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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美國保護時尚設計的立法歷程

二、   仿冒的悖論

(一) 刻意引發汰換(Induced Obsolescence)

時尚服飾是一種地位財(並非所有的服裝飾品皆是),若該服飾很 少人擁有,則消費者想要的欲望會增加,意即地位財與社會價值具高度 關聯性。而社會價值減少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太多人擁有了,或是因為市

275 Kal Raustiala & Christopher Sprigman, The Piracy Paradox: Innov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Fashion Design, 92VA.L.REV.1687, 1690-92 (2006).

276 Fashion Originators’ Guild v. FTC, 312 US 457 (1941).

277 Raustiala & Sprigman, supra note 275, at 1696-98.

278 Id. at 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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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上出現劣質的仿品,減損了正品的價值280。二十世紀初期,衣服被視 為耐久財,穿壞後才會更換,但對富有的人來說並非如此,服裝具有彰 顯地位的功能,因為一定要跟上潮流,越不容易見到的衣服更能顯得地 位高尚。從炫耀性浪費準則出發,時尚的本質是在於背後的社會價值而 非美學評價,促使潮流的更替,而追求社會地位的人也隨波逐流281。 時尚潮流一季換過一季,周而復始,現今時尚品牌並未採取持續性 的措施避免其它廠牌抄襲,而也因有抄襲品存在,促使早期購買者在一 段時間後去尋找新的設計,促使更多仿製的產品出現,也加速另一新的 服飾設計誕生,故而論者認為時尚潮流乃是因為有仿製、抄襲的風氣存 在282

兩位教授認為有兩個因素加速推動潮流轉換,一為仿製讓市面上出 現便宜的版本,使得少數精英設計大眾化,第二則是因為很多的抄襲其 實是重新組合初始設計元素而成,反而促使更多原始創意的設計。詳言 之,商標有助於分辨是原始設計者還是仿製者的商品,雖然無法完全阻 止抄襲的出現,但仍可以藉由商標背後的聲譽及其識別性而在市場中定 價較高;再者,其它仿製者的設計有一部分不同於原始設計,可引誘消 費者購買,也促使該原始設計於市面上擴散,但對早期購買者而言,將 使該設計的吸引力降低。依此,是否某個品牌可推出些微不同設計的服 飾,差別取價,通吃市場呢?為何現今市場上多是將些微不同的設計掛 上不同的品牌銷售呢283

現今有些時尚品牌推出「中介品牌(bridge line)」,定位介於國際 知名與大眾化品牌間,針對特定品味的客人調整細部設計,但仍是同一 廠商所生產者(single-firm strategy)。例如 Armani 發展了較低價的副 牌 Emporio Armani,Dolce & Gabbana 推出 D & G 等等。理論上而言,

此種作法對於易被模仿的時尚名牌應該有很強的經濟誘因,且又可藉由 掛上不同品牌避免稀釋大品牌的價值,進而阻止仿製者進入市場競爭,

但現今此種經營模式在市場上並不流行,詳細原因仍尚待研究284。 總而言之,抄襲或仿製對於原創設計者並非不會造成傷害,只是並 不嚴重,依上述其仍會受益。且現實中每季由誰引領潮流無法預知,因 原創性的創意很少,時尚潮流的存在代表著很多抄襲或重新加工組合創 意的元素,當設計師「參考」他人設計抓取靈感時,或多或少有抄襲的 成分在裡頭。從若世界上有兩位以上的設計師,成為抄襲者的機會大於 被抄襲者,如果一位設計師抄襲他人設計,未來也有可能成為被抄襲的 對象,那麼在現行體制下,設計師在「事前」思考誘因時,即至少部分

280 Id.at 1718-20.

281 Id. at 1726-28

282 Id. at 1726.

283 Id. at 1722-24.

284 Id. at 1724-25.

籠罩在羅爾斯無知之幕中285,給予時尚服飾設計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否 有利即有疑義。最後,時尚設計產業仍將如同現在一般,可相互自由參 考、挪用他人的設計286

(二) 當季風格之定調(Anchoring)

時裝業者每季推出新的設計風格,同樣地也需清楚地將風格的轉變 傳達給消費者,此種確立當季流行款式的過程稱為「定調(anchoring)」,

而此過程只能立基於可以被識別、定義的時尚潮流。時尚潮流可以分為 主要及次要,一個風格在依照顧問的、主要零售商及買家意見、參考競 爭者設計、媒體評論後修改,逐漸發展成一個主要的潮流,如同魚群一 般,越來越多人跟隨的方向就變成了主流。而越多人「抄襲」的設計,

有助於新一季的風格在一定範圍的主題下發展,而消費者也在看見魚群 遊向何方後,了解何時風格轉換、新潮流的設計為何,進而改變消費行 為287

以駕駛鞋為例,在西元 2005 年春夏出現全盛時期,與此同時紐約 時報也報導了某時尚評論家在紐約客雜誌上推崇已有二十五年歷史的 Della Valle 駕駛鞋,又該年秋季羔羊皮材質及扁平翹頭的款式十分流行,

