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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效率抗辯在各國的發展

第三節 效率抗辯在加拿大的發展

件的主要供應商。GE想收購 Honeywell所有的股權並使其成為它的全資子公司。

美國和歐共體的反壟斷主管機構對此次合併作出了完全不同的結論。在 2000 年 MSG/Media Service合併案中,當事方主張 MSG 的服務將極大地促進數位化電視 的快速發展。歐共體委員會承認一套數位化的基礎設施和 MSG 的商業目標將對

82 General Electric/Honeywell v. Commission Case COMP/M.2220(2001).本件 において委 員会は、

企業結合が補完品の供給にかかるクールノー効果を解消して効率性を達成することを、 反競 争効果として問題視した。これは、垂直的統合の経済分析において、二重限界化の解消を 競 争促進効果と評価することと対照的である。なお、欧州第一審裁判所は、垂直・混合の側面 で は反競争効果を認めず、両社が重複する水平的側面でのみ反競争効果を認定した(General Electric Co. v.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T-210/01) [2005] E.C.R. 11-5575)轉引自 武田 邦宣、川濵 昇,企業結合規制における効率性の位置づけ,RIETI Discussion Paper Series 11-J-022 ,独立行政法人経済産業研究所, 2011 年 3 月,頁 34。http://www.rieti.go.jp/jp/

83 MSG/Media Service (Case IV/M.469), November 9, 1994, [1994] O.J. L364/1.

Saint-Gobain/Wacker-Chemie/NOM) [1997] OJL247/1 では、企業結合はシナジーを生み出すかもし れないが、価格引上げの可能性は効率性の利益を上回っており、また効率性の利益が消費者に 移転されるかどうかは確かでないとされた。轉引自 武田 邦宣、川濵 昇,企業結合規制にお ける効率性の位置づけ,RIETI Discussion Paper Series 11-J-022 ,独立行政法人経済産業研究所,

2011 年 3 月,頁 35。http://www.rieti.go.jp/jp/

與美國和歐盟不同,加拿大早在 1985 年的《競爭法Competition Act》84當中 就已經明確地規定了效率抗辯。之後,加以補充的競審判所法《Competition Tribunal Act》85也相繼完成。,加拿大《競爭法》第 1.1 條規定:“本法的目的在

Competition Act (R.S., 1985, c. C-34) http://www.laws.justice.gc.ca/eng/C-34/index.html

85 Competition Tribunal Act (1985, c. 19 (2nd Supp.)) http://laws.justice.gc.ca/en/C-36.4/FullTe53xt.html

86余東華 劉曉燕,加拿大併購反壟斷審查中的效率因素分析 ———以 Hillsdown Holdings 並購 案為例,世界經濟研究,2013年第2期,頁68。1986年競争法第96 条:

(1) The Tribunal shall not make an order under section 92 if it finds that the merger or proposed merger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application is made has brought about or is likely to bring about gains in efficiency that will be greater than, and will offset, the effects of any prevention or lessening of competition that will result or is likely to result from the merger or proposed merger and that the gains in efficiency would not likely be attained if the order were made.

Marginal note:Factors to be considered

(2) In considering whether a merger or proposed merger is likely to bring about gains in efficiency described in subsection (1), the Tribunal shall consider whether such gains will result in

(a)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the real value of exports; or

(b) a significant substitution of domestic products for imported products.

Marginal note:Restriction

(3)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he Tribunal shall not find that a merger or proposed merger has brought about or is likely to bring about gains in efficiency by reason only of a redistribution of income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日文:「(1)申請がなされている当該合併又は合併計画が,当該合併又は合併計画によりもたらさ れた又はもたらされる蓋然性のある競争の制限又は減殺効果より大きくかつこれを相殺する 効率性の向上をもたらしている又はもたらす蓋然性があり,かつ効率性の向上が当該命令がな された場合には達成できない蓋然性があると競争審判所が認める場合には,競争審判所は第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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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截然不同的效率抗辯模式。在美國和歐盟,效率只是競爭影響分析的一部分,

即效率與市場結合度、進入壁壘、產品的替代性、破產公司抗辯等因素共同作為 分析因素來確定是否會限制或排除競爭並對消費者產生不利影響。而在加拿大的

《競爭法》中,效率作為獨立的抗辯因素,從第 93 條所規定的其他因素中分離 出來了,87是在已經確定存在反競爭影響的情況下,分析效率因素是否足以抵消 這種反競爭影響。88

1991 年加拿大競爭管理局下屬的調查與研究司發布了解釋和實施《競爭法》

結合條款《結合實施指導原則》 ( Merger Enforcement Guidelines,以下簡稱《指 導原則》 ) 。 《指導原則》解釋了《競爭法》第 96 款,認為該條款構建了一 個 結合可能帶來的效率與可能的反競爭效應互相平衡的“替換框架”。《指導原則》

