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貳章 伊朗核發展
第一節 伊朗國內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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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伊朗核發展
序言
自 2002 年伊朗核問題爆發後,IAEA 於 2011 年 11 月 8 日公佈「在伊朗執行 與《核不擴散條約》有關之保防協定」(以下簡稱 GOV/2011/65 號文件)報告書並 在內文首度明確表示 IAEA 幾經調查與證據蒐集後,有足夠根據相信伊朗自 2003 年底以前伊朗即有核武研發的計畫,而有些核武研發計畫可能迄今仍在持續進行 中。1 自 2002 年底伊核問題浮出以來,儘管伊朗政府不斷堅持他們的核科技發 展是來自《核不擴散條約》的授權而且不存在軍事化的意圖,並以行動支持聯合 國相關「無核化」的推動以期平息外界對伊朗核發展的質疑。然而,因伊朗至 2013 年 4 月 5 日至 6 日的 P5+1 核談判中仍表示不會放棄追求發展核能或核武的 所需的關鍵原料-高濃縮鈾(HEU)的提鍊,而持續受到國際關注與施壓。究其源 頭筆者認為導致外界對於伊朗核發展真正意圖有諸多揣測之因為其「重水廠活 動」、「鈾濃縮活動」以及「核活動透明度不足」三項。
伊朗雖已於 1974 年與 IAEA 簽訂《全面保防協定》(IAEA 文件編號 INFCIRC/214 號),並於 2003 年 12 月進一步簽訂《附加議定書》,並在該議定書 未經批准之情況下授權 IAEA 針對伊朗「未申報」之核設備進行核查;然而,伊 朗自 2006 年以來便停止履行該議定書規範之義務,而由於伊朗仍未批准該議定 書使其生效,因而使得 IAEA 的核查工作便自此僅限於「已申報」之核項目。伊 朗此舉使得部份核設備未能繼續經由 IAEA 之手攤開於陽光下,而這類的「非透 明化處理」,便加深了幾分國際社會對其之猜忌。再者,儘管伊朗官方自「核問 題」浮現以來一再對外表示伊朗沒有發展核武的意圖且多次強調其核計畫存屬民 用和平用途,但其重水廠之建設及其握有的提煉 20%濃度以上之高濃縮鈾(HEU) 技術後,國際間對伊朗核意圖的質疑更為有增無減。
伊朗核問題之重要性,筆者已於前章闡述,有鑑於伊朗為政教合一的神權統 治國家,故其對外決策的產出(包括對外核談判決策)都與多數認知的民主國家 有所差異,故為了更深入了解伊朗核問題癥結產生之背景與發展,以下筆者將先 自伊朗內部情況切入,了解伊朗的政治體制、核決策產出模式,再探討伊朗核發 展的背景與當前概況。
第一節 伊朗國內概況
一、伊朗內部政治及宗教互動-政教合一
伊朗的神權統治起源於 1979 年的伊斯蘭革命。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於 1979 年 4 月 1 日成立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也隨即當年的
1 IAEA, GOV/2011/65, p.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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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司法體系亦直接或間接的受到宗教領袖的影響。於是,由上述分析不難看出伊 朗宗教領袖對國家整體影響力之廣,也因此最高領袖在國家大政上往往有最後決 策的權力包括核決策。
二、伊朗核決策之產出
伊朗的重要決策是建構在共識決之上,因伊朗對重要問題的政策討論往往涉 及政治性與神學性兩層面,故被視為重要議題的核問題在「核政策」的決策上,
往往會經由圖 2-2 中所列機關之共同協商才能產出最後的核政策。4雖然參與核 決策的角色看似繁多,但實際能夠參與決策的只有上述單位的高階官員。除了上 述官方途徑外,非正式途徑中的角色亦對伊朗國家決策具有相當影響力。
1. 2003 年 9 月以前
伊朗雖設有外交部及國防部,但外交國防政策的最高決策機關為 1989 年修 憲後新設立的「國家最高安全委員會」。依憲法第 176 條規定,該委員會應依循 最高宗教領袖所制訂的基本政策藍圖進行有關國防安全或外交事務的政策決策。
在 2003 年 9 月以前,該委員會對內設置領導委員會(Primary Council of Head)、
決 策 委 員 會 (Secondary Policy-Making Committee) 以 及 專 家 委 員 會 (Third Committee of Relevant Experts)等三個專門委員會5負責核決策;而對外部份則是 由伊朗外交部及伊朗原子能組織 (Atomic Energy Organization of Iran, 以下簡稱 AEOI)負責。核決策一旦獲得最高領袖的最終確認與同意而產出後,若有涉及國 際條約、協定等部份再依照憲法第 77 條規定交由議會進行批准動作。
