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陸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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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陸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國際核不擴散是自 1945 年以來國際社會所關切並積極推動落實的重點,為 了落實國際核不水平擴散進而陸續發展出核不擴散建制關鍵的《核不擴散條約》、 IAEA 的成立以及在每五年的《核不擴散條約》RevCon 的審查與修正下而更趨 完備的核子保防系統。然而,就算國際核不擴散建制與核子保防不斷的往更為 全面與完備的方向修正,但核擴散的問題仍然存在國際社會中,而當前的涉及 核武擴散的伊朗核計畫便成為聯合國、IAEA 與 P5+1 的關切重點。本文在以「國 際核不擴散與伊朗核問題分析:聯合國、國際原子能總署與 P5+1」為題並針對 第壹章所設的包括「分析伊朗的核發展問題與意圖」、「自政治性與技術性角度 分析聯合國與 IAEA 對伊朗核問題之處理與伊朗之回應」、「探討美國在伊朗核問 題與國際核不擴散推動的角色與對伊朗核問題之處理」以及「分析伊朗與 EU3
/P5+1 在核談判過程中的政策與可能的態度轉變,以了解核談判的整體發展和 分析伊朗核問題對國際核不擴散建制的影響」等四大類研究目的進行研究以後 有下列幾點發現,以下分述:
一、伊朗伊斯蘭教令無法完全排除伊朗走向核武化可能性
筆者對於伊朗政府時常對外聲明以作為澄清其核意圖的禁核教令相當感興 趣,於是為了了解伊朗的核意圖與教令間的關係,本文於第壹章第二節伊朗核 問題部分就「核武發展三模式」來探究伊朗發展核武的動機,再藉由伊朗最高 領袖禁核教令的發佈來探討伊朗完全去核武化的可行性。首先,就伊朗發展核 武動機部分,本文認為若就核武發展三模式的架構分析,伊朗當前的情況是符 合核武發展三模式的框架的。以安全因素來看,伊朗在與美國自 1979 年以來的 意識形態差異造成的敵意與對立以及以色列不時的文攻武嚇下,伊朗不無為了 保證伊朗本身的安全而發展核武器以平衡來自美以等國的壓力,甚至是增加其 在國際上的話語權與交涉籌碼。第二,由 Rouhani 於 2013 年競選總統的競選主 旨-改革以及其當選來看,可看出伊朗人民對於伊斯蘭政權的統治已產生一股 希望改革伊朗內部情況的訴求;然而,對伊朗境內的保守派而言,若伊朗內部 有大動作的改革可能會多少影響到伊斯蘭政權在伊朗國內的地位,故為了鞏固 伊斯蘭政權伊朗也可能存在發展核武的動機。第三,如本文第貳章伊朗核發展 背景部分曾述,Rouhani 曾表示若伊朗能夠掌握核燃料循環技術,那麼這對伊朗 來說可稱是影響其國際地位的要事,因為這樣國際社會便會對待伊朗如後來對 待印度與巴基斯坦核試爆的立場一般平等。於是在這樣的思維下,加上美國自 1979 年以來對伊朗核發展的圍堵,很可能使得伊朗越挫越勇地希望藉由核武器 的取得而使得伊朗在國際間的地位與局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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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本文在第壹章的推論中也提過即使伊朗存有發展核武的動機,但是 伊朗最高領袖也曾頒布過禁核教令禁止伊朗發展核武器,故伊朗照理來說是不 可能有發展核武的可能的。然而,在本文研究過後發現由於教令是可就最高領 袖視情勢的需要而有所異動加上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創國領袖柯梅尼曾經表示國 家安全需求的地位列為首位而其次才是伊斯蘭教義的遵守,故儘管根據伊朗憲 法伊斯蘭教義與原則必須被奉為圭臬遵守與執行,但在柯梅尼的規劃下,在伊 朗符合「核武發展三模式」的要件產生研發核武的動機之時,禁核教令與伊斯 蘭教義並非不能被暫時擱置的。於是,若上述條件成立下,若伊朗有意其並非 不能走向核武化的。
二、伊朗對核燃料循環研究(尤其是鈾濃縮)之堅持是一貫的政策
由伊朗自 2003 年 2 月以來的官方聲明、伊朗致 IAEA 署長與安理會的信件、
伊朗在過去所提出的核談判提案以及其對 EU3/P5+1 提案的回覆等實際作為可 看出伊朗對於保留鈾濃縮權利的堅持,而這也是伊朗核談判在過去八年以來無 法有所突破之因。如前文所述,伊朗發展鈾濃縮技術是基於 1979 年伊朗建國後 因其核子合作夥伴國紛紛斷絕與其之合作,而使得伊朗在決定於 1982 年重啟核 研究後便確立的核子自給自足原則。自本文第貳章可知伊朗自 1982 年重新推動 一時擱置的核活動後在美國的壓力下使得包括法國、德國在內等國皆紛紛退出 與伊朗的核合作,就連中國與俄國與伊朗的核合作也因為美國的介入而有如 Busher 核電廠的多年窒礙難行或者是直接取消已簽約的合作案。
