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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引發之租稅規避問題

第四章 我國現行企業併購課稅規定衍生之所得稅相關問題探討

第五節 企業併購引發之租稅規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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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現行所得稅制並非採合併財務報表為申報基礎,亦無母子公司間 之內部損益可予消除之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採連結稅制,依現行金融控股公 司法第49 條規定,應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申報,財政部係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訂定合併申報處理原則,該處理原則不得逾越所得稅 法之規定,故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財政部尚未能於該處理原則中修正增訂採 用合併報表或准許內部損益消除之規定。

惟查國外連結稅制合併所得額之計算規定,例如美國,雖亦係以個別公 司之課稅所得額為連結基礎,惟須就公司間未實現交易損益予以遞延(即內 部損益消除),另於計算費用限額時須以公司間盈虧互抵後之基礎考量(承 上例,甲公司捐贈限額須以60 萬元計算)。又依其規定,公司之收入及成本 費用仍應個別歸屬計算所得,尚非採用財務會計合併報表沖銷公司間交易及 投資收益後之損益為申報基礎。因此,我國似可參採美國之做法,研議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 條及企業併購法第 40 條,於該二法律中明定連結稅制 之計算應准予消除內部損益,始可澈底解決目前金融控股公司面臨之課稅爭 議;至於是否修法採用合併報表,經參照美國之做法及基於簡化稅制之考 量,應尚無必要性。

第五節 企業併購引發之租稅規避問題

問題:私募基金透過高財務槓桿跨國融資併購,左手借錢買、右手高價賣之操作 模式,獲利高卻負擔極低稅負。

一、現行法令規定

(一)所得稅法第4 條之 1

自中華民國79 年 1 月 1 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二)所得稅法第24 條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

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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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

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財政部 96 年 4 月 26 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604520700 號令發布訂定「營利事 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49」)

(三)所得稅法第42 條第 1 項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 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 66 條之3 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四)所得稅法第43 條之 1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 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

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 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財 政部93 年 12 月 28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304163770 號令發布「營利 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50」)

(五)所得稅法第43 條之 2

自100 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 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前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 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第1 項所定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一 定比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財政部100 年 6

49「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詳細內容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查閱(網址http://law.moj.gov.tw)。

50「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詳細內容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查閱(網 址http://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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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2 日台財稅字第 10004904070 號令發布訂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 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51」)

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 證券商,不適用前3 項規定。

(六)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 條第 1 項第 5 款

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規定 繳納所得稅:

五、所得稅法第73 條第 1 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 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 條第 1 項第 1 款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

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

一、依所得稅法第4 條之 1 及第 4 條之 2 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 額。

二、問題研析

2009 年 11 月 6 日工商時報刊載了一篇「私募基金的問題與規範」的社 論,該社論指出:

「金融風暴凍結了舉世的併購風潮:今年前九個月的全球併購金額是1.5 兆 美元,較去年同期下降38%;其中,私募基金的併購總額是 720 億美元,

較去年同期銳減 67%。但是,來自中國的私募股權業者,日昨卻在台北 的『兩岸併購與私募股權論壇』上,雄心勃勃地表示:『金融風暴送給中 國人一個從天上掉下來的機會,因為併購的風險與門檻都降低了』。所以,

國際經濟復甦後,台灣極可能成為私募基金的併購園地。面對此一情勢,

51「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詳細內容可至全國法規資 料庫入口網站查閱(網址http://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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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未雨綢繆的問題是:私募基金的融資併購活動會不會傷害台灣的經 濟?私募基金該不該管,又應該從何管起?

