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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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我國以房養老執行至今已發展出「商業型」與「公益型」兩種模式,而兩者 皆為我國承辦以房養老的重要經驗,本研究透過訪談兩者之承辦人員,汲取其實 務經驗,並整理兩者間的差異、執行的規範與困境,及老年者的申貸動機與困難,
進行分析與討論,希冀能對未來以房養老的發展有所貢獻。
一、 「公益型」與「商業型」在制度上主要差異
本研究以臺北市以房養實驗計畫為「公益型」,與銀行承辦之「商業型」以 房養老進行探討。首先,「公益型」以模式的試辦與研究為目的,與「商業型」
的盈利目的有所不同。在申貸規定上,「公益型」具有審核福利身份之意涵,除 名額限制之外,老年者必須居住於其擔保的房產中、房屋的登記用途必須為住宅
(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須接受信託,而上述規定於「商業型」中皆 無,此外,「公益型」可接受夫妻共同持有房產並共同申貸,而「商業型」則不 可。總結上述,「公益型」主要針對弱勢族群,資格限定也較為嚴格,但可接受 夫妻共同申貸,而「商業型」因未必採用信託機制,且擔憂未來與抵押物的共同 持有者發生糾紛或取得抵押物之困難,而未開放夫妻或家屬共同申貸。
在給付層面上,「公益型」不論房產價值,設有最低的給付金額,在無負值 擔保的機制下,提供終身給付,而「商業型」則不同,其僅依照房產價值計算每 月給付金額,亦無提供終身給付。後續是否可延長貸款,則有待各家銀行的處理 辦法。除此之外,「商業型」沒有無負值擔保機制,即結算貸款時若借貸之金額 超過抵押物價值,超出的部分銀行有權向繼承者求償。以社會局官網的「公益型」
給付標準作參考,雖設有 43,000 元的每月給付上限,以 65 歲的老年者申貸三 十年為例,房價於 876 萬到 2100 萬之間,其申貸成數皆可高於七成,房價較 低者甚至可達八或九成,優於「商業型」最高的七成,整體而言「公益型」的給 付條件對老年者較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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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務內容方面,「公益型」以房養老提供老年者更全面的服務,包含個案 管理、電話問安、關懷訪視、定期協助、媒合服務、福利身份及權益維護六大面 向,公部門透過協助老年者申貸以房養老,同時亦關注老年者的其他生活需求,
並媒合相關專業提供服務。「商業型」則針對老年者提供單純之商業行為,不需 具福利身份即可申貸,亦無名額之限制,但除申貸服務之外,無其他的服務項目。
隨著各家銀行的推陳出新,老年者在年齡限制、利率、撥貸方式等面向上,亦有 更多元的選擇。
二、 老年者申辦以房養老之動機
相較過去研究中以針對普遍老年者抽樣的方式,了解其對以房養老的申貸意 願,本研究藉由訪談以房養老的承辦人員之經驗,試圖貼近真正前來諮詢以房養 老的老年者之申貸動機。根據臺北市社會局與國土規劃中心承辦人員之經驗,老 年者主要的申辦的動機為:養老財務考量、支付基本生活開銷、擔心無人照顧、
需要看護或長期照顧服務、支付醫療保健費用與減輕子女之負擔;而依據銀行承 辦人員之經驗,老年者主要的申辦動機為:不願尋求子女提供生活費用、籌錢聘 請看護或入住安養中心、提升生活品質與避稅之遺產規劃。
兩模式中老年者之申貸動機,除了支應基本生活開銷外,支付照顧與醫療費 用亦為主要的動機之一,而減輕子女負擔與不願尋求子女提供生活費用則較相近,
可見老年者與子女的經濟互助關係,影響了老年者的申辦意願,此點可呼應羅紀 琼(1988)提出子女是否固定給予父母生活費用(孝養金) 與父母是否留給子孫財 產有極顯著正相關的研究結果。
此外,本研究發現規避遺產稅亦為老年者可能之申辦動機,若資產額較高者,
因子女數目不多而扣除額較少的情況下,遺產稅很可能超過以房養老的利息費,
以此相較,以房養老貸款確實可能為老年者規避遺產稅之方法。有部份申貸者則 藉由以房養老來提升其生活品質,支應更高的消費模式,甚至達成如旅行等個人 目標。總結上述,老年者申貸以房養老的動機雖多不離資金需求,但其需求背後 則可能與親子關係、子女負擔、醫療與照顧需求、提高生活品質或理財規劃等考 量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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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房養老的推動困境
(一)「公益型」之推動困境
