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創業投資事業於契約與組織之間的定位
第三節 企業組織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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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企業組織的選擇
第一項 企業組織選擇的考量因素
如前所述,商業組織的核心法則是資產分割,透過資產分割的概 念可以將組織類型予以區分。而企業經營者在多種類的組織類型當中,
企業為追求獲利的極大化,在組織型態的選擇上,有以下幾點考量因 素 168
一、法律上限制
:
原則上企業對於企業的組織形態有選擇的自由,但有時對於 某些產業法律上即會給予一定組織形態的限制。例如對於一些專 門職業(律師、會計師等)被要求以合夥之方式組成,或所謂之
「專業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s)」。而就創投事業而言,我 國限制其需以公司的形式成立。立法上之考量因素可能包括道德 或管理上因素,如在執業時對於客戶之無限賠償責任、基於信任 之產業特質等等。此外,例如銀行、保險等金融事業或公用事業,
亦可以基於特殊之組織特質或管制需求,法律要求其必須以公司 型態組織。
二、組織構成員對組織債務的有限責任
對企業之投資者而言,面對商業環境中各式各樣之經營風險,
企業組織型態在法律上之責任設計自然是其關注之焦點。有限責 任的投資人以出資額為限,負清償責任。此一制度之設計對於投 資者的風險控管具有相當意義,相對地,合夥人對於合夥事業之 債務係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三、稅捐上的考量
168 王文宇,同註 162,頁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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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商業組織型態時,也必須考量到賦稅上之問題,主要是 有關企業營業所得之課稅。不同的組織在稅法上可能有不同的規 範處理,影響到企業最後的獲益。稅捐上的考量是企業於組織型 態選擇上的重要因素。例如,美國法上公司組織有雙重課稅的問 題,美國法上才進而出現幾種非公司型的契業組織,有限合夥、
有限責任合夥、有限責任公司等。
四、組織正式化程度與營運成本
例如:一個企業在剛成立時,由於沒有任合經營的經驗,以 及創業初期所能吸引之資本有限,合夥此一組織形態在簡單化、
彈性化、非正式化以及成本等方面,即較其他組織具有優勢之地 位。蓋合夥在處理事務時,不論是決策、溝通,皆較公司制度來 得簡單、迅速,此在一個規範尚不大之企業而言,可能是較適合 之組織型態。此外,公司形態在營運成本上也較合夥制度來得昂 貴,在向投資者籌資的管道亦然,不像合夥只要合夥人間就相關 條件談妥即可,公司之合資加入尚涉及到較為繁瑣之法律程序和 費用。
五、永續經營
公司組織在法律上設計具有法人格後,除了能成為交易之主 體外,另一層面的意義在於使該企業能夠永續經營。例如合夥主 要係由人所組成,但合夥人係自然人,生命有其限制,除非不斷 補入新合夥人,否則合夥事業的壽命也有限。但法人即不同,除 有法定解散事由或決議解散外,原則上是可能永續存在的。
六、管理集權化程度
對於企業而言,經營決策權由構成員全體為之,或者將經營 權集中於構成員的少數,或者由專業的經理人為之(經營與所有 分離)等,也是選擇企業組織的考量因素之一。例如,有限合夥 組織就是將業務經營權交由無限責任合夥人,投資人無法參與有 限合夥的經營;在有限公司的情形,業務決策權由具有股東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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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享有,股東可透過當選董事而參與公司的運作;在股份有 限公司的情形,由於經營權集中於董事會,此即集權化管理 (centralized management)制度。集權化與分工化的管理是股份有 限公司的特色,它們均有一個正式的管理架構;而在合夥並無集 權式管理之設計,原則上每個合夥人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在管理 上是均權。
七、權益移轉的自由性
對於企業而言,組織構成員投資權益自由移轉性的有無,牽 涉到企業是否為閉鎖性經營或是公開發行。對於重視構成員資格、
彼此信賴關係的閉鎖性企業而言,將會禁止構成員投資權益的自 由移轉。以避免破壞信賴原則;反之,如是重視資本的企業,將 會允許投資人投資權益的移轉,以更吸引投資人的投資。
第二項 我國創投事業的組織選擇
不同的事業、不同的經營運作模式將對組織型態產生不同的需求。
一般而言,節省企業的營運成本、降低賦稅等是一般的考量因素,對 於創投事業而言也不例外。惟創投事業因其運作上的特性,永續經營 以及權益移轉的自由性較不是其考量之點。同時,於我國法規的規定 下,以往限制創投事業必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成立。創投事業並 無太多組織上的選擇。
我國的創投事業在適用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下,所產生的問題已於 上一章作簡單地論述。股份有限公司既有的缺失加上有限合夥的引進 也興起我國一波組織改革的聲浪。本文下一章節即就我國既有組織法 規的缺失作論述,同時分析有限合夥是否可改善我國現有組織法架構 下的缺失,進而分析有限合夥對於我國創投事業可能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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