其次在非正式途徑部份,首先在最高領袖之下設了最高領袖辦公室與多位最 高領袖代表,但由於兩者並非憲法所明列的職務,故被排除於正式決策途徑之外。
儘管如此,兩者對於伊朗政局仍有相當的影響,前者包括多位最高領袖顧問,後 者則代表最高領袖在各部門與各省進行「監督」的工作,最高領袖代表的職權相 當大,其能介入任何其覺得必要之事務;此外,參與核決策官員的包括家庭或友 人的私人關係或者國內重要智庫6、基金會、媒體、輿論或教士等皆可能對伊朗 在重要問題的決策上產生影響,而當然核問題也不例外。
4 Shmuel Bar et al., “ Iranian Nuclear Decision Making under Ahmadinejad,” in The Eighth Herzliya Conference on the Balance of Israel’s National Security: “Israel at Sixty: Tests of Endurance”Held in Israel by the Institute for Policy and Strategy, 20-23 January 2008, p. 10.
5 首先,領導委員會分別由最高領袖、權宜委員會主席、策略研究中心主席、伊朗革命衛隊主席、
總統以及前最高核談判代表 Hassan Rouhani 組成,主要負責重要與策略性的決策;其次,決策委 員會由外交部領導,其由內閣成員、AEOI 主席與兩位最高領袖代表組成,該委員會負責核政策 的制訂,但在政策實行前必須獲得最高領袖與總統的確認與同意;最後,專家委員會是由技術性 專家與 AEOI 副主席等人組成,並由外交部長領導進行技術性的討論。
Bill Samii, “Iran: Nuclear Decision Making Undergoes Changes,” Radio Free Europe Radio Liberty, http://www.rferl.org/content/article/1060544.html(檢索日期:2013.01.23)。
6 例如策略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rategic Research, CSR)、伊朗政治與國際研究院(Iranian Institute for Political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 IP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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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3 年 9 月以後
在 IAEA 署長於 2003 年 8 月 26 日向 IAEA 理事會(Board of Governors)報告 編號 GOV/2003/63 號的報告書後,伊朗便將其核決策模式作了一些調整。由於 IAEA 在該報告書中要求伊朗在「限期內」回應並解決「疑似」發展核武的問題 否則將會提交聯合國安理會,根據伊朗前最高核談判代表 Hassan Rouhani 於 2005 年 7 月 26 日接受伊朗《世界報》(Kayhan)7的訪問中指出,在 IAEA 提出上述要 求後,伊朗外交部與伊朗原子能機構便將核問題提交至伊朗國家最高安全委員會,
而該委員會也決定將核議題的決策更集中化(centralization)並設一最高核談判代 表全權統籌伊朗核相關事宜,以對內協調前述三個專門委員會、對外則負責合談 判的進行,並以 Hassan Rouhani8為第一任最高核談判代表。繼 Rouhani 之後至今 分別還有 Ali Larijani9及 Saeed Jalili10兩位代表。
由上可知,伊朗包括核問題等重大決策往往與伊斯蘭宗教力量脫離不了關係,
因最高領袖對重要決策具有最後決定是否拍板定案的影響力,而最高領袖又往往 必須參考國內伊斯蘭神學家(mullah)的意見。在 Rouhani 於 2013 年 8 月 3 日就任 為新任伊朗總統後,其將原由最高安全委員會所任命之最高領袖以全權負責核談 判之權限轉移至伊朗外交部負責。由此似乎可看出 Rouhani 試圖影響最高領袖在 核談判作業上的影響力,因自圖 2-2 可看出雖然最高安全委員會為總統下轄,但 卻直接受最高領袖之影響由其管轄;而有別於最高安全委員會,外交部則似乎少 了這層直接受最高領袖管轄之關係,故藉由將核談判問題轉移至外交部負責,將 可增加總統對於整個核談判之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