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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嚴重妨礙有效競爭標準之反競爭效果

第六章 事業結合反壟斷審査的反競爭評估標準

第五節 採嚴重妨礙有效競爭標準之反競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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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性”提供了更多空間。對於我國,經濟和社會形勢每時每刻都在變化當中,

一個靈活性的標準更能對經濟形勢的變化作出有效回應。所以,在具體操作中可 以借鑒歐盟的經驗,先判斷結合是否可能產生或加劇市場支配地位,再判斷結合 是否會造成實質性的減少競爭 。

第五節 採嚴重妨礙有效競爭標準之反競爭效果

在採嚴重妨礙有效競爭標準之下,則應進行單邊效應和協同效應的雙重分析。

因為企業結合有可能會造成兩個後果 : 一是使參與結合的事業取得或者加劇市 場支配力量,二是降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共謀成本,使卡特爾行為188內部化。

前者即是對單邊效應的考量,後者則是對協同效應的評估。反競爭效果主要係包 括:一、單邊效應分析:轉換率、上調價格壓力、品質創新、結合模擬等;二、

協同效應分析。189以下依序介紹單邊效應之轉換率、上調價格壓力轉換率、品質 創新、結合模擬及協同效應等反競爭效果。190

第一項 單邊效應

市場中競爭的兩(多)家事業結合,對市場衝擊可分為兩個面向。一為促成 結合事業規模更大,容易以一己之力進行策略操作,從而傷害其他事業或市場競 爭,此為「單方效應」,即市場中競爭事業數目馬上減少,競爭程度減少;另一 結合事業規模變大,其市場中的競爭行為更具策略力量,使得市場結合度變高,

事業間進行聯合或協調一致行為變得更為容易,易引起「協同效應」。另外,因

188 在同一產業中,幾個生產同質產品的廠商為降低競爭而公開形成的組織,其目的在於協調組 織內各個成員的產量及產品價格,以謀求最大的共同利益 ;卡特爾組織產生的經濟效果如同由 單一廠商獨占一般,產量少、價格高、效率低和增加社會無謂損失;卡特爾組織協議的均衡產量 及價格並不穩定,成員常可透過欺騙的行為得到額外的利益。

189 瀬領真悟,企業結合規制における市場支配力立の新展開─水平企業結合規制を対象として

─,企業結合規制の新たら課題,日本経済法学会年報第 33 通巻 55 号,日本経済法学会編,有 斐閣,2012 年,頁 25-26。

190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分析方法於競爭法議題應用之研究,102 年委託研究報告 2,頁 27-29,

169-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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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可能帶來成本節省、營運效率增加、管理改善、技術提升、品質增益等,而 對消費者與整體社會福利會有所增益。因此,結合案之判斷,公平交易委員會仍 需依個案評估其所帶來的經濟效益與反競爭效果,再依公平法第十二條行准駁。

第一款 轉換率(diversion ration)

轉換率係當i商品價格的上昇時,轉換成B商品的比例的數值,轉換率分析可 用來分析i商品價格的上昇是否奏效的一種工具。企業結合的當事公司在販賣某 種與他公司不同的異質產品時,對於顧客而言,顧客得以改消費他商品,亦即改 消費次善的代替品。產品i若提高價格,會導致數量流失,其中若流轉至消費購 買產品j的比例夠高,則產品j就可被視為具替代產品i的特性,兩者間具有顯著的 競爭性,就該屬於同一界定市場。替代性的測 度可透過計算「移轉率」或「交叉 需求彈性(cross-price elasticity of demand)」來求得。

一、定義與說明

當產品 i 提高價格而致數量流失,其中流至購買產品j 的比例,稱為 i 移轉至j 的比率,記作𝐷𝑖𝑗。依定義可以記作:

𝐷𝑖𝑗 = −

∆𝑞𝑗

∆𝑝𝑖

∆𝑞𝑖

∆𝑝𝑖

� =∆𝑞𝑗

∆𝑞𝑖

因為彈性公式如下:

𝜀𝑖𝑗 = −

∆𝑞𝑗 𝑞𝑗

∆𝑝𝑖�𝑝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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𝜀𝑖𝑖 = −

∆𝑞𝑖 𝑞𝑖

∆𝑝𝑖 𝑝𝑖

當產品 i 提價時,則 若其自我需求彈性大,其流失數量會較大;而若其對產品j 之 交叉需求彈性小,則流至產品j 之數量會較小。

接著將𝜀𝑖𝑗和εii兩者相除,再乘𝑞𝑗

𝑞𝑖可得:

−𝜀𝑖𝑗𝑞𝑗

𝜀𝑖𝑖𝑞𝑖 = 𝐷𝑖𝑗

所以,移轉 率又為交叉需求彈性係數與自我需求彈性係數比值的函數,與交 叉需求彈性成正比、而與自我需求彈性成反比。

當轉換率高時,當經營者提高價格時,因為事業結合,以致顧客購買的商品,

實為同一家廠商的商品,亦即消費者根本無法改消費次善的代替品,此際經營者 就有提高價格的動機。

第二款 上調價格壓力(upward pricing pressure,

UPP)

