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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設計可能發展的方向

服裝與飾品等配件,除了基本的蔽體、保暖功能,更有展現自我意識或意含 某些社會階層的印記。設計師於尋求靈感、把抽象化為具體的過程中,與書本、

音樂產業有些許不同,常常於創作時,會拿他人的產品在旁參考。而該時尚服飾 設計現行於智慧財產法制上,於臺灣、美國皆無特別的立法,於英國、法國等地 卻有著作權的保護,不同法制的形成或許有其不同國下的歷史背景,也可能對於 產業產生不同的影響。

本文跳脫各國法律條文的比較,先從美國現狀談起,觀察產業設計的過程,

理解其特殊性,再視法院中爭訟的案件系爭的服飾為何、主張何種權利,雖然很 多案件中途和解,但多數原告所主張者為商標權及營業包裝,只有在系爭標的為 圖樣時,方主張著作權,由此可知對於著作權法是否保護服飾設計尚有疑慮。再 放眼幾個時尚重鎮的特別立法以及美國多次修法未果的歷程,最終來到了本文的 重心-時尚的本質以及智慧財產權應保護的範圍。

第一節 時尚服飾設計合理的保護範圍  

本文以仿冒的悖論為基礎,認為在思考時尚服飾合理的保護範圍時,應先 探究服飾的本質。採用第二章所述以流行度區分服飾市場。高度流行市場中的 服飾,地位財性質高於傳達資訊媒介的角色,於一般大眾市場的服飾則相反。

前者近年不時於產品設計中加入商標,並於訴訟中常主張商標權、營業包裝的 保護,對於後進者的抄襲其實與一般大眾市場品牌相較,較不需要著作權的保 護,因為其地位財性質較淡薄,對於目標消費者來說,品牌背後的社會意涵較 設計所欲傳達的理念為重,給予商標權的保護可滿足辨識特定品牌的需求。再 加上高度流行市場常有引領一般大眾市場中部分款式設計走向,甚至影響同階 層市場中的產品,是故應維持自由取用的狀態,才能讓時尚產業持續活絡。相 對於此,一般大眾品牌因設計所傳達的訊息所占比重較地位財性質高,對於目 標消費者而言,品牌背後的社會涵並不是購買時的首要考量,故而此時較佳的 保護方式應是用著作權去保護各色各樣的表達。

第二節 法制設計可能發展的方向  

本文重心雖在於從時尚服飾設計本質出發探討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但 從理論中也可以再進一步思考法制設計應如何為之。以下將試著談論幾個面向 以供思考、討論。

第1項 現行法規定實已足  

依循上述,對於服飾設計,區分為高度流行市場產品或一般大眾市場產

品,參酌服飾本質而言應然面上應以不同的方式保護之。對於商標、營業包 裝的保護方式於適用現行法上並無歧異之處,但於著作權的適用上,尚有些 問題。

首先,美國設計師協會及部分精品品牌認為抄襲對其有害,故須立法擴 大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從前述的分析,我們可得知現行法制下公司有可能受 到損害的情形在於一般大眾市場品牌間的臨摹抄襲,此乃服飾市場中的一小 部分,更何況該部分究竟造成多大的損害、究竟損害的原因是否直接源於過 於相似的抄襲,尚無實證研究支持,實不需全盤性的立法去矯正。

其次,比較紐約與米蘭、巴黎、倫敦幾個時尚重鎮,後三者皆有特別針 對時尚服飾設計以著作權保護的立法,但紐約並未因此而失去時尚之都的稱 號,也未有產業蕭條的跡象。換言之,市場尚未失靈,並無急需立法介入調 整的必要。

又,雖然本文認為應然面上應對不同性質的時尚服飾設計,以不同比例 組合的智慧財產保護,但若真要付諸實行會面臨幾個問題。若於著作權法上 區分高度流行市場與一般大眾市場品牌,究竟應以設計師還是消費者的標準 認定流行程度?且定義上中間有些模糊地帶並非文字所能窮盡的;再者,對 於不同流行度的品牌區別適用法律,於案件進入法院訴訟時,究竟法院有無 能力以及足夠的資源判斷流行標準為何,尚有難度;而因定義不清,可能使 得競爭者間以警告信函來干擾秩序。

