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創業投資事業於契約與組織之間的定位
第一節 組織的緣起到組織法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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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創業投資事業於契約與組織之間的 定位
第一節 組織的緣起到組織法的建立
第一項 組織的本質
第一款 新古典理論 121
任何一種關於廠商(firm)本質的討論皆會從新古典理論
(Neoclassical Theory)談起。這項理論已經延續約莫一百年之久,至今 仍可在現代教科書上見到此項理論的論述。
新古典理論認為,廠商是一系列可實行的生產計劃的組合。而經 理人(manager)管理此項生產計劃,例如:關於市場上買進賣出的決策。
經理人於做決策的同時以所有人的最大化利益為最優先考量。利益通 常是指盈餘,如果盈餘還未實現時,仍然可以透過未來盈餘(通常是 指風險降低)或者市場價值來定義。
對許多經濟學家們來說,新古典理論不太能適用於現代的市場環 境。但新古典理論至少有以下三點理由可以做為此項理論延續已久的 原因。第一點為,此項理論建構起了對於廠商本質精確又基本的模型。
第二:此項理論易於分析於外在環境改變的情況下,對於廠商生產計 劃的影響。第三:此項理論同時也易於分析廠商在不完全競爭下會有 的影響結果。
然而,新古典理論仍然有幾個顯而易見的缺點。它並沒有解釋生 產活動是如何在廠商裡面被建構起來,同時也未處理到廠商內部構成 員之間的利益衝突,例如所有人、經理人、員工以及顧客之間。甚至
121 Oliver Hart, An Economist’s Perspective on the Theory of the Firm, 89(7) COLUM. L. REV. 1757-1758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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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般地來看,利益最大化的目標要怎麼完成,在新古典理論中也沒 有交代。既然新古典理論沒有強調廠商的規模以及範圍所帶來的影響,
它同時也就不會解釋兩間廠商為何會選擇合併,或者是一間廠商為何 會選擇分割。新古典理論描述了廠商的作用,惟對於廠商結構上的論 述,所言甚少。
第二款 代理理論
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主要是由Berle與Means兩位學 者提出。代理理論仍然視廠商為一系列生產活動的組成,認為廠商乃 是集合眾多資源形成資本,並將此資源控制在同一機制下的機制。投 資人以喪失對資源的經營管理權換取未來獲利,而企業的經營管理則 交由經理人為之。此即產生了所有與控制分離的現象,代理理論因此 而產生 122
代理理論在最近五十年來有著很重要的發展,同時也補足了新古 典理論的不足。此項理論強調在廠商之間不同構成員間的利害衝突,
這些利害衝突來自於內部監督的問題以及資訊的不對稱。例如經理人 做投資計劃或者工作分配時,企業的所有人無法進行監督,因為經理 人每天執行企業業務,一定有著所有人所不知道的資訊。甚而,相較 於以企業所有人的利益為優先考量,經理人心中可能會有其他私利上 的盤算。代理理論認為,本人必須試圖提高經理人為本人利益服務的 誘因,但即便如此,利害衝突的情形仍然可能發生
。
123
代理理論雖然提出了廠商構成員之間的利害衝突並且補足了新 古典理論的不足,惟就廠商的規模及其範圍仍就沒有做出定義
。
124
122 Adolf A. Means &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1991).
。 而這在寇斯的交易成本理論(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中得到解
123 Oliver Hart, supra note 121, at 1758.
124 Oliver Hart, supra note 121, at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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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第三款 交易成本理論
一般的經濟學家們認為,經濟體系可以自行地運作,不受中央控 制,也不受到中央的監督。而在所有人類的活動當中,供給會隨著需 求而改變,生產量也會隨著消費量作改變,這改變的過程是自動且靈 活的 125。經濟學家Hayek認為,經濟體系是透過價格機能來運作,而 這整個社會也因此成為了一個有機體(organism),而非組織
(organization)126
經濟學家 Coase 表示,單純從資源配置角度來看,如果某種關係 是人們比較想要時,價格機能可能就會被取代。例如如果某人比較喜 歡在另一個人的指揮下工作時,這時候他可能會為了要在另一個人的 指揮下工作而選擇接受比較低的報酬。惟此並不是廠商之所以出現的 主要原因。廠商之所以存在乃是因使用價格機制會有成本,而成立廠 商會有利可圖。最明顯的例子就在於,透過價格機制將生產活動組織 起來時所產生的蒐集價格方面的成本。這種成本雖然可能透過出售此 方面知識的專家出現而得以降低, 但卻無法全部消除。 而在市場進 行交易時,每一筆交易行為所產生的議價及締約成本也必須要列入考 慮。在一些特定的市場,例如農產品交易,有一種技術是被設計來降 低締約成本,但卻無法全部消除。廠商出現以後,雖然契約無法全部 消除,但卻大幅度地降低了契約的數量。一個生產要素不必再與廠商 內部的一個生產要素簽訂一系列的契約。廠商出現以後,以往在價格 機制下產生的一系列契約就被一個契約所取代。亦即在利用市場的運
