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参章 IAEA 於伊朗核問題之技術性角色
第三節 IAEA 對伊朗核問題之技術性分析
2. Natanz 燃料濃縮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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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進以維持合乎核發展現況的保防質量,故 IAEA 於 3 月 12 日表示在對原保防 措施進行全面修正以前,「要求」伊朗暫勿在第六串聯區進行含有六氟化鈾的濃 縮工作。46於是,伊朗與 IAEA 在後續針對如何加強在該區的保防作業展開討論,
而新的保防方案47也於 2010 年 5 月 6 日正式確定。在新保防方案確定後,伊朗 也自 2010 年 7 月 13 日起開始在連接的第一與第六串聯區濃縮 U-235 濃度達 20%
之濃縮鈾,而根據第貳章圖 2-4 之 Natanz 燃料濃縮試驗廠之濃縮活動圖表及文 字說明可知伊朗截至 2013 年 8 月 16 日止,包括過去在單一第一串聯區所濃縮的 20%濃縮鈾量後已累計生產約 177.8 公斤的 20%濃度濃縮鈾量。
在燃料濃縮試驗廠劃立一生產區用以生產 20%濃度濃縮鈾的當下,2010 年 5 月 6 日確立的修正後保防方案除了能使 IAEA 如過去般藉由實體存量核查 (Physical Inventory Verification, PIV)、設計資料核查、圍阻、監督與環境樣本分 析等方式並行下確認伊朗所生產之核物料活動數量如其申報之外,更重要的是在 伊朗尚未批准《附加議定書》與在 2006 年 2 月 6 日中止自願施行《附加議定書》
後,IAEA 能「有憑據」的藉由加強性的監視設備與不通知檢查等密集的措施追 蹤,確保該廠中的核物料未被用於和平以外之用途。到 2013 年 8 月 28 日為止,
IAEA 藉由上述核實作業而得以確認伊朗在該廠的活動全置於 IAEA 的掌握之下,
其活動皆依照所申報之設計資料調查表而運作。
2. Natanz 燃料濃縮廠
2007 年 1 月,伊朗告知 IAEA 其將於 2007 年 2 月正式運轉 Natanz 燃料濃縮 廠並逐步安裝計 3,000 台的離心機。對於伊朗的計劃,IAEA 除了強調應在鈾濃 縮作業前確認所有應有的保防措施外,並因 IAEA 曾於 2006 年 8 月向伊朗提出 分別在 Natanz 燃料濃縮試驗廠與燃料濃縮廠實施遠端監控作業遭到拒絕而再度 向伊朗表達落實遠端監控的必要性。其後,由於伊朗仍未同意讓 IAEA 執行遠端 監控,於是 IAEA 便在燃料濃縮試驗廠之離心機數不超過 500 台的條件下,暫先 採用臨時核查(interim verification)的方式進行監督。到了 2007 年 3 月 22 日,由 於伊朗同意修正燃料濃縮廠的保防措施,於是除了每月的臨時視察與設計資料核 查外,還增加了不通知視察(unannounced inspections)和圍阻與監督之措施並於 2007 年 5 月 13 日實行第一次不通知視察。48
除了因應該廠的離心機數量之攀升而修正的保防措施外,IAEA 仍持續核查 該廠所投入的六氟化鈾量與離心機量和其生產的低濃縮鈾量與濃度是否符合伊
46 IAEA, GOV/2010/28, p. 2.
47 修正後的保防方案主要有以下突破,包括允許 IAEA 在第一與第六串聯區進行每月 1 次的臨
時存量核查(Interim Inventory Verification, IIV)、每月 1 次的設計資料核查、每月 2 次的不通知視 察、對新離心機測試區和鈾-235 達 20%濃度的濃縮鈾生產區加裝封記(seal)、在串聯區與原料供 取區強化監視系統作業與採即破壞性分析樣本等加強性措施。
見 IAEA, GOV/2010/28, p. 3.
