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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核武擴散進程 (1945-2013)

第二節 核不擴散的發展及現況-由 RevCon 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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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的 RevCon 的實際發展與現況。

第二節 核不擴散的發展及現況-由 RevCon 檢視

廣島及長崎核爆所帶來的震撼開啟了對於核子武器存在的必要性的討論。在 這樣的背景下,催化了作為國際核不擴散建制主要執行者的 IAEA 與核不擴散建 制主要法理依據-《核不擴散條約》之產生。以下筆者欲於此節討論國際核擴散 與核不擴散建制的發展,但因國際核不擴散建制的成立背景已於第壹章討論過,

故本節將僅針對每五年一度的 RevCon 討論進行了解。

D. M. Edwards 在其 1984 年發表的 “International Legal Aspects of Safeguards and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一文中將核不擴散發展分為四階段。

第一階段為 1945 年至 1953 年之限制核武器散播時期;第二階段則自 1953 年 12 月起至 1960 年代初期,此時期的重要發展包括了 IAEA 的成立以及核子保防的 推行;第三階段則為核不擴散建制歷史上最為重要的 1960 年代中至《核不擴散 條約》成立;最後一階段則為《核不擴散條約》後之發展時期。又《核不擴散條 約》分有三大支柱,分別為「核不擴散」、「核武削減」及「和平使用核能」三大 支柱,但因為本文目的僅在探討核擴散之問題,故以下僅著眼於「核不擴散」部 份做探討。而為了了解核不擴散建制在進入《核不擴散條約》時代後的發展與現 況以及該條約的審議發展與本文研究的伊朗核問題之間的關聯性,以下本文將以 分析聯合國 RevCon 針對《核不擴散條約》的第 1 條、第 2 條與第 3 條文為主的 審議與發展以分析核不擴散建制的現況與未來可能走向。

《核不擴散條約》第 8 條規定在該條約生效後每五年必須舉行一審議會議檢 視當前核不擴散體制的施行成果,故至今已舉行了七屆的審議會議。在第一屆與 第二屆 RevCon 期間原設有兩個主要委員會(Main Committee)負責會期間條文的 審議,其中第一主要委員會負責《核不擴散條約》序言第一至第五段以及條文第 1 到 3 條與第 6 到 7 條的審議與安全保證議題;而第二主要委員會則主要負責序 言第六至第七段與條文第 3 到第 5 條條文審議。14到了 1985 年的第三屆會議時 增設了第三主要委員會,該委員會增設以後,第一與第二委員會的審議仍維持不 變,但第一主要委員會則不再負責條文第 3 條的審議工作而轉由第二委主要員會 負責,而新設的第三主要委員會則負責條文第四與第五條的審議作業。15於是,

RevCon 中的主要委員會首度以核不擴散、和平使用核能與核裁軍三大目標為形 式各司其職。整體而言,RevCon 自 1974 年起到 2010 年為止僅有 1975 年、1985

14 Mohamed Ibrahim Shaker, “The Legacy of the 1985 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Treaty Review Conference: the President’s Reflections,” in John Simpson ed., 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An Agenda for the 1990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 11; Final Document Part I of the 1975 Review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NPT/CONF/35/I, p. 3-7.

15 John Simpson ed., 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An Agenda for the 1990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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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000 年與 2010 年的 RevCon 有達到最終共識,以下便針對前述與本文相關 的《核不擴散條約》第 1 條至第 3 條審議與發展情形進行分析。

一、第一條及第二條-核不擴散義務

根據《核不擴散條約》第 1 條及第 2 條規定,締約國須承擔不擴散與不接受 擴散的義務。對於條約的規定,第一屆 RevCon 在審議兩條條文的發展狀態後得 出「條約第 1 條與第 2 條的規定已被所有締約國如實的遵守(faithfully observed)」

16之結論,並表示其後亦會嚴格的執行兩項條文的規定。然而,對於兩條條文在 當時是否的確被「如實的遵守」的問題筆者抱有疑問,而原因便在於印度的 1974 年「和平核試驗」的問題。儘管印度並非《核不擴散條約》的締約國而不受其拘 束,但首先要注意的是印度核發展的敏感設備與核物料來源是來自於身為條約締 約國的加拿大與美國。而在《核不擴散條約》第 1 條規定下,「有核國家須承擔 不向任何非核國家傳遞敏感性核設備,….或幫助、鼓勵與引誘非核國家製造或 獲取核子武器之義務」,於是印度的成功核試爆便已證明該條約在規範與實踐上 並非如第一屆 RevCon 所得的結論般的被如實遵守。

此外,根據學者 Jacques Hyman 之看法,《核不擴散條約》中的非核國家並 不限於條約締約國17;也就是說,《核不擴散條約》早在 1974 年以前就已被非為

《核不擴散條約》締約國的非核國家印度所違反,故《核不擴散條約》第 2 條也 不見得如 1975 年 RevCon 的《最後文件》所述之「被如實的遵守」。此外,該屆 RevCon 除了上述結論外亦達成包括支持避免核武器擴散、中止核子競賽並邁向 有效裁軍目標,以及促進在核子保防系統下的和平使用核科技之合作等三項主要 共識。18

到了第三屆 RevCon 時,會議通過的《最後文件》19仍表示締約國在 1985 年 時仍尚無違反條約第 1 條與第 2 條「核不擴散」與「不接受擴散」義務之情況。