明確界定,所謂的反競爭效應是指價格上升給整個加拿大經濟帶來的社會福利淨 損失。然而,反競爭效應不僅包括價格上升,而且也應該包括服務、品質、產品 多樣化、創新和其他非價格競爭方面的下降和減少。《指導原則》要求結合可能 帶來的效率在加拿大境內實現的部分,要能夠補償該項結合給加拿大 生產者和 消費者帶來的福利淨損失。由於結合企業使賣方壟斷或買方壟斷勢力而導致的國 因此可以將美國和歐盟的效率抗辯模式稱為“一體分析模 式”,即效率只是作為是否構成反競爭影響的分析因素之一,效率抗辯的發生與 其他因素的分析同步。將加拿大的效率抗辯模式稱為“抵消分析模式”,即效率 是作為一種獨立因素,在已經確定存在反競爭影響的前提下,分析效率的存在是 否足以抵消這種反競爭效果。

条に基づく命令をしてはならない」

「(2)合併又は合併計画が(1)で規定した効率性の向上をもたらす蓋然性があるか否かを検討す るに当たっては,競争審判所は,そのような向上が次に掲げる事項をもたらすかを考慮しなけ ればならない。

(a) 輸出の実質的価値の著しい増加

(b) 輸入製品に対する国内製品の十分な代替性」

87加拿大《競爭法》第 93 規定的其他因素包括來自於外國產品或者競爭者的競爭、破產公司抗辯、

可接受的替代品情況、進入壁壘、有效競爭是否仍然存在、相關市場的變化和創新情況以及其他 因素等。

88從這個意義上說,加拿大的效率抗辯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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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市場上的福利淨損失,在結合評估審查中不予考慮。89

二、判例與實踐

由於加拿大很早就在立法中承認了效率抗辯,司法實踐中對效率的態度也相 對來說比較積極。目前為止,加拿大競爭法院已經在六個合併案中涉及了效率問 題,但是只在其中的兩個案件中對效率問題展開了詳細分析,這兩個案件為 1992 年的Hillsdown案和 2000-2003 年的Superior Propane案。在Hillsdown案中,合併方主 張只要效率所得超過對加拿大經濟造成的福利淨損失或者分配不效率,合併就應 該獲得通過,而不須考慮合併造成的任何福利轉移損失。當時競爭法院的法官 Barbara J. Reed對此提出了異議,認為競爭法具有多重目標,合併方將第 1.1 條中 的效率目標淩駕於其他目標之上是適當的。 Reed法官認為,應允許法院衡量效 率所得是否足以抵消合併的反競爭影響,而反競爭影響包括淨損失和任何福利轉 移損失;並且,效率的提高必須能夠降低價格,從而有利於消費者,這應該是承 認效率抗辯的決定性因素。但是Reed法官的觀點並沒有獲得絕大多數法官的支 援。 90

在接下來的Superior Propane案中,競爭法院發現Superior Propane公司與ICG Propane公司之間的合併將會在加拿大的 66 個地方市場造成實質性的限制競爭結 果,合併後兩個公司的市場份額在 16 個受影響的地方市場將超過 95%,並且合 併可能會導致產品價格上漲至少 8%。但是法院基於效率抗辯允許了該項合併。

法院認為,考慮到效率的重要作用,《競爭法》第 96 條所指的“排除或者限制競 爭的影響”應僅解釋為對整體經濟造成的資源損失,即僅考慮價格上漲和產量減

89余東華 劉曉燕,加拿大併購反壟斷審查中的效率因素分析 ———以 Hillsdown Holdings 併購 案為例,世界經濟研究,2013年第2 期,頁69。

90 see CT-91/01, reported in 41 C.P.R. (3d) 289;Treatment of Efficiencies in the Competition Act - Consultation Paper, http://www.competitionbureau.gc.ca/epic/site/cb-bc.nsf/en/01602e.html.

轉引自應品廣,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控制的福利標準類型化之研究及我國的選擇,蘭州商學院學報,

總 26 卷第 4 期,2010 年,8 月,頁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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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而導致的福利淨損失,而無需考慮福利轉移因素。法院估計福利轉移的損失為 每年 4050 萬美元,效率所得為每年 2920 萬美元,足以抵消每年不超過 600 萬美 元的福利淨損失。法院還判定,第 96 條適用於所有的合併案件,包括會造成壟 斷的合併案件。隨後案件上訴到了聯邦上訴法院。上訴法院認為競爭法院適用法 律錯誤,第 96 條所指的“影響”應該包括所有的反競爭影響,而不僅僅指福利 淨損失。隨即上訴法院將該案發回競爭法院重審。重審後競爭法院認為,沒有證 據表明在每年 600 萬美元的淨損失之外還存在其他反競爭損失,並且否認了每年 4050 萬美元的福利轉移損失都具有“反競爭影響”。通過此案,加拿大競爭法 院創設了與其他主要國家截然不同的平衡權重標準效率抗辯分析標準,進一步表 明了加拿大對合併案件中效率因素的積極態度。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