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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權

第三章 我國立法院及監察院調查權之設計

第二節 監察院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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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73

另監察院為行使審計權,設審計部。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 院同意任命。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 3 個月內,依法完成審 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74

(一)彈劾權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

認為有違法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規 定,彈劾案應經監察委員 2 人以上提議,並須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 委員 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始向懲戒機關提出。

(二)糾舉權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 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 3 人以上之審查 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 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三)審計權

我國憲法第 90 條及增修條文第 7 條規定,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

又憲法第 105 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 3 個月內,依法 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審計職權,依審計法第 3 條 規定,由審計機關行使之。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 計部辦理;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於各省(市)

設審計處,於各縣(市)酌設審計室辦理之。

73 監察院網站,〈監察院職權〉,

http://www.cy.gov.tw/lp.asp?ctNode=1323&CtUnit=362&BaseDSD=7&mp=1,最後瀏覽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74 審計部網站,〈審計制度簡介〉,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introduce01.jsp,最後瀏覽日 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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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糾正權

憲法第 97 條第 1 項: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 出糾正案, 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二、監察院的防弊型調查權

英、美等西方國家的監察權是屬國會的一環,而我國是納入獨立 的監察院行使。另我國監察權裡最重要的彈劾制度,各國亦大異其 趣。例如英國現已不行使此權,美國的彈劾案亦很少見,且僅存在於 獨立的司法機關與自主的行政機關間所未能控制的領域,例如對享有 刑事豁免權的官員,於一般司法追訴外另以彈劾制度補司法之窮。由 此觀之,監察糾彈制度乃介於司法及政治責任間的第三條路,有別於 司法及國會的另外一種監督方式75

(一)監督防弊的目的

除了透過事前的制衡機制,防止行政濫權外,行政權的運作,亦 常侵害到人民的權益,例如警察恐嚇、亂開罰單;或發生行政機關或 行政官員違法失職情事,例如官商勾結或對有關係的違建戶不予拆 除。若無監督懲戒機制在背後把關,很容易使得行政權肆無忌憚而對 社會國家造成更大的違害。

為避免行政機關或人員違法失職,其中一種有效的方法即是建立 維安系統。此類似企業的稽核,或者法規遵循部門,旨在對行政運作 進行事後監督把關,以減少違失發生之可能性,並促成政府善治。

(二)監察調查權的防弊角色

監察院的調查權主要源於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另亦得就政府重

75 陳滄海、徐淑敏、高光義,《憲法與國家發展》,臺北:五南文化事業,2009 年,頁 21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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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項由個別監察委員主動進行調查76。一般而言,如屬人民陳情案 件,其處理流程如圖一。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圖 一:監察院收受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流程圖 1、收受陳情

監察職權最主要的發動來源為人民陳情。當人民發現機關或公務 人員有違法或失職,可以詳細敘述事實並附上證據資料,直接以郵 寄、電子郵件、或親自送交監察院或監察委員等方式提出。另外,亦 可利用監察委員至各地方巡迴監察時,向個別監察委員陳情反映。

監察院收到陳情案後,會先確認是否為新案,如屬新案,則進入 簽核程序並判斷是否請機關說明;如屬舊案,則併案處理,以強化時 效並提升案件處理一致性77

2、調查

如陳情案件經機關說明或由人民檢附資料判斷涉有重大違失,監 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或政府機關之違法或失職的事項,可以進行調 查,或委託其他有關機關調查。

監察院調查完成後,對於涉有重大違失的案件,如係機關或制度 面的問題,得對機關進行糾正,促其改善;如係肇因於人員違失,得 對違失官員進行彈劾或糾舉,以收警示與懲戒之效。

76 監察院網站,〈調查〉,http://www.cy.gov.tw/ct.asp?xItem=3336&ctNode=1323&mp=1,最後瀏覽 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77 監察院網站,〈收受人民書狀〉,http://www.cy.gov.tw/ct.asp?xItem=3336&ctNode=1323&mp=1,

最後瀏覽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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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糾正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 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 會,促其注意改善。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 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 2 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 之事實答復監察院,監察院得經有關委員會之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 知其主管人員到院質問之78

(2)彈劾或糾舉

監察委員調查後認為公務人員違法失職,只要有 2 位以上監察委 員提出,經提案以外的監察委員 9 人以上審查,並過半數以上決定成 立後,即得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職務法庭等懲戒機關。

監察委員調查後認為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應先予停止職務或其 他急速處分時,可以提出糾舉案,經其他監察委員 3 人以上的審查及 過半數以上決定成立後,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的主管長官或其上級 長官依法處理79

三、我國與各國監察調查權比較

由於各國歷史、民情及文化的不同,在監察權之行使上亦較國會 調查權有更大差異。英國及法國強調代議政治,國會傳統上扮演為民 喉舌的角色,陳情人對於行政措施不滿習於先向其選區的國會議員反 映,再由國會議員代為向監察使提出。又該等國家往往基於權力分 立,為加強國會對行政、司法兩權之制衡,而將監察使設在國會。值 得注意的是,法國國民議會議員往往也是其選區之地方行政首長,其 收到人民陳情後會先行過濾,再決定是否向共和監察使提出陳情。

78 監察院網站,〈糾正〉,http://www.cy.gov.tw/ct.asp?xItem=3337&ctNode=1323&mp=1,最後瀏覽 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79 監察院網站,〈彈劾、糾舉〉,http://www.cy.gov.tw/ct.asp?xItem=3336&ctNode=1323&mp=1,最 後瀏覽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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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二觀之,各國監察制度設立方式有極大差異,歐洲國家多設 於國會之下,而日本及香港則屬行政治理的一環,我國則是採獨立監 察制在運作。不過,不論監察權是隸屬於那一個權力範疇,其均強調 監察組織(或監察使)之公信力及獨立性,包括人員的選任及正式任 命程序;且監察權力勢必包含較國會集體調查權更具彈性之個別調查 權,以發揮防止行政弊端,保障人民權益之主要目標。

第三節 權力分立下外部調查權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