但「被如實遵守」一詞到了 1991 年卻出現了變數,原因是伊拉克違反條約第 2 條規定發展核武,於是伊拉克案例便成為條約締約國的非核國家違反條約第 2 條規定的首例。伊拉克案例除了衝擊《核不擴散條約》外也促使條約締約國決定 強化 IAEA 核子保防系統,以提升 IAEA 偵測未申報核項目的能力與避免非核國 家核武化的敏覺力。到了 2000 年的 RevCon 期間,國際核擴散問題又添北韓一 例,但值得注意的是該年的 RevCon 並未直接將擴散現象定義為擴散,而僅以「大 會表達對違反條約之國家之關注並號召那些違反條約義務的國家盡快履行其義 務」並重申締約國對條約履行負有責任作回應。20其後,北韓於 2003 年退出《核

16 NPT/CONF/35/I, Annex I, p. 2.

17 Interview with Prof. Jacques Hyman on 7 June 2013.

18 NPT/CONF/35/I, Annex I, p. 1.

19 Final Document Part I of the 1985 Review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NPT/CONF.III/64/I, Annex I, p. 2.

20 Final Document Part I and II of the 2000 Review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Treaty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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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擴散條約》,並於 2006 年、2008 年與 2012 年進行三度核試爆正式成為核武國 家。而與北韓核問題幾乎同時間產生的伊朗核問題也因為 IAEA 到 2010 為止仍 無法有確切證據證明伊朗正在發展核武,於是在 2010 年的 RevCon21也僅以認知 到條文的義務已被締約國履行作為結論。

除了上述例子外,在 1960 年代至 1990 年代期間也有核水平擴散問題存在於 非條約締約國的南非、以色列與巴基斯坦等國中。但除了南非於 1991 年加入《核 不擴散條約》並承諾終止核武計畫外,對於以色列與巴基斯坦甚至是於 2003 年 退出的北韓而言,皆因其非締約國而不受條約拘束。於是,如本文於第壹章文獻 探討中所提及的,由於部分國家基於其自身利益考量導致國際核不擴散建制在整 體的合作與共識上產生問題、條約本身在實踐上無法完全遏止核武水平擴散導致 締約國中的非核國家對於條約之效力產生不信任感,而有核國家也未能增加《核 不擴散條約》機制的信度與效度,使得在核不擴散建制的運作下仍有少數國家在 建制外運作且不受約束的發展核武使得《核不擴散條約》的信度受到考驗。然而,

即使《核不擴散條約》本身設計上有其缺陷與漏洞而使得部分國家仍有機會追求 難以運籌帷幄的核燃料循環科技進而發展核彈的可能並對《核不擴散條約》的信 度造成威脅。

然而,由《核不擴散條約》的歷史發展來看,雖然該條約在過去曾遭受挑戰 與衝擊,但筆者認為作為核不擴散建制的最重要的條約的條件下,該條約仍會因 多數締約國希望能夠藉由對條約的遵守來維持國際核不擴散的落實與國際安全 和平的實現而瑕不掩瑜。如筆者於第壹章文獻探討處所述,雖然在《核不擴散條 約》生效後仍有水平擴散的情況發生,但由第肆章表 4-1 之核武擴散進程表可看 出水平擴散的速度呈現緩慢狀態,這除了是核燃料循環技術之不易取得與勝任外,

另一個原因便是《核不擴散條約》本身的約束。因為有該條約的約束多數國家仍 希望以遵守條約規範來換得國際和平與安全;反之,若沒有《核不擴散條約》的 拘束,水平擴張的幅度與速度是否仍呈現緩步進行狀態抑或是陷入安全困境而引 發軍備競賽便值得商議。於是,筆者認為儘管過去有過核擴散的問題發生但皆是 極少數的特例,而在當前多數國家仍然奉行國際核不擴散原則、IAEA 核子保防 監督越趨嚴密以及國際對核燃料的嚴格管控下,要在當今突破重圍發展核彈應有 一定的難度,於是《核不擴散條約》仍會持續扮演其在國際核不擴散建制下的要 角。

二、第三條-核子保防

《核不擴散條約》第 3 條的規定中其重點有二:其一為,該條約締約國的非 核國家有義務與 IAEA 締結《全面保防協定》以作為 IAEA 執行核保防監督作業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NPT/CONF.2000/28, p. 2.

21 Final Document of the 2010 Review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Treaty of the Non-Proil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NPT/CONF.2010/50 (Vol.I), p.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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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依據;其次,該條約亦指出除非已經申報,否則任一締約國不應提供非核 國家特殊可分裂性原料、用以作為再處理與生產可分裂性原料的設備與原料。如 第参章所述,IAEA 在這規定下正式與《核不擴散條約》掛鉤並作為核不擴散落 實的技術面推手。然而,該條約授權 IAEA 執行保防的範圍與程度為何便是一問 題,而又因授權 IAEA 在各締約國進行核子監督保防將會影響到一國的核科技發 展機密等問題,於是 IAEA 的核子保防究竟被賦予多大權限以及其實踐狀況皆是 各屆 RevCon 重視的部份。

首先,在核子保防協定的角色與推行方面。1971 年正式形成的 IAEA《全面 保防協定》是作為核不擴散落實的重要執行者,對於締約國是否落實條約第 3

首先,在核子保防協定的角色與推行方面。1971 年正式形成的 IAEA《全面 保防協定》是作為核不擴散落實的重要執行者,對於締約國是否落實條約第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