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創業投資事業於契約與組織之間的定位
第二節 法規範於組織外部關係之作用-組織構成員責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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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強制規定的數量應增加,才能保障投資者及其他債權人。
第二節 法規範於組織外部關係之作用-組織構 成員責任型態的建立
前述探討法規範在於組織內部間所扮演的角色來探討強制規定 介入的程度。而就法規範之於組織的外部關係來看,多數國家皆立法 訂立組織構成員的責任型態,例如:無限責任、有限責任的公司股東、
合夥人全體負無限連帶責任的合夥組織…等責任類型。事實上,組織 構成員的責任型態也可由契約加以訂立。例如:由投資者與債權人簽 訂投資者只承擔有限責任的契約。但法規範不僅預先規範組織構成員 的責任類型,甚而投資者的有限責任是人為運作下的產物,並透過法 律加以確定。本文以下將探討有限責任對於交易市場的影響,同時論 述法規範訂立組織責任型態的目的。
第一項 有限責任
公司股東之有限責任為公司法上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律制度的重 大發明 158
曾有論者主張有限責任是一種股東的特權,並且會違背了組織作 為契約結合的本質。但事實上,上述的論點是對有限責任的錯誤認知,
蓋因承擔有限責任的並非組織本身,組織必須就其債務承擔全部的責 任。有限責任為投資者僅就其對組織的出資額為限負擔責任,同時也 是組織債務風險分配的原則
。
159
158 美國哈佛大學前校長指出,有限責任是截至十九世紀,基於商業目的法律上 最有影響力的發明。Cook,”Watered Stock”-Commissions-“Blue Skylaws”---Stock Without Par Value,19 MICH.L.REV.583n.4(1921)。轉引自楊公偉,股東有限責任之 經濟分析,政大法學評論第 64 期,2000 年 12 月,頁 122。
。
159 See Frank, H. Easterbrook, Daniel R. Fischel., supra note 149, at 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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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營與所有分離的組織類型中,有限責任有以下幾項優勢,分 別是 160
一、有限責任降低了監督公司經營者的成本
:
當投資者承擔愈多風險時,他將耗費更多心力於經營者的監 督上。但是超過一定程度的監督是沒有效率的。同時,在公開公 司的情況下,資本的提供與企業的經營通常由不同之人擔任,股 東人數眾多,股權分散。這些分散的投資者並沒有專業能力也沒 有誘因去監督代理投資者的機制。有限責任可以降低這些投資者 的監督成本。
二、有限責任降低監督其他股東的監督成本
當所有的投資者對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時,投資者將會 花費高額的監督成本去監督其他股東是否移轉或販售其資產。蓋 因其他投資者的償債能力愈強,投資者被請求給付的可能性就愈 低。有限責任可以降低此種監督的成本,蓋因其他投資者的身分 在所有投資者皆負有限責任之下,顯的並不重要。
三、透過股份自由轉讓制度,有限責任讓經營者有誘因為更有效率的 行為
在有限責任之下,股價可以反應組織目前的收入及資產狀況
。當組織經營不善時,股東可以出脫其股份並且讓新的經營團隊 接手取代舊的經營團隊。有限責任同時讓經營權的爭奪者可以不 用承擔太多風險,因此有益於控制權的交易。正因如此,在有限 責任之下,經營者將有誘因為對組織更有效率的行為。
四、有限責任可以反應組織的其他資訊
在無限責任之下,股份不為同質的商品,且也沒有一致的股 價。投資者將要耗費許多成本去蒐集資訊,評估組織的前景以判
160 See Frank, H. Easterbrook ,Daniel R. Fischel., supra note 149, at 41-42.中文文獻 參見楊公偉,同註 158,頁 12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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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出正確的股價。但如果股價一致時,投資者可以輕易地從股價 判斷組織的價值。因此有限責任將降低投資者搜尋資訊的成本。
五、有限責任促進更有效率的風險分散
在有限責任之下,投資者於投資時即已確定風險,並且投資 對象愈多,愈可藉由分散投資來降低風險,因此組織也可以透過 更低的成本募得資金。但在無限責任之下,每個股份的持有都增 加了投資者的風險,因此投資人只會少量投資,同時組織募集資 金的成本也會提高。
六、有限責任促進了理想的投資決定
在投資者只負有限責任的情況下,組織的經營者比較敢於投 資於高風險的項目,投資者也比較能接受。惟於無限責任的情況 下,投資者將會拒絕經營者將資金運用於高風險項目,就整體面 來看,這將造成社會損失。
第二項 法規範之於責任型態的訂定
即便法律不創設有限責任的制度,在以上所論述優點的考量下,
組織的構成員間也會自行創設有限責任。例如締結契約以尋求有限責 任的利益,或者透過購買保險來達到有限責任的目的。但是,購買保 險仍會產生無法購買到足額的保險,或者保險公司不予承保的情形。
法規範在此即產生了功效。且即便保險可以分散投資者的風險,但最 終仍產生保險公司本身債務的風險該如何分配的問題。如此一來,最 終仍須回到組織風險該由投資者或債權人承擔的問題。因此,有限責 任的訂立確實是有必要。
