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二節 商業型以房養老之執行經驗
六、 目前「商業型」以房養老的推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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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目前「商業型」以房養老的推動困境
探究以房養老的推動困境,其可能涉及金融商品設計、法律規範、民眾意願 等各個層面,而本研究嘗試藉由銀行承辦人員的經驗,從申貸者的角度出發,了 解民眾不願意或無法申貸之原因,進而分析以房養老貸款背後相關社會環境與體 制的困境。在民眾申貸的困難方面,經本研究整理歸納為以下五點:(一)子女 不同意申辦;(二)找不到通知義務人;(三)非單獨持有房屋;(四)對於申 貸金額不滿意;(五)民眾尚不了解以房養老,分述如下:
(一)子女不同意申辦
許多前來詢問的老年者已具申貸意願,但最終受到子女的阻攔,其子女可能 感受到丟臉,或認為房產本該由他來繼承,儘管銀行人員未必能全然了解其子女 之動機,但可知許多子女反對父母將其資產提前挪用做為平時開支的財源。在銀 行人員陳述的案例中,甚至有子女在得知父母申貸以房養老之後,前來銀行要求 解約,同時答應從此支應父母的生活開支,甚至提撥數十萬元清償原先已撥款之 申貸金額。由上述可見,有些子女因不願意父母申貸以房養老,而願意提供父母 經濟支援的現象。在該案例中,子女甚至願意每月供給父母與申貸以房養老相同 之金額,可見以房養老可能在親子的經濟議題上起了特殊的作用,先不論子女的 動機為何、子女是否真的能負擔老年者的生活開銷,藉由銀行承辦人員的觀察,
可以了解因子女不同意,使得許多原先具有申貸意願的老年者最終並未使用以房 養老。
我們有碰到一個兒女不知道他來借,後來他才知道他來借,然後他還怪我 們...他最後來還錢啦...後來隔了一兩個月,我說你們要自己去解決,你要撥、
要還,跟我們講,你在沒有說好之前,我們是照樣撥給你,等你們講好了,後 來隔了一兩個月後,他女兒同意了說好,她每個月會給他錢,所以他有就把它 取消掉。(B-3)
研究者:其實我主要問的就是,你們主要的困難點是哪裡?
受訪者:我真的覺得是繼承人... 絕對超過一半。
研究者:他們老人家自己是想的?
受訪者:老人家想,因為老人可能生活費不夠,想要做,然後子女覺得丟 臉,他覺得我是給你錢不夠嗎?你要去做這個,而且他會認為說,那個房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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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就是他,應該要擁有的,你去做這樣的設定,等於減損我房子的價值,有當 場這樣子,也不是罵,就是有說誒你們...,不是,就是他不是很贊同。(B-5)
有一個老先生想辦,但他兒子不同意,因為他覺得那以後都是我的財產,
你憑什麼現在拿去借這樣,所以兒子不同意,他沒辦法辦,啊這個困難是,就 是如果老人家很開明,但是小孩就覺得說,你為什麼可以把我以後的錢拿去借,
然後還有我,少了我可以得到的遺產之類的...小孩最後跟他講說,我一個月 給你三萬,就是你不要去借,所以他就來撤案。(B-8)
就是聽過有一個案例是,就是有一個老先生他有兩棟房,他想要拿其中一 棟,他小孩都不同意,他說我這棟給你,我拿這棟去做就好,這樣你不用每個 月給我錢,他還是不同意,對,那就沒辦法。(B-8)
(二)找不到通知義務人
設定通知義務人為以房養老的規範之一,若申貸者往生或面臨輔助/監護宣 告時,該義務人有義務將申貸者的情況通知銀行,且此人必須是申貸者的繼承者 之一,包含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皆可擔任,並無繼承順位之限制。儘管如此,
根據銀行人員之經驗,許多老年者仍找不到願意擔任通知義務人的繼承者,其中 可能原因包含無配偶、無子女、與子女關係不合、刻意隱瞞子女、兄弟姐妹不願 意出面等,可見夫妻關係、親子關係、手足關係於無形中仍對申貸造成限制,最 終導致部分老年者無法申請以房養老貸款,亦為推動以房養老的困境之一。
還要通知義務人?還要小孩?我就不想讓小孩知道啊,怎樣怎樣(模仿申 貸者),對,這真的沒辦法,因為就是他想說房子自己的,為什麼不能自己來 決定,還要有一個人來,跟我來,對呀,因為如果沒有通知義務人,我們還是 沒有辦法借啊,就一定要有一個通知義務人,而且一定要是繼承人。(B-1)