藉由訪談以房養老之承辦人員,本研究將「公益型」的推動困境歸列為以下 三點:預算編列之限制、福利資格規定過於嚴格,以及缺乏統一的專責單位,以 及缺乏法源依據。預算編列的部分,「公益型」的財源由臺北市社會局公務預算 及公益彩卷盈餘支應,然而,以房養老的貸款時期甚長,在老年者死亡之前,必 須完全由政府支應其每月的生活費用,開支過於龐大,臺北市社會局在推動時亦 考量財務限制,因此僅以五案作為試辦,若要擴大辦理,政府須增列相關預算,
仍為值得討論之議題,「公益型」的規模與財務支應習習相關,若無法編列足夠 之預算,仍無法擴大辦理。
福利資格方面,根據承辦人員的描述,總諮詢者約 403 位,最後申請者為 38 組,但符合資格者僅 26 組,根據諮詢經驗,許多老年者因不符合資格而無 法申請,其申貸條件包含,住宅用途之限制與不得更換住處等規範,此無異為廣 泛推動的限制之一。
專責單位上,「公益型」以房養老由臺北市社會局負責,然而根據承辦人員 陳述,由於以房養老涵括金融商品制定、相關法規跟進、民眾相關戶籍資料整合 等,需由金管會、法務部、內政部、衛福部等各部會相互支援,方得順利推動,
單由社會局進行統籌尚屬困難,若未來要擴大辦理,則更需一專責單位加以統籌,
並延攬各領域之人才,使得以房養老自貸款設計到後續的各項服務得以擴展。
在法律層面上,據承辦人員之陳述,由於當時缺乏實務做法之參考,在法規 上亦無以房養老之詳細規範,因此在貸款、信託等設計與推動上仍有相當之困難,
且以房養老方案僅能依照民法與銀行法中有關貸款抵押權之規定,限制最長貸款 年限為 30 年,雖公益型以房養老以信託保證終身給付,但仍具有貸款契約,屆 至貸款年限期滿,仍須進行變更契約等程序,若屆時老年者已受監護/輔助宣告,
在程序上亦可能有所困難。以該年限規範而言,此「公益型」以房養老亦尚不具 終身給付之意義,有待未來法規之建置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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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型」之推動困境
本研究歸結「商業型」以房養老的困境如下:第一,子女不同意申辦;第二,
找不到通知義務人;第三,非單獨持有欲抵押之房產;第四,民眾對貸款金額不 滿意;第五,民眾尚不了解以房養老。首先,子女不同意為銀行人員提及最多的 困境之一,即使申貸的決定權在老年者本身,但據銀行人員之經驗,許多申貸者 的子女皆反對其父母申貸,並於最終使老年者於諮詢後不了了之,更有為了讓父 母停止申貸,願意每月奉養父母之子女,親子關係對申貸的影響可見一斑。回顧 過去文獻,其大多認為傳統價值觀念影響老年者的申貸意願(劉莉莉、廖崇凱,
2014;王綉蘭,2012;陳瀅如,2010),然而,就本研究之結果,若以前來諮詢 的老年者而言,子女對以房養老的態度才是影響老年者申貸的主要原因。
第二,通知義務人的規定亦為老年者申貸的困難之一,根據銀行之經驗,部 分老年者因找不到通知義務人而無法申貸,由於通知義務人必須為繼承人之一,
該規定無異限制了老年者自主處分房產的權利,此制度亦有所爭議。
第三,非單獨持有欲抵押之房產,當前「商業型」以房養老皆規定申貸者不 得與他人共同持有欲抵押之房屋,其原因為銀行擔憂後續取得抵押物可能引發爭 議或困難,因而設立此限制,但銀行人亦發現部分老年者因共同持有房產而無法 申貸,此規定在提供老年者申貸之便利與規避銀行求償之風險上出現兩難。
第四,民眾對貸款金額不滿意,民眾可能期望期房產可換取更大財富,但銀 行為進行風險管理,若房產地段不佳,未必開放高額之貸款成數,再者,每位老 年者之期待又差距甚廣,僅可知核貸金額仍為老年者申貸的重要考量之一。
第五,民眾尚不了解以房養老,銀行人員認為可能仍有許多老年者尚無法接 觸到以房養老的相關資訊,或是對於以房養老有先入為主的見解,因此不願意申 請,就銀行人員針對不同老年者再再說明以房養老之經驗,可推想民眾尚不了解 以房養老可能為推動上的困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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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兩模式之共同推動困境
儘管上述中「公益型」與「商業型」的推動困境不盡相同,但審思以房養老 的特性,兩者亦可互為表裡。在法律層面上,兩者皆受貸款抵押權年限之限制,
隨著各家銀行的推陳出新,若要貫徹終身給付或在家終老之理念,勢必在抵押權 年限的規定上需有所調整。此外,有關申貸者死亡後的配偶居住問題、通知義務 人限制等細節規範,亦有待商榷及釐清。
專責單位上,由於目前以房養老的推動已轉由「商業型」為主,金管會是否 能發揮其管理效果,監督各銀行推出之以房養老商品是否有其爭議之處,並適時 地調整相關規範,乃為順利推動之關鍵。
反觀服務接受方,子女是否同意、老年者的傳統價值觀、民眾是否真正了解
反觀服務接受方,子女是否同意、老年者的傳統價值觀、民眾是否真正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