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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一節 公益型以房養老之執行經驗

四、 臺北市「公益型」以房養老的執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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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可見,「公益型」以房養老不僅提供老年者貸款之經濟協助,更在身體健康、

居家安全、生活便利等面向上協助老年者在地老化。

團隊設置專線及指派專案同仁負責接聽,並回覆及處理個案問題,主要 服務內容將會以臺北市與個案簽訂契約之內容辦理,提供長者完善的聯繫管道 及諮詢服務,並強化個案及社會局間的溝通。(A-1)

團隊也連結專業社會工作經驗,由具社會工作專業背景之顧問協助指導 專案人員個案管理服務,進行個案分類分級討論及製成紀錄表單,並邀請主辦 單位協助連結臺北市各區老人服務中心,派請社工同步協助實驗方案之 5 組個 案的需求評估,針對失能程度教高的個案,則盡量採固定社工關懷,有助於長 者建立信任感。(A-1)

個案管理內容包含,定期電話問安(每月至少一次)、訪視(每季至少一 次)及諮詢服務、依 5 組個案需求媒合服務、不動產管理、夫妻離婚或一方過 世處理、個案借款本息總金額紀錄及合約終止處理等。為維持、提升服務平台 的服務性質及效率,並提供後續個案管理服務者參考,將定期執行訪視作業和 通話等紀錄成冊,完整記錄個案管理服務流程。(A-1)

四、 臺北市「公益型」以房養老的執行困境

由於「公益型」以房養老屬於實驗方案,具福利身份限制且申貸名額有限,

單就申請的件數上,較無法看見其推動困境,但若反觀其政策性質,仍可見廣泛 推動上的可能問題,本研究根據訪談資料,將其推動困境歸列為以下四點:預算 之限制、申請的資格條件尚嚴、缺乏統一的專責單位,與缺乏法源依據,以下就 各點作詳盡描述:

(一)預算之限制

由於目前「公益型」以房養老的資金來源為臺北市社會局之公務預算及公益 彩卷盈餘,若要廣為推動公益型以房養老,則勢必增加政府開支,且根據「公益 型」的給付條件,不論申貸者的房產價值,每月給付金額以最低生活費為基準,

不低於 1 萬 5 千元,給付金額每年成長 1 %(臺北市社會局,2014),政府 在未取得老年者的房屋之前,必須編列公務預算以提撥申貸者每月的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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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儘管「公益型」以房養老頗具美意,但需投入相當高之成本。由訪談得知,

社會局原先想提供更多的申貸名額,但因預算限制,最終僅以 5 案進行試辦,

在件數上有所縮減。設想以每月最低給付額 1 萬 5 千元為例,一位長者三十年 將領取 540 萬元,可見若要增加申貸名額,預算支出將更為可觀,其可能為推 動的困境之一。

只是因為財主方面的單位其實很反對,預算的部分,因為你五案,就要多 兩百多萬,而且我們的可能金額就是會一直隨著物價調漲,所以那時候財主單 位是蠻反對的,然後溝通之後,就定案是五案啦,不然本來也想要更多,譬如 說十案、十五案,然後就是大家溝通完,共識後就決定好,那就五案,就這五 案做實驗,那我們實驗結果就是退出來,希望就是我們成功了,那中央,是不 是能夠更有方向...(A-1)

(二)申請的資格條件尚嚴

另一方面,由於「公益型」以房養老設有許多資格審查限制,據臺北市社會 局(2017e)的諮詢與記錄資料,在 403 位電話諮詢者中,有超過半數受限於資 格不符而無法申請,而其主要受限的條件為以下幾點:

1. 兄弟姐妹申請因涉及贈與,法令較複雜,暫無辦理

兄弟姐妹的申請因涉及贈與等稅務之問題,在名額有限之下,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尚無提供辦理之機會。

2. 申請人(包括共同申請人)不動產數量限制

根據「公益型」以房養老之規定,申請人除了擔保品之外,以一筆與第三人

(非共同申請人)共有之不動產為限,然而,許多申請者可能因擁有其他面積狹 小之土地,而無法申請,限縮了申請者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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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貸者必須居住於申貸的房屋內,不得搬遷

此點限制了老年者不得出租其房屋或搬到子女家居住,而老年者申貸的住宅 若缺乏無障礙空間,沒有電梯或斜坡等相關設施,則該項限制將造成申貸者與其 家庭成員的不便。

4. 建物登記謄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 或公寓字樣

若建物的登記用途為一般事務所、辦公室或是工廠,則資格不符,但許多老 年者的房產未必符合此一規定,此點無異排除了房產價值較高的申請者。

5. 必須無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等物上負擔或第三人占用

老年者申貸的房產必須為申請人單獨持有,申貸前不得設有用益物權貨擔保 物權等物上負擔或第三者占用,意即該房產不可為向其他者借貸的抵押物品,以 避免以房養老貸款結束後,清償債務時之困難,但仍有許多民眾,其房產可能設 有小額的貸款,而影響其申請資格。

