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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契約之履行

第三章 歐盟代理商指令

第三節 代理商契約之履行

171 陳自強(2011),《整合中之契約法》,頁 176-178,台北:自版。

172 參考下述之 Pace Airline Services v. Aerotrans Luftfahrtagentur GmbH 案,以及 Ingmar GB Ltd v Eaton Leonard Technologies Inc 案。SAINTIER, supra note 5, at 101-103.

173 陳自強,前揭註 1,頁 20-21。

第一項 相互與強行性之誠信履約義務

代理商指令於第二章第三條到第五條之部分,針對雙方當事人具強行性之誠 信履約義務作出規範。代理商指令第五條復規定誠信履約之義務是對於契約雙方 當事人之強行性要求,不得規避。

代理商之誠信履約義務,為維護委託人之利益以及依誠信原則履行契約義務。

具體上之義務包涵代理商應盡適當之努力為交易之媒介,依其情形,並成立所受 託之交易;遵從委託人適當之指示與告知所有其能取得之相關資訊予委託人(代 理商指令第三條)。

相對的,委託人也必須在與代理商之關係上,以誠實及信用原則履行契約義 務(代理商指令第四條第一項)。除此一般性概括規定外,同條第二項更有例示 性質之規定:「委託人尤其應(a)提供代理商以關於商品必要之文件;(b)提 供代理商契約履行必要之資訊,且若委託人可預見交易量將遠較代理商通常所可 得而期待者為低時,應於合理期間內告知此情事。」此外,第三項則規定:「委 託人應於合理期限內告知代理商接受、拒絕及不履行其所媒介之交易之情事。」

第二項 代理商之報酬

代理商指令在第三章的部分僅規範了一種方式的報酬,即佣金,任何一部分 之報酬係隨諸交易之數量或價值而定者(Any part of the remuneration, which varies with the number or value of business transactions)174,均為本指令所謂之佣金

(Commission),且不論代理商是全額或部分受佣金給付,皆適用有關佣金之規

174 代理商指令第六條第二項。

175。依此,當事人擁有選擇最適合其契約之報酬方式的自由,例如除佣金外,給 予固定數額之給付、聘用費(Retainer)等等。當事人亦擁有決定報酬水平的自由,

而在雙方當事人間並未對報酬有任何約定時,且在不損害成員國關於報酬水平標 準強行性規定的適用下,代理商仍有權獲得在其進行代理活動之地區,關於代理 商契約標的物依商業慣例所計算之報酬。此種規定有助於當當事人為不同國家之 人民而適用法律有爭議時。若無此種商業慣例,法院會考慮到所有交易狀況,並 決定一公平合理之報酬176。代理商指令對於佣金請求權發生之時點以及佣金之計算 方法都有詳細規定,但各成員國法關於報酬水平的強行性規定仍有效力,從保護 代理商的觀點來看,是值得肯定之立法。

第一款 代理商之佣金請求權

代理商之佣金請求權在委託人與代理商所媒介之交易相對人締結商業交易時 產生。代理商指令並將交易區分為於代理商契約存續中所締結者(代理商指令第 七條),以及於代理商契約消滅後所締結者(代理商指令第八條)。

在代理商契約存續期間內所締結之交易之佣金,代理商指令又將其區別為兩 種類型,分別為直接交易與間接交易,成員國在此部分擁有立法選擇的自由。關 於直接交易佣金,代理商有權獲得兩種情況下之佣金:一、一般情形之交易,即 該交易是因代理商之努力而媒介成功者(代理商指令第七條第一項 a);二、締結 其他同種類之交易,即委託人與代理商以前為進行同種類交易所爭取之顧客所締 結之同種類之交易(代理商指令第七條第一項 b)。舉例來說,如因代理商乙之媒 介,第三人丙向委託人甲購買汽車一輛,嗣後丙又向甲購買第二輛車。此種類型 之交易例如上例第二輛車之交易,因並非直接因代理商之行為而成,故代理商之