私募基金既屬私募,資訊便無須公開,所以私募隱藏私密:資金來源 是私密,進場是私密,退場也是私密。資訊不透明致使各方懷疑私募基金 是藏汙納垢的淵藪。不過,私募基金的操作,卻有一定的規律可循:一檔 基金通常存續5 年以上,前期是資金投入階段,後期是本利回收階段。如 此即形成一個大約以5 年為周期的循環,每當前檔基金進入回收階段,新 檔基金就著手展開募集,資金如此反覆運用,代代不息……。

從2005 年起,私募基金先以 39 億美元併購了東森、中嘉與台灣寬頻 等三大有線電視集團,然後計畫以52 億美元併購日月光,最終放棄。此 外,並以15 億美元挹注在其他 12 項投資案上,包括台新金的 9 億美元,

以及玉山金的4 億美元。所以私募基金在前一波的併購潮中,投入台灣的 金額約55 億美元左右。

在日月光一案中,私募基金的高財務槓桿融資併購手法,卻曾經震驚 市場。據報導,凱雷收購日月光的資金來源,股權投資只占1 成,股東貸 款占4 成,其餘的 5 成則準備向國內銀行團貸款。而日月光原先的負債比 率是47%,至於封測同業的平均負債比則是 35%。因此,當年的日月光 如果被收購,其負債比將遽升至90%,駭人至極。

這種融資併購對於一國的經濟與金融究竟有無傷害?答案是肯定 的 , 而 且 各 國 的 金 融 監 理 單 位 , 皆 已 注 意 到 『 資 本 弱 化 』 (Thin Capitalization)與『稅盾效應』(Tax Shield)等問題。其中,稅盾者,遁 稅也:私募基金作融資併購後,企業的利息支出增加,營利事業所得稅因 此減少,此即『稅盾』。稅盾可能減損一國的總稅收,因此美、澳、加、

法、德、日、英等國皆已立法防堵稅盾效應的擴大。我國金管會亦曾擬議 規範融資併購的負債比率,以減輕資本弱化和稅盾效應所帶來的負面影 響,但是終究沒有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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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24 日自由時報第 11 版記者高嘉和報導:

「凱雷最早在 1999 年買下有線電視系統的台灣寬頻,7 年後,就以獲利 3 成,總價金約21 億餘元將台灣寬頻轉賣給麥格里集團;同年底,凱雷集 團再以460 億元向王令麟買下東森媒體科技、更名為凱擘,去年再以總價 約568 億元賣給台灣大,推估從中獲利近新台幣百億元。……當年凱雷是 左手借錢來台灣買有線電視系統,只要付點利息錢,趁新台幣升值匯出,

利得、匯價兩頭賺錢後,就……走人。……」

2010 年 7 月 31 日工商時報第 A14 版及 2011 年 1 月 21 日工商時報第 A23 版記者王信人兩篇報導:

「最近私募基金大賣有線電視股權,獲利了結,會計師說,私募基金如果透 過境外控股公司持股、售股,則免繳課最低稅負;如果透過台灣島內的控 股公司持股、售股,國稅局才課得到稅。

過去幾年盛行私募基金來台併購有線電視,導致前三大有線電視,都 是私募基金為大股東,陸續到了獲利了結的時點。私募基金凱雷上週出售 凱擘股權,予台灣大董事長蔡明興、蔡明忠兄弟,價值在650 到 700 億之 間,凱雷除了可以拿到400 億元現金,並擁有蔡氏兄弟的境外大富媒體控 股公司4 成股票。

另一家私募基金安博凱(MBK)也要出售中嘉網路及八大電視台,

估計價格也在700 億之多。此外,私募基金麥格理擁有的台灣寬頻股權,

也要出售。有線電視屬於未上市櫃股票,大股東私募基金售股的獲利很可 觀,是否要繳最低稅負?

會計師說,私募基金通常會架上好幾層的控股公司,再投資國內企業

(如有線電視),其中設在台灣的控股公司就可能有2、3 層,有些不是 為了節稅,而是為了向銀行融資,要用股票抵押貸款,形態有很多種。是 否要繳稅,必須看控有經營權的股權是由誰持有與出售。會計師表示,本 國人買公司的經營權時,比較偏好直接買國內公司的股票,不喜歡買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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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的控股公司股權,如果由國內控股公司出售股權,則要繳 10%的最 低稅負。如果由境外公司出售股權,且在台灣無營業代理人,則免課最低 稅負。

財政部官員表示,私募基金為『導管理論』,本身不是課稅標的,而

財政部官員表示,私募基金為『導管理論』,本身不是課稅標的,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