(一)上調價格壓力(upward pricing pressure, UPP)

UPP測試法由FTC現任首席經濟學家Joseph Farrell和DOJ現任首席經濟學家 Carl Shapiro所提出。 當事業 i 提價時,產品i 會流失部分客戶轉而購買其他替 代品(產品j為其中一項),此一替代效果是使競爭事業不能提價的原因。但若事業 i 及事業j 結合,產品i 提價後,移轉購買產品j 之數量與收益將仍為公司所有,

因此提價可以增進結合事業利潤,這增強了產品i 上調價格誘因。從 理論上來講,

任何一事業之最適決策,即在於調整價格直至邊際利潤為零時(此時邊際成本等 於邊際收益)。在競爭狀態下,事業 i 提價之邊際利潤只單單考慮其一己利潤變 化,但若與事業j結合,則事業 i 提價所考慮的則是兩事業利潤和之變化,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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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 i 提價後,移轉購買產品 j 之數量、收益與利潤,將仍為公司所有。我們 稱這一「移轉購買產品 j 之利潤」為「替代利潤(substitution gain)」,只要替代 利 潤為正,則參與結合事業就有調高價格的必然企圖(高於競爭狀態),當替代利潤 愈大,則其提價的必然企圖就愈高,此即Farrell-Shapiro所提之「上調價格壓 力」。 替代利潤就是產品 j 的廠商因產品 i的提價所得的增利。替代利潤所計算公式如 下:

替代利潤 = (產品j獲利力) ×(產品i 流失至產品j 數量) = (𝑝𝑗-𝑐𝑗)× ∆𝑞𝑗

當兩個產品差異性愈大,則移轉率愈小,因此,兩事業結合後可能單方面提 高某產品而獲利的機會就愈小,也就是向上調價壓力愈小。UPP 所植基的原理 即在於,愈競爭產品之結合,移轉 率愈大,若結合的話,消費者根本轉而購買他 替代品,因為消費者購買的係同企業的商品,因此,該企業就愈能透過提高某一 產品而獲得更高利潤,亦即結合之單方效應愈大。評估移轉率,不需依賴於傳統 的市場界定、也 不需要計算市場份額及市場結合度,更能有助於異質產品市場中 結合案的單方效應評估。在2010年美國結合指導原則中,特別建議執法部門 利用 此法進行單方效應之評估。

(二)上調價格壓力毛指標(gross upward pricing pressure index, GUPPI)

進一步的,替代 利潤若除以事業i 提價之流失總量(∆

𝑞 𝑖

),則成為因提價而數量 流失的單位機會成本;若再除以產品i 價格(

𝑝 𝑖

),則成為機會成本占價格之比 例,

這個值即是Farrell-Shapiro 的向上調價壓力毛指標(gross upward pricing pressureindex, GUPPI):

GUPPI i =

(𝑝𝑗 −𝑐𝑗)∆𝑞𝑗

∆𝑞𝑖 1 𝑝𝑖

其值愈大,代表著事業向上調價的壓力愈大,亦即事業i愈有可能併購事業j,進 而提高其市場力而提價。對事業i而言,若一結合j 就很難調漲產品 i的價格,但 是如果結合事業j之後,原本流失的利潤(𝑝𝑗 − 𝑐𝑗)∆𝑞𝑗亦會屬於事業i,因此事業i

(三)上調價格壓力淨指標(upward pricing pressure index, UPPI)

因為結合可以有效截取原本流失的數量,提價之流失量相較於競爭狀態會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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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流失,將使成本節省的額度減少,減少的幅度為ec𝑖 × ∆𝑞𝑖,可稱為「成本節 省 漏失(cost-saving loss)」,其值愈大,則 參與結合事業因結合將使提價愈為減少利 潤取得,故其上調價格壓力就愈小。先以說明成本節省漏失(cost-saving loss)。

【圖 六-1】成本節省漏失說明

原本成在結合前,價格在𝑃𝑐,生產數量在𝑄𝑐 ,此時的成本為𝑃𝑐 × 𝑄𝑐 ,結 合後,成本下降至A𝐶𝑚=𝑀𝐶2,此時成本價格在𝑃𝐹,若此時生產數量在𝑄𝑐 ,則此 時所花的成本𝑃𝐹 × 𝑄𝑐 ,可是依𝑀𝐶2 =MR,此時實際生產數量只有𝑄𝑚,此時真 正所花的成本只有𝑃𝐹 × 𝑄𝑚 。生產者實際生產𝑄𝑚,市場價格為𝑃𝑚,b 面積被生 產者所取得,d 面積是因有效率而節省下來的成本,而𝑃𝐹 × (𝑄𝑐 − 𝑄𝑚)係成本下 降至A𝐶𝑚=𝑀𝐶2後,只生產𝑄𝑚數量而節省下的成本,而 c 面積為無謂損失。本來 價格在𝑃𝑐之下,若只生產𝑄𝑚的話,可節省𝑃𝑐 × (𝑄𝑐 − 𝑄𝑚),可是實際上,成本價 格係在𝑃𝐹,只有節省𝑃𝐹 × (𝑄𝑐− 𝑄𝑚),d 面積被生產者拿走了,也就是說,