另一方面,雖然高度流行市場與大眾市場品牌形象內容不同,但只要符 合商標法的要件,皆可獲得商標權的保護,一般大眾市場的產品雖然現行仍 無法以整體服飾設計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仍可從經營品牌、鞏固忠誠度下 手,再加上電子商務系統發達,可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定期通知會員、傳達新 訊,初始設計者可妥善利用科技工具讓目標消費者即時得到服飾產品動態,

讓後進的模仿者無法搶先。是以,雖然目前尚無著作權的保護,對於此理論 下可能因品牌間相互抄襲而受損害的一般大眾市場品牌,仍可藉由上述方式 促使消費者先下單,降低可能的損害。

總而言之,美國設計師協會及部分精品品牌主張全盤修正著作權法是不 必要的,而一般大眾市場的品牌也可藉由其它方式、以及現行法既存的權利,

來保護其服飾設計。是以,在市場尚未完全失靈的今天,是不需要另行修法 給予時尚服飾特別的保護。

然而,若當時尚產業對於商標、營業包裝、著作權法於服飾上究竟能保 護的範圍尚有疑義,雖然本文認為現行法所給予的保護已足以維持產業的公 平,但邏輯推演的過程可能並非熟讀法律之人所能輕易了解。是以,於立法 手段上或許可立一「訓示性」的特別法507,意即並未擴大、減縮任何權利的

507 例如去年年底修正通過的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二:「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

保護範圍,而是重述條文在服飾設計上適用的情形,讓產業界、消費者能較 容易了解並找到相關的條文,律師於庭上主張時也可有個清單依序說明。

第2項 非「權利」的保護  

現行各國的方式多以「權利」的方式保護設計,但從仿冒的悖論可知應 容許「抄襲」才能讓時尚設計繼續活躍,如果貿然賦予太高的保護,將有害 市場運作。若日後市場上產生新型態的抄襲致使原創設計者受很大的損害,

並因此放慢推出原創設計的腳步時,此時或許有立法矯正的必要。但吾人或 可思考給予強度輕於權利的保護方式,例如此保護只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 只可禁止他人製造、販售,甚至只是公布黑名單的方式。

第3項 民間委員會為解決紛爭之較佳途逕  

現行法下,不論台灣或是美國,對於服飾上的圖案,例如 T 恤上的長 頸鹿塗鴉,是著作權法的保護標的;但若二家皆設計了黃色的長頸鹿裝,外 觀上看來相似,究竟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尚難以認定。而於商標淡化、營業 包裝部分,在美國法下究竟是否為著名商標、或是否具備識別性,實須仰賴 個案判斷,而法院對於時尚服飾、尤其是高度流行市場的熟悉度如何,當事 人所須承擔的風險不小。

是以,本文認為可以參考義大利的民間委員會設計,放入產、官、學界 的人士,對於是否有著作權侵害、構成著名商標等爭點給予一建議性的看法,

讓紛爭的二造可用以作為和解的參考。假以時日,累積足夠案例,或可從中 發現服飾設計於智慧財產保護上所碰到的難題,可作為修法的動機及背景,

更能符合市場的需求,平衡消費者及生產者的利益。

衛生署所發之新聞稿(鼓勵民眾救人,增修緊急醫療救護法,納入救人不受罰精神,行政院衛生 署,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5&level_no=1&doc_no=87335)

及媒體對此條的評價是救人不受罰(政院修緊急醫療救護法 引進救人不受罰精神,中央廣播電 臺,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370546),似乎表示修法回應了民意的要 求。然而,實質上該條文並未改變現行法律適用的架構、也未創設新的法律構成要件,並非真的 救人不受罰,該條文實質上是條盲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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