。從而根據以上的理論可以得知資源的配置乃是透過 價格機能而決定,惟如價格機能得以決定生產活動時,為何會有廠商 的出現,此一直以來是經濟學家們感興趣的議題。
125 J. A. Salter, Allied Shipping Control,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6-17 (1921).
126 F.A. Hayek, THE TREND OF ECONOMIC THINKING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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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下會產生成本,如果成立一個組織並授權企業家支配資源的權利,
有些市場成本就得以被節省。因為企業家必須以低於市場的成本來執 行他的任務,否則他可以隨時回到公開市場去進行交易。
而對於廠商規模的變大變小,會與經濟學家所稱的「管理報酬遞 減」(diminishing returns to management)理論相對應。 首先,當廠商 規模擴大時,企業家依據本身工作效能所能獲得的報酬將會減少,亦 即在企業內部額外處理一筆交易的成本將會增加。自然地來看, 廠 商的規模將只會擴張到在企業內部額外處理一筆交易的成本,等於在 市場交易的成本,又或是等同於交由其他企業家來經營的成本那一點 為止。第二、當交易量增加時,企業家將無法將生產要素做最有效率 的運用。如同前述第一點,廠商的規模只會擴張到當企業家浪費資源 的成本,等於他在公開市場交易的成本又或等同於交由其他企業家來 處理的成本時127
Coase 的交易市場理論說明了,廠商透過價格機制來決定自身規 模的大小,解決上述理論中所遺留下來的問題。惟交易市場理論對於 組織的本質仍未定義清楚
。亦即廠商的出現雖可減少在市場交易的交易成本,
但因廠商不可能無限制的擴張進而取代交易市場。因此交易市場並不 因廠商的出現而完全消除。
128
第四款 契約連鎖理論
,且未說明廠商(企業家)為何有上下 支配關係的權利。而後契約連鎖理論(Nexus of Contracts)就以Coase 的交易市場理論為基礎,做更進一步的說明。
契約連鎖理論最早是由Michael Jensen與William Meckling根據 Coase的理論進一步所提出。Michael Jensen與William Meckling認為
「多數的組織只是法律擬制下的產物,組織是作為多數個人一系列契
127 See R.H., Coase,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1988).
128 Melvin A. Eisenberg, The Concept that the Corporation is a Nexus of Contracts, and the Dual Nature of the Firm, 24 J.Corp. L. 819, 821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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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關係的連結點」(Most organizations are simply legal fictions which serve as a nexus for a set of contracting relationship among individuals 。)
此項理論為美國法學對公司本質所採的主要見解 129。Easterbrook教授 認為,廠商(firm)是由一群期待透過長期合作達到專業資源有效運用 的人們所組成。不同專業領域的人們組成團隊,在團隊中各發揮所長,
使得團隊變得更有效率運作 130。雖然常有論者表示,公司的特點在 於有限責任、法人格以及永續性。惟 Easterbrook 教授認為,前述的 三項特點會造成大家的誤解。有限責任只表示了投入資本於廠商的投 資者,其所承擔的風險不超過最初投入的資本額而已。此為投資方面 的特質,並非是公司的特色。而法人格及永續經營只表示了,公司可 存續到其解散為止,且公司具有名稱可以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且得以應 訴 131
公司所具有的人格性,事實上來看就僅僅是使用上的便利而並無 現實性。公司由許多參與者,從生產部門的員工到經理、投資股東、
公司債債權人甚至侵權行為債權人等組成。而這些參與者之間權利義 務的分配通常是透過契約或者其他的制定法(positive law), 並非是透 過公司法或者是透過公司具有的實體地位所組成。甚而,如果常提及 公司的實體性反而會隱藏了交易的本質,因此公司其實是契約的組合,
或是由一系列既隱藏又詳盡的契約所組成
。
132
同樣的理論,Eugene. Fama 與Michael. Jensen教授繼而說明,組 織(Organization) 是由一連串的契約所組成,而這些契約存在於生產
129 William T. Allen, Contracts and Communities in Corporation Law, 50 Wash &
Lee. L. Rev. 1395, 1400 (1993).
130 同樣的理論,宍戸善一學者也認為,企業是由以資本為出資的出資者與以勞 力出資或技術出資…等人力資本為出資的出資者所組成,而當出資者的出資得以 被滿足時,企業價值得以被實現。參見宍戸善一,《動機付けの仕組としての企 業―インセンティブ‧システムの法制度論》有斐閣,2006 年 6 月初版,頁 46。
131 See Frank, H. Easterbrook Daniel R. Fischel. ,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ION 15-17 (2008).
132 Id. at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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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的擁有者以及顧客之間。這些契約,或者從內部上來看屬於遊戲 規則,明確說明了組織裡每個機關的權利、機關代理人表現的評斷標 準,以及代理人的報酬…等。無論是在任何的組織,其契約的核心皆 強調了以下兩個概念:剩餘利益請求權的本質(The nature of residual claims)以及在代理人間決策過程的分配程序(The allocation of the steps of the decision process among agents)133
綜上所述,契約連鎖理論表示了組織為其內部構成員間透過一連
綜上所述,契約連鎖理論表示了組織為其內部構成員間透過一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