這些從功能上的角度無法解釋出現的關聯性,主題風格的出現乃是混合 直觀的創意、經過主要客層的檢驗,再加上其它廠商廣為模仿、推出稍 加修改設計的產品,漸漸地耗盡了該季主題風格。又如 2005 年紐約時 報一則報導指出秋季同時期流行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年代的靴款是 一件很不尋常的事,意即大多數的時尚風潮會先窄化並定調288。 綜合言之,設計者時常參考彼此的作品,有助於該季風格或主題的 定調,而使得消費者可據以參考並決定購買該季的時尚服飾。

(三) 低度智慧財產權保護下的悖論效應

刻意引發的汰換及該季風格的定調兩者相互影響、循環,抄襲使得 地位溢價(status premium)快速減少,促使追尋地位者開始尋找新的 設計。兩位教授特別強調,此理論並非直接導致低度智慧財產權保護的 結果,而是這個現象有助於了解為何低度的保護是政治上穩定的均衡點

285 傳統上假設智慧財產權保護有利於原創者(被抄襲者),設計師在開始設計前,知道其有可能

為抄襲者,也可能為被抄襲者,則在尚不知其於下一季的究竟為何者時,給予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是否「一概」有利,即有疑問。

286 Id. at 1727-28.

287 Id. at 1729.

288 Id. at 1729-31. 更多例子可參考 Kal Raustiala & Christopher Sprigman, Where IP Isn't, VA.L.

REV.IN BRIEF, Jan. 22, 2007,

http://www.virginialawreview.org/inbrief.php?s=inbrief&p=2007/01/22/raustialasprigman (last vis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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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 教授並不認為現今的制度是對設計者及消費者皆有利的理想狀 態,而我們也可以想像若給予較高度的保護或可讓設計者對抗抄襲進而 獲得實質的保護,但因為歷史上從未高度保護美國時尚產業,很難推論 得出高度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能增加消費者及製造者的福祉。然而,可以 推論得知的是,若將時尚設計的保護設定成與音樂或是書籍一樣,則改 作(reworking)將受到較多的限制,法律制度的改變的確會對產業創 新結構產生一點影響,但並非十分巨大。從歷史上看來,設計師協會的 行為算是不正式的高度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實踐,但從被法院宣告為不正 競爭行為後迄今,時尚產業在低度法律保護下仍十分蓬勃290

(四) 不同法律規範下相同的產業行為

歐洲各國的法律是歐盟法與國內法的混合,但實際上並未有證據

(案件或抄襲不存在)顯示抄襲的行為因為法律規範不同而有所改變。

在西元 1998 年歐盟理事會通過 European Directive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esigns(下簡稱指令),要求會員國間調和保護工業設計 的法制,並遵循指令中設下的標準。保護客體包含服裝或裝飾品的外形 結構、顏色、形狀、質料等等,經登記的工業設計,有效期為二十五年,

可以禁止他人抄襲及相似的設計(平行創作也包含在內);而未經登記 的服飾設計,必須證明有抄襲才能主張保護,效力比起上述弱了許多

291

即便歐陸規定與美國不同,但歐洲仍少出現時尚服飾設計的案件,

兩位教授認為這或許是因為兩方市場中提供抄襲服飾的製造廠商是相 同的,如 H&M、Zara 皆是在歐洲成功後才跨足至美國。兩位教授查詢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1 月 1 日經登記的歐盟服飾設計,二十五個 會員國共有一千六百三十一個設計登記在案,其認為這只是時尚服飾市 場中的一小部分,而且經登記的註冊中大多不具高度時尚、創意。其中 大多是絹印、貼花在樸素的 T-shirt、針織衫、衛生衣的商標或圖畫著作 及牛仔褲的口袋縫線設計,但這些設計在現行法下以商標法、營業包裝、

著作權法皆可獲得保護,新法反倒立於備位的狀態;另一部分登記的設 計為手術服、焊接圍兜、運動服、德國郵遞員制服、運動服裝(如自行 車短褲、滑雪裝、足球球衣等),在英國經登記的內容也大略如此。而 登記的公司主要有三,德國的 Street One Gmbh(四百○九件)、歐盟的 Creations Nelson(二百○二件)及 Mascot International(一百八十九件),

占了近半的件數,且並未有任何一家時尚大牌或名設計師列名其中292。 論者認為,單看歐盟指令所設下的保護,應可吸引廠商註冊,但實

289 Raustiala & Sprigman, supra note 275, at 1732-33.

290 Id. at 1734.

291 Id. at 1735-36.

292 Id. at 1740-41.

際上並非如此,或可解釋為時尚設計公司雖然滿意制度建構但並無使用 之意,英國法下也是同樣的結果。而歐、美兩地不同的法律規範方式,

時尚設計者的行為模式大底相同,顯見低度智慧財產權保護下,公司仍 是有盈餘的。近來美國議員有意立特別法保護時尚設計,但從上述可知,

草案的內容(多模仿歐洲立法例)不會「大幅」改變產業界的生態、「促 進」創新的設計出現,也少有實證研究可以證明歐洲立法例可重大改變 抄襲的風氣;又,有實證研究支持認為今日時裝產業已十分創新、活潑,

故而論者認為草案是否可達立法者預設的目的乃有疑問。即便如此,當 法律對於時尚設計採取較高度的保護時,理論上言之,很有可能出現大 量的訴訟,而此種法律上風險能使得設計者心存警惕,避免如今日一般

「自由地參考」他人的設計;且可能因法律的賦權使得競爭者以發警告

「自由地參考」他人的設計;且可能因法律的賦權使得競爭者以發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