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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弊型調查權

第二章 調查權定性與各國調查權

第三節 防弊型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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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防弊型調查權

啟蒙時代法國的哲學家孟德斯鳩在《法意》一書,將司法與行政、

立法定為對等地位,提出「三權分立」架構,使權力可以互相制衡,

並成為現代民主政治的主流。國父孫中山推行五權憲政,提出五權分 工合作的概念。為避免行政權濫用及立法權過大,特別獨立設置監察 權。不過將監察權獨立於行政及立法權外,我國並非首見。例如香港 及澳門即設有申訴專員公署,屬行政權下的調查機制,並直接向最高 行政首長負責;另有設置獨立的財務審計機關,如以色列審計署,得 隨時稽查各機關財務狀況,並對外公開機關績效。這些機關設置目的 均係透過權力分立,避免行政權獨大,並透過獨立的外部監控制度,

增加行政機關違反規定被懲戒的可能性,而降低整體行政弊端的風 險。不過,西方多數國家之監察權係在國會下設一獨立機關方式為 之,其目的重在防止行政濫權、避免行政違失及保障人民權益。

一、監察調查權與防弊機制

英國史學家艾頓勛爵(Lord Acton)曾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 的權力絕對使人腐化」(Power tends to corrupt;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40),說明了權力分立的重要性。

御史乃傳統君王時代帝國主義之產物,然至今日的法治國,在行 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下,仍有存在之必要。最主要的原因在於監 察機關(或監察使)具有下列功能:

(一)政治體系中的機能

在政治體系中,監察機關或監察扮演行政監察的機能,經由監察 調查權的行使,可以進一步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此外,監察制度

40 Acton, Lord, In A Letter To Bishop Mandell Creighton, April 3, 1887,

http://www.sunray22b.net/lord_acton.htm, 最後瀏覽日期:10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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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補行政救濟之不足,手續簡便且不收費用,相較司法程序更為簡 易經濟。又監察機關或監察使以超然第三者角色進行判斷,解決糾 紛,得收化解部分人民冤情之效41

(二)外部防弊懲戒機制

君王時代,皇權至上。過去監察機關或御史可視為實現皇權統治 的一項權力;時至今日,面對任事用法的官員,若加入外部監督者,

一能減少弊端,二能由第三者角度,體察民情,有防微杜漸之效。

(三)實現人權

現代法治國家,自由平等乃人格權實現的內涵。從人權的角度來 看,人民應享有良好的行政權,此為歐盟基本人權憲章所強調42。國 家成立的目的,是替人民服務;當一個國家或社會行政權出問題,人 權將無法落實43

在法治國家為防止集權者侵害人民自由平等、或因行政及司法部 門的濫權作為或怠惰不作為,而造成人權更大的損害,故有設計以監 察使(或監察機構)、人權委員會、反貪腐功能機構(如香港廉政公 署)等型態來避免行政及司法部門傷害人權44。以我國監察院為例,

憲法賦予監察院彈劾、糾舉及審計職權,並得監督各級政府機關及其 公務員的作為是否違法或失職,透過收受人民書狀、調查、巡察等職 權行使,間接提供人民權益保障。

41 方娜蓉,《行政監察使制之研究》,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89 年,頁 203-205。

42 廖福特,〈從人權宣言邁向人權法典-歐洲聯盟基本人權憲章之實踐〉,歐美研究季刊,第 34 卷第 1 期,2004 年,頁 27-28。

43 柴松林,〈人權、人權基礎與人權譜係的擴增〉,新世紀智庫論壇,第 11 期,2000 年,頁 103-110。

44 監察院網站,〈人權保障委員會緣起〉,

http://humanrights.cy.gov.tw/ct.asp?xItem=5768&CtNode=809&mp=71,最後瀏覽日期:10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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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察調查權起源

由中國歷史文獻觀之,秦朝已設置御史制度,具有監察百官之性 質。三國時代,御史的工作重點為記錄朝廷動靜,糾彈百官朝儀。西 晉的御史則分掌不同權能,並設有督運、符節、檢校等各類御史。至 隋、唐又將御史分為「台」、「諫」二職,御史台主監察文武百官,諫 官則諫正國家帝王;並仿漢代刺史之制,分全國為 15 道派使巡察地 方。宋朝中葉以後,台臣與諫官之職掌,逐漸不分。元朝則統一「台」、

「諫」角色至明清兩代。

國父孫中山先生主張「五權憲法」,參酌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及考 試制度之優點,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另增監察、考試兩權。

民國成立之初,北京政府原仿照西方三權分立原則,將彈劾權納入國 會。1928 年北伐完成,全國統一,國民政府始實行五權分治。於 1931 年成立監察院,為國民政府最高監察機關。1947 年 12 月 25 日施行 憲法,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出第 1 屆監 察委員,並於 1948 年 6 月 5 日正式成立行憲後之監察院。1992 年 5 月第 2 屆國民大會集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任期 6 年。2000 年 4 月,

第 3 屆國民大會第 5 次會議再次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將監察院監察委 員、院長、副院長任命之同意權,由國民大會移至立法院,此即現今 監察院的運作方式45

監察制度並非我國所獨有,西方國家之監察制度,可溯於西元 1809 年北歐瑞典,並盛行於 20 世紀。至 1978 年國際監察組織

(International Ombudsman Institute, I.O.I.)成立,目前約有 150 個國 家或地區的監察或人權組織加入成為會員。其中多數國家的監察機構 係國會附屬機構(其職權完全獨立,且不受議員干涉),但亦有部分

