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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創業投資事業之特性與有限合夥

第六節 創業投資事業於各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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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問題的媒介。例如:創投事業與投資者在事前擬定契約,訂定保障 條款以及獎勵機制,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而創投與被投資企業之 間的活動也仰賴契約機制的進行,例如:特別股的發行、補償機制的 訂立等。甚至可說契約機制主導了創投事業的運作。同時,健全的契 約文化也是創投事業的發展所必須 61

第六節 創業投資事業於各國的發展

第一項 美國、日本的創業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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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數十年來,美國創投事業投資於美國的高科技產業,帶動矽 谷的發展,對於美國經濟的成長功不可沒。哈佛大學教授J. A.

Grundfest形容創投業之於科技產業,可比擬為文藝復興時期贊助達文 西等藝術家的梅迪西( Medicis )家族 63。由於美國的創投事業發展多 年,其內部人才濟濟,對於被投資企業在資金、經營管理、事業發展 機會上的支援與協助無其他國家可比擬,同時美國政府在政策上的扶 植以及立法上的支持使得於創投的制度面、法律面上也趨於成熟 64, 堪稱為領導全球創投事業的角色 65

日本最早的創投事業是於 1963 年由政府出資成立的「東京中小 企業投資育成股份有限公司」、「大阪中小企業投資成股份有限公司」

61 參見邵慶平,同註 10,頁 126。該篇文章同時指出,過去我國創投的實務運 作上,交易當事人間對於契約機制並不重視,創投事業股東合資協議書常僅記載 幾個公司法條文,投資控管的機制與風險降低的規劃均付之闕如。此一現象有違 創投活動的本質,也令人懷疑我國的創投事業是從事高風險、高報酬的投資活 動。

62 關於日本創投事業的介紹,整理自神座保彦,同註 13,頁 52~66。

63張玉文,同註 12。

64例如美國政府透過《小企業投資公司法》以及《小企業股權投資促進法》對以 小企業投資公司成立的創投基金給予融資支持與信用擔保;通過《模範有限合夥 法》建立健全、寬鬆的投資體制以及賦稅及其他補貼優惠等。參見彭丁帶,同註 24,頁 31~32。

65 參見 96 年台灣創投產業年鑑,同註 38,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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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名古屋中小企業投資育成股份有限公司」,於當時日本首相田 中角栄提倡的「日本列島改造」的高度經濟成長的環境中設立。而第 一間由民間出資成立的創投( KED )於 1972 年在京都成立。惟第一波 的創投事業在 1973 年的石油危機之後,因創投事業所投資的被投資 企業經營惡化,導致創投事業無法回收資金,使其本身也陷入經營上 的困難。KED 於設立 7 年後即解散。

於1982年以後,日本的產業構造從原先的傳統型產業轉變為高科 技及服務業,提供了許多商業上的機會。同時,日本最大的投資事業 JAFCO,模仿美國法上的有限合夥,將旗下的一筆創投事業以合夥的 方式成立(投資事業組合の第一号)。這使得創投的運作模式有所改 變。多數的創投事業也跟隨著JAFCO的腳步採用合夥做為組織型態,

惟受限於當時民法的規定,所有合夥的構成員皆須負擔無限責任。

1998年,日本頒布「中小企業投資事業有限合夥契約法」,允許創投 事業可以有限合夥的方式成立,而於西元2004年全文修正,並將名稱 改為「投資事業有限合夥法」(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契約 に関する 法律)66

第二項 我國創業投資事業

。(本文以日本有限合夥法所代稱)

我國於 1982 年從美國引進創業投資制度,當時規範創業投資事 業的法規依據為行政院的「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其強制規定創 業投資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成立,且當時仍需經過財政部的專案 審查。主要理由在於欲審查創業投資事業的基金管理團隊是否具備足

66 平成 10 年(西元 1998 年)6 月 3 日法律第 90 号。英文譯為「Limited Partnership Act for Investment」,最後修正日期為平成 23 年(西元 2011 年)6 月 24 日法律 第 74 号。日本法雖將法規命名為「有限責任事業組合」,惟觀看合夥人的責任型 態,其內容應為美國的「有限合夥」法。本文就該法的介紹,於本文以「日本有 限合夥法」描述之,於註腳以「日本 L. P. S. 法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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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證明其可以勝任科技投資的經驗與能力 67。1984 年第一家創投公 司成立,20 多年來,國內創投事業投資於高科技產業的項目已超過 1 萬 3 千件,扶植 4 百家企業上市櫃。多年來在創投的輔導與協助下,

許多企業已成為當前產業領導者,例如:台積電、聯電、宏碁、鴻海、

華碩、廣達、明基、友達光電 … 等。歷年來創投支持上市櫃 (Venture-Backed IPO) 之科技公司達 3 百多家,約佔目前國內科技類 上市 ( 櫃 )的 47.5% 。創投對國內科技產業之影響至為深遠。過去 台灣創投主要著重於高科技產業的投資,在高速的產業發展下,配合 國內經濟的成長及股市的熱絡,造就了國內科技產業與創投事業的蓬 勃發展,也創造了過去我國創投事業在國際舞台亮麗的成績 68

然而,如本文前面所提到,自 2000 年科技泡沫化以及政府取消 創投事業股東的租稅優惠後

69,台灣創投事業資金來源驟減。 2008 年全球經濟大衰退更對台灣創投事業造成了不小的影響。而在 2011 年時,新設創投家數 9 家,較前一年略增 4 家,創投業有稍微回溫現 象,但仍略低於近十年的平均水準;2011 年新設創投投資總金額為 137.52 億元,較 2009 年增加 13%,回升到歷年平均水準之上,但仍 無法判定創投事業的投資信心與投資金額是否已脫離谷底 70

67 2001 年 5 月 23 日改以新制「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來規範創投產 業之設立及輔導機制後,創投產業不再需要經過財政部之專案審查核准即可逕向 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創業投資公司設立許可。亦即,創業投資事業不再為特許事業,

且依照該辦法第三條,創業投資公司的形式已放寬為「公司制」,而不再限於股 份有限公司。

68 參見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http://www.tvca.org.tw/tvc_condition.php

69 1984 年修訂「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規定,當時給予投 資創業投資公司的股東,在其持股滿兩年後,可享有 20%的投資抵減優惠,按 所投資金額的 20%於隨後五年內抵減其個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惟 2000 年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修訂後,財政部基於租稅公平考量,建議取消創投股東的投資抵減 優惠。

70 參見 2011 年台灣創業投資年鑑,同註 37,頁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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