48 IAEA, GOV/2007/22, p.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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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說申報之數據。此外,IAEA 自 2007 年 12 月 12 日起亦開始在該廠進行實體 存量核查作業,而有鑑於伊朗逐漸在其 A 生產大廳的第 21 單位到第 28 單位陸 續安裝 IR-1 型離心機以及由第貳章圖 2-3 之「Natanz 濃縮燃料廠之活動」圖表 也可看出伊朗自 2008 年以來其低濃縮鈾產量也有明顯提升,故 IAEA 也要求伊 朗對該廠的保防措施進行修正以加強該廠的圍阻和監督措施,故而有如 2009 年 11 月 2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 日的另一次實物存量核實作業,以核實伊朗自 2007 年 2 月以來的六氟化鈾投入量、低濃縮鈾生產量與濃度與其申報之數據確實相 符。
在 2013 年 1 月 23 日以前,在燃料濃縮廠所使用的離心機機型皆為 IR-1 型 離心機;但在 1 月 23 日以後,伊朗表示將於 A 生產大廳中安裝 IR-2m 型離心機,
而這將是伊朗第一次於該廠安裝 IR-1 型離心機以外的機型。如本文在前段 A 部 份燃料濃縮試驗廠所述,離心機的機種與濃縮鈾的生產量往往呈現正向關係,故 IAEA 在得知伊朗意欲安裝 IR-2m 型離心機之消息後便要求伊朗先提供包括 IR-2m 型離心機的預定串聯區的配置補充資料與相關技術資料;而到了 2013 年 8 月 24 日,伊朗已於該單元中安裝處於真空狀態的六套串聯離心機以及完成計 12 套串聯離心機的預裝作業。49雖然伊朗已在該廠安裝部份 IR-2m 型離心機,但 該廠在截至 2013 年 8 月 28 日為止尚無以 IR-2m 型離心機生產低濃縮鈾的跡象。
故到 2013 年 8 月為止,該廠 A 生產大廳的八個串聯區中已有一個串聯區裝 有 IR-2m 型離心機,而另五個串聯區裝有 IR-1 型離心機。而由第貳章圖 2-3 之 Natanz 燃料濃縮廠之濃縮活動圖表與文字說明可知該廠截至 2013 年 8 月 16 日為 止已生產了 7,896 公斤的 5%濃度濃縮鈾。儘管由第貳章圖 2-3 可看出該廠每年 的低濃縮鈾生產量皆有明顯攀升趨勢,但在 IAEA 保防制度的運作下,依據 IAEA 在該廠所採的環境樣品分析結果顯示該廠仍如其設計資料調查表所申報般的運 作而無轉用的跡象。然而,雖然 IAEA 對 A 生廠大廳的運作情形有所掌握,但 IAEA 因至今未自伊朗取得 B 生產大廳的設計資料,而無法對該生產大廳的設計 原貌作一完整的了解。
(三)Fordow 燃料濃縮廠活動追蹤
在 2011 年正式運轉的 Fordow 燃料濃縮廠中設有兩個包含 16 套串聯區的單 元,並共計可容納 2976 台離心機。如前部份所述,原本認為在鈾濃縮粒子汙染 問題暫告段落後僅剩對 Natanz 的兩座濃縮廠的活動情況仍待持續追蹤;但如第 貳章所述,伊朗的 Fordow 廠興建案在 2009 年 9 月意外曝光後,該廠又成為國 際關注的另一個焦點。而伊朗也在國際壓力下於 2009 年 9 月 21 日通知 IAEA 其
49 IAEA, “Implementation of the NPT safeguards agreement and relevant provisions of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s in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GOV/2013/6),” 21 February 2013, p. 4; IAEA,
“Implementation of the NPT safeguards agreement and relevant provisions of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s in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GOV/2013/40),” 28 August 2013, p.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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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建一 Fordow 濃縮廠以濃縮濃度達 5%的低濃縮鈾。
