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任命總理的理論
有關於內閣制和半總統制的政府組成,牽涉到政黨、總統之間的協商過 程,早期的相關研究認為影響組閣的因素包含政黨的意識型態(Axlord, 1970),
或是各政黨的席次比例(Riker, 1962)。半總統制的概念被提出後,總統在任命過 程的影響力是半總統制研究的重要議題。
過去已經有研究探討半總統制的總統在任命過程的影響,Wu (2011)認為總 統的權力愈大,愈能夠按照自己的偏好任命總理或內閣,國會對於總理或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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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的影響力也將會縮小。Elgie (2011b)比較總理總統制和總統國會制,其認為 總統國會制的總統在任命過程有較大的權力,所以總統與國會的溝通較少,也 不利於民主發展。從兩位學者的研究可以得知,如果總統對於總理的任命權愈 大,愈能夠按照總統的偏好選擇總理人選。
在總統偏好的總理人選方面,可以分為偏好無黨籍人士或同黨人士擔任總 理。前面的理論認為由於總統由人民直選產生,在競選過程中,希望獲得大多 數的選民支持,而非僅侷限在一個政黨內,相較之下,總理的任命過程較需要 政黨的支持,總理與政黨之間的關係較為緊密。Samuels and Shugart (2010)比較 總統和總理的資歷後,發現總統曾擔任黨職的比例較低,總理在政黨內的歷練 較為完整。因此,總統在執政過程中,想要擺脫政黨的束縛。
半總統制內閣同時受到總統和政黨的指揮,民選的總統希望內閣擺脫政黨 的控制,所以總統偏好無黨籍人士擔任閣員,但國會議員是各政黨的成員,所 以國會較為偏好黨籍人士擔任閣員,總統和國會對於閣員的任命有不同的偏 好。Amorim Neto and Strom (2006)比較半總統制和內閣制的內閣組成後,發現 內閣制出現無黨籍閣員的比例較低,另外,Schleiter and Morgan-Jones (2009b) 也說明總統擁有越大的權力,無黨籍閣員的比例就越高,實證資料顯示總統較 為偏好無黨籍人士擔任閣員,在閣員的任命過程使用權力增加無黨籍閣員的比 例。
除了選擇無黨籍人士以外,總統也有可能選擇同黨人士擔任總理,在推動 政策上較能接近總統的政策立場。Glasgow, Golder, and Golder (2011)在探討總理 任命的過程中,發現內閣制的總統在國會沒有閣揆同意權投票(investiture vote) 的情況下,與總統同黨的人士擔任總理的機率將會升高,他們也發現同樣的情 況出現在半總統制,所以半總統制的總統也較有可能任命同黨人士擔任總理。
不過,Kang (2009)發現民選總統在任命過程中,只有避免選擇不同政治立場的 人士擔任總理,同黨人士擔任總理的機率並沒有顯著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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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過去的研究,在比較權力較小的半總統制國家和內閣制的總理任命過 程中,可以提出兩個研究假設:
假設 5.1:比較準內閣制和內閣制的總理任命情況,準內閣制較容易出現無黨籍 總理。
假設 5.2:在憲政制度均擁有總統的情況下,準內閣制國家的總統更容易任命同 黨人士擔任總理。
研究假設 5.1 和 5.2 皆認為民選總統較其他國家元首,有更多的正當性,所 以總統有更多的動機干涉總理的任命過程,進而導致無黨籍或總統同黨人士出 任總理的機率增加。
除了總理的任命外,總統介入組閣,也有可能影響政府的類型。Lin (2011) 的研究發現半總統制的總統權力愈大,愈不易出現多數內閣,原因是總統可以 利用權力阻止反對勢力組成多數來對抗總統。準內閣制的總統相較於內閣制,
有更多的民意正當性,且總統的權力授權來源並非來自於國會,與國會可能有 不同的偏好,有可能使總統干擾國會的組閣過程。因此,有關於組閣過程的比 較,可以得到以下的假設:
假設 5.3:與內閣制相比,準內閣制可能比內閣制更不容易出現多數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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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上面的理論已經說明,總統可能介入總理的任命過程,使無黨籍總理 或總統同黨人士擔任總理的機率升高,但這些理論應用在本文的分析範圍內,
所遭遇的挑戰是,權力較小的總統是否會介入總理的任命過程。因為如果總統 的權力較小,總理任命的過程應該完全由國會主導,此時探討總統是否任命同 黨或無黨人士擔任總理便無意義。另外,Wu (2011)在敘述準內閣制的定義中,
也說明準內閣制的內閣任命過程,皆是由國會主導,總統不會介入組閣過程,
因此,探討準內閣制與內閣制的任命結果,可能不會有太大的差異。同時,如 果再假設準內閣制的總統可能介入組閣過程,就已經違背了準內閣制的定義,
整研究假設並不恰當。
針對權力較小的總統是否介入任命過程的問題,先前也有學者做相關的研 究。首先,前述的研究當中,並未排除總統權力較小的半總統制國家,