雖然有美國的阻擾,但藉由與巴基斯坦政府與巴基斯坦核彈之父 A.Q.Khan 的合作,伊朗陸續自巴基斯坦購得研發離心機的技術與離心機機具等而為伊朗 的鈾濃縮研究奠定發展的基礎。自本文第伍章第二節的分析可知,在伊朗與 EU3 的核談判在 2003 年 10 月首度展開後,儘管伊朗陸續分別在《德黑蘭宣言》、《布 魯塞爾協議》與《巴黎協定》中同意中止其鈾濃縮活動,但都有一個該中止活 動是短期中止,伊朗不曾也不會放棄《核不擴散條約》第 4 條所賦予的和平核 科技發展權利的但書。伊朗對鈾濃縮權利的堅持在溫和派總統 Khatami 時期是 如此、在保守派 Ahmadinejad 和現任的溫和派 Rouhani 時期亦是如此。由本文第 伍章核談判段落可知儘管在 Ahmadinejad 時期伊朗曾多度與 IAEA、P5+1 甚至是 巴西與土耳其諮商供應德黑蘭研究用反應爐所需的燃料並表示其願意在核燃料 保證供應下中止其鈾-234 濃度達 20%的鈾濃縮活動,但必須注意的是伊朗也在 談判過程中表示其不會放棄濃縮低濃縮鈾的權利,並要求 P5+1 對其鈾濃縮權利 予以承認與保證,而對伊朗鈾濃縮政策的堅持同樣被 Rouhani 政府所延續,直到 P5+1 在 2013 年 11 月 24 日的有限讓步並同意伊朗保留低濃縮鈾濃縮權。
而究其三任不同意識形態的總統皆抱持著非握有鈾濃縮權利不可的原因無 非是受最高領袖的影響。如本文第貳章核政策分析段落之研究,由圖 2-2 核決策 圖可知最高領袖在伊朗憲法第 110 條的規定下握有行政、立法與司法大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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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當然包括核決策與對外政策之權利。於是,在核決策最後議決者為最高領袖 而非總統的情形下,自然不論總統本身的意識形態為何皆不能放棄被最高領袖 視為是國家基本權利及與西方周旋的籌碼。於是,儘管 Rouhani 在 2013 年 8 月 上任後將對外談判權限由受最高領袖直接影響的最高安全委員會移轉至外交部 中以使總統本身對伊朗核談判的影響力能夠更為深化,但仍無法避免任何決策 皆須有最高領袖的最終同意才能通過的事實。於是,在本文的研究後可發現在 最高領袖扮演的特殊角色情況下,伊朗不論是由誰執政皆對於鈾濃縮權利有著 最基本的堅持,只是孰輕孰重的問題罷了。
三、聯合國對伊朗核問題之處理與其他案例並非完全一致
由本文第肆章第一節與第三節的研究可發現聯合國安理會在處理伊朗核問 題時似乎沒有一套標準執行模式,安理會對各案例間的態度與最終處理方式有 明顯的差異存在,而其原因除了部分來自於是否為《核不擴散條約》締約國之 外,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態度也伴有重要角色。由本文第肆章所提出的其他核 擴散案例非為《核不擴散條約》締約國的印度、巴基斯坦來看可知安理會依據
《聯合國憲章》第 39 條和第 41 條之規定在印度與巴基斯坦分別於 1998 年進行 核試爆並宣布成為核武國家後通過第 1172 號決議,除了譴責兩國的核試爆行為 外亦促請兩國盡快加入《核不擴散條約》與《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但在該項 決議後由於兩國非《核不擴散條約》締約國故而亦未與 IAEA 簽訂《全面保防協 定》而使得 IAEA 亦無法在安理會第 1172 號決議通過後依法進入兩國進行核查,
而其後國際社會似乎也慢慢走向對兩國擁有核子彈默認且不排斥的態度。
其次,由第肆章第一節之敘述可發現安理會對同樣非《核不擴散條約》的 以色列在可能擁有核彈問題上似乎採取比印度與巴基斯坦更為寬鬆且容許的態 度,一直到以色列攻擊伊拉克後安理會才通過第 487 號決議要求以色列盡快加 入《核不擴散條約》,但在其後也不見安理會對以色列核彈問題採取其他懲罰性 措施。相對於以色列、印度與巴基斯坦,曾為《核不擴散條約》一員的北韓則 沒有那麼幸運,由同章節的敘述可知不論是在北韓仍為《核不擴散條約》一員 或者退出該條約後,安理會皆針對其核試爆與持續的核武研發活動通過多輪的 制裁案。
類似於北韓的情形,伊朗核問題在 2002 年 8 月國際化後美國為主的勢力便 極力主張將伊朗核問題提交安理會,雖然在 2003 年至 2005 年間因伊朗與 EU3 在談判上有數個階段性的共識與突破而緩解將伊朗核問題提交安理會的壓力,
但由本文於第貳章至第伍章之分析可知,在伊朗於 2006 年 1 月開始濃縮濃度達 20%的濃縮鈾後緊接而來的便是一次次的制裁決議。於是,筆者自上述案例之比
但由本文於第貳章至第伍章之分析可知,在伊朗於 2006 年 1 月開始濃縮濃度達 20%的濃縮鈾後緊接而來的便是一次次的制裁決議。於是,筆者自上述案例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