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六節 以房養老的推動困境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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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以房養老的推動困境與爭議
過去的研究顯示,逆向抵押貸款最大的風險在於老年者的壽命長短及房價波 動兩方面(Wang, Huang, Lee, 2014;Yang, 2011;彭思遠,2009)。其中,日本 泡沫化經濟的房價下跌以及英國經濟衰退導致的公債利息問題,即是顯著的例子。
除了貸款的風險之外,本研究更探討以房養老在執行與推動上的困難,就林左裕、
楊博翔(2011)的預估,我國以房養老的需求量約為 20 萬至 35 萬戶之間,然 此數目遠超過目前的申貸人數。由此推測,以房養老可能尚有許多執行上的問題,
究竟有何待修正之處?又以房養老被被老年者拒絕的因素有哪些?我國推行以 房養老的時間尚短,且過去的研究尚難以看出服務輸送的困境,僅依他國之經驗 與相關研究作為本文之參考。
在美國早年的研究中指出,雖然有許多老年者可能從以房養老上獲得利益,
但僅有少數的金融機構提供這項服務,其原因在於老年者的財務價值觀較為保守,
且貸款人的諮詢與產品宣導教育的成本過高(Mayer & Simons, 1994),在Weber 與Chang(2006)的研究中,以質性訪談的方式,針對可能的貸款人、貸款人之 家人、處理貸款諮詢的工作人員及專家進行訪談,並以假設性的方案作為訪談內 容,結果發現若要擴大以房養老的服務使用者,HUD (美國住房與都市發展部)
與借款人必須擁有更低的借款手續費,此外,HUD 必須確保良好的諮商品質,
而全國性的規範是最好改善品質的方式,同時也需以獎賞來激勵承辦單位遵守這 些規範。該研究也指出,年老的貸款人必須透過諮商來確保他們的抉擇是正確的,
整個決策的過程實際上圍繞著專業人員及老年者家人的考量結果,而這也涉及了 老年者的自主性與尊嚴,而傾聽他們的需求正是著手之處。
在美國近期的研究中,Stark et al.(2014)指出了以房養老的風險與缺點,其 整理為以下幾點(一)以房養老的成本很高;(二)當老年者受傷或是需要在他 處接受照顧時,未能履行契約的義務,而需要償還貸款;(三)老年者仍有義務 準時繳交相關稅務,並且維護該房屋;(四)接受以房養老可能影響了貸款者接 受聯邦或州政府救助的資格。此外,Walsh(2014)認為以房養老商品會有一種 免費的感覺,但實際上卻是相當昂貴的一項商品,因其利息費用遠高於一般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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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老年者的房屋如果擁有其他貸款時,必須先扣除該貸款,而房產真正能利用的 價值也就更低了。另一方面,老年者依舊是該房屋的持有者,仍舊需負擔房屋稅 及房屋的固定開支,若老年者無法負擔時,勢必將面臨搬遷的問題,再者,即使 可以支付這些費用,若因為其他原因想要搬到更小的住處,或擁有醫療照顧的地 方,其合約必須終止。上述的論點確實是老年者必須考量之處,因多數的以房養 老設計,皆預設老年者可以在該住處待至終老,但實際上該居住地點是否適宜長 久居住,老年者未來是否需要機構式照顧,仍為一項變數。Pfau(2016)則認為 若能適當地運用以房養老,將其申貸的現金進行房屋的裝修與改造,可使老年者 擁有更適宜的居住環境,並幫助在地老化。
在民眾抱怨方面,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CFPB)自 2011 年開始接受民眾對逆向抵押商品的抱怨,其中最常見的 抱怨有三點,第一,人們發現無法在現有的逆向抵押貸款上增加貸款人以延長貸 款年限;第二,當消費者想要償還債務時,他們經常抱怨相關單位的「服務怠慢」, 當貸款人死亡之後,繼承人可以賣掉房子償還貸款,或支付房產估價的 95%。消 費者經常抱怨貸款服務機構並沒有提供他們解決債務的明確流程,貸款服務人員 缺乏回應、延誤評估以及房產增值也是抱怨的來源;第三,由於財產稅以及房屋 持有者的保險的緣故,導致消費者無法贖回房屋持有權,根據相關單位的指出,
約有 10%的人可能因為未成功繳交這些費用,而失去贖回房屋持有權的權利,
亦有人認為那是因為貸款的服務人員未準確紀錄,導致部分的稅務遲繳(CFPB, 2015)。
此外,在瑞典的研究也指出以房養老可能的執行困境,他們針對 55 歲以上 的中老年者進行焦點團體以及統計問卷研究,發現民眾無法接受以房養老商品的 主因在於:擔憂商品的可靠性,懷疑其是否有欺騙的嫌疑;另一方面則是以房養 老商品的費用過高(Chavez Andersson, Sandström, 2013)。
綜合上述的研究,利息及手續的費用無疑是以房養老的爭論點,兩項支出 也讓申貸者面臨財產萎縮的風險,再者,當老年者面臨更多照顧費用或搬遷的需 求時,是否受以房養老的限制,缺乏彈性調整的空間,亦為值得關注的議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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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從上述研究可知,諮商的品質、貸款服務人員的後續服務、老年者的傳統價 值觀等,皆可能是導致以房養老難以拓展的原因。