有的人會找這個通知義務人蠻困難的,有的他也不想讓兄弟姊妹知道,又 不想讓小孩子知道,可是我們又規定要有通知義務人,有繼承權的人,通知義 務人來做這個,所以有些人就是因為這樣,就沒有辦法來借了,有的人單身的 話,他也沒有辦法,單身的話,可能我們要求有繼承權,他可能也已經跟兄弟 姐妹也沒有再聯絡了...。(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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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想不止做一棟,可是沒有,那一戶的狀況是他找不到通知義務人,就 是繼承人不願意出來...對,因為他沒有結婚,沒有小孩,然後兄弟姐妹年紀太 大,不願意出來,兄弟姐妹都七、八十了...可能就是兄弟姐妹的情比較淡,所 以就不願意出來做這件事情...(B-5)
(三)非單獨持有欲抵押之房產
單獨持有抵押物亦為「商業型」以房養老的規定之一,為免除銀行後續取得 抵押房產價值之困難,申貸者的房產不得與任何人共有,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皆不得為共有的對象,該房產也不可設定用益物權,或為其他債權的抵押物。銀 行人員經驗中,這項規定導致部分的老年者無法申貸,他們必須將該房產轉移至 單一老人的名下,或清償該房產抵押的其他貸款後,才可申貸,意即老年者的房 產若與其他家屬共同持有,或曾使用該房產進行抵押貸款,在未完全清償過去的 貸款之前,該房屋將無法申貸以房養老,此點亦為推動上的困境之一。
不可以跟人家共有,夫妻共有的也不行,有的人是就像前陣子我碰到一個,
他房子夫妻各二分之一,可是兩個人離婚了嘛,他離婚了可是就因為這樣他也 沒有辦法,可是他也沒有想要賣給她,所以他就是一樣也是沒有辦法借...(B-3)
沒有辦有分幾個啦,第一個部分可能是產權有問題,(研究者:怎麼樣的 產權有問題?)就是他們可能沒有發現他們自己的產權可能是共有的,可能是 他有建物滅失這種,他們沒有發現…(B-5)
(四)民眾對貸款金額不滿意
申貸金額的主要計算包含房產估價、貸款成數、利率與申辦費用等,然許多 民眾前來諮詢後,往往認為試算後的申貸金額太低,而不願意申辦。其中,房產 價值與貸款成數影響最大,以臺北市為例,申貸成數最高可達七成,據銀行人員 陳述,該銀行的判斷標準為,新北市成數大致為六成,若靠近捷運站出口一千公 尺內者,則可達七成,然各家銀行判定標準未必一致,且仍須看房屋狀況而定,
僅此了解房屋的區域,可能導致貸款金額相距甚遠。總歸而論,銀行核定的金額 是否符合民眾期待,仍為申辦與否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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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是指金額吧,有的就會覺得,啊?我的房子不是價值很高嗎?怎麼才 可以貸這樣?...(B-1)
除非他本身條件不符合,他條件不符合,或者是因為他房子可能借的金額 會很少,他不敷他使用(所以不申辦)...(B-3)
(五)民眾尚不了解以房養老
以房養老雖然已在臺灣推行將近四年,但許多老年者可能仍不了解何謂以房 養老,房產是否歸銀行所有?是否留下債務?上述問題可能是老年者對以房養老 的主要擔憂。儘管許多街上已有以房養老的宣傳布條,亦有相關的影片宣傳,甚 至有銀行至養老院進行宣導,但許多老年者或中年者,可能尚需更多宣傳及相關 資訊,方願意對以房養老作進一步完整的了解。
可能就是客人對這個方面不是很了解,會怕,因為這個業務主要是針對比 較年紀大的年長者,那他們對貸款還是會怕,還有再來就是抵押權的設定,有 一些相關的設定方面,他們可能會覺得說誒今天我房子設定給銀行,那是不是 之後就沒有了,或什麼的,所以這個部分可能我們真的就是需要跟客人,去解 釋去溝通,了解之後才可以(B-7)
在過去的文獻中,以房養老的困境大多著眼於:金融商品的風險、申貸成本 過高、民眾認識度不足、傳統繼承價值觀等面向(劉莉莉、廖崇凱,2014;林思 宇,2017),而本研究藉由銀行人員之經驗,除應證上述申貸成本過高、民眾認 識度不足的困境外,更發現子女的申貸意願與貸款之相關限制,同為阻礙老年者 申貸以房養老的可能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