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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日本、歐盟及中國大陸企業併購之所得稅課稅規定

第一節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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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日本、歐盟及中國大陸 企業併購之所得稅課稅規定

本章探討美國、日本、歐盟及中國大陸有關企業併購之所得稅課稅規範,以 作為研究我國企業併購所得稅相關問題之參考。

第一節 美國

自1893年迄今之百餘年間,美國歷經多次併購風潮,具有豐富之企業併購經 驗,且近代之企業併購活動亦起源於美國,發展出多元化之併購態樣,故美國對 於企業併購行為之租稅徵免規定相當嚴謹及完備,其豐富經驗值得我國參考。

美國內地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簡稱IRC)30將企業併購區分為應稅收 購交易(taxable acquisition transactions)與免稅重組交易(tax-free reorganization)兩 類,是否應稅一般取決於交易之支付方式,如果以現金或債務方式購買目標公司 股票或資產,通常為應稅收購交易;而收購價格以股票或資產之方式支付者,通 常被視為免稅重組交易,惟如免稅重組交易中另有部分以現金、其他資產等作為 併購對價,該部分交易之損益,則會視為已實現,應立即課稅。在應稅收購交易 中,無論購買股票或是資產,賣方實現之利得或損失均應承認及課稅。至於免稅 重組交易並非真正免稅,而係指課稅時點遞延,即因併購交易而移轉資產、股票 產生之利得,遞延至以後應稅交易發生,如資產、股票出售時再予課稅。免稅重 組交易遞延課稅之主要精神,係認為企業藉由併購進行組織重組與再造,其股東 投資權益實質並未因公司併購行為而有所改變,故於併購當時,不認列已實現交 易損益31

30 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html/uscode26/usc_sec_26。

31 參考陳文宗(2005),pp.16-26;楊靜怡(2003),pp.56-69;何俞慧(2007),pp.29-38;周 思齊,2008,跨國併購-美國租稅問題,勤業眾信通訊 2008 年 11 月號;王兆曦,企業合併稅收 法律制度的國際比較, http://www.cftl.cn(100 年 2 月 20 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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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稅收購交易:分為資產收購及股權收購二類。

(一)資產收購

收購範圍包括具體資產、經營部門、分支機構和整體目標公司,

收購資產之優點可收購特定財產,且不必然需承受目標公司之負債,

可避免不可預知之風險。收購目標公司資產,與平時購買設備之帳務 處理相同:

1.收購公司應依內地稅法第1012條(IRC Sec.1012)規定,以收購成本 為取得資產之入帳基礎。

2.目標公司(被收購公司)應依據內地稅法第61條(a)(3)及第1001條規 定承認應稅損益。損益之計算係所收取對價(包括現金、其他財產 公平市價及收購公司所承受負債之數額),與帳面價值之差額。

3.目標公司在出售應稅資產後,分配清算財產、現金及其他資產給股 東時,股東須按內地稅法第331條規定,申報獲配之清算損益。

4.內地稅法第1060條規定,收購資產之價值應經買賣雙方同意按相同 方法(可按購買日該類資產之公平市價比例分攤,任何一類資產之 分配不能超過該資產之公平市價)依第338條(b)(5)規定於各類收購 資產間進行分配,其分配順序如下:

(1)高流動性之現金、活期存款及類似項目;

(2)存託憑證、美國政府債券、外國貨幣、易於出售之股票或證券;

(3)應收帳款,以及正常業務中產生之應收抵押借款和信用卡;

(4)存貨;

(5)上述資產以外之(有形)資產;

(6)除商譽和可持續經營價值(Going Concern Value)以外之無形 資產;

(7)商譽和可持續經營價值(內地稅法第197條規定之無形資產)。

該條款規定,首先將賣方轉移出之第(1)類資產價值從收購價格中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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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剩餘之價值在第(2)類至第(6)類資產間分配,第(7)類資 產是最後剩餘部分(residual or leftover)之數額。

(二)股權收購

1.收購股權,但目標公司不發生清算:

(1)若股票是屬於目標公司之資本性資產,則賣股票而實現之利得 應作為資本利得處理;若買價部分或全部延至往後課稅年度支 付,目標公司(未採行權責基礎者)可以採用分期方式申報利 得。

(2)收購公司以取得成本作為其買入股票之成本,目標公司因非資 產之移轉,故資產之成本並不因股權移轉而改變,應維持原帳 面價值。

2.收購股權,目標公司繼而發生清算:

(1)股權收購後,目標公司(子公司)隨即解散辦理清算,將財產 分配予收購公司(母公司)。依內地稅法第332條及337條規定,

若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表決權股票達80%以上,該項清算免稅,

母公司自子公司獲配之資產無須認列交換損益,子公司亦不認 列財產交換損益,母公司取得子公司清算分配之資產評價基礎 為原子公司之帳面價值。

(2)由於收購公司購得目標公司股權後,目標公司通常隨即解散清 算,取得目標公司之資產,此種交易如同資產收購,為使經濟 性質相近之交易課稅待遇相同,內地稅法第338條乃規定,符合 下列條件之「合格股權收購」者,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採視為 清算,將股權收購視為資產收購處理,將目標公司之資產以視 為出售之價格為基礎入帳。

在12個月收購期間內,經由一次交易或連續交易,收購公司 取得目標公司有表決權股票達80%以上及各種股票合計達

資料來源:Pope ,Anderson ,and Kramer(1991),”Federal Taxation 2000”.

