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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核武擴散進程 (1945-2013)

第三節 聯合國介入伊朗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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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0 年以後,根據 IAEA 署長 Yukiya Amano 的致詞所述北韓、伊朗與敘利亞 問題便成為當時 IAEA 急欲解決的部份。到了 2010 年,IAEA 全面保防系統已在 166 個國家生效運作而《附加議定書》也在 102 個國家中生效。雖然簽署《附加 議定書》的國家已有大幅增長,但若未能使更多的國家同意負擔《附加議定書》

的義務將難保伊拉克案例不會再度出現;於是,第八屆 RevCon 除了再強調 IAEA 核子保防對國際核不擴散的重要性外並敦促未與 IAEA 簽訂或批准《全面保防協 定》與《附加議定書》的國家盡快簽訂或批准。

第三節 聯合國介入伊朗核問題

聯合國介入伊朗的核問題時點始於 2006 年初。在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底 以前,現今的 P5+1 陣營中對於是否應該將伊朗核問題提交到聯合國安理會存在 歧見,當中的美英法德持肯定態度,而中俄則採反對態度。但到了 2006 年 1 月 30 日時,由於 Ahmadinejad 已於 2005 年 8 月重啟鈾轉換活動,故 P5+1 內部對 於是否要提交伊核問題到安理會已不再有歧見。42到了 2006 年 2 月 11 日,如本 文第貳章核發展背景所述,伊朗開始在一台 P-1 型離心機中注入六氟化鈾以進一 步做鈾濃縮測試並相繼投入串聯離心機進行真空實驗。43而國際對於伊朗終止自 願性保障以及投入鈾濃縮測試的舉動自然不能認同,也使得 IAEA、美國、EU3、

中國與俄國等與伊朗核問題具有利害關係的國家之間對於伊朗核發展一案是否 要提交安理會的歧見也在此時有了定論。

故如第貳章核發展背景所述,在 IAEA 理事會於 2006 年 2 月 4 日決定將伊 朗一案提交安理會後,Elbaradei 隨後即於 3 月 8 日正式將伊朗核問題案送交安理 會,於是安理會便相繼作出第 1696 號與第 1835 號決議,以及包括第 1737 號、

第 1747 號、第 1803 號和第 1929 號決議制裁案針對伊朗的核問題進行制裁。然 而,儘管聯合國安理會對伊朗核問題之直接介入始於 2006 年,但在 2006 年以前 聯合國便已對伊朗核問題產生關注(特別是核問題於 2002 年國際化以後)。故為 了解聯合國在 2002 年開始針對伊朗核問題所持之態度、所作之聲明與決議,本 文以下將接續針對重要聲明、決議與制裁案分析聯合國正式接受伊朗一案後的反 應與實際作為,以觀察聯合國在處理伊朗以外之核擴散問題時是否與處理伊朗核 問題之作法一致。

一、相關聲明、決議與伊朗之回應

聯合國自 2003 年以來對伊朗核問題所抱持之態度非常明確,即一貫的核不 擴散原則。故當伊朗在 2003 年 10 月 21 日向 IAEA 進行《附加議定書》模式核

42 Seyed Hossein Mousavian, The Iranian Nuclear Crisis: A Memoir (Washington D.C.: 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2012), p. 225.

43 鈾濃縮實驗仍受 IAEA 保防監督。

IAEA, GOV/2006/15, p.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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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保防的初始申報後,聯合國時任秘書長 Kofi Annan 除了隨即對此表示歡迎外44, 其後如本文第参章技術性分析部份所述,由於 IAEA 在 2003 年 2 月的視察過程 中發現伊朗內除了存在未申報的核設施問題外,伊朗的核物料進口、再處理計畫 以及鈾濃縮實驗的起始點等問題仍需要進一步釐清,故 Annan 於 2004 年藉由 IAEA 第 48 屆大會的演講呼籲伊朗進一步與 IAEA 合作以全面解決其核計畫中所 有待決問題。45其後,如本文第貳章核發展所述,有意化解國際對伊朗核問題疑 慮的 Khatami 政府便於 2004 年 11 月 14 日與 EU3 達成《巴黎協定》、保證不發 展核武、承諾在《附加議定書》正式生效前仍自願接受其保防約束,並擴大中止 所有鈾濃縮與再處理等核活動,而伊朗的自願接受《附加議定書》的約束以及《巴 黎協定》的簽訂也著實暫時解決了所謂的伊朗「核武化」問題。

