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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關係消滅及當事人法律關係

第二章 代理商條例施行前英國代理商法律關係之概況

第五節 代理關係消滅及當事人法律關係

第一項 契約之消滅

在普通法下,代理關係通常是由契約所建立,因此,委託人與代理人間代理 關係之消滅主要透過兩種方式發生,一為透過當事人之行為終止契約,二為透過 法律規定124。關於透過當事人行為之終止,代理契約與其他契約類型相同,原則上,

得由當事人自由終止;然而,若契約終止係因可歸責於一方違反契約義務時,可 能會同時產生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下,將區別固定期限契約與不定期限契約 分別討論。

第一款 固定期限契約

121 Fred Drughorn Ltd v Rederiaktiebolaget Transatlantic [1919] AC 203.

122 Collins v Associated Greyhound Racecourses Ltd [1930] 1 Ch 1 (CA).

123 RICHARD STONE, supra note 18, at 222.

124 Id, at 226.

若代理契約係一固定期限契約時,依法律規定,當期限屆滿時代理關係會消 滅;若代理契約是以代理人履行特定任務為由締結,則當任務被履行時代理關係 會消滅。在這些情況下,不需另行為終止之通知,亦沒有權利義務之產生。

然而,固定期限代理契約仍得於期限屆滿前,因當事人之重大違約而立即終 止。一般而言,當提前終止契約得證明是可歸責於代理人違反契約義務時,則代 理人無權向委託人主張損害賠償;相反地,若提前終止並不得被證明是因代理人 之違約行為時,則代理人是否有權對於本可獲得之報酬損失向委託人主張損害賠 償,仍將依照契約條款之解釋125

第二款 不定期限契約

當代理契約是一不定期限契約,則當雙方當事人皆願意透過合意終止代理契 約時,代理關係即消滅。在此種情況,皆不會產生任何相互責任。但若只有一方 當事人想要結束代理關係,該方當事人為避免責任之產生,必須先通知他方其欲 退出代理關係之意思。

原則上,契約終止之通知將依雙方間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通知期間;若契約並 無約定須通知,法院得審視有無施以合理通知(Reasonable notice)的必要,而何 謂合理則將依據具體個案情況判斷。在 Martin-Baker Aircraft Co Ltd v Canadian Flight Equipment Ltd126案中,法院表示判斷合理通知之方法為,應依據通知被給予 當時存在之事實為主要判斷基礎,而非以契約締結時的情況,雖其仍具有一定之 相關性。而當一方未遵守通知期間的規定時,該終止仍具有效力,僅他方有權對

125 SÉVERINE SAINTIER, supra note 5, at 73. 參下述 Rhodes v Forwood 案與 Turner v Goldsmith 案。

126 Martin-Baker Aircraft Co Ltd v Canadian Flight Equipment Ltd [1955] 2 QB 556.

該違法終止主張損害賠償,而不得透過禁制令限制該違約127。關此可參考Denmark Production Ltd v Boscobel Production Ltd128案,在本案中,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間 締結一共同經營契約,契約約定原告公司提供流行樂團的管理服務,且約定被告 公司將給付原告公司該樂團收入百分之十的報酬。之後,被告公司終止契約拒絕 履行(Repudiated the contract), 但原告拒絕接受被告所為之終止,因此向法院 起訴。法院表示,被告之行為構成違約拒絕履行,然必須面對的問題是,若他方 不接受該拒絕履行之法律效果為何。最後判決之多數見解認為,應參考僱傭契約 中的非法解僱(Wrongful dismissal)的效果,該違約之拒絕履行,即便不被接受,

仍具有終止契約之效力,但會因此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129。在普通法下,當代理人 未能完全履行其契約義務,而有重大違約情事時,委託人有權於任何時間終止

(Revoke)不定期限代理契約且無須通知;同樣的,當委託人之行為與契約之內 容不一致時,代理人亦得隨時終止代理關係。當契約終止得證明非可歸責於代理 人違反契約義務時,代理人是否有權對於本可獲得之報酬損失向委託人請求損害 賠償,將受限於契約條款之解釋。

第三款 自由終止(Free revocation

130

)之例外

普通法對於自由終止作出的例外規定131,有以下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當 該代理契約係一附利益代理時。所謂附利益代理,係指該代理關係之成立是為了 保護代理人某種先前即存在的利益。法官 Williams J 曾在Clerk v Lawrie132案中作 出解釋,其認為應指該代理授權是鑑於保護被授權人之利益而為者(“given for the purpose of securing some benefit to the donee of the authority.”),也就是當代理

127 SÉVERINE SAINTIER, supra note 5, at 73-74.

128 Denmark Production Ltd v Boscobel Production Ltd [1969] 1 QB 699.

129 Notes of Cases, Sweet v. Parsley and Public Welfare Offences, THE MODERN LAW REVIEW, Volume 32, Issue 3, 310, 314-315 (1969).

130 相對於 Revoke,當係代理人提出終止代理契約時,通常會以 Renounce(拒絕、放棄之意)表示。

131 這些規定代表任何試圖終止代理的行為不僅不合法,同時亦無效。G.H.TREITEL, THE LAW OF CONTRACT, Sweet & Maxwell, 2007, 12th, at 804.