二、免稅重組交易:

A型 美國法律規定之法定合併(statutory merger or consolidation)。 B型 收購公司以其本公司或母公司(二擇一)全部或部分有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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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該公司之控制權。

1.收購式D型重組(acquisitive D reorganization)

2.分割式D型重組(divisive D reorganization)

E型 公司之資產重估

F型 公司名稱、形態或設立地之變更

G型 依破產法所為之重整(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一)A型重組(法定合併)

指依美國聯邦、州、美國領土或者哥倫比亞特區之相關法律規定 所為之合併。包括吸收合併(mergers)、創設合併(consolidations)、

三角合併(triangular mergers)及反三角合併(reverse triangular merger)。

1.吸收合併及創設合併:前者即收購公司(the acquiring corporation)

合併目標公司(target corporation),目標公司消滅,收購公司為 合併後存續公司。後者指二家以上公司合併後消減,成立一新公 司。基於免稅重組應符合權益繼續原則(Continuity of Interest Doctrine),美國內地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規定A型重 組應有50%以上之對價係以股票支付。另外稅法亦允許合併存續公 司可移轉部分或全部因併購取得之資產及負債與受其控制之子公 司,且不必認列移轉資產損益,子公司受讓之資產以原帳面價值入 帳32

2.三角合併33:實務上採A型重組有可能面臨取得收購公司股東同意合 併交易之不易,且收購公司可能有不願意接收目標公司債務之情 形,此時可採行三角合併方式解決。三角合併即係由收購公司原有

32 依美國內地稅法 Sec.368(a)(2)(C)規定,母公司將併購取得資產移轉受控制之子公司,不影響 母公司併購交易適用重組免稅之規定,B、C、G 型之重組亦可適用。Sec.368(c)復規定,母公 司(併購公司)至少應持有子公司 80%以上具表決權股票及其他無表決權類型股票達 80%以 上,始符合前開規定所稱之受控制之子公司。

33 Sec.368(a)(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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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新成立之子公司以其母公司(即收購公司)之股票為對價吸收合 併目標公司,取得目標公司大部分之資產(Substantially all the assets,指取得目標公司資產總額市價達70%以上且取得資產淨值 市價達90%以上),目標公司消滅。三角合併完成後,由母公司與 其原來子公司之關係,變為母公司與規模變大之子公司關係。三角 合併示意圖如圖3-1。

3.反三角合併:三角合併的變化型態另有反三角合併,在反三角合併 下(如圖3-2),係改由收購公司之子公司被目標公司吸收合併,

子公司因合併而消滅,採此種併購模式,通常為商業目的考量,例 如目標公司有不能移轉的權利、無形資產,故以目標公司為併購後 之存續公司。

母公司(買方)

子公司 (合併存續公司)

控制

目標公司 (合併消滅公司) 目標公司之股東

1.大部分資產

1.母公司股票

2.母公 司股票

2.目標公 司股票

圖 3-1:三角合併

說明:1.子公司取得目標公司大部分資產,支付對價為母公司股票,另可加上現金 或其他子公司之資產。

2.目標公司將合併取得之股票及其他資產移轉股東後一般情況會解散,原目 標公司股東成為圖中母公司之股東。

資料來源: Pratt,1996, pp.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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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合併之優點為合併支付之對價組成內容,較B型、C型重組規 定寬鬆,併購公司可依其需要彈性決定支付對價,例如:以51%之股 票及49%現金作為併構對價,且支付之股票不以具表決權為要件,可 避免降低原有股東之經營控制權。惟法定合併程序較繁複,且概括承 受被合併公司所有資產、負債,可能有未知之隱藏負債及風險。

(二)B型重組(以股票收購股票)

指收購公司以其本公司或母公司有表決權股票為對價,購買目標 公司之股票,且收購後對該目標公司有控制權(如圖3-3)。重組完成 後,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之子公司(如圖3-4)。收購公司必須取得 目標公司80%以上具表決權股票及80%以上其他各類無表決權股票。

其收購交易如為在12個月期間內,經由一次交易或連續交易進行者,

可就該期間取得之股份加總合併計算其持股比例34

34 Sec.338。

母公司(買方)

子公司 (合併消滅公司)

控制

目標公司 (合併存續公司) 目標公司之股東

母公司股票

圖 3-2:反三角合併

說明:反三角合併完成後,母公司對目標公司具有控制力。

資料來源:Pratt,1996, pp.7-23.

吸收合併 目標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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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型重組(以股票收購資產)

指收購公司以其本公司或母公司有表決權股票為對價,購買目標 公司大部分資產(定義同前三角合併所述)。支付對價中,有表決權 股票須達取得之總資產市價之80%以上35,且目標公司要依據重組計 畫將收到之股票或其他財產分配予股東,重組完成後,目標公司消滅

(如圖3-5)。C型重組與B型重組明顯不同,一則為B型重組乃是取得

35 依 Sec.357(a)及 Sec.357(b)(1)規定,計算支付對價時,如支付之對價皆為有表決權股票時,則

35 依 Sec.357(a)及 Sec.357(b)(1)規定,計算支付對價時,如支付之對價皆為有表決權股票時,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