未生效的《附加議定書》和伊朗未根據輔助安排第 3.1 條準則50在決定建造 Fordow 廠的當下立刻通知 IAEA 的兩個問題影響著 IAEA 在伊朗核子保防運作 的「完整性」。當伊朗於 2007 年 3 月片面修訂該準則時,Elbaradei 便曾多次呼籲 伊朗重新考慮該準則之修訂,但很明顯的未獲得正面回應,所以才有後續的 Fordow 廠通報問題存在。到了 2009 年,對於伊朗未依據輔助安排第 3.1 條準則 向 IAEA 通 報 新 設 施 的 設 計 與 建 造 , 時 任 IAEA 署 長 Elbaradei 在 編 號 GOV/2009/74 的保防報告中表示伊朗未遵守輔助安排第 3.1 條準則規定已違反輔 助安排之規定,並且表示即使依照伊朗單方於 2007 年 3 月修訂的第 3.1 條準則 來看,因為伊朗表示 Fordow 廠的建造決定是在 2007 年底做出,故伊朗直到 2009 年 9 月 21 日才在該興建案曝光後向 IAEA 報告仍與保防協定義務有所牴觸。51 有別於 Elbaradei 的處理,現任 IAEA 署長於 2010 年 1 月就任後便於其任內 第一份的伊朗核子保防報告中明白指出伊朗片面修改輔助安排第 3.1 條準則是無 效的行為,故在原準則仍具有拘束效力的情形下伊朗的行為已與保防協定之規定 有所不一致(inconsistent)。於是,由此可看出相對於 Elbaradei 對輔助安排第 3.1 條準則與 Fordow 廠的通報時間點問題在處理上較為緩和,Amano 對於上述問題 的處理可多少看出 Amano 急欲盡快釐清伊朗待決核問題之態度。
但無論如何,對於既存的 Fordow 廠的設計資料等問題尚未能掌握的 IAEA 而言,首要工作便如其在 2003 年針對伊朗於 1991 年進口的核物料是否曾在 2003 年以前被用來進行濃縮測試的處理方式一般,對該廠包括設計、建造與未來用途 等問題作追本溯源的全盤了解。於是,IAEA 於 2009 年 9 月 25 日便首度要求伊 朗提供所有相關的計劃資料與根據 INFCIRC/214 第 8 條與第 42 條要求提交一份 該廠的設計資料調查表並允許 IAEA 進入該廠視察。52
到 2013 年 8 月 28 日為止,伊朗已針對 Fordow 廠部份分別於 2009 年 10 月 向 IAEA 提交一份初始設計資料調查表,並在 2010 年 9 月、2011 年 6 月和 2012 年 1 月分別再提出三次的修正後設計資料表。在 2009 年 10 月 26 日至 27 日的首 度視察後,IAEA 為釐清整個廠房的發展進度除了依據伊朗陸續提交的設計資料 調查表進行核查、蒐集環境樣本以及在必要時對伊朗發出補件或更新資訊的要求
50 如筆者在第貳章所述,伊朗於 2007 年 3 月 29 日片面終止在 2003 年修訂的輔助安排第 3.1 條 準則規定,並表示對該準則將採其與 IAEA 於 1974 年所訂之規則施行。但根據 INFCIRC/214 第 39 條規定輔助安排的內容變更須經締約國與 IAEA 雙方同意使得生效,故 IAEA 表示伊朗仍違反 其應盡之義務。而該條準則的爭議問題至今(至 2013 年 8 月 28 日為止)仍處於未解狀態。
51 IAEA, GOV/2009/74, p. 4.
52 伊朗分別於 2009 年 10 月 4 日與 10 月 18 日同意 IAEA 進入該廠並且提交該廠的初步設計資 料調查表,而 IAEA 則於 2009 年 10 月 26 日至 27 日首度在該廠進行設計資料核查作業,並確認 該廠將可容納約計 3000 台離心機的 16 個串聯區。
Ibid., p.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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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也多次呼籲伊朗提交包括「建造的起點」53與「最初的用途設計」之完整設 計資料調查表以及准許讓 IAEA 與相關設計資料和設計該廠的有關單位與人士 接觸。
然而,IAEA 對伊朗提出的要求伊朗並非全盤照收,對於 IAEA 提出有關該 廠的時間表與目的資料部份,伊朗常駐 IAEA 代表團便於 2010 年 6 月 4 日致 IAEA 署長的信件中表示由於 INFCIRC/214 與依據該協定第 39 條所訂之輔助安排皆無 要求締約國有提供 IAEA 皆處設計與建造公司的義務,故在此基礎下,IAEA 的 要求不具法律依據而無權提出超出 INFCIRC/214 範圍的問題。54此外,對於 IAEA 有關要求伊朗提交完整的設計資料部分,伊朗亦在 2010 年 6 月 4 日的信件中表 示伊朗早已在 2009 年 10 月 20 日與 28 日依據 INFCIRC/214 第 8 條、第 42 條、
然而,IAEA 對伊朗提出的要求伊朗並非全盤照收,對於 IAEA 提出有關該 廠的時間表與目的資料部份,伊朗常駐 IAEA 代表團便於 2010 年 6 月 4 日致 IAEA 署長的信件中表示由於 INFCIRC/214 與依據該協定第 39 條所訂之輔助安排皆無 要求締約國有提供 IAEA 皆處設計與建造公司的義務,故在此基礎下,IAEA 的 要求不具法律依據而無權提出超出 INFCIRC/214 範圍的問題。54此外,對於 IAEA 有關要求伊朗提交完整的設計資料部分,伊朗亦在 2010 年 6 月 4 日的信件中表 示伊朗早已在 2009 年 10 月 20 日與 28 日依據 INFCIRC/214 第 8 條、第 42 條、