Glasgow, Golder, and Golder (2011)以及 Kang (2009)等人的研究還包含內閣制共 和國,表示總統並非如同君主,只有儀式性的功能,總統也有自己的偏好。在 個案上,Duverger (1980)指出奧地利在 1966 年的組閣過程中,社會黨的總統曾 經介入聯合政府的組成,當時人民黨(OVP)已經獲得國會多數,可以組成單一 內閣,但是在總統的干預下,仍然與社會黨(SPO)合組大聯合政府,與社會黨合 組聯合內閣並非人民黨當時組閣的優先選擇。
上述的研究對於本文的研究問題有幾個意涵,首先是無論半總統制或內閣 制,儘管總統可能沒有憲法上的權力介入總理的任命過程,所以被視為虛位元 首,但這些元首在實際運作上仍有可能干預政治運作;第二個意涵是總統的偏 好,先前的研究認為民選總統較有可能選擇無黨籍人士擔任閣員,不過
Glasgow 等人的研究發現,擁有黨籍的總統也有可能選擇同黨籍人士擔任總 理,這些研究結論彼此之間有一些差距;最後,雖然準內閣制的定義就是總統 不會介入組閣過程,但仍然有少數的案例,顯示總統介入,因此,還是可以進 一步檢視準內閣制和內閣制的任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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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控制變數
1. 無黨籍總統
總統希望獲得全民的支持,擺脫特定政黨的羈絆。無黨籍總統更不容易受 到政黨的制約,較容易提名無黨籍的總理。有些國家的憲法規定總統必須是無 黨籍人士,此時可能造成判斷總統黨籍上的困難,但本文分析範圍內,並沒有 國家的憲法有此規定。
2. 看守內閣
看守內閣是暫時代理內閣職務,任期較短,未來將會由正式的內閣取代。
各政黨爭取擔任總理的意願較低,所以看守內閣可能較容易出現無黨籍總理。
當某位總理辭職,等待國會推選或總統任命新總理的期間,出任總理的人士就 會被視為看守內閣。
3. 國會有效政黨數目
Amorim Neto and Strom (2006: 634)的研究發現國會有效政黨數目愈多,國 會的反對勢力愈分散,總理的權力愈強,無黨籍閣員的比例愈少。因此,可以 假設國會有效政黨數目愈多,愈不容易出現無黨籍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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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會議員擔任總理
如果總理由國會議員兼任,無黨籍總理出現的機率將會降低,因為民主國 家當中,大多數的國會議員具有黨籍。這個變數以憲法條文做為判斷標準,憲 法對於國會議員能否擔任總理可能有幾種規範:1. 憲法沒有提及國會議員能否 擔任總理;2. 國會議員擔任總理;363. 國會議員不能擔任閣員。374. 如果國會 議員轉任閣員,就會失去國會議員的職務,但卸任閣員後,又恢復國會議員職 務。上述的類型當中,第四種類型雖然不允許國會議員兼任閣員,但離職後可 以恢復議員職務,等同於允許在國會議員當中,尋找總理人選,因此,這種類 型也算是鼓勵國會議員擔任總理。
由於各國憲法對於總理能否兼任國會議員有不同的規定,本文的分析過程 中,把憲法分為兩類,區分的標準是憲法是否強制要求總理不能是國會議員。
5. 國會同意權
總理的任命過程,是否需要國會行使同意權,是一個關鍵的因素。如果任 命過程需要行使同意權,表示國會對於任命的參與程度較大,總理必須取得國 會多數的支持,政黨也要更緊密的合作才能組閣,最後的總理人選愈不太可能 單純按照總統的意志,出現無黨籍總理或總統總理同黨的機率可能降低。因 此,國會同意權不只是國會的權力,也同時縮減了總統的任命權,38國會同意 權與總統任命權有關連性。另外,組閣的階段如果需要在多數議員同意的情況 下,少數政府出現的機率也會降低。
36 土耳其(Art. 109)、以色列(Art. 5b)的憲法規定總理由國會議員來擔任。
37 荷蘭(Art. 57)和挪威(Art. 62)的憲法規定議員不能擔任閣員。
38 總統任命權,是總統掌握行政權力的途徑之一。由於 Wu (2011)在說明準內閣制的定義時,
已明確的表示準內閣制的總統不會介入任命過程。因此,不需要再加入總統是否擁有任命權做 為控制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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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之間的國會同意權由小至大可以分為幾個類型:1. 總理任命不需要經 由國會行使同意權;392. 國家元首先提名或協調總理人選,再經由國會行使同 意權;3. 由國會的政黨自行協商總理人選,然後行使同意權。國會同意權的行 使過程中,還可以再區分為相對多數或絕對多數。而本文參照各國的運作後,
把國會同意權區分為二分類變項,只區分為任命過程是否需要國會行使同意 權。
第三節 資料分析
下表列出各國的多數政府、無黨籍總理以及總統統理同黨的比例。部分內 閣制君主國的多數政府比例低於 50%,不過,內閣制君主國沒有出現無黨籍總 理,可能表示任命的過程由政黨主導,政黨不希望黨以外的人士領導政局。
下表列出各國的多數政府、無黨籍總理以及總統統理同黨的比例。部分內 閣制君主國的多數政府比例低於 50%,不過,內閣制君主國沒有出現無黨籍總 理,可能表示任命的過程由政黨主導,政黨不希望黨以外的人士領導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