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效率抗辯
第二節 效率抗辯的福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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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效率抗辯的福利標準
社會福利是經濟學上的一個標準概念,意指生產者剩餘與消費者剩餘的組合。
消費者剩餘(consumer's surplus):是新古典學派馬歇爾所提出,為邊際效用分析法 之應用,其意指消費者消費財貨時,「最高願意支付」(maximum willingness to pay,
MWTP) 的(總)代價,與其實際支付(總)代價間的差額,代表消費者消費此一財貨 所獲致淨滿足感的貨幣價值。生產者剩餘(producer's surplus):生產者剩餘係指生 產者提供財貨時,「最低願意接受」(minimum willingness to accept,MWTA)的(總) 代價,與其實際接受(總)代價間的差額,代表生產者生產及提供此一財貨所賺取 的利潤。社會剩餘(social surplus):消費者剩餘與生產者剩餘的總和。消費者剩餘 為b P*e面積,生產剩餘為aP*e面積,社會剩餘為bae面積。101
【圖 四-1】消費者剩餘與生產者剩餘
消費者剩餘與生產者剩餘總和的最大化意味著社會利最大化。但是當因壟斷而 導致社會福利損失時,就有可能成為反壟斷的理由。為了方便說明,我們先建立
101 楊雲明,經濟學,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10 年 8 月,頁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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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事業結合福利標準分析模型102,如下圖所示:
【圖 四-2】事業結合福利標準分析模型
為方便說明起見,我們假設結合前,經營者處於完全競爭市場且邊際成本等 於平均成本,此時定價𝑃𝑐,產量為𝑄𝑐,消費者剩餘為面積𝐴𝑃𝑐i,生產者剩餘為 0,
若市場的企業結合後,導致企業市場勢力增強,發生寡占,此時 MR 與𝑀𝐶2相交 之後,此時價格為𝑃𝑚,產量為𝑄𝑚,同時因為結合,也提高了企業效率,使得成 本由𝐴𝐶𝑐 降至A𝐶𝑚,此時消費者剩餘為面積A𝑃𝑚h(a 面積),消費者剩餘損失了 b+c 面積,生產者剩餘為增加了 b+d 面積,c 面積為社會的無謂損失。其中 b 就是消 費者福利轉移損失,d 為結合所產生的效率價值,而 c 就是社會福利的淨損失。
而下列所討論的福利標準就是圍繞著 b(消費者福利轉移損失),d(結合的效率價 值),c (社會福利無謂損失)的取捨而展開其論證。
102 陳正倉、林惠玲、陳忠榮、莊春發, 產業經濟學, 雙葉書廊有限公司民國 100 年 2 月,頁 398。
𝑃𝑐
i
e
a h
𝐴𝐶𝑐
=
𝑀𝐶1A𝐶𝑚=𝑀𝐶2
MR g
𝑃𝑚
b c
𝑄𝑐 Q 數量
𝑄𝑚 價
格
A
𝑃𝐹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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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價格標準
企價格標準指若合併效率使得各項成本上的節約能夠抵消或大於因市場勢 力增強而帶來的價格提高的可能性,即合併後效率的提高足以阻止價格上漲,效 率抗辯就應該得到支援,這一標準避免了價格的升高帶給消費者的直接損害在現 有反壟斷法實施的合併評估中,效率逐漸被視為合併所能帶來的積極效果,價格 往往是能夠衡量效率大小最直接的要素。103
此外,對於消費者而言,除了關心價格,產品的品質、售後的服務等也是直接 關係到消費者的福利。如果價格降低但卻帶來的是產品品質和售後服務的下降,
消費者的利益總體還是沒有得到全面的保護。因此,價格標準只是鎖定價格下降 不能夠完全保護消費者利益,也不利於企業提高產品服務和科技創新的動力。104
第二項 消費者剩餘標準
消費者福利標準的前身是價格標準,價格標準要求合併效率能夠阻止價格上 升帶給消費者帶來的潛在損害。而消費者福利標準,不僅考慮合併產生的效率對 價格的影響,還考慮了合併產生的效率對於產品的品質、服務品質以及新產品的 出現的影響。消費者福利標準的意義係:如果合併效率引起的消費者福利的淨值 沒有下降,這樣的合併效率就可以被用來抵消合併產生的反競爭效果。105
消費者剩餘是衡量消費者福利的重要指標,被廣泛地作為一種分析工具來應 用。消費者剩餘標準要求消費者因效率獲得的好處超過消費者剩餘的損失,該損 失包括福利淨損失(c)及福利轉移損失(b)。在消費者剩餘標準模型中,要滿足消 費者剩餘標準,需要實現d>b+c。該標準通常有兩種解釋。一種解釋是: 在一些
103密錡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規制效率抗辯制度研究,華東理工大學,2011 年 1 月,頁 14。
