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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保護範圍-以服飾本質區分

第五節   小結-時尚設計合理的保護範圍

四、   合理的保護範圍-以服飾本質區分

三、 高度保護會去除時尚的推手

對於市場上應去除的「違法挪用」行為,上述論者有不同的定義,有 廣義認為包含相似的挪用,亦有狹義認為只針對臨摹挪用才算。但不論是 何者,其皆有助於流行風潮的形塑,有論者擔心允許自由挪用將使新進設 計師無法生存,但新進設計師養成的過程中需汲取許多前人的智慧,甚至 在目標季節服飾的設計上,也很有可能參考時裝秀上已發表的服飾或前季 流行服飾,若無這些養份是無法從菜鳥變為獨霸一方的設計師。則若欲完 全去除挪用的可能性,除了一般成衣等品牌無法藉由模仿來與高度流行市 場共同形塑出主流外,亦無法給予新進設計師足夠的施肥,將漸漸導致時 尚設計的退化。

況且,模仿讓當季未能推出成功商品的品牌有生存的機會,能夠減少 因失敗造成的虧損,市場上最終不會只有少數品牌存活,而是百家爭嗚的 狀態,且促使各品牌不自滿於現狀,仍每季絞盡腦汁推出新設計,也間接 讓更多的設計者可以投入時尚產業,消費者也因而有更多的選擇,最終時 尚潮流也因此能正常速度汰換,生生不息。

四、 合理的保護範圍-以服飾本質區分

首先在著作權方面,從以上幾點可以得知要讓時尚服飾產業繼續興盛,

必須要容許「自由挪用」的存在,但是何種程度的挪用才是容許的?若借 用群聚模型中臨摹設計與派生設計的分類,假設先不管無立法前例而吾人 也可明確定義二者,單只認為前者構成著作權侵害似乎直覺上較能保護設 計者,然而,若無臨摹設計,如何可證明該初始設計正當紅?如同 Coco 香奈兒女士所說,只有好的作品才會被抄襲;而後進的模仿者尚需幾天至 幾個星期辨視流行趨向並製造上市,此段期間初始設計者仍有機會回收投 入的成本。

再者,多數的臨摹設計並非與初始設計同一階層,意即在流行度的分

類上,大多是一般大眾市場品牌模仿高度流行市場品牌,二者主打的客層

近年來美國設計師協會發起遊說國會另立法保護時尚服飾設計,希望 能藉以打擊抄襲風氣,但觀諸歐盟、英國、法國等已另立新法國家,抄襲 仍然存在,況且紐約於時尚界的地位也並未下滑,提出修法建議所持之理 由似乎不具適當性。

對於品牌形象的形塑,觀察幾個高度流行市場品牌,Prada 集團以時 尚、奢華、時髦為其設計核心概念,Gucci 標榜奢華及精細的手工藝485, Louis Vuitton 則以夢想、經典、傑作形容其傳統工藝的特色486;相對於此,

一般大眾市場品牌,例如 NET 品牌概念為「簡單、俐落、實用且合於時 尚」487、Hang Ten 則認為其產品具「強烈個人風格、活力十足、獨特 流行品味」等特色488、illori(愛樂麗)主打舒適材質及臺灣製造489等等。

總而觀之,高度流行市場多會強調高尚、奢華,一般大眾市場多是強調用 料紮實、合於時尚、或 MIT(台灣製造),前者試圖營造上流社會、社會 地位較高的形象,後者則是著重於設計上較具實用性以及多樣性。

本文以為,吾人可試著從時尚服飾設計的本質出發,去考量智慧財產 保護範圍大小的問題。針對高度流行市場上的服飾設計,其地位財性質多 於溝通資訊、自我表達的內涵,對於這些品牌的目標客層而言,於購買時 多會直接鎖定中上流行度的品牌,例如到百貨公司,可能只會逛特定樓層;

與此相較,一般大眾市場品牌的目標客層於購買時,多是到處走馬看花,

尋找較能表達自我的服飾。是故,本文認為對於高度流行市場品牌的服飾 而言,以商標權或是營業包裝為保護主力較為妥適,一方面是因其地位財 性質較重,另一方面是因其設計往往會影響一般大眾市場、或同階層品牌 的服飾走向,若給予著作權的保護將大幅減少自由挪用的可能,對於時尚 汰換將有不良的影響;而對於一般大眾市場的服飾而言,因其作為資訊傳 達媒介角色為主,地位財為輔,各種不同的服飾設計其實是一種表達,以 著作權保護較適當。

總而言之,今之對於時尚服飾的保護,主要的戰場在是否擴張著作權 保護標的。對於高度流行市場品牌,無法以商標、營業包裝保護到的服飾 設計,其需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性不高,因為地位財的特性隱含於其中,消 費者不會受到抄襲的干擾;至於一般大眾市場品牌的服飾設計,其內含各 式各樣的表達,較值得以著作權法保護之。

