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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準內閣制和內閣制

第一節、 半總統制和內閣制的模糊界線

第貳章、準內閣制和內閣制

本文的研究問題是基於過去的研究理論而來,理論檢閱分為幾個部分,本 章主要是探究準內閣制與內閣制之間的異同。此部分從半總統制是否獨立於內 閣制的問題開始出發,說明半總統制和內閣制的定義問題。半總統制的定義問 題源自於制度涵蓋不同總統權力大小的國家,在運作上可能有不同的運作模 式,在歸納的過程中,有一部分的半總統制國家的實際運作類似內閣制,也是 引起半總統制是否存在的爭論原因之一。接著是探討制度的實際運作,雖然制 度的定義問題在近年來已經獲得解決,但制度的規範並不等同於實際運作,半 總統制定義當中,總統權力的問題也未獲得共識。準內閣制便是基於總統權力 來判斷而成,過去的研究對於這些國家的歸納和運作存在一些爭論,雖然準內 閣制的總統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不會動用權力,但人民直選的總統有可能對於 政黨體系、內閣組成和總理任期產生影響,而先前的研究卻較少探討兩種制度 的差異。

第一節 半總統制和內閣制的模糊界線

憲政運作研究可以先區分為應然面和實然面,應然面表示憲法條文的規 範,實然面表示實際的政治運作。憲法規範不等同於實際運作,結果可能造成 制度的定義或影響出現爭論,本文的研究問題也是出自於制度在應然面和實然 面的差異。探討半總統制和內閣制的界線之前,必須先從半總統制的概念開始 說明。Duverger (1980)最早提出半總統制的概念,其認為半總統制的定義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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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1)民選的總統;(2)總統有相當的權力;(3)一個相對於總統,向國會負責的 總理。後兩項定義存在一些爭議,2其中又以第二項定義的爭議最大。因為憲法 規範和實際上的運作沒有太多的差距。但總統權力的定義卻常引發學界的討 論,原因首先是半總統制涵蓋的國家當中,總統權力並非集中在總統或總理,

各國之間的總統權力並不相同。另外,憲法規範的總統權力也不等同於實際運 作,使學界更難判斷總統權力的大小。

在總統權力的爭論方面,Duverger 舉出的半總統制案例當中,各國之間不 論是憲法規範或實際運作上,總統權力並不一致,權力中心不一定集中在總統 或總理,可能增加理解憲政運作的難度。另外,有些國家的總統在憲法規範上 擁有較大的權力,但實際運作卻不會動用這些權力,憲法的規範不等同於實際 運作。Duverger 也注意到這個問題,其舉出奧地利、冰島的憲法賦予總統行政 權力,但總統平時甚少介入行政運作,行政首長由國會多數黨領袖擔任,實際 的運作如同內閣制;法國的總統有時掌握實際的行政權力,此時法國的實際政 治運作如同總統制。這些半總統制國家的憲法條文可能無法代表實際憲政運 作,研究者也不能只參照憲法來判斷總統權力,所以能否從憲法條文來界定半 總統制的範圍仍沒有明確的解答。

在討論半總統制實際運作的過程中,可以發現另一個與總統權力有關的問 題,就是總統權力的測量。不論採用應然面或實然面觀察政治運作,皆需要至 少一個特定的概念來判斷總統權力的大小,而 Duverger 在提出半總統概念時,

並沒有進一步討論總統權力測量的相關概念,也讓後續的相關研究在比較半總 統制和其他制度的過程中,出現一些爭論。

由於 Duverger 並沒有做出總統權力的明確定義,使學界無從得知半總統制 的具體範圍,Stepan and Skach (1994)的分析架構當中,只有法國和葡萄牙被視

2 第三項定義的爭議是總理必須獲得國會多數的支持,才能持續擔任總理職務。但有時即使總 理無法獲得國會多數的支持,在國會沒有發動倒閣的情況下,總理仍然能持續在任,所以總理 不一定要需要國會多數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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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半總統制國家。3其他學者在探討憲政制度的影響過程中,把半總統制國家歸 納在總統制和內閣制之下,較少單獨討論半總統制的影響。Linz (1990)討論憲 政制度對於民主發展的影響,重點在比較內閣制和總統制,並沒有把半總統制 納入分析,Linz (1994)後來再度分析憲政制度的優劣,認為半總統制的總統也 有權力,運作具有總統制的缺陷,皆容易出現雙元正當性的問題。Lijphart (2004: 102)以法國為例,認為半總統制的總統權力大於總統制。因此,從實際 上的運作來看,早期的學者仍然認為半總統制國家的實際憲政運作是總統制或 內閣制,所以是否區分半總統制的重要性降低。