132 Clerk v Lawrie (1857) 2 H&N 199, 200.

人對代理事項或相關財產享有利益時。舉例來說,當委託人對代理人負有債務時,

委託人可能會授權給代理人使其成為自己之代表人,作為一種保護代理人利益之 保全方法。惟若委託人之負債係在授與代理權之後始產生的,則該授權並非不可 撤銷。例如,在 Smart v Sanders133案,該案例事實為,委託人委託代理人銷售小 麥,並交付商品予代理人,其後,代理人借了一筆錢給委託人。嗣後委託人命令 代理人停止銷售小麥,但代理人為確保自己之債權仍將小麥賣出。本案法院即認 為,由於代理人的利益是在代理關係成立後始產生,故本案之代理關係不屬於附 利益代理,該代理授權並非不可撤銷。

在附利益代理契約的情況,該代理契約甚至在委託人死亡、精神障礙或破產 時仍不得被終止,以保護代理人之利益。然而,謂代理契約絕對不得被終止亦不 完全精確,因為代理契約仍可於當委託人得到代理人之同意時而終止134

第二種情形是,一旦代理人完全履行了其被指派的任務,因將會產生受損失 補償與費用償還的權利,因此委託人直到履行此義務前,不得終止契約。此即所 謂已履行的授權(Executed authority)。

最後一種情形則是在法定授權的情況,代理契約亦不得被撤銷。前兩種情況 基本上是在保護代理人的利益,最後一種情況則似乎是基於保護第三人免於因代 理人之授權被撤銷而受到影響135

第四款 法定終止事由

除了當事人合意終止或行使終止權外,代理契約也會因法定事由而終止。法

133 Smart v Sanders (1848) 5 CB 895. See also Spooner v Sandilands (1842) 62 ER 939.

134 See Gaussen v Morton (1830) B&C 731.

135 SÉVERINE SAINTIER, supra note 5, at 75-76.

定事由包含有下列四種情況:當事人任一方死亡或精神障礙、破產及契約頓挫

(Frustration)。

首先,原則上,當事人任一方死亡136會使代理契約消滅,除非該代理是屬於 上述自由終止之例外。考慮到代理契約是個人專屬契約,代理人的死亡將使契約 消滅之規定並不意外且合理。至於委託人的死亡也會導致相同結果,則較有疑問,

因為該契約似乎得由繼承人所繼承。但以契約法之觀點來看,代理契約的存在係 因為委託人授權與代理人作為其代表人,委託人對於代理人所為行為有受拘束之 能力,在委託人死亡的情況下,代理人即喪失該代理之授權,且不得以已死亡之 人的名義為行為137

委託人的死亡對代理人可能會產生嚴重的影響。代理人不得向委託人之繼承 人主張其在委託人死亡後所締結之交易的佣金,即便他並不知悉委託人死亡之事 實。然而,在委託人死亡之前,代理人已確定被賦予之權利則可以向繼承人主張。

舉例而言,在 Campanari v Woodburn138案中,代理人 Campanari 受託於委託人 Woodburn 銷售畫作,若成功銷售則可獲得一百英鎊之佣金。在代理人將畫作銷售 出去之前,委託人即死亡,之後雖成功銷售,但委託人之遺產管理人拒絕支付佣 金予代理人。法院於本案判決認為代理人得取回所有費用支出,但不得主張該一 百英鎊之佣金,因為委託人的死亡即導致該代理契約消滅。

在普通法系,若當事人非自然人而為公司法人,則依公司法上規定之公司解散

會被視為等同於自然人之死亡139。當委託人或代理人是屬於合夥時,若合夥人中有 人死亡或退夥,則理論上該合夥會成為一個新的合夥關係,但若契約被認定為係

136 若當事人非自然人而為公司法人時,則公司解散會被視為等同於自然人之死亡,使代理契約消

滅。

137 B. S. MARKESINIS , R. J. C. MUNDAY, supra note 94, at 210.

138 Campanari v Woodburn (1854) 15 CB 400.

139 WILLIAM BOWSTEAD, F.M.B. REYNOLDS, supra note 20, at 10-015.

針對該特定合夥人之個人特性而締結時,則代理契約會因此頓挫140

與死亡相同,在當事人任一方有精神障礙的情況,也會立即導致代理契約之 消滅。當代理人有精神障礙時,其道理與在死亡之情況類似,即由於契約具有屬 人性,當代理人已無行為能力時,可認為構成契約消滅之原因。而在委託人有精 神障礙時,法官在Drew v Nunn141案中也曾清楚表示,其認為委託人已經不再能夠 為自己為行為,故其指派的代理人更不可能再代表他為行為(“(the principle) can no longer act for himself, the agent whom he has appointed can no longer act for him.”)142

除死亡與精神障礙,在普通法系,當事人間任一方之破產也可能會消滅代理 契約,這種情況規定在一九八六年英國破產法的第四章。在委託人破產的情況,

他的無力償債會使代理授權被撤銷,除非該代理契約係屬於上述自由終止之例外 情況。關於委託人財產的處分會受到保護,因為任何財產的處分在提交破產申請 書後與破產管理人的指定生效之間會無效,而當破產管理人之指定生效後,財產 即轉讓於其143。該破產委託人之代理人不能去處分委託人的財產,除非其得到破產 管理人之授權。在代理人方面,若破產讓代理人不符合其履行義務的條件,該授 權亦會因此終止144

最後,如同其他契約,代理關係會因為契約頓挫行為而產生消滅的結果,亦 即,契約之履行內容成為不合法的或不可能的。例如在早期之

M’Connell v Hector

145 案,該案之委託人嗣後成為敵國人民;又例如在Oxford Realty v Annette146案,該

最後,如同其他契約,代理關係會因為契約頓挫行為而產生消滅的結果,亦 即,契約之履行內容成為不合法的或不可能的。例如在早期之

M’Connell v Hector

145 案,該案之委託人嗣後成為敵國人民;又例如在Oxford Realty v Annette146案,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