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四節 以房養老的政策執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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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以房養老的政策執行狀況
我國以房養老執行至今已五個年頭,不管在「公益型」或「商業型」上皆有 所發展。回顧推動的歷程,由政府發起試辦計畫,鼓勵民間銀行加以拓展,至今 百家爭鳴、選擇眾多,然其推動過程涉及各層面之因素,為深入了解以房養老的 執行現況,本研究依照Hill(2009)的政策執行分析架構,依序針對政策特性、
政策轉移過程的縱向層面(上下單位之間的關係)、組織之間的橫向關係(執行 時,需要合作的跨機構關係)、影響執行單位回應之因素(包括單位的整體性質 及基層官僚的行為等)、利害關係者的回應(如受到政策影響者)、鉅視面的環 境因素等六個面向(Hill, 2009)進行探討,分述如下:
一、 政策之特性
在「公益型」方面,從申貸的資格,便可知悉其社會福利之色彩,以擁有房 產的數量、須居住於擔保房屋的限制,排除了資產較多的年長者,此外,在利率 優惠、終身給付的設計中,亦提供了弱勢老年者較高的保障。在經濟安全之外,
「公益型」更針對老年者生活上的各種需求,提供整合性的服務,包含社工訪視、
媒合居家服務、協助租借輔具等,其政策特性近似於全面提供老年者在地老化的 需求,協助老年者以由經濟安全的媒介,獲得各項服務。
「商業型」方面,提供了老年者在房產價值運用上更多的選擇,除了一般每 月撥款的模式外,更可結合年金保險、信託等商品,此外,不動用不計息的模式,
也讓臨時有資金需求的老年者,可更彈性地使房產變現。此類商品可能不如「公 益型」有較優渥的給付條件,但限制也較低,只要民眾單獨擁有房產,皆可使用,
但若涉及家庭協調、照顧議題、生活問題等,以目前「商業型」的以房養老來看,
尚不能涵括老年者的各種生活所需。由此可見,「公益型」與「商業型」在政策 特性上之差異。
二、 政策轉移過程的縱向層面
臺北市公益型以房養老的推動,可溯及內政部的以房養老試辦計畫,承襲了 內政部的試辦經驗,臺北市政府啟動研究型方案,並放寬部份限制,嘗試讓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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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者得以申貸以房養老。推動上,臺北市社會局擔任服務設計、審查、監督的 角色,國土規劃中心則為受託單位,負責執行的內容包含諮詢、申貸者的後續聯 繫、電話問安、媒合服務、協同社工訪視等,據承辦人員描述,雖然推動過程遭 遇諸多困難,但受託單位皆積極協助,且依照契約執行,才有今日之成果。可見 政策於縱向轉移的層面上並無明顯之困難。
都有按照契約去執行...因為通常有問題的話,就會影響整個標案...應該 是說推動上面遇到很多困難,但是受託單位都很積極地在幫我們處理這些問題 去解決,以至於現在可以就是順利地繼續這五案的推動...(A-1)
在「商業型」以房養老上,縱向層面的轉移較不明顯,多由總行設立商品內 容與規定,並由分行實際執行、定期向總行匯報狀況與舉辦經驗分享,而績效成 績所獲之獎勵為縱向層面中,總行激勵承辦人員之辦法。
總行當然你做了這個,他也會跟你有一個業績上面的考核的,比較優惠的 獎勵啦,對對對,你如果做多你會比沒有做的人,你的業績考核他會比較優,
會用這種業績考核的誘因,你去多做你的業績就會好,好當然就會有獎勵啊...
(B-2)
三、 組織之間的橫向關係
在橫向關係上,「公益型」以房養老由臺北市社會局負責,然而因涉及民眾 戶籍資料、金融商品設計、稅務資料等層面,所需配合的單位眾多,包含內政部、
財政部、國稅局等,皆為其橫向配合之單位,雖然並無明顯之困難,但根據承辦 人員描述,僅靠單一局處進行統整尚屬辛苦,若由專責單位進行統籌,則可能在 政策推動上能更具效率,顯示政府各單位在橫向的配合上仍有其難度。
其實因為我們自己社會局這樣,單純做起來其實蠻辛苦的,對呀,像很多 財政問題,我們只能一直開會,找財政,就是國稅局、稅捐處還是什麼單位,
來為我們解決問題這樣子,所以還是真的很希望有一個,比較跨局處的,就是 他可以統籌,專責單位統籌全部啦(A-2-5)
此外,「公益型」更配合其他社福單位,包含老人福利服務中心、居家服務 派遣單位、輔具租借單位等等,橫向組織為老年者的各項生活需求提供服務與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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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透過國土規劃中心的人員陳述,可知其配合關係良好,社工亦能發揮其專業,
提供老年者所需的相關資源。
其實社工還是真的比較專業,我覺得有些東西,而且他們手邊資源也比較 多,我們也是要跟他們討論後面要怎麼弄。(A-2)
「商業型」的部分,橫向組織間的配合較少,僅簽約時為了向申貸者清楚說 明契約的內容及確保合法性,銀行會聘請律師協同見證,完成簽約程序,其餘則 較無橫向配合之關係。
四、 影響執行單位回應之因素
本研究藉由訪談了解臺北市社會局及國土規劃中心的人員了解,雖然臺北市
「公益型」以房養老僅為試辦之實驗計畫,但其盡可能貼近老年者的需求,甚至 可能於未來考量老年者的交通接送、旅遊等需求,提供相關服務,其目標為發掘 我國以房養老模式的可行辦法,以促成更完善的服務內容。
在「商業型」上,基層人員對於以房養老及老年者需求的關注較低,其原 因為以房養老的申貸件數不高,僅為眾多金融商品之一,且銀行人員多不願意過 度干涉老年者的家庭問題,希望老年者可自行與家庭協調是否申貸,因此除了申 貸上的金融問題或相關流程的服務之外,相較「公益型」而言,銀行人員對老年 者的關切與服務較少。
五、 利害關係者的回應
在利害關係者方面,由於以房養老提前變現了老年者的房產價值,除了申貸 者進行抵押貸款之外,繼承人更將失去原先可繼承的財產,因此根據前章節之研 究結果,子女經常不願意讓父母申貸以房養老,甚至為了阻止申貸,願意每月提 供父母等同其以房樣老給付金額之生活費,可見繼承者為以房養老政策中最主要 的利害關係者。除此之外,因為銀行規定通知義務人必須為繼承人,若其持反對 意見,更將直接影響老年者申貸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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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鉅視面的環境因素
鉅視層面上,以房養老涉及法律、社會文化、房價波動等層面。在法律層面 上,如前章節所述,由於目前我國規定抵押權設定的最長期限為三十年,即便目 前多家銀行承諾,老年者的壽命若超過貸款期限,仍可居住於擔保之房屋內,但 並未明定於契約中,且法律層面缺乏相關之規定,銀行僅能使用重新簽約的方式 延長期限,對於老年者之保障,仍有模糊之處。
社會文化上,繼承的觀念仍深植在我國社會之中,老年者與其子女兩者是否 接受資產提前運用,亦為影響以房養老推動的一大因素。
此外,房價波動始終為銀行最擔憂的一環,為了規避房價所造成的風險,未 來的申貸利率恐只升不降,可見房價的不確定性,直接影響了老年者的申貸成本,
由於利率為各家銀行在以房養老上的主要競爭點,目前皆相距不大,但若未來房 價明顯走跌,則無法確定各銀行是否仍有承作以房養老之意願,且老年者申貸的 條件亦可能有巨大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