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臺灣以房養老之發展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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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成長,其原因為該模式較易於處理老年者生命晚期的開銷問題(Chiang & Tsai,
2016)。由上述可知,以房養老的出現提供了高齡社會一項結合經濟保障與在地 老化的新模式。
在過往的以房養老文獻中,自有住宅率也被視為檢視該區域推行以房養老的 適用性指標之一,根據 「2012年社會統計年報」,台灣地區民眾家戶自有住宅 率(自有住宅戶數占全國家庭戶數比率)於 2011 年為 84.6%,僅次於新加坡的 88.6%,而比日本、美國、英國約 60% – 70% 來得高出許多(行政院主計處,
2012),若進一步以不同年齡層區分,以 2008 年為例,65歲-74歲經濟戶長之住 宅自有率為 91.5%,75 歲以上之經濟戶長則為 86.6%(行政院主計處,2010)。
自有住宅的比率越高,也就顯示有越多的民眾具有申貸以房養老之資格。此外,
薛承泰、陳素春(2010)也以老年者的居住狀況以及老年者的經濟來源進一步了 解以房養老的適用性,依據「2013 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顯示 65 歲以上獨居 者占 11.1% ,僅與配偶同住者占 20.6%,兩者相加已達 30 %以上之老年人口,
而在老年者經濟來源方面,65 歲以上者,經濟來源為政府救助或津貼的重要度
2達 32.9,相比 2009 年的 29.7 有上升之趨勢,子女奉養或是孫子女奉養的重 要度也從 2009 年的 48.3 降至 43.9 (衛生福利部,2014)。由上述資料可見,
老年者在自我負擔經濟者的比例有增加之趨勢,而提前挪用不動產價值作為生活 資金來源,亦不失為老年者獲取穩定經濟來源的方法之一。
我國自 2013 年的試辦計畫以來,逐步打開以房養老的金融市場,自 2015 年起多家銀行陸續投入以房養老之服務,發行商業型以房養老商品(內政部不動 產資訊平台,2013;孫中英、沈婉玉,2017)突破過去僅有政府擔保的公益型申 貸方案,為老人的財產決策增添多元的選擇。
第二節 臺灣以房養老之發展概況
我國以房養老之議題,可溯及 2009 年初,當時的政務委員薛承泰顧及 2005 年社會救助法修正後,部分老年者因不動產價值較高,而無法取得低收入戶之補
2重要度=(1*主要百分比+1/2*次要百分比)*100。資料來源:中華民國 102 年老人狀況調查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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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因此開始針對以房養老進行跨部會的研擬(薛承泰、陳素春,2010),此為 我國以房養老發展之肇端。至 2009 年 9 月前衛生署長楊志良提出:「不動產 逆向抵押,可作為有不動產卻繳不起健保費的長者資金來源。」引起社會的關注,
並獲得當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陳沖的呼應,並以「以房養老」為名,
當時適時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期會議期間,陳沖表示:「將以社會福利制度重新 包裝,提高銀行承做意願,以解決老人有房但沒有現金生活的問題。」同年 10 月 29 日行政院第 3168 次院會,吳前院長敦義提示:「請行政院經建會會同金 管會、內政部、法務部就制度面、法律面、實務面等通盤考量其可行性,如屬可 行,即可予以推動。」在同年 12 月中華民國住宅學會及政治大學臺灣房地產研 究中心也以「以房養老」逆向抵押貸款方案為題招開研討會,會中針對美國經驗 來探討臺灣推動的可行模式(薛承泰、陳素春,2010;王琇蘭,2012)。
一、 內政部以房養老試辦計畫
內政部經歷 3 年的規劃與討論,至 2013 年初內政部向財政部爭取公益彩 卷回饋金補助 6,400 萬元,並期望分年爭取經費支持。自 2013 年 3 月起開辦 由政府擔保之以房養老試辦計畫,為期四年,試辦人數 100 人,試辦期間委託 臺灣土地銀行經辦貸放款事項,並委託中華民國老人福利聯盟作為諮詢單位(內 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201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4)。由此,開啟了 我國以房養老之申貸模式。
回顧我國以房養老試辦計畫核定本之說明,該計畫的目的在於協助老人將其 房屋及座落土地,轉化為按月領取之現金,提供老人經濟保障多一項選擇(行政 院,2013),而方案施行對象的資格為如下(行政院,2013):
(一) 申請人應年滿 65 歲以上,且在國內設有戶籍,並設籍於所提供之抵押物。
(二) 申請日前一年,在國內居住時間超過 183 日。
(三) 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 屬(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父母(養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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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抵押物之價值上限不超過社會救助法所定中低收入戶標準。土地之現值,
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五) 抵押物應座落於合法建築用地;建築用地之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 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
(六) 應單獨所有抵押物,且該抵押物無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之物上負擔,
