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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結合反壟斷審査的安全港標準

第五章 市場界定與企業結合反壟斷審査的安全港標準

第三節 企業結合反壟斷審査的安全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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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𝐷

𝑖𝑗

𝜀

𝑖𝑖

𝑞

𝑖

/ 𝑞

𝑗

代入上式,並且以m = 1 𝜀𝑖𝑖� 及市占比𝑆𝑖𝑗 = 𝑞𝑖/𝑞𝑗,並以絶對值的概念,則結合事 業無誘因提價的條件式為:

臨界損失率> 𝐷𝑖𝑗𝑞𝑖

𝑞𝑗 = 𝐷𝑖𝑗𝑆𝑖𝑗

臨界損失值是一個反盈為虧的臨界值,若實際損失率小於臨界損失率,則仍 然提價有利;若實際損失率大於臨界損失率,則提價變得不利。若事業當下狀況 評估是處於提價不利之下,則意味著,事業的提價能力受到其他競爭產品之價格 約制,而無 力提價。因此,外部市場尚存在著許多具競爭的產品必須予以包含,

亦即,該產品之市場範圍必須再行擴大。

第三節 企業結合反壟斷審査的安全港標準

企業結合之反壟斷審查安全港標準是指從市占率或市場集中度的角度出發,

確定一個門檻,對達不到門檻的企業結合推定為不具有限制競爭的後果,進而不 對其展開細緻的反壟斷審查。它的功能在於 :一方面可以過濾掉一大部分不會對 競爭造成嚴重影響的結合,使得主管機關有時間和精力去關注那些更有可能對競 爭造成實質性損害的結合案件 ; 另一方面不論對於經營者還是執法機構而言,

都能增加結合案件反壟斷審查的可預測性,降低各自的投入成本。在安全港的設 置方式上,大多數國家是將市場份額與市場集中度(𝐶𝑅𝑛標準或 H H I 標準) 同時 作為安全港指標,凡滿足其中一項,即可免於進一步的反壟斷審查。

第一項 市場集中度指標

產業經濟學最常用的兩個市場結合度指標,HHI與最大四家結合度比率(the

leading four firms concentration ratio, CR4)如下152

第一款 𝑪𝑹

𝟒

指數

【表 五-2】Shepherd(1985)市場結構分類

,【表4-2】 是市場結構分類及𝐶𝑅4的關係表。MS係市占率。 Economic Inquiry),49:2,167-205 台北大學經濟學系出版。

153林彥君,論事業水平結合之審核標準,中國文化大學碩士論文,民國 102 年 6 月,頁 23。

154張大成、沈中華、朱德芳、謝智源,公平交易法對服務業績效之評估與未來展望─以金融業為 例,公平交易委員會98年委託研究報告2,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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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競爭 MS<5% CR<20% 無 競爭

𝐶𝑅𝑛的集中度標準顯然更加容計算和掌握,因此反壟斷執法水準和經驗尚不成 熟的國家,傾向於先採用𝐶𝑅𝑛作為安全港的衡量標準。此外,由各於國的市場化 程度和經濟規模的程度也不同,其在具體數值的設計上也存在差異。凡是市場經 濟較為發達、市場主體實力較強的國家,安全港的具體指標就相對寬鬆。155

第二款 HHI指數

一般來說,HHI計算公式的主要元素為廠商或企業單位的市場佔有率。HHI 的計算如下:

HHI=∑𝑁𝑒=1𝑠𝑒2

HHI代表產業的場所單位結合度,𝑠𝑒為產業內廠商e的市場佔有率,N為廠商數目。

而衡量市場結合度時,市場佔有率可以用該產業廠商的產業總額(或銷售額)佔各 該產業總生產總額(或銷售額)之比率來表示。

歐盟委員會 2004 年頒布的《水平併購評估指導原則》156

155應品廣,論我國經營者結合反壟斷審查標準的選擇,

中規定了將赫芬達 爾 一赫希曼指數 (Herfindahl一Hirschman Index,HHI )作為測度市場結合的工具 HHI指數是一個反映市場份額市場競爭者數量的綜合指標,是併購當事方所在市 場中每家企業市場份額的平方總和。由於它採用平方計算的方法,就使得企業在 市場上的市占率越大的情況下,HH I指數就越大,而相應的市場結合度也就越高 因此,HH I指數就能夠相對準確地反映出併購後企業對競爭影響的實際情況根據 H H I指數,市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一、在市場的HH I低於 1000 時,歐盟對結 合採取不干預政策; 二、在HH I位於 1000 至 2000 之間時,歐盟以 250 點的增加 額為分界線,認為增加額低於 250 的併購不具有反競爭效果,高於 250 的併購具