175 代理商指令第六條第三項。

176 代理商指令第六條第一項。

行為與第二輛車之交易成立間之因果關係難以判定177,代理商指令於此即規定在此 便他沒有親自參與該交易。在Georgios Kontogeorgas v Kartonpak AE179案,歐洲法 院即認為,當代理商被指派於一特定區域時,其有權獲得在該區域範圍內與顧客 締結之交易之佣金,即便其完全無介入該交易之締結。此外,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中的區域範圍內之客戶(Customer belonging to that area),若客戶為公司法人,

則區域範圍應解釋為該公司經營其商業活動之地。若商業活動分散於多個地方經

178 Article 7 (2) : A commercial agent shall also be entitled to commission on transactions concluded during the period covered by the agency contract:

- either where he is entrusted with a specific geographical area or group of customers, - or where he has an exclusive right to a specific geographical area or group of customers, and where the transaction has been entered into with a customer belonging to that area or group.

Member State shall include in their legislation one of the possibilities referred to in the above two indents.

179 Georgios Kontogeorgas v Kartonpak AE (Case No. C-104/95) [1996] ECR I-6643. [1997] 1 CMLR 1093.

180 Alastair Gorrie, Jonas Pålshammar, Distribution and Commercial Agency and EC Law, in: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JEUNES AVOCATS (AIJA), GEERT BOGAERT,

ULRICH LOHMANN, COMMERCIAL AGENCY AND DISTRIBUTION AGREEMENTS-LAW AND PRACTICE I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3rd edition, at 27.

契約消滅後的合理期間內所締結(代理商指令第八條 a);或第三人成立契約的要 約必須是在代理商契約消滅前到達委託人或該代理商處,而該交易符合第七條之 規定之情形,才能請求佣金(代理商指令第八條 b)。

最後,為了確保委託人不會對同一商事交易付兩次佣金,代理商指令於第九 條規定,若代理商契約消滅後,委託人與他人成立新的代理商契約關係,而交易 係在新的代理商契約存續期間成立,則新代理商無權取得根據第八條的規定應支 付給前任代理商之佣金,除非基於某些特殊情況,該佣金在先後兩位代理商間分 配是符合公平的,繼任之代理商得請求部分之佣金。

第二款 佣金請求權之發生

代理商指令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在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時,佣金請求權立即 發生:一、當委託人已履行交易;二、根據與第三人之契約,委託人應已履行交 易;三、當第三人已履行交易。這些規定意謂著委託人不得過度拖延佣金的給付 時點。

此外,該條復規定佣金最遲清償日為若委託人已完成交易中應由其履行的部 分,則第三人已完成或應完成交易中應由其履行的部分時(代理商指令第十條第 二項)。最後,支付佣金不得遲於佣金到期之季度後的第一個月的最後一日(代 理商指令第十條第三項)。當事人也不得協議減損上述第二項與第三項之規定,

以致損害代理商的利益(代理商指令第十條第四項)。

依代理商指令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代理商擁有獲悉佣金計算資 訊的權利,亦即除了負支付佣金的義務外,委託人也必須揭露所有與佣金計算有 關的相關資訊。委託人必須提供代理商佣金結算的報告書,且不得遲於佣金到期 之季度後的第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委託人也必須允許代理商,依其要求,查閱帳

簿以查核佣金計算的正確性與完整性。當事人不得協議減損上述規定,以致損害 代理商的利益。代理商指令亦留給成員國決定代理商是否應有權利去查閱委託人 帳簿的自由。

第三款 佣金請求權之喪失

代理商喪失佣金請求權的情況在代理商指令中被嚴格規範。依代理商指令第 十一條第一項,代理商只有在委託人與第三人間的契約不被履行且該不履行不得 歸責於委託人時,才會喪失佣金請求權。由上可知,佣金請求權只會因第三人不 履行契約、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委託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不履行契約時才會 喪失。當委託人須對其與第三人的契約違約負責時,代理商仍有權取得佣金。這 個規定與代理商指令第十條第二項相呼應,更強化了對代理商的保護,蓋因其定 義出明確的代理商佣金請求權會喪失的情況。此外,依同條第三項該規定不得被 協議減損以致對代理商有損害。依同條第二項,喪失佣金請求權後,已受領之佣 金必須返還給委託人。關於更細節的返還作法,將依一般內國之契約法原則,例 如在英國的情況可適用契約法上關於回復原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