485 Gucci | Kering,Kering,http://www.kering.com/en/brands/luxury/gucci (last visited June 11, 2013).

486 Louis Vuitton-旅遊文化-傳統工藝,Louis Vuitton-首頁,

http://www.louisvuitton.tw/front/#/zht_TW/Journeys-section/傳統工藝 (最後點閱時間:2013 年 6 11 日)。

487 About NET,@ NET-線上購物,http://www.net-fashion.net/content/about_brand/ (最後點閱 時間:2013 年 6 月 11 日)。

488 HANG TEN 台灣官方網站-關於 Hang Ten,HANG TEN 台灣官方網站,

http://www.hangten.com.tw/about.htm (最後點閱時間:2013 年 6 月 11 日)。

489 The story 品牌故事:illori 愛樂麗 愛樂衣 布料專家,illori 愛樂麗 愛樂衣 國民精品服飾,

http://www.illori.com.tw/website_module.php?website_module_classify_sn=109 (最後點閱時間:

2013 年 6 月 11 日)。

我國法下時尚服飾設計保護   第六章

此章欲探討在我國時尚服飾設計可能受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有哪些,並觀察 現行實務出現了哪些類型的案件,得知我國目前所面臨的困難並思考如何解決,

以及未來可能處理的課題有哪些。

第一節 現行法的保護  

第1項 法律規範  

第1款 商標法

按我國商標法第十八條,凡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不論是以文字、圖 形或立體形狀者皆有可能。又立體商標,依智慧財產局所公布之立體、顏色 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以及商標法第三十條,其須具識別性及非發揮商品或服 務功能所必要者。而可能申請的態樣有商品本身的形狀、立體形狀標識(商 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等等。

以上述美國設計歷史看來,有些設計師因認為服飾設計不受著作權保護,

而將商標以各種形式放入服飾中,藉以取得保護,此在我國是為一有效辦法;

另一種可能性是立體商標,因為審查基準有提到商品本身的「形狀」或是「標 識」。蓋服裝設計所欲傳達或表現的美感,並非是各個部分拼湊出來,而是 此一「整體」給予人的感覺,若將服裝設計一整體視為一種形狀或是標識,

理論上可能將其註冊為立體商標。

然而,以每一季推出多款設計、且其壽命可能只有一、二季而言,再加 上註冊審查所需之時間費用,給予商標權的保護似乎不是很符合效益。

第2款 著作權法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認為著作屬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等之創作,並於第 五條例示出十種著作類型。服飾設計的圖樣可能為圖形或美術著作,但對於 服飾上非圖樣的設計,似乎不在例示類型當中。

服裝設計圖為美術著作可受著作權保護,此較無爭議,然而所製成的衣 物呢?從著作的定義出發,時尚服飾設計確為人類精神上之表達,若非抄襲 而為獨立創作且具最小程度之創意時,理論上應該可為著作權法上所保護的 標的,但我國法院判決及主管機關似乎並不這麼認為,詳如下述。

第3款 設計(新式樣)專利

專利法當中,發明及新型專利有可能在服飾產業出現,但此著重於製程 技術層面上的精進。若關注於服飾的「設計」上,則較有可能觸及的是設計 專利,如專利法第一二一條所述,係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

以「視覺訴求」為重點之創作。

依此,服飾設計確為布料上形狀、花紋、色彩之結合,但於「新穎性」

層面上可能會有討論空間,蓋時尚循環的現象,可能使得某些元素每十幾年 流行一次,則是否可滿足現行對新穎性的要求標準,似乎有些困難。

專利法所給予的排他權保護相當強,若可取得設計專利的保護,似乎較 可嚇阻他人抄襲,但維持專利有效之費用以及審核時間較長,似乎也不太具 時效性。

第2項 行政函示  

以「服裝設計」及「服飾設計」搜尋智慧財產局之解釋令函系統,與本論 文較相關者有四則490

關於服裝設計圖,智慧財產局認為可能是著作權法上所稱「圖形著作」,

而於創作完成時取得著作權。然若依照設計圖所示之尺寸、比例製成之衣服,

則屬實施行為,並非重製或改作,不會有侵害設計圖著作權之情形。

而服裝類物品,不論是衣服、褲子、內衣褲等,只要物品外觀形狀、花紋、

圖樣、色彩等組合具有新穎創意,且在該物品尚未被公開前提出新式樣專利申 請(新法稱為設計專利),並經智慧局審查、檢索國內外相關先前技藝後,符 合新穎性要件者,方可獲得新式樣專利的保護。

智慧財產局認為立體的衣服不是著作權的保護標的491,針對服飾設計,比 較常見的保護方式有二種,著作權或是設計專利,惟著作權法上的保護並未直 接承認「服飾」本身即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仍只是從服飾設計圖出發,再視 該服飾是否為按圖施作,判斷該服飾可獲得何種程度的保護。

490 即智著字第10100090480 號、電子郵件980714a、智著字第 09700009580 號、電子郵件 921006a 等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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