到了 2005 年 8 月 8 日 Ahmadinejad 告知 IAEA 將重啟核計畫後,Annan 也 隨即要求伊朗約束其核活動,但是伊朗未予理會。46而如本文第貳章核發展背景 所述,在鈾轉換作業重啟後,國際方面開始商議是否要將伊朗核問題案送交安理 會之問題;而在伊朗部份則是由伊朗外交部發言人 Hamid Reza Asefi 於 8 月 19 日表示即使安理會介入也不能使其放棄和平發展核科技的權利;更甚者,以保守 力量為主的伊朗議會又於 2005 年 11 月 20 日通過敦促伊朗政府停止自願性履行

《附加議定書》,再於 2006 年 2 月重啟鈾濃縮實驗。

於是,如前文所述,在伊朗核問題一案於 2006 年 3 月 8 日被提交到安理會 後 , 安 理 會 先 於 3 月 29 日 通 過 主 席 聲 明47要 求 伊 朗 針 對 IAEA 在 編號 GOV/2006/14 報告中所要求的採取實際行動、針對其核問題建立一信任機制,並 且呼籲伊朗停止相關之鈾濃縮活動。在伊朗方面,時任 AEOI 副主席 Mohammad Saeedi 於 2006 年 4 月 29 日表示只要伊朗核問題由安理會回到 IAEA 框架中處理,

那麼伊朗將仍願意繼續履行自願性保防措施,但前提是關鍵的鈾濃縮活動仍會持 續進行。48其後,由於伊朗的訴求未被接受而伊朗對於安理會主席聲明亦未予理 會,故安理會隨後於 2006 年 7 月 31 日通過安理會第 1696 號決議對伊朗再下通 牒,表示除了呼籲伊朗不再拖延 IAEA 編號 GOV/2006/14 報告中的要求、以及 要求伊朗在 2006 年 8 月 31 日以前中止所有鈾濃縮、再處理等研發活動外,並表 示若伊朗在 8 月 31 日前仍未有動作將根據《憲章》第 41 條之措施採取經濟、外

44 UN News Centre, “Annan, UN nuclear watchdog welcome Iran’s agreement to allow inspectors,” 21 October 2003, http://www.un.org/apps/news/story.asp?NewsID=8621&Cr=iran&Cr1=#.UqbnyuIbCp4

(檢索日期:2013.12.10)。

45 UN News Centre, “UN nuclear watchdog calls on Iran to suspend all uranium activities,” 20

September 2004, http://www.un.org/apps/news/printnewsAr.asp?nid=11974(檢索日期:2013.12.10)。

46 Aaron Sheldrick and Jonathan Tirone, “Annan urges Iran to exercise ‘restraint’ with nuclear program,” Bloomberg, 8 August 2005,

http://www.bloomberg.com/apps/news?pid=newsarchive&sid=aA7nnYlOKbZg&refer=top_world_new s(檢索日期:2013.12.10)。

47 UNSC, “Statement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S/PRST/2006/15),” 29 March 2006.

48 “Iran Says to Allow Inspections if U.N. Drops Case,” The New York Times, 29 April 2006, http://www.nytimes.com/2006/04/29/world/29iran_nuke.html?_r=0(檢索日期:20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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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之制裁。

在安理會第 1696 號決議案通過後,伊朗常駐聯合國代表團亦於 7 月 31 日當 天致信安理會對第 1696 號決議作出回應,而筆者認為伊朗在該封計 9 頁篇幅信 件的重點可歸納為四大點。49首先,伊朗表示在伊朗核問題提交至安理會以前,

Javad Zarif 便已要求希望安理會能暫緩採取施但皆被忽略;第二,對於伊朗針對 其核計畫之澄清已非第一次,事實上伊朗在過去不論是藉由伊朗最高領袖 Khamenei 所頒布的禁核武教令或是多次的對外聲名在在表示「核子武器」並不 在伊朗國防規劃之列,且伊斯蘭的宗教原則也不允許伊朗坐擁核彈;第三,重申 伊朗生產濃縮鈾之權利是《核不擴散條約》所賦予,而且 IAEA 理事會亦於 2004 年 11 月之決議中認知到伊朗中止之核計畫是奠基在「自願、無拘束力與信心建 立機制」之基礎下,故安理會通過的第 1696 號決議顯然違反《核不擴散條約》