在我國的研究中,陳瀅如(2010)指出以房養老的本質意義是替老年人著想 的,但就目前而言,此概念會直接衝擊部分老年人的傳統觀念。子女奉養父母,
而父母為兒女留下財產的價值觀,在許多老年者及子女的心裡面都是根深蒂固的,
若子女讓父母將房子拿去抵押,周圍的親戚朋友又會如何看待子女?而在張文揚
(2011)的研究中則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他認為正因台灣地狹人稠,土地不易跌 價,傳統觀念上喜歡在自宅老化,這些因素有助於以房養老的推行。
有關內政部的試辦計畫,薛承泰(2014)指出能夠符合該計畫之規定,為中 低收入戶且無繼承人的之獨居老人,少之又少,雖有許多單身老榮民,但其年屆 八十以上,似無必要加入以房養老,然而,若政府實際放寬繼承人規定至夫妻,
其所需之資金,可能遠超過九千萬。若以廣泛推動以房養老而言,薛承泰(2010)
亦指出,「以房養老」是一項全新的理念,金融機構並無實務經驗來開發以房養 老商品,且相關法規、包括繼承、產權轉移等規定皆有待突破。劉莉莉、廖崇凱
(2014)則利用過去各研究的問卷調查結果(陳瀅如,2000;陳錦麟,2000;陳 美雲,2001;王曉慧,2013),提出以下可能之阻礙因素:(一)認識不卒,影 響了接受度;(二)傳統觀念限制,老年者的繼承觀念仍根深蒂固;(三)金融 業風險,尚無實務經驗、法令缺乏、人民接受度低、偏高的成本、預期壽命不確 定、房價波動風險及後續房產處理問題等。
康健雜誌亦指出我國以房養老推動的困難可能出自於以下幾點:(一)做社 會回饋不容易;(二)無專業訓練人員;(三)銀行有風險;(四)和民眾消費、
投資習慣不同。其中,該份報導認為根據鄭堯任教授的分析,銀行多將「以房養 老」視為增進企業形象的策略,實際上推行的意願不高。在人員的訓練方面,銀 行實際上沒有訓練專業人員與老年者溝通,如何建立「自己的資產自己用,老年 生活依舊精彩」的概念,是一項難題(林思宇,2017)。
在法律與制度層面,謝明瑞(2010)的研究指出,住屋逆向抵押貸款牽涉到 銀行、保險、資產評估、社會養老、社會保障等多個面向,比傳統的抵押貸款更 為複雜,必須先經由相關法規的設立,建立一套法律來規範市場之可能變化,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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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護借款人與金融業者雙方的權益。呂鴻盛(2017)則指出「商業型」以房養 老受限於最高抵押權年限 30 年,倘若借款人因年歲過高或精神狀況等因素致受 輔助宣告,當 30 年屆至確定期日,輔助人若不同意代為行使權利內容變更抵押 權確定日期,銀行將終止撥款,恐衍伸法律與道德爭議。由上可知,我國目前仍 缺乏針對以房養老之法規,然究竟需針對哪些面向設立法律規範?制度上,銀行 對抵押權年限期滿的處理辦法為何?是否尚有其它癥結點?對以房養老實際推 動後所產生的法律與制度爭議,仍有待相關研究作詳盡的探討。
此外,監察院亦於 2017 年 12 月公布「『以房養老』政策之研析」通案性 案件調查研究報告,其訪察日本以房養老制度,並對我國以房養老發展進行廣泛 之論述。報告中指出臺北市「公益型」以房養老囿於財政負擔,復加法律、家庭、
房產等三大面向問題,主要為申貸年限與夫妻合貸後離婚與贈與等財務問題,似 亦難以永續並擴大規模。在商業型方面,其建議政府應思考在現行商業型「以房 養老」商品下,建立信託、保險與媒合福利服務等相關產業鏈結的機制,並研提 更具財務可行性同時能兼顧弱勢族群照護的公益型方案,促成公益型與商業型制 度之並行不悖(監察院,2017),本研究認為因我國目前已轉由「商業型」以房 養老為主,可就上述之研究基礎,更深入探討「商業型」以房養老的執行細節,
了解申貸過程的可能爭議與問題,並對「公益型」與「商業型」兩者之差異與推 動困境作完整之分析。
綜合上述可知,貸款的設計、價值觀之衝突、服務品質的把關,以及法律層 面的爭議,皆可能為我國以房養老推動上之困境。隨著貸款商品的推陳出新,銀 行間競爭激烈,民眾是否真能接受以房養老?能否符合老年者的需求?我國的以 房養老機制,是否能回應國外之執行困境,以防範未然?在後續的放款、清償的 過程上是否又有哪些爭議?上述之議題,目前尚未有完整的研究說明,而本研究 正以此為探討之方向,希冀藉由上述研究的基礎,進一步釐清當前以房養老的執
綜合上述可知,貸款的設計、價值觀之衝突、服務品質的把關,以及法律層 面的爭議,皆可能為我國以房養老推動上之困境。隨著貸款商品的推陳出新,銀 行間競爭激烈,民眾是否真能接受以房養老?能否符合老年者的需求?我國的以 房養老機制,是否能回應國外之執行困境,以防範未然?在後續的放款、清償的 過程上是否又有哪些爭議?上述之議題,目前尚未有完整的研究說明,而本研究 正以此為探討之方向,希冀藉由上述研究的基礎,進一步釐清當前以房養老的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