由上述可知,「公益型」以房養老因設有福利身份限制,許多規定尚屬嚴 格,在房產數量、居住地點、房產登記用途、是否單獨持有房產等層面皆有所規 範,導致許多老年者最終不符資格,而無法申請。

(三)缺乏統一的專責單位

「公益型」以房養老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承辦,然而據承辦人員之描述,由 於社會局並非專責以房養老業務,且其涉及的層面甚廣,需要專業諮詢顧問、保 險精算專家、不動產專家,並兼具跨部會協調功能,僅依單一局處執行,在推動 上仍較為困難,若再擴大服務範圍,此無異為推動上的困境之一。

其實執行困境啊,有一點...因為當初其實在中央也是,就是有以房養老 這個東西,其實沒有一個單位就是能夠完全地去承擔,因為他牽涉到,比如說 你老人的需要社福的,那其實你房產的抵押,或者是你計算那些,其實要財政 單位或者是什麼不動產單位的內政部的其他單位,就是它是一個很需要跨局處 的東西,其實因為我們自己社會局這樣,單純做起來其實蠻辛苦的。(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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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缺乏法源依據

法律層面上,由於目前尚缺乏針對以房養老之相關法律規範,承辦人員認為 在推動過程中,有許多服務的設定未必有明確的參考與限制,在貸款與信託的設 計上,仍有相當之困難,且根據民法及銀行法規的規定,抵押權的規定仍不得超 過 30 年,雖公益型以房養老以信託的方式,保證終身給付,但仍需簽訂貸款之 契約,因此屆至貸款年限期滿,仍須進行重新簽約的程序,若屆時老年者已受監 護/輔助修告,在程序上亦可能有所困難,此點也與以房養老終身給付的概念有 所抵觸。

那時沒有參考的範本,因為連信託都是我們自己去跟受託單位,然後找律 師,跟相關學者去擬出來,所以初期就是很多我們這個契約是屬於自益信託、

他益信託,或是受續造成一些稅負的問題,都是我們自己再去了解的,就變成 初期會變得很困難。(A-1)

因為我們就試公益型是同時有簽信託契約跟抵押貸款契約,那抵押貸款年 限還是ㄧ樣會受那個法源的限制,就是會有三十年限的限制,所以我們雖然信 託契約有保障,但抵押契約到時候三十年一到,我們還是會必須再簽約,但是 三十年後的長者,其實已經意識會很不清楚了,那這個在後續的執行上可能還 是有要克服的地方。(A-1)

五、 「公益型」以房養老相關之規劃與執行建議

根據承辦人員針對「公益型」以房養老提供的相關建議,大致可分為:(一)

法規的調和與修正;(二)跨部會、領域合作及各單位負責事項;(三)中央設 立無負值擔保之保險機制;(四)中央設立專責機構專司逆向抵押貸款之業務;

(五)適度放寬福利身份之限制,以上五個面向,分述如下:

(一)法規的調和和修正

以房養老目前尚無相關的法律規範,試辦過程中多有摸索。此外,雖然臺北 市政府「公益型」以房養老採信託的方式,提供申貸者終身給付的服務,但根據 民法第 881-4 條、銀行法第 38 條仍規範抵押權不得超過 30 年之規定,此點 與以房養老終身給付之概念相違,建議修改。另外,根據老人福利法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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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確鼓勵金融機構辦理以房養老,但「公益型」以房養老卻未明列於相關法規 中,建議未來在法規條文內增列「公益型」以房養老之模式。

如民法第 881-4 條、銀行法第 38 條等,建議修正延長抵押權不得超過 30 年之規定,落實以房養老終身給付的精神。(A-1)

老人福利法第 14 條修正:「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 理財產信託、提供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修法條文中未納入「公 益型」,建議未來可再做修訂。(A-1)

(二)跨部會、領域合作及各單位負責事項

「公益型」以房養老涉及的層面甚廣,僅靠單一局處難以勝任,需更多跨部 會、跨領域之合作,如金融商品制定、跟進相關法規、民眾相關戶籍資料整合等,

而各項資源皆來自不同局處,如金管會、法務部、內政部、衛福部等,亦須各領 域之專才,因此建議各部會應加強整合,共同完善以房養老的服務,且架設社福 平台,提供更便利的社會福利網絡。

以房養老為跨領域的方案,包含金融、保險、信託、不動產、社福機構等 轉業,因涉及許多專業領域做,並非單一主觀機關可獨立完成,需要各部門全 方位配合。因此建議社政單位可協助架設社福平台提供社會網絡連結。(A-1)

金管會可協助成立專責機構之細部規劃和提供銀行誘因。如:降低呆帳提 存比率;內政部提供借款人遷籍、死亡等戶籍資訊,供銀行查詢,降低授信風

金管會可協助成立專責機構之細部規劃和提供銀行誘因。如:降低呆帳提 存比率;內政部提供借款人遷籍、死亡等戶籍資訊,供銀行查詢,降低授信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