(𝑃𝐶 − 𝑃𝐹) × (𝑄𝑐− 𝑄𝑚)為成本節省漏失,也是類似無謂損失,平白無故消失了。

而成本節省漏失可表達計算如下:

𝑃𝑐

i

e

a h

𝐴𝐶𝑐

=

𝑀𝐶1

A𝐶𝑚=𝑀𝐶2

MR g

𝑃𝑚

b c

𝑄𝑐 Q 數量 𝑄𝑚

價 格

A

𝑃𝐹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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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節省漏失 = (產品i 單位成本節省)×(產品i 流失量) = ec𝑖 × ∆𝑞𝑖

如此一來,「由於結合而使事業i 提價所增進之淨利潤」,即可視為結合後向上調 價的誘因,記作∆ ∏ 𝑖:

∆ ∏ 𝑖 = 替 代利潤 − 成本節省漏失 =

(p

j

− c

j

)∆𝑞

𝑗

− 𝑒𝑐

𝑖

∆𝑞

𝑖

則上調價格壓力淨指標可表示為如下公式::

UPPIi = (p

j

−c

j

)∆𝑞

𝑗

−𝑒𝑐

𝑖

∆𝑞

𝑖

p

i

∆q

i

上調價格壓力淨指標之值愈大,代表著事業向上調價的壓力愈大。

只要

(p

j

− c

j

)∆𝑞

𝑗

− 𝑒𝑐

𝑖

∆𝑞

𝑖

> 0

,亦即UPPI 為正,即單方效應未被效 率效應 所沖銷,事業因結合而有市場競爭減少後的上調價格力量,故該予以阻止。

也就是說,若因結合,則會將(pj − cj)∆𝑞𝑗收為己有,此即為反競爭效果(單方效 果),而就成本節省漏失而言,因為∆𝑞𝑖變化量為負值,所以e𝑐𝑖∆𝑞𝑖為負值,就公 式而言,其實是負負得正的概念,而對事業i而言,

(p

j

− c

j

)∆𝑞

𝑗係其假設結合

後廠商的收益,若其收益大於成本節約的漏失(成本節約的漏失可視為損失),則 事業i有誘因去結合,而對主管機關而言,廠商因結合而提高其市場力,進而對 價格有決定的影響力,亦即反競爭效果(單方效果)較大,此時,主管機關當然不 批准這樣的結合案。反之,論理同上,若UPPI 為負,意味著此即為反競爭效果(單 方效果)較小,該結合案可以給予核準。

第三款 品質創新

消費者剩餘標準除了考慮價格因素之外,還要考慮產品品質數量、服務和品 質創新,誠如前述,結合可能產生效 率,效率面的來源可以分成成本下降與品質 提升兩類。如因結合,而成本下降幅度愈大,即e值愈大,由公式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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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PIi = (p

j

−c

j

)∆𝑞

𝑗

−𝑒𝑐

𝑖

∆𝑞

𝑖

p

i

∆q

i

= 𝑀 𝑗 𝑝 𝑝

𝑗

𝑖

𝐷 𝑖𝑗 − 𝑒 𝑐 𝑝

𝑗

𝑖

e值愈大,則UPPI值愈小,即單方效果愈低。但是,品質提升這一項目,則 仍未包含於Farrell-Shapiro UPPI 基本式之中。另外,假 若結合導致產品品質提升,

將會增加消費者偏好程度而促增其願付價格,事業自然要提高價格獲取更高利潤,

但這一向上調價壓力是來自於品質提升的效率因素,對社會福利亦是增進,不該 視為必須禁止的行為。因此在結合審查上,若認為該結合案可以有效提升品質創 新,則結合後價格上漲,就可能會有 兩個來源:來自於單方效應或來自於品質創 新,前者該禁止,後者甚至該是予以鼓 勵。如此一來,業者將會以品質創新為辯

但這一向上調價壓力是來自於品質提升的效率因素,對社會福利亦是增進,不該 視為必須禁止的行為。因此在結合審查上,若認為該結合案可以有效提升品質創 新,則結合後價格上漲,就可能會有 兩個來源:來自於單方效應或來自於品質創 新,前者該禁止,後者甚至該是予以鼓 勵。如此一來,業者將會以品質創新為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