與 IAEA 理事會之決議;最後,伊朗自 2002 年起便致力於提出有效的計畫以與 EU3 在談判桌上能夠達成共識,而事實是伊朗在過去也曾採取多項信任建立機制 包括《附加議定書》、《德黑蘭宣言》、《巴黎協定》等之簽署,以及自願中止核活 動達兩年之久。而對於第二點而言,若根據筆者於第壹章核意圖部份之推論可知,

教令的可因時地宜性並無法確保禁核政策將一貫與永久的執行,故在核武三模式 套用成立的條件下,教令的有效與持續性應可予以進一步思索的。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 25 條規定,聯合國會員國同意依憲章之規定履行安理會 之決議來看,身為會員國的伊朗附有應該且必須履行安理會第 1696 號決議有關 於 8 月底以前中止所有核活動的義務。但實際上,由前述伊朗常駐聯合國代表團 於 2006 年 7 月 31 日發出的信件可知伊朗並不能接受第 1696 號決議的要求,而 Ahmadinejad 亦於 2006 年 8 月 1 日表示不會屈服於安理會之威脅並重申伊朗擁 有和平發展核科技之權利。對於伊朗的不配合,Anna 亦曾在 8 月 20 日(安理會 給予伊朗的期限屆滿之前)呼籲伊朗掌握「歷史性的契機」(historic opportunity) 予以正面回應,只不過事與願違。502006 年 8 月 31 日,伊朗因為未依據安理會 的要求中止其核活動而面臨可能被安理會制裁的可能,而此時美國亦發起進一步 對伊朗制裁的呼籲,但 Annan 仍希望能夠在制裁案通過前以外交途徑解決伊朗 核問題。

其後,Annan 於 2006 年 9 月 3 日訪問伊朗期間的記者會也透露出伊朗政府 的核立場,即 Ahmadinejad 已同意並已準備好走向談判桌,但要求伊朗在開始談

49 信件內容請見 UNSC, “Letter dated 31 July 2006 from the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to the United Nations addressed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S/2006/603)”

2 August 2006.

50 UN News Centre, “Annan appeals to Iran to reply positively to UN-backed offer on nuclear issue,”

20 August 2006,

http://www.un.org/apps/news/story.asp?NewsID=19575&Cr=Iran&Cr1=#.UqgD6OIbCp4(檢索日期: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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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前便中止其核活動是不可能的事情。51到了 2006 年 12 月 23 日,由於伊朗未 履行安理會安理會第 1696 號決議的要求並中止核活動,故安理會在 EU3 提出決 議草案後通過第 1737 號決議案對伊朗進行第一輪制裁,並成立 1737 號委員會專 司伊朗制裁問題。而伊朗方面也隨即在第 1737 號決議制裁案通過的當日致信安 理會主席表達對安理會通過第 1737 號決議制裁案之抗議。52

對於伊朗制裁案的通過,伊朗內部也隨即面臨如何因應第 1737 號決議案的 問題,並於其後歸納出三項可能的因應策略。首先,遵守大部份包括中止鈾濃縮 活動以及重啟核談判在內之決議內容要求以換得繼續可能的研發活動;其次,以 支持核計畫之民意作後盾將核計畫列為伊朗最重要之對外政策以與西方國家對 抗;第三,退出《核不擴散條約》並忽視 IAEA 之要求。53在這三項可能的因應 策略下,伊朗政府決定採取第二項與第三項並行的策略,除了由伊朗議會通過呼 籲政府重新審視與 IAEA 的合作問題並且加速其核活動。於是,伊朗外交部發言

對於伊朗制裁案的通過,伊朗內部也隨即面臨如何因應第 1737 號決議案的 問題,並於其後歸納出三項可能的因應策略。首先,遵守大部份包括中止鈾濃縮 活動以及重啟核談判在內之決議內容要求以換得繼續可能的研發活動;其次,以 支持核計畫之民意作後盾將核計畫列為伊朗最重要之對外政策以與西方國家對 抗;第三,退出《核不擴散條約》並忽視 IAEA 之要求。53在這三項可能的因應 策略下,伊朗政府決定採取第二項與第三項並行的策略,除了由伊朗議會通過呼 籲政府重新審視與 IAEA 的合作問題並且加速其核活動。於是,伊朗外交部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