104董佳寅,經營者集中效率抗辯制度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大學學位碩士學位論文,2012 年 4 月,
頁 17。
105 An Renckens, Welfare Standards, Substantive Tests, And Efficiency Considerations in Merger Policy:
Defining the Efficiency Defense, 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 Economics, 2007.轉引自唐星芝,企業合 併反壟斷規制中的效率審查問題研究,上海交通大學碩士論文,2007 年,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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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下,雖然結合導致價格上升,但是其引入的新產品或產生的更佳品質的產品 或服務還是會增加消費者受益等非價格好處,從而增加消費者剩餘。此種結合亦 可得到批准。另一種解釋是: 生產者因獲得効率價值(d)而不漲價,經營者在𝑃𝑐與 F之間定價,因而消費者獲得價格上的好處,其實這就是第一項所述的價格標準。
在消費者剩餘標準之下,無論是價格福利或非價格福利,都要求將福利移轉給消 費者,否則結合則不被批淮。106
以現今每個國家結合管制的趨勢而言,其中以「消費者福利基準」為最具代 表性的基準。在美國 1992 水平企業結合準則中,採此基準,其後在 1997 年的有 更精緻的修訂,歐盟在 2004 年水平企業結合準則也紛紛效仿此基準。日本在 2004 年「企業結合審査に関する独占禁止法の運用指針」準則亦採用此基準。107
第三項 總剩餘標準
總剩餘標準包括消費者利益及生產者利益,不僅關注消費者利益,也關注生 產者利益,所以只要合併產生了效率利益,即使此效率利益 没有惠及消費者或使 價格提高,這樣的合併皆會得到許可。
依據總剩餘標準,權衡結合反競爭影響和效率獲益的依據是社會的無謂損失。
一個常用的概念是“壟斷的無謂損失 (deadweight loss of monopoly) ,即因一個完 全競爭的市場108
106應品廣,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控制的福利標準類型化之研究及我國的選擇,蘭州商學院學報,總 26 卷第 4 期,2010 年,8 月,頁 116。
變為壟斷性的市場而發生的總剩餘減少。根據總剩餘標準,即使 一項結合在其它方面會產生反競爭影響,只要其產生的效率能夠超過其產生的無 謂損失,亦可得到批准。 總剩餘標準不考慮福利轉移因素,只考慮獲得效率價
107川濱昇 武田邦宣,企業結合規制における効率性の位置づけ,RIETI Discussion Paper Series 11-J-022,日本独立行政法人経済産業研究所,2011 年 3 月,頁 4,http://www.rieti.go.jp/jp/
108 完全競爭市埸之假設:A 交易雙方人數很多,大家都是價格接受者。B 產品同質產品或勞務具 有同質性。C 完全訊息,市場經紀人握有充分的訊息。D 長期可以自由進出市場,資源自由的移 動。特性:廠商無須廣告以獲得超額經濟利潤,廠商為價格的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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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權重標準確立於加拿大 Superior Propane 一案,這項福利標準與總剩餘標準有些相似,對於消費者剩餘與生產者剩餘的權 重比例,根據結合後效率的再分配影響對結合的正反兩方面效應進行衡量,從而
110效率抗辯這一概念於 1968 年由美國的奧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首次提出。他可以 說是第一個認識到在分析合併案件時考慮效率的重要性的經濟學家。 威廉森教授發展了一個模 型:單純權衡模型(naive tradeoff model),通過這個模型,威廉森認為合併中較小效率的取得能 夠抵消市場力量的較大增加。其認為哪怕是成本的很小幅度的減少通常也會使得效率得以產生,
由此說明合併是有利的。
111日本競争政策研究センター共同研究,頁 15-16,2003 年 9 月。下為其公式及原文:
平衡權重標準Balancing Weights基準係Townley教授所提唱的基準,公示如下所示:
(A+B)-w(B+C)=0
A=cost savings〔in efficiency gains〕
B=portion of lost consumer surplus transferred to shareholders C=deadweight loss
