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方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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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主題,也是法學研究的基本價值之一。歐美先進國家及亞洲國家的日本、韓國 已經明文考慮企業因合併而創造出來的效率價值,亦在其相關法令規定效率抗辯 之內容,惟我國公平交易法迄今尚未明文規定效率抗辯,對於處在國際競爭激烈 且國際現實非常孤立的台灣而言,我國政府實在有必要對企業因結合而產生出來 的效率價值加以重視,所以主管機關在事業結合的審查時,應以效率作為優先的 考慮因素。故本文透過歐美主要國家對效率審查的基本框架、立法經驗並結合我 國的實際情況並以經濟學分析的角度提出各項建議,冀求以此完善我國的效率審 查制度及效率抗辯的具體制度的構建。
第二節 方法範圍
關於研究範圍方面,事業結合之型態有分公司法上的分類及競爭法上的分 類2
(一) 公司法上的分類
,本文採競爭法上的分類為研究範圍,以下先對研究範圍之事業結合或稱合 併的種類分別做介紹,然後再說明研究方法:
「合併」為公司法上的概念,依其內容可以分成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兩種,前者 係指參與合併之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亦即 指兩家以上的公司進行合併,其中一家為存續公司,其他為消滅公司。後者則指 參與合併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
亦即兩家以上公司進行合併,原來的公司都消失,重新設立一個新公司。
(二)競爭法上的分類
事業結合依其型態可以分為水平結合、垂直結合與多角化結合三種,事業依 其結合型態之不同,形成之市場結構亦不相同,對市場競爭也有不同型態程度的
2 林家慶,金融機構合併對競爭秩序影響之法律與經濟分析,國立政治大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頁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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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 (rent seeking),就是使用「稀少」資源去營造「人為的」稀少性,以圖獲得「人 為獨占」利潤之行為。例如台灣的公營事業,就是中國國民黨利用其長期統治的 權力,自己特許給自己的黨營事業,如水泥、石化等,多是利用公權利製造人為 的稀少性,形成人為獨占,攫取獨占利潤,此種稱為「獨占地租」。有別於市場 機能自然運作形成的地租,例如組成遊說團以影響立法或行政裁量,行為本身不 能增加社會資源,只會移轉他人財富據為己用,故稱競租或鑽營(rent seeking)。9 本論文因著重效率性方面的探討,所以多以具有效率的經濟分析為重點,對 於結合管制門檻的其他實體規範及程序規範較無著墨,且垂直及多角化結合往往 發生在具有互補性而不是相互競爭的兩個企業之間,導致其產生反競爭的可能性 比水平結合要小,也就是說,與其他破壞或限制競爭的行為相比,水平結合這種 行為因以徹底消滅競爭者的方式而形成壟斷,它往往持續時間較長,市場控制能 力較強,合併後往往利用自己在市場上的優勢地位,限制和排斥競爭,剝奪其他 競爭者的平等發展機會,危及其他競爭主體的利益及公共利益,其危害後果更為 嚴重。10故本文主要討論以水平結合(horizaontal)為主,合先敍明。如前述,水平 結合雖較易產生反競爭效果,但水平結合注重事業間資源互補,在其他條件不變 之下,結合後的新廠商其生產價值或效率會比原有廠商所生產總值高,此即為所 謂的綜效(synergy)利得理論。11在實證研究方面,余朝權、施錦村(2006)的研究報 告也發現,企業進行水平結合時,整體經濟利益會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會產生 市場績效。12
關於研究方法的運用上,分為下列三方面:
一、文獻整理法:
為確保研究主題的客觀性,本文先將國內關於結合的文獻做一番整理,其中
9張清溪、許嘉棟、劉鶯釧、吳聰敏,經濟學理論與實務(上冊),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5 年 8 月 3 版,頁 312。
10孫晉,企業混合合併的競爭法分析,時代法學,2009 年 05 期,頁 28。
11汪渡村,公平交易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4 月,頁 54。
12施錦村、鄭宇傑,「多角化結合範疇效益、封鎖效應與市場績效之關連:多角化結合類型的干擾 效果」,商略學報,2 卷,3 期,2010 年,頁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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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出的專書、研究報告、及國外相關的文獻及法律條文,同 時兼顧網路上各國主管機關的網站加以閱讀及整理,來針對實務上鮮少討論的企 業結合效率性加以深入探討。
二、比較外國法:
本要主要討論企業結合管制效率之法律經濟分析,由於我國少有對企業結合 效率性的研究報告,因本人的語言能力及時間上限制的關係,所以主要參考中國 及日本的文獻報告,酌量採比較法學方法,將美國、歐盟採加拿大等關於企業結 合效率性的立法內容與現況等做一番介紹,再以我國公平交易法為核心,探求我 國與他國法律體制之異同。在未來修法及公平會執法之際,得作為我國公平交易 法之結合管制規範的評斷及參考。
三、經濟分析法:
法律經濟分析始於Coase於1937年發表的「公司本質」一文用於解釋公司的 形成,惟「法律經濟分析」(law and economics)於一直到1960年後興起於美國 後才開始蓬勃發展,多 年來已成為美國及全球法學界所高度重視的一項法學方法 論。其相關的分析方法,廣泛地被運用於各法律學門,對法解釋與法政策制定產 生深遠的影響。本文擬以與法 律經濟分析淵源最深,互動關係最密切的反托拉斯 法,或稱競爭法、我國則稱之為公平交 易法中的結合為例,說明經濟分析於法學 中適用之功能與價值。利用經濟分析方法來做法規的經濟效果評估,可提供較為 明確的法律改革方向與手段,可具體建構出不同的改革選項及其相對應之規範效 果,協助政策決定者或 立法者、法官或行政機關,判斷何者最有利於法規範目的 的實現。惟筆者目前經濟學程度有限,只能略懂經濟分析而無法創造,故本文經 濟學分析主要參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委託研究報告2,「經濟分析方法 於競爭法議題應用之研究」而加以整理,以下不再一一標註,合先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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