經濟法論叢第 25 卷,2013 年 02 期,頁 51。

156 Guidelines on the assessment of horizontal mergers under the Council Regulation on the control of concentrations between undertakings(2004/C

31/03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04362637587&uri=CELEX:52004XC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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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反競爭效果; 三、在HH I高於 2000 時,歐盟對增加額低於 150 的認為屬於安 全性結合,超過 150 則結合併購當事人是否包括潛在進入者、創新者、從事協同 行為的記錄,絕對控股等來考慮是否對其進行干預。157

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The Japan Fair Trade Commission,JFTC)於 2004 年 5 月 31 初次頒布並於 2007 修正後出版的「日本結合指導準則(Guideliness to Application of the Antimonopoly Act Conerning Review of Business Combination)」之第四章第三點 明確指出,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是以HHI來衡量市場集中度的,倘若(1)結合後HHI 小於 1500 (2)結合後HHI大於 1500 但不超過 2500,且HHI變動小於 250 (3)結合後 HHI大於 2500,且HHI變動小於 250,有上述情形發生時,則該結合案不被認定 會產生影響競爭效果之疑慮,惟即使結合後的HHI值超過HHI門檻值,這並不一 定代表此結合有限制競爭的疑慮,所以有時要針對個案來了解。根據過去的案例,

如果結合後HHI小於 2500,且結合後的市占率小於 35%的情況時,產生競爭疑慮 的機率被認定為很小。158

美國在判斷一項結合是否實質減少競爭(SLC)時,與歐盟同樣以市場結合度 為標準,依美國2010年水平結合指導原則,依HHI 指標大小,市場可以分成三 類:

無結合市場(unconcentrated markets):HHI 小於1500 高結合市場(highly concentrated markets):HHI 高於2500

中結合市場(moderately concentrated markets):HHI 介於1500 至2500 凡處於結合度愈高的市場結構中,則大型個別事業之策略就愈容易可能產生 反競爭效果,而違反反托 拉斯法。以結合為例,結合後新市場結構若仍然處於無 結合市場,一般而言,該結合即可被視為 不具反競爭效應危險;反之,若結合後 市場結構達到了高結合市場(或中結合市場),則此時除非結合所導致市場結合度

157 Kenneth J.Hamner. The Globalization of Law: International Merger and Competition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 the European Union Latin America and China﹝J﹞.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and Policy Spring , 2002,(9):189-l90 ,187-189 轉引自包梅,論歐盟跨國併購反壟斷法律規制,西北大學碩士論 文,2009 年,頁 19。

158沈中華、張大成、朱德芳、謝智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季刊》,第 19 卷第 2 期,

100 年 4 月,頁 33。

HHI ∈(1000,2000) 若 ∆HHI<250 不太可能產生反競 爭效果

HHI ∈(1500,2500) 若 ∆HHI<250不太可 能產生反競爭效果

高 集 中市場 HHI > 2500

若 ∆HHI(100,200)

HHI > 2000

161 European Commission, Guidelines on the Assessment of Horizontal Mergers under theCouncil Regulation on the Control, of Concentrations between Undertakings( 2004),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04:031:0005:0018:EN:PDF.

