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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創業投資事業之特性與有限合夥

第四節 創業投資事業活動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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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創業投資事業活動的主體

創投事業(Venture Capital Industry)的活動主要由三方當事人所組 成:提供資金予創投事業的投資人、獲取創投資金援助的被投資企業 (Profolio Company),以及創投事業當中的創業投資經理人。創業投資 經理人自投資人取得創投基金、尋求合適的投資標的並給予被投資企 業經營上的建議 33 。通常創投會投資複數以上的企業,一來可分散 創投的風險,二來可讓創投的資金做最有效的運用。又同時創投事業 的投資人多半為機構投資人(例如:退休基金、避險基金或者大學基 金等對於其投資行為無法監督的被動投資人),其願意將資本投入於 高風險但將來可能獲得高額報酬的新興產業,同時不參與基金的經營,

讓有經驗的經理人可以自由地透過其經驗去培育該新興產業使得創 投事業未來可獲取利益 34

第一項 創業投資經理人

。就三者之間的關係,本文以下敘述。

對於美國多數的創投事業以及日本少數的獨立型創投而言,創投 經理人是整個創投事業的核心。從資金的籌措到投資標的的篩選、被 投資企業經營上的協助等,皆由經理人個人為之。由於創投投資對象 的複雜性,在監督成本過高的情況下,創投投資人於投資時,多投資 已在市場上建立名聲、績效佳的創投經理人。這也是為何大部分的經 理人需要透過大眾媒體、進行演講等方式增加知名度,亦即透過市場 上的名聲機制,使得創投經理人的績效可以被檢驗 35

除了上述的獨立型創投外,在日本及我國多數的創投事業,創投 經理人的工作皆交由團隊進行而非由個人完成。在日本為了求效率而

33 See supra note 6, at 40~41.

34 David Rosenberg, supra note 4, at 364.

35 See David Rosenberg, supra note 4, at 36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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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工作內容劃分由多數人甚至由不同的組織單位進行,例如:投資案 件發掘、投資審查、諮詢等,創投經理人事實上只處理創投事業的一 部分36。而於 我國,創投公司多半將創投資金委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執行案源開發、投資評估與投資建議之工作 37。惟 我國在缺乏優秀的創投經理人之際 38

第二項 創業投資事業的投資人

,本文認為這種團隊進行的合作 方式,由於投資成果由團隊共享,創投經理人無法建立起個人的績效 及聲望,不利於創投經理人的培養。

創投事業的投資人大致可分為機構投資人以及個人投資人。於美 國,創投事業以機構投資人(多半為退休基金、避險基金或者大學基 金及金融機構等)為主 39。美國創投事業僅管以往投資報酬率高而吸 引了龐大的資金投資,但在現今經濟環境的壓力之下,2010 年美國 創投事業整體的投資額仍低於 2006 年高峰期的數值,顯見美國創投 事業目前也面臨資金籌措的困難 40,尤其是 2011 年 7 月通過的陶德-法蘭克法中限制銀行投資創投基金的數額 41

36 參見神座保彦,同註 13,頁 70。

,未來將使得創投基金在

37 目前此一管理模式為我國創投事業主要管理模式,佔全體家數比例為 82.51%,

參見 2011 年台灣創業投資年鑑,同註 37,頁 236~237。

38 96 年台灣創投產業年鑑,經濟部工業局,頁 57,2007 年 12 月。其提出真正 好的創投經理人必須具備足夠的技術背景、財務分析的能力,以及對市場需求的 掌握,同時最重要的是必須能對被投資公司的管理– 特別是被投資公司經營者的 人品與能力作出正確的評估。目前我國具備這些條件,而又有實際經驗的人才鳳 毛麟角。

39 See Paul A. Gompers and Josh Lerner, supra note 8, at 10; David Rosenberg, supra note 4, at 364.

40 See 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YEARBOOK 2011 19 (2011).

41 陶德-法蘭克法案中,限制銀行以低於自有資本的 3%投資於避險與私募股權基 金。參閱陳相儒,美國金融改革法案簡析,經濟日報,2010 年 7 月 28 日;「美 國 SEC 提出強化投資顧問監理之法規修正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2011 年 1 月,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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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的募集上更為不易。

日本的創投事業在近年來也遇到資金籌措上的困難。創投事業資 金最大的出資者為設立創投的公司(金融機構、一般企業)等。從此 即可證明創投對外籌資的困難 42

我國創投事業的投資者有將近 90%來自於國內的法人機構,其次 為國內的個人,約占 6%,剩下的 4%為國外法人投資。又國內法人 機構中,以一般產業的法人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國內投資機構以及 銀行保險公司等為最多

43。該等投資人自行成立創投公司,並自行管 理或委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之。由於 2000 年政府取消創投股東投資 抵減優惠、國內各型退休基金完全不能投資創投業,以及受到 2008 年金融危機等影響,導致台灣創投產業面臨資金不足的困境 44

第三項 被投資企業

傳統上,無論是美國、日本或者是我國,創投事業的投資標的皆 為種子期、未上市的高科技產業。但隨著創投事業的發展,尤其是創 投事業趨向大型化、公開上市後,就資金的運用及投資標的的選擇上 將選擇更為穩健、風險較低的企業投資。美國相較於早期將創投資金 投資於種子期產業,目前創投事業最多的投資對象為擴張期事業,其 次才為早期階段的事業 45

42 「平成 22 年アジア各国のベンチャー企業投資事例調査 ~アジアからの持 続的なイノベーション 創出とベンチャーファイナンス報告書」平成 22 年度経 済産業省委託事業,頁 21,2010 年。該篇報告書指出於平成 16 年,(西元 2004 年)時,創投事業最大宗的投資對象仍為銀行、信用合庫等金融機構,投資比例 占 28%,其次才是無限責任合夥人,占 25%。參見 VEC「平成 16 年度ベンチャ ーキャピタル等投資動向調查」,惟至 2009 年時,由無限責任合夥人出資的比例 已達 40%,已占所有投資人之最大宗。

。而在投資對象的產業方面,美國日本創投 事業的投資對象雖然仍以高風險的科技IT產業為主,但服務業、生物

43 參見 2011 年台灣創業投資年鑑,同註 37,頁 66~68。

44 參見 2011 年台灣創業投資年鑑,同註 37,頁 67~68,73~74。

45 See supra note 40, at 41.

會(advisory board)的運作相當普遍。諮詢委員會的成員通常是由創投 經理人與重要的投資者組成,就上述利益衝突等事項有決定的權利,

http://www.tvca.org.tw/

48 依照統計,於 2011 年上半年度創投所投資的產業別當中,投資所佔比例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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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委員會的成員通常是由創投公司委託經營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的 經理人員以及創投公司的董事組成,就投資之決策進行審議。其功能 便是管理公司藉由委員會將每一投資之產業評估、投資條件以及投資 過程呈現給重要的投資人,也就是創投公司的董事成員知悉,並且使 得投資成敗的責任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創投公司的重要投資者一起 承擔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