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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治理理念與治理機制

第二節 代理成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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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傅柯治理模式

傅柯將治理分為三個層面:道德(治理自我)、經濟(治理家庭)、 政治(治理國家)。馬基維利的君王論只提及將主權和治理分開,以 顯示君王的榮耀;而傅柯的「治理」則將上述三種治理串連,主張欲 治理國家須先治理自我,君王必須以身作則;向下則透過政策行政

(police),使家庭、個人都能符合法治,以實現國家的治理。

在傅柯的觀點下,主權是君主權力的核心,而治理則是主權的實 踐。由其提出道德(治理自我)、經濟(治理家庭)、政治(治理國家)

的概念,可發現與中國自孔子強調「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 概念相通,由修身取得領導者的正當性,進而強調國富民強,以致於 君王應為經濟發展而強化軍事、外交及民生之重商主義,在重商主義 的帶動下,統治者得以聚斂財富、充實國庫、建立軍隊來貫徹他的政 策。在此作法下,最快速(但不一定有效)的治理手段便是法令規章。

而法令規章之落實則與監督、調查與執法相關,故傅柯強調牧領、外 交-軍事技術及治安乃西方國家治理化(governmentality)的基本現 象。

第二節 代理成本說

代理理論係基於傳統經濟學對人性追求自利(self-interest)及投 機 ( opportunism ) 假 設 下 , 主 張 組 織 內 或 組 織 間 存 在 主 理 人97

(principal)與代理人(agent)間之目標衝突,致使主理人設法透過 部分機制,促進代理人追求主理人目標98,例如透過員工認股等方式,

使管理者的利益與業主(股東)的利益連結,只要公司賺錢,公司股 票價格即會上漲,於是員工的經濟報酬跟著增加,而時達到股東的最

97 在法律知識範疇內,主理人習慣稱「本人」。基於部分文獻內容係由公司之代理問題出發,為 免論述時產生誤解,本文使用「主理人」論述。

98 Jensen, M. & Meckling, W.,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vol. 3, 1976, pp. 3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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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目標。之後學者陸續將代理理論運用於會計、經濟、行銷、政治科 學、組織行為及社會學管理議題。

一、代理問題

代理理論係指人在追求自利的前提下,由於主理人與代理人具資 訊不對稱問題,使代理人可能做出有利於代理人本身,但損及主理人 利益之情事。

一般而言,代理問題之前提為代理人追求自己利益極大化,此情 況普遍存在於各組織及各種合作或雇用關係中。代理問題最初被用於 解釋股東與經理人之間之問題,在此情形下,股東因擁有公司股份,

可視為公司之主理人,而經理人係受股東委託,擔任對公司管理之 職,故可視為代理人。由於公司之經營係由經理人在負責,股東平時 對經理人監督不易。此時,如經理人具自利動機,往往會做出有利於 自己但損及公司整體報酬或主理人利益之情事。例如經理人可能基於 個人享受等目的,而使用公司的錢來購置豪華辦公室或購買昂貴名牌 汽車;或做出不利於股東之經營決策,例如大量增資,而稀釋股東對 盈餘分配之請求權,但卻未將資金做充分之運用等不利於股東福利之 作法。

綜合而論,代理理論關係著管理主理人與代理人關係的最佳效率 契約決定,並企圖針對代理關係中的兩大問題加以解決:第一項代理 問題發生於主理人與代理人的期望目標有所衝突時,此時代理人可能 基於自利動機,而損及主理人的權利。另一項代理問題則係針對主理 人來探討,當主理人與代理人對風險所持的態度不同時,若主理人無 法驗證代理人行為的正當性,可能產生風險分配的問題。此處的問題 是主理人與代理人因為對風險有不同程度的偏好,例如對是否擴廠、

或進行海外投資等重大決策,常因彼此對方案各有偏好,而產生衝突 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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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理論的運用範圍及於合作行為中,主理人與代理人間存在目 標衝突與風險態度不一致的基本代理結構之關係中,故代理結構得適 用於各種總體問題(如管理政策),及個別現象(如責難、印象管理、

欺騙及其他各種私利的表現)。近來代理理論亦常被用於解釋購併與 多角化策略、董事會關係、股權與融資結構、垂直整合及創新等組織 現象中。表三彙整對代理理論之說明。

表 三:代理理論說明

主 要 概 念 主理與代理關係應反應資訊的效率及風險承擔成本 分 析 單 位 介於主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契約

對 人 假 設 自利、有限理性、風險規避 組 織 假 設 參與者間有目標衝突

考量效率

資訊存在不對稱

契 約 問 題 道德風險、逆選擇、風險承擔

資料來源:修正 Eisenhardt99, p. 59

若欲解決代理問題,通常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一)監督機制:

主理人可透過監督代理人方式,降低代理人從事自利行為之能力。

(二)誘因機制:主理人可提供相當誘因,連結主理人與代理人之目 標,使代理人行為與主理人期望一致,並朝共同目標努力。

二、代理成本

組織可透過監督或誘因機制,以避免代理問題之產生,惟各種機

99 Eisenhardt, Kathleen M., Control: Organizational and Economic Approaches, Management Science, 31 (2), 1985, p.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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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均有其成本存在。這些成本100包括:

(一)監督成本

主理人透過監督,可提供代理人行為之資訊,進而降低代理風險 並提供組織效率,但欲防止代理人從事自利行為而採用監督方式,雖 可增加資訊透明度,但亦產生額外監督成本。

(二)組織設計成本

為防止代理人從事自利行為,主理人可能設計許多報告制度或控 管程序,此勢必產生許多組織設計額外成本,且間接降低組織的回應 速度與彈性。

(三)機會成本

代理人在各種監督或控管機制約束下,可能產生無法及時反應市 場變化,而使公司獲利機會降低之成本。

陳敦源101由公共組織管理者角度出發,認為代理成本主要來自於 資訊不對稱與監控不完全所造成的「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

與「道德危機」(moral hazard)。例如對於委託外包的政策,公部門

(委託人)可能在監控成本過高的情況下無法完全監控,代理人(承 包商)因此有可能隱藏行動或是策略性的釋放資訊來應付委託人的監 控,違背了契約所簽訂的內容,形成道德危機。是以,公共管理者常 面臨監督能力培養的挑戰,且對於商品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才 能夠扮演好看守荷包的角色,並製造議價的空間與可能性。

100 Jensen, M. & Meckling, W.,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3, 1976, pp. 305-360.

101 陳敦源,〈誰掌控官僚體系?從代理人理論談台灣官僚體系的政治控制問題〉,公共行政學報,

第 4 期,2000 年,頁 9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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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成本與政府治理

組織一旦擴大到國家,由於政府乃多種機關或官員之組成體,往 往使監督上更為困難。在資訊不對稱情況下,將使機關或官員追求自 利可能性增加。為使機關或官員行為符合人民期許或當政者的目標,

需透過監督與制衡機制,以減少代理問題發生之可能;又為防止機關 或官員投機,更需憑藉背後懲治力,讓其不敢為所欲為。此可由圖二 予以說明。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圖 二:代理問題與調查權力概念圖

如圖二所示,代理問題可能因實體距離而增加,故需透過監督及 懲治力量降低此問題。立法院的調查權可以提升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能 力,而達制衡之效;監察院的調查權則扮演對行政機關懲治力,而降 低行政機關投機或發生代理問題的可能性,進而防止弊端發生。然不 可諱言的,這些調查或制度設計,亦可能同時增加行政機關機會成 本,或降低行政效率,需予權衡,不容忽視。

國家與人民 實體距離

監督問題

資訊不對稱

代理問題

解決機制

.監督制衡

.懲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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