45 監察院網站,〈中國監察制度沿革〉,

http://www.cy.gov.tw/ct.asp?xItem=2916&CtNode=1321&mp=1,最後瀏覽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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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組織具獨立職權(如澳洲聯邦監察使),或設於地方政府(如美 國愛荷華州監察使、澳洲新南威爾斯州監察使)46

三、監察調查權權力來源

基於防弊之考量,監察調查權之權力來源,可分成由統治者而來 及由人民而來兩大觀點。

(一)基於統治目的

公元前 221 年秦滅六國後建立了大一統帝國,推行中央集權。在 中央政府設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之「三公」,分掌全國之政務、軍 事及監察。設「九卿」,負責政府各部門工作。三公九卿互相獨立,

一切聽命於皇帝。另廢封建、置郡縣,地方政務全歸中央管理監督,

軍隊受中央直接調遣,財政收入歸國庫。秦亡以後,中央集權並未結 束,反而歷朝更強化君王集權。仔細分析,中國古代的御史主要功能 包括:

1、杜貪懲惡

中國幅員廣大,地方知縣實統領各種職權於一身,故有監督員吏 之需要。御史職掌明奏密劾,揚善除奸,以發揮整飭綱紀之功效。御 史成為監察性質的官職,防範官吏貪贓枉法或聚眾生變。

2、民刑共治

中國固有法治是不分民刑法,對於觸法官員之裁判,也是兼含民 刑處分,直到《大清新刑律》頒布後,才有刑法之芻形。在民刑共治 的情況下,對違失官員之界定範圍非常廣泛,小到未盡孝道,大到通 敵判國,均為御史審理的範疇。此也造成御史權力擴大,很容易為官 員「羅致罪名」。

46 監察院網站,〈國際監察組織介紹〉,

http://www.cy.gov.tw/ct.asp?xItem=3504&CtNode=900&mp=1,最後瀏覽日期:10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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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官員相互牽制

表面上,御史扮演監督的功能,但在皇權高漲時,也有部分御史 傾向趨炎附勢,將皇帝傷害官吏(或百姓)的作為合法化。或有御史 大夫彼此攻訐、製造黨爭及攀附權貴情事。李鴻章47曾道:「言官制度,

最足壞事,故前明之亡,即亡於言官。此輩皆少年新進,毫不更事,

亦不考究事實得失、國家利害,但隨便尋個題目,信口開河,暢發一 篇議論,藉此以出露頭角,而國家大事,已為之阻撓不少。」明代第 一清官海瑞因不善奉承官員,被御史彈劾數次。民國初期,蔣介石亦 曾遭監察院彈劾,但後重掌大權又借監察院彈劾政敵。當然史上亦有 清廉為民之御史,最常被人樂道的即北宋曾任監察御史(言事官)包 拯。包拯以清廉公正聞名,懲奸罰惡,對罪犯毫不寬貸,成為人民內 心「正義」的象徵。即使他懲戒手段嚴酷,然歷史將這些被懲戒的對 象認定乃「罪有應得」,包青天為民申張正義的形象,並不因此減損。

4、實現皇權之工具

皇權時代,御史除監督百官外,其本身可對官員進行調查,並具 審判之責。換言之,古代的御史職權涵蓋調查、司法與監察的功能,

等同於現今的法務部(調查局、廉政署)、司法院及監察院之綜合體。

為什麼皇帝賦予御史如此大的權力,除制衡官員外,更重要的是御史 係向皇帝負責,凡事向皇帝報告,無疑是皇權的延申,而成為皇帝中 央集權與壓抑官員或地方勢力坐大的關鍵要角。

(二)人民救濟途徑

不論由中外歷史觀之,監察機關(或監察使)均扮演為民伸張正 義、主持公理的角色。

我國自古在君權主義下,有所謂「民不與官鬥」一詞,當人民遭 遇官員不合理的對待,往往求助無門,唯一能做的,便是向柏台御史

47 吳永,《庚子西狩叢談》,1928 年,http://ishare.iask.sina.com.cn/f/14691662.html,最後瀏覽日 期:10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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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攔轎喊寃」,御史也因此成為老百姓對抗官僚體制的憑藉。

監察使的發源地-北歐國家,其扮演著提供人民行政救濟管道之 重大職責。當人民因行政機關或官員違失而遭受不當對待時,得以向 監察使陳情。瑞典在 1809 年設立國會監察使,此亦為最早發展出監 察使制度,用以對抗國王權力。之後芬蘭亦於 1919 年跟進,我國是 第三個正式設立監察制度的國家48。歐洲至 19-20 世紀開始有倡議建 立人權機關概念,並發展出護民官制度。然部分歐洲傳統的監察機 關,雖設立時未明定人權保障的功能,但制度運作後,亦促進人權與 善治。由於二者實相輔相成,故許多國家將二者整併在監察使職權,

如北歐國家瑞典即由監察使扮演人權保護者與糾紛調解者之角色,人 權發展已為世界之表率;法國共和監察使則明列其任務包括受理人民 陳情案件、調查並向政府或行政機關提出改革建議及參與國際社會組 織促進人權之活動。足見監察機關與人權角色,密不可分。

如北歐國家瑞典即由監察使扮演人權保護者與糾紛調解者之角色,人 權發展已為世界之表率;法國共和監察使則明列其任務包括受理人民 陳情案件、調查並向政府或行政機關提出改革建議及參與國際社會組 織促進人權之活動。足見監察機關與人權角色,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