Townley 教授の説明によると,Balancing Weights 基準の判断は次のようになされるとのことで あった。計量経済学的分析の結果,wの計算値が仮に 1.x だとした場合,合併による消費者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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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ncing Weights
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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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ncing Weights 基準
消費者剰餘基準 Balancing Weights 基準
競争局敗訴(否定 了競争局所主張 的消費者余剰基 準,而採用 Balancing Weights 基準。第二次競
競争審判所,在第二次競争審判審採用Balancing Weights 基準,當初競争局的立場係主張当初Balancing Weights 基準,結果卻敗訴(競争局當初主張Balancing Weights 基 準,後來改成消費者剰餘基準,被告也從總剰餘基準改 成Balancing Weights ,可看出立場反覆。
第二次上訴審 消費者剰餘基準 Balancing Weights 基準
Balancing Weights 基準
119 ttp://www.competitionbureau.gc.ca/epic/site/cb-bc.nsf/en/02719e.html.轉引自董佳寅,經營者集中效率 抗辯制度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大學學位碩士學位論文,2012 年 4 月,頁 20。
120賴錦璋,經濟學,三民書局股分有限公司,2012 年 9 月,頁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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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C-249 議案)的通過。 C-249 議案希望改變Superior Propane案建立起來的 效率抗辯標準,並修訂《競爭法》第 96 條關於效率抗辯的規定。其主張主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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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轉向價值更低的替代產品或放棄消費而發生的社會成本,減少效率損失。所 以,依據消費者剩餘標準對結合的反競爭影響和效率獲益進行權衡,是符合經 濟學的論證。
2. 價格標準
《公平交易法》沒有明確規定將結合引起的價格變化作為反壟斷評估的考慮 因素。但是,「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對 於 結 合 申 報 案 件 之 處 理 原 則 」第 9 條規 定或第 13 條第 1 款及第 4 款規定:事業結合審查時應考慮單方效果或其對其 他 影 響 限 制 競 爭 效 果 之 因 素 等,比 如 技術進步123
企業結合的主要目標是:加快形成一批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而企 業結合正是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重要途徑。企業結合能夠通過資源的整合增 強,企業在國際市場進行價格競爭以及應對競爭者價格行為的能力。依我國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對 於 結 合 申 報 案 件 之 處 理 原 則 」第十三條第三款其他 有關整體經濟利益之具體成效之概括規定,因此,從經濟政策角度考慮,本文 建議對整體經濟利益的影響,亦可成為衡量反競爭影響和效率獲益的的標準,
惟此標準抽象及計算參數過多,不易確定。
、對消費者利益的影響等 因素,因此價格係不可或缺的判斷工具。因此,依據價格衡量效率和反競爭影 響在《公平交易法》的執行中也是值得借鑒的。
上述標準同樣不是彼此獨立的,為了更準確地判斷一項經營者結合的競爭 影響,有時需要交叉適用不同標準,並對適用該標準得出的結論進行進一步衡 量。124
123依據公平會「公平交易法對四 C 事業跨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六(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第
123依據公平會「公平交易法對四 C 事業跨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六(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