、與重量是否合身,亦需考慮佩戴者健康 狀況,如設備過重,或佩戴者有健康上問題,則配戴標準 PPE 可能不合適。
二、指導和訓練作業人員如何使用 PPE。
三、說明為何需配戴 PPE,該何時使用,及其局限性。
四、不該因工作時間短而不配戴 PPE
20.3 相關法規與參考資料
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二、HSE(1992),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at Work Regulations .
三、G+(2018),The safe management of small service vessels used in the offshore wind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