法律創設有限責任的制度將會降低企業獲得有限責任利益的交 易成本,可以省去與債權人交涉談判、締結契約的成本;同時投資者 也無須為了分散風險而個別地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個別交易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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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可以有效地被降低161。有限責任同時也是資產分割概念的轉換。
所謂的資產分割是市場上交易之主體,為達成經濟上特定目的,而在 法律認可的前提下,將其特定資產劃分出來,而使得該特定資產之權 利義務關係與該主體本身之權利義務關係分離 162
就資產分割的重要性,論者有表示:「如擴大契約自由的範圍,
商業組織間的相互替代性將會愈高,商業組織法則也會顯得可有可無。
從經濟角度觀察,各種商業組織具有相似的核心法則,就是「資產分 割」(assets partitioning)。 各個組織的需求不同,資產分割之程序亦 因而調整,資產分割程度較弱之組織自然不可能吸納大量的構成員,
組織的所有與經營也會呈現集中的情形。此項核心法則必須透過法律 之強制性去貫徹」
。以股份有限公司 為例,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繳清股份為限。於公司破產時,公司的 債權人不得向股東求償,股東的個人資產與公司的資產被分化區隔,
而在普通的合夥組織當中,因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負外部連帶責任,
合夥的破產風險沒有被隔絕,因此,合夥的資產分割程度相當薄弱。
163
如以有限合夥為例,有限合夥為由負擔無限責任以及有限責任的 合夥人所組成。此種組織責任型態是透過法律以強制規定而產生。也 因為法律在責任型態上的規定,使得有限合夥與其他組織產生了區別,
並貫徹了資產分割的概念。
。
第三項 有限責任的外部性-債權人保護
有限責任具有的優勢如上所述,惟此並不代表著有限責任可以避 免掉損失。有限責任代表著當損失發生時的分配問題,其將分別由債
161 See Frank, H. Easterbrook , Daniel R.Fischel., supra note 149, at 47-48.
162 王文宇,公司法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三版,頁 8,2006 年 8 月。
163 關於資產分割的更多論述,參見同前註,頁 8~10;王文宇,商業組織之核心 法則-以公司、信託、合夥為例,載:新公司與企業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頁 11-13,200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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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及投資人承擔。而根據經驗論證可以得出,如此的損失分配方式 是較有效率的,理由在於債權人是較佳的風險承擔者,債權人相較於 股東有較佳的能力去評估風險,同時也比較有能力可以監督企業的經 營者,且於契約締結時債權人會要求提供擔保,以保全其債權 164
惟以上幾點論述成立的基礎在於債權人是自願性債權人,亦即其 在與企業締結契約時得以有效評估風險,保全債權的自願性債權人。
但在非自願性債權人產生時,例如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因無法事先要 求補償,一旦公司破產時,債權人之債權將無法獲得滿足
。 因此,從經濟的角度來看,要求投資者承擔損失是較無效率的。
165。因此,
有限責任於侵權行為時產生了所謂外部性的問題。論者有指出,此時 應要求強制保險、加強經理人的責任以及政府管制以解決此項問題166。 甚而當有限責任制度被濫用時,應適時地運用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167
第四項 小結-兼論有限合夥當中的有限責任利益
制度以平衡有限責任的利益與其成本。
有限責任意謂著投資者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當企業發 生虧損時,投資者的出資最先被犧牲,剩餘的由債權人吸收。亦即有 限責任將風險的分配交由投資者與債權人平均分擔。此不僅可讓投資 者控制投資風險,鼓勵投資,在投資者的風險有限的情況下,將避免 高額的監督成本,可促進整體經濟之利益,同時,自願性債權人也不 因投資者的有限責任而受到權利上的侵害,相反的,自願性債權人相 較於投資者有更多的能力去獲取公司的資訊並監督經營者,保障其債
164 See Frank, H. Easterbrook ,Daniel R.Fischel., supra note 131, at 45-46.
165 See Phillip I. Blumberg, Limited Liability and Corporate Groups, 11 J. CORP. L.
617 (1986).
166 See Frank, H. Easterbrook, Daniel R. Fischel., supra note 131, at 45-46.
167 揭開公司面紗為否定組織與投資者各為獨立主體的原則,要求投資者直接對 債務負責。惟何種情形應揭開公司面紗,美國法院至今仍缺乏統一清楚的概念。
參見劉連煜,現代公司法,新學林出版社,頁 73,2008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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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因此,使債權人分擔部分公司經營的損失是較有效率的。就有限 合夥而言,由於其有限責任合夥人只負擔有限責任,其也可享有上述 有限責任之利益。例如:相對於其他無限責任的組織型態,特別是一
權。因此,使債權人分擔部分公司經營的損失是較有效率的。就有限 合夥而言,由於其有限責任合夥人只負擔有限責任,其也可享有上述 有限責任之利益。例如:相對於其他無限責任的組織型態,特別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