162 公正取引委員會,Guidelines to Application of the Antimonopoly Act Concerning Reviewof Business Combination (2011).

http://www.jftc.go.jp/en/policy_enforcement/mergers/index.files/110713.2.pdf#search=Guidelines++to+Appli cation+of+the+Antimonopoly+Act+Concerning+Review+of+Business+Combination

般衡量市場力大小,常用拉氐指數(Lerner Index):

L =𝑃 − 𝑀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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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式,我們可得知市占率(𝑆𝑖)與需求彈性(𝜀𝑖𝑖)成反比。

在第三章第二節第二項第二款,我們已求出利潤率與其需求彈性之關係:

𝑝𝑖 − 𝑐𝑖

𝑝𝑖 = − 1

𝜀𝑖𝑖 = − 𝑠𝑖

𝜀𝐷 再加上,上述之,L=

1

𝜀

由上述,可知利潤率與市占率成正向關係,市占率高(或規模大)的事業,其 需求彈性往往會比較小,亦即市占率與需求彈性成反比,而需求彈性小的話,其 市場力會比較大,也就是說需求彈性與市場力成正比。

第四款 我國市占率指標

我國公平法對於具有優勢地位事業的界定,可從第11條與第5條之1進行解讀。

公平法第11條規定,結合案規模 若過大,須依法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而 所謂「過大」的結合案指的是,結合後新公司市占率達1/3、或者參與結合之一 方市占率達1/4、或參與者其上一年度營業額很大(超過公告金額)。

一家事業若市占率達到1/4,就已經可能具有「優勢地位(dominant position)」, 而須要加以觀察,而若未達1/4則是顯然的不具市場優勢地位,其策略對市場之 反競爭效果就會不顯著。另外,結合後市占率若達到1/3,則必然已經具有「優 勢地位」,故必須向政府相關單位申報。另一方面,根據公平法第5條之1規定,

若一公司市占率未達1/2、兩家合計未達2/3、三家合計未達3/4,或雖達前述市占 率但全年營業額太小(小於10 億元)者,則不被認為「獨占事業」。因此,具優勢 地位市場力者(即市占率1/3 以上),市占率凡達1/2 者,又進一步被界定為「獨占 地位」。

總結而言,依我國公平法第5條之1 與第11條規範解讀,一事業市占率未達 25%者,其策略即可視為不可能產生反競爭效果(即不具市場優勢地位),此與歐 盟揭示者相同;而市占率若達1/3 以上,就已經具有優勢地位的市場力,此則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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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嚴格;至於市占 率介於這兩者之間者,則須審慎檢視分析判斷其市場地位。

另外,當市占率達到50%以上時,其市場優勢地位已經顯然之大而稱為「獨占地 位」,市場 力被認定為具支配地位,此又與歐美大抵相同。167

第二項 我國反壟斷審査的安全港標準

安全港的標準設定存在強弱之分。在“強安全港”標準下,典型的例子是美 國的安全港標準,反壟斷執法機構對低於門檻值的集中交易一律不予禁止,只要 結合低於安全港確立的門檻值,就推定集中不會產生反競爭效果。

。在“弱安全港”之下,低於門檻值的集中交易一般推定為不具有限制競爭的效 果,但是仍然存在被其他證據所推翻的可能。比如根據歐盟《非水平合併指導原 則》第 26 段的規定168,如果非水平合併進入低於安全港的範圍,歐盟委員會在 一般情況下就不會考慮合併的反競爭影響,除非參與結合的其中一家廠商有共謀 行為因素等情形發生。169本文建議,第一、我國可以考慮建立“ 強安全港 ”標 準,亦即對於低於安全港門檻值的結合,將直接推定為不具有限制競爭的後果,

從而為企業和公平會提供簡單的參考標準。這是因為考慮到我國的大多數企業仍 然是中小企業,並非多數產業都達到規模經濟,如此一來,有助企業結合的可能 性,並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第二、我國之《公平交易法》第 6 條、第 11 條、

第 12 條、第 13 條,與《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對 於 結 合 申 報 案 件 之 處 理 原 則 》, 其中都没有看到H H I指数和 𝐶𝑅𝑛指数的任何規定,實務上,公平交易委員會已 採CR指數,惟美國及歐盟都已有明確的H H I指數,待我國執法經驗成熟後,數 據資料充分之後,改為使用HHI標準。同時,安全港計算的方法和具體的門檻值 也應當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167陳和全,產業經濟與策略,指南書局有限公司,2012 年 4 月,頁 40-42。

168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52008XC1018(03)

169應品廣,論我國經營者結合反壟斷審查標準的選擇,經濟法論叢第 2 5 卷,2013 年 02 期,頁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