經過上述可以得知,總統制和內閣制有明確的界線,研究者探討總統制和 內閣制產生的影響過程中,並不會出現某個國家應該被歸類在總統制或內閣制 的爭議。在半總統制的概念提出後,半總統制與總統制以及內閣制之間並沒有 非常明確的界線,才會導致半總統制與總統制、內閣制重疊的問題,筆者嘗試 使用下圖說明總統制、半總統制和內閣制的關聯:

3 Stepan and Skach (1994)的分析範圍僅止於 OECD 國家,當時很多後共黨或新興民主國家不在 分析範圍內,所以列出的半總統制國家非常少。不過他們把愛爾蘭視為內閣制國家,表示判斷 半總統制的過程中,民選的總統不是重要的判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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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總統制、半總統制、內閣制的關聯

上圖當中,行政權力的掌握程度並非單一的總統權力,而是總統能否控制 執行行政權力的內閣,控制的途徑包含任命閣員和免除閣員職務。4總統制的總 統是國家的行政首長,行政權力由總統獨攬,總統對於行政權力的掌握程度最 高;內閣制的行政首長則是由總理擔任,總統掌握行政權力的程度非常低,甚 至有可能僅是一位虛位元首。半總統制的運作較為複雜,Duverger 已經說明從 整體來看,半總統制國家的行政權力不一定由總統掌握,還必須視各國的實際 運作情況而定,總統對於行政權力掌握程度較高,此時的憲政運作就會以總統 為權力中心,接近於總統制的運作,總理無法主導政策;反之,總統掌握行政 權力程度較低的情況下,權力中心在總理,總統甚至有可能只是虛位元首,運

4 各國的行政事務皆由閣員負責執行政策,所以任免閣員是重要的行政權力。

半總統制

總統制和半總統制的灰色地帶

總統制

內閣制和半總統制的灰色地帶

內閣制

總統行政權力高

總統行政權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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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情況接近內閣制。因此,半總統制在憲政運作當中,實際掌握行政權力的概 念,不同於總統制和內閣制,總統制和內閣制分別假設行政權力一直掌握在總 統和總理,但從整體來看,半總統制的行政權力卻沒有固定掌握在其中一方。

針對半總統制涵蓋範圍與是否存在的質疑,學界目前是先從應然面,也就 是憲法條文來界定範圍,接著再做後續的分析。Elgie (2005, 2008)建議半總統制 的定義應該刪除總統權力的條件,因為這個條件較為模糊,所以當一個國家擁 有民選的總統,且同時還有一個向國會負責的總理,這個國家就可以被視為半 總統制。由於這兩個條件較為明確,在判斷一個國家是否為半總統制的過程 中,只需要參照一個國家的憲法條文便可判斷是否屬於半總統制,不需要再參 照實際運作情況,研究者可以更清楚得知半總統制的範圍。另外,Elgie (2007) 也認為半總統制類別內部存在歧異性,但各國之間的差異並不構成否定半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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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憲政制度之間的爭論只有在應然面獲得解決,如果從實然面來觀察憲政 制度的實際運作,半總統制和內閣制、總統制之間仍然沒有明確的分界線,有 一些國家的實際運作位於半總統制和內閣制、總統制之間的灰色地帶,也就是 從憲法條文來看,某些國家應該被歸類在半總統制,但是實際運作上接近總統 制或內閣制。

Elgie (2005: 102-106)也承認有些國家的行政權力由總統或總理所掌握,實 際運作接近總統制或內閣制,他在說明半總統制歧異性的過程中,依照總統權 力,把半總統制分為三種次類型,分別是高度總統化、總統和總理權力平衡、

儀式性的總統。對照其他學者對於總統制和內閣制的敘述,6其中只有總統和總 理權力平衡的類型在應然面和實然面上比較符合半總統制的意義,這個半總統 制的次類型與總統制和內閣制有明顯的區別。總統和總理權力平衡的類型當 中,總統和總理分別掌握不同的行政權力,呈現分工的狀態,行政權力沒有集 中在總統或總理。

不過,在 Elgie 的分類當中,高度總統化以及儀式性的總統在分類上比較容 易出現爭論。從憲法條文來觀察,高度總統化以及儀式性總統的國家皆符合 Elgie 提出的半總統制定義,不過這兩個次類型在實際上是否屬於半總統制仍有 一些爭論,高度總統化的行政權力由總統掌握,實際運作與總統制較為相似;

儀式性的總統雖然由人民直選產生,但幾乎不會動用權力介入政局,實際的運 作如同德國或希臘等內閣制國家,總統僅有儀式性的功能,行政權力由總理主 導。

由 Elgie 的分類的結果來看,半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在實際運作上可能重 疊,他們把半總統制分割為不同的次類型,這些次類型當中,皆有虛位元首的

由 Elgie 的分類的結果來看,半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在實際運作上可能重 疊,他們把半總統制分割為不同的次類型,這些次類型當中,皆有虛位元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