建物登記謄本之主要用途,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由上述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可知,試辦方案的主要對象為家中無親人依靠 之中低收入戶老人,此外,抵押物價值的上限以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中低收入戶不 動產價值標準為限,依照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014 年公布的資料,全台大 抵限額為 530 萬元以下,僅台北市的限額最高,可至 876 萬元(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2014),此計畫最終仍無人申請(薛承泰,2014;劉莉莉、廖崇凱,
2014)。
二、 臺北市公益型以房養老實驗方案
在中央推行試辦型以房養老後,臺北市於 2014 年 12 月 15 日推行「臺北 市公益型以房養老實驗方案」,限額 5 組,在規定方面,其與中央的試辦方案 有所不同,臺北市允許有繼承人者申貸,讓原先無繼承人的限制得以解套,在房 屋價值上也不再有所限制,並開放配偶或兄弟姊妹的雙人(一組)申請,以此放 寬申請的資格,此外,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會派人進行每月的電話訪談,每三個月 到府關懷一次,申請者得向服務平台提出所需之居家服務,社會局將協助聯絡相 關單位提供申請居家照顧之服務,其照顧服務費用預先於每月給付金額中扣除之。
在契約終止後,繼承人可償還北市府每月支付的生活費,包含利息及其他支出,
即可贖回房屋,或由北市府做最後信託管理,若北市府拍賣房產,增值部分將依 公式,北市府、繼承人以一定比例分配,反之,若拍賣的房產價值未達申請人欠 款額,則由政府承擔,不再行追討(臺北市政府社會局,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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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可知,臺北市的公益型以房養老,除了在制度設計上擴大服務範圍外,
更結合居家服務的連結,加速民眾以不動產換取服務的便利性。然而,雖然該方 案可視為中央試辦計畫之修正,但方案的名額極少,並非普遍性之服務。
三、 銀行的商業型以房養老商品
在商業型的以房養老商品上,合作金庫銀行自 2015 年 11 月首先發起「幸 福滿袋」的逆向抵押金融商品,至 2017 年 11 月已有十二家銀行提供以房養老 的金融商品,包含:合作金庫、台灣銀行、土地銀行、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台 灣企銀行、高雄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上海儲蓄銀行、兆豐銀行、安 泰銀行。各家貸款利率大約在 1.86%~2.7% 之間,年齡的標準為 55 歲、60 歲、
63 或 65 歲,貸款年數為 30 或 35 年(蔡依庭、陳美君、韓化宇,2017;安 泰銀行,2017)。其中,華南銀行於 2016 年推出的「安養房貸」較為特別,採
「不動用不計息、可隨借隨還」,即老年者有需要時才借款,已提款的部份才會 列入利息之計算,此模式較其他銀行更為彈性(華南銀行,2017)。台企銀、華 南銀行、安泰銀行亦推出綁定年金險的以房養老商品,台企銀於 2016 年 3月推 出「安老快活」專案,其房屋貸款結合安養信託及台灣人壽年金保險,保證給付 不中斷,不因借款人失智等受監護宣告喪失行為能力而影響給付,未來房屋都市 更新、重建或滅失,年金生活費仍可照常給付,也不因為房屋遭第三人強制執行 而停止給付,讓借款人生活更有保障。如果借款人在年金保險給付保證期間身故,
仍然繼續給付與其受益人,使借款人無後顧之憂(孫彬訓,2016)。華南銀行則 於 2017 年 5 月推出保險版「美滿享福貸」,特色在於即期年金保險免體檢、
免提供健康告知,保單生效後,無論借款人的健康狀況如何,保險仍定期給付年 金,保險保證期間給付不中斷,貸款到期時借款人如果仍然生存,亦採用展延貸 款到期日的方式,保障其居住權(華南銀行,2017)。綜合上述,目前已有多家 銀行提供以房養老商品,其中尤以不動用不計息與結合保險年金之商品最為特別。
在區域的分佈上,若結算至 2017 年 6 月底,承辦案件最多、核貸金額最 大為北北基的 859 件,核貸金額 63.69 億;其次為中彰地區的 263 件,金額為 9.2 億;桃竹苗的 214 件,金額為 8.2 億;高屏為 179 件,5.6 億;雲嘉為 162 件,3.6億。略有北重、南輕的現象(林資傑,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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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房養老的趨勢上,為實際符合老年者的需求,學者亦提出多元模式之建 議,張金鶚(2009)參考國外以房養老的做法,考慮台灣高齡的社會背景,擬定 三種台灣以房養老的方案:逆向抵押貸款方案(RM)、 售後租回年金屋方案(SL)、 社會照護服務方案(SC)方案。第一種方案為:逆向抵押貸款方案,即現行銀行 貸款方案,以銀行為主體,一般情況銀行評估後接受老年人申請逆向抵押貸款,
若是較弱勢老年人,可向政府申請申請補助保費。其優點在於,老年者仍擁有產 權,其增值仍屬指定的繼承人所有,而缺點在於,銀行的風險與貸款成數評估不 易,老年者需接受銀行手續費過高之情形。
第二種方案為:售後租回年金方案,老年人與保險公司協商,老年人出售房 屋給保險公司並租回居住,由保險公司負責房屋管理維護並支付年金予老年人,
該種方案以保險公司(壽險)為主體,政府主要為審核與監督之角色。保險公司 得到之資產,可以委託業務管理公司來進行管理維護,授權資產管理公司來進行
該種方案以保險公司(壽險)為主體,政府主要為審核與監督之角色。保險公司 得到之資產,可以委託業務